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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法律專業意識

發布時間:2021-05-16 18:09:41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抄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襲,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⑵ 金融法學的幾個概念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內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容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場中可交易的金融資產。不同形式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金融風險。用來證明融資雙方權利義務的條約。金融工具又稱交易工具,它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並據以進行貨幣資金交易的合法憑證,是貨幣資金或金融資產藉以轉讓的工具。

金融市場是指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需求者雙方通過信用工具進行交易而融通資金的市場,廣而言之,是實現貨幣借貸和資金融通、辦理各種票據和有價證券交易活動的市場。比較完善的金融市場定義是:金融市場是交易金融資產並確定金融資產價格的一種機制 。

金融制度是一個國家用法律形式所確立的金融體系結構,以及組成這一體系的各類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職責分工和相互聯系。金融制度是在長期發展中逐漸形成的。已演化成復雜而又脈絡清晰的系統。所謂的金融制度是指銀行系統及其相應的制度規定

⑶ 刑法中的金融機構指哪些

我國的金融機構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應當獲得銀行監督部門的批准才能成立。所以擔保、投資公司是不屬於金融機構的。

⑷ 學法律專業出身的可以直接做金融嗎因為沒學過金融。

你好,你說的金融指銀行嗎?金融業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基金、證券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我是農行的,就我所知,各大金融機構都有招聘。農行一般在10月以後發布校園招聘公告,通過招聘方式你就可以進入銀行工作了。
做金融這個說法比較寬,我們一般從櫃員開始,從事基本的存取款,或者信貸放款,新入行的員工都要經過這個階段。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⑸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

⑹ 金融機構與金融服務機構法律上嚴格的界限是什麼

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抄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金融中介機構 是指從資金的盈餘單位吸收資金提供給資金赤字單位以及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經濟體。金融中介機構的功能主要有信用創造、清算支付、資源配置、信息提供和風險管理等幾個方面。

⑺ 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學習心得體會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學習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心得體會
近階段發生的不少違法違規金融案件,給銀行的信譽和社會形象帶來了較大的不利影響,同時銀行機構對操作風險的識別與控制能力不能適應業務發展的問題突出,為進一步增強員工防範操作風險的意識,促進員工掌握風險防控要點,扎實推進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開展了中小金融機構案件風險防控的集中學習,經過一段時間的學習,本人對案件風險有了更深的認識。
銀行案件風險遍布於所有銀行機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案件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發生居多,案件引發的原因,追究而言歸結為:
1、思想認識不充分,對案防重視不夠。
近年來,大部分銀行注重業務開展,忽視了案件防範,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得不到徹底改觀,尤其在基層銀行,任務至上,片面追究幾項主要業務指標的考核,不重視內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責任意識,甚至欺上瞞下或走過場形式學習。
2、教育培訓不重視,部分員工行為失范。
許多銀行不能夠正確認識員工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狀況,忽視員工相關規章制度、業務知識、操作技能和風險防範等應知應會的培訓,員工思想道德水準、法律法規觀念得不到凈化和提高,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和防腐拒變能力較差,許多金融機構的案件都是因為對員工的思想和不良行為教育、管理、監督和約束不夠,未能及時發現和糾正指導而產生的。
3、選人機制不科學,重要崗位用人失察。
在人員選用上,重關系輕品行,重「社會能力」輕專業水平,誰能拉來客戶、業務,誰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對高管人員及重要崗位人員日常考核和履職效果評價,對其思想、行為變化缺乏監督約束,特別是對異常行為視而不見或見而不察,讓有問題的人長居關鍵崗位,為將來埋下後患。
針對以上的問題,經過學習與思考,本人覺得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實效性:
1、樹立「以人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決的就是一個人的意識問題,應該使大家認識到,制度並不是用來看的,而是用來指導實際工作的。特別是案件專項治理的典型案例,對每一位員工都應該有很強的震憾,模範地遵守內控制度,不僅僅是對自身的愛護,也是對他人的負責。
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對員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導員工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愛崗敬業的思想意識、誠實守信的職業操守,嚴守法律底線,增強遵紀、守法、合規和風險意識。加強對員工的崗位培訓,不僅要培訓崗位職責、業務知識、業務技能,還要培訓日常業務操作風險的識別、防範技能,提高員工的綜合素質,培養良好的企業文化、風險文化、合規文化,增強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員工從思想上重視,從行動上自覺。
2、嚴肅工作紀律,提高違章違紀的代價。
有章不循、不能將制定各項內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實處,是導致各項案件發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範執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實,才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強各項內控制度落實情況的後續跟蹤和監督工作,對於嚴重違反內控制度的要嚴厲予以處理,要讓每一位違章違紀的員工付出沉重的代價,讓其有切身之痛,嚴重的更應清理出農商行隊伍。
3、加強對案防工作的監管。
每一件有內部員工參與的案件背後,無不有作案人長期處心積慮的身影,他們正是利用了工作機制上存在的一些問題,精心准備,伺機作案。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風險分析,對轄內機構風險點進行提示或實施現場檢查,建立常態化地監督制度,督促轄內機構增強風險意識,監督落實監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對管理鬆散、內控不力、風險突出、案件頻發的機構及高管人員,要及時採取監管促使。監管不力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監管人員的責任。
同時,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斷加強自我學習,提高自身素質,把風險防範貫穿於具體工作的始終,自覺的把行業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機結合起來,明確崗位職責,增強自我執行制度的自覺性,增強自我思想道德和業務理論水平,構建牢固的思想防線,做一名優秀的員工。
我十分珍惜我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認為作為一名普通員工,只要盡職盡責、安份守紀、保質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過學習,我認為光這樣做還不夠,還應該具有敏銳的觀察力,智慧的頭腦,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堅持制度,嚴格按照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發生。

文庫里有很多 你可以看看

⑻ 作為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應該具備哪些職業素質

我國的金融管理十分落後,銀行職員拿著高工資、高福利,但是呆賬、壞賬卻多得驚人。銀行業並沒有樹立起為客戶服務的意識,客戶提取大額現金,必須提前預約,這在發達國家是不可想像的。以花旗銀行為例,其員工是中國同等規模銀行的十分之一,創造的利潤卻比我們高10倍。中國金融業的人員素質亟待提高,不應有一絲一毫懈怠的理由,但是許多人卻沒有意識到。因此培養一批經營人才、金融理財專家,對當今越來越嚴峻的金融市場而言最為迫切。」

「所以,對於國內金融機構而言,大力培養本土的理財規劃師和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已經迫在眉睫。只有將這些問題率先解決了,國內金融業才能真正實現與外資金融機構的競爭。

一、加強學習,及時充電。辦公室人員首先要加強政治學習,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金融方針、政策、法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經常看書學習是掌握知識、熟悉業務、提高理論水平、增強自身本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是加強修養、陶冶情操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途徑。辦公室工作面廣、事務雜而多,要求綜合知識廣博,業務能力過硬,所以要學習、學習、再學習,及時充電,增強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時刻保持一種積極向上的求知慾望,努力養成求知的興趣、思考的習慣、鑽研的毅力;形成堅持學習、加強學習、改善學習的良好氛圍,力求達到學以立德、學以增智、學以致用的成效,真正做到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順應新形勢,實現新突破,與時俱進,貼緊領導、貼緊基層,鍛煉成為一職多任、一專多能的復合型辦公室人才,更好地肩負起銀行辦公室工作的繁重任務。

二、提高業務能力,工作不斷創新。辦公室人員要適應新形勢、新環境、新業務,當好領導的助手和參謀,就應不斷地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一是要經常學習辦公室的業務工作,如文件的起草、發放、管理等,一定要達到精通、熟練和得心應手。近幾年農業銀行總行、省行和二級分行每年都召開辦公室工作和宣傳工作會議就非常好,對辦公室的一切工作進行了規范,使與會者學到了很多業務知識。建議上級行經常舉辦培訓班,提高辦公室人員的業務素質。二是要有爭創一流的奮斗目標和工作要求,要下決心做出一流成績。首先要把工作標準定好。工作標準是否客觀合理、是否積極向上,也是考察辦公室人員是否有爭創一流的信心和勇氣的重要標志。三是要勇於創新。對辦公室工作而言,創新體現在日常事務工作要有預見性,要有政治敏感性,要有判

斷事物發展趨勢的洞察力,要有較強的協助領導搞好決策的能力,要深入到基層搞好調查研究,了解新情況、掌握新資料,做到胸有全局。對某一件事的處理,如何開局,如何收局,有哪些措施保證,要做到心中有數,使各項工作不斷創新。四是要學會統攬全局,善於抓「牛鼻子」,抓關鍵事情,只有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他問題才能迎而解。在辦公室工作當中,面對復雜問題,就應考慮如何運用科學的有效方法妥善處理,而這種方法的運用又是基於對事物的宏觀把握和客觀世界的認知程度,那種只顧忙忙碌碌,不善於用人,不善於調動一切積極性的做法,都是辦公室主任素質不強的表現。五是要善於集思廣益,提高決策能力。在一個辦公室,不在於主任有多少點子,而在於大家出了多少點子,然後根據大家的意見選取科學的、有價值的東西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實施方案,這就是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為此,就要求我們必須有分析事物、選擇最佳方案的眼光和能力。同時還要在內部形成集思廣益、知無不言、言無不盡的良好氛圍,要是大家都不發言、都不出點子,作為領導就很難做出科學決策。所以要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協助領導搞好科學決策。六是搞好協調工作。辦公室處於機關上下、部門左右的中心樞紐,很多事情要進行協調,即使在辦公室內部也存在著分工與崗位之間的協調,這些都是無法迴避的,這就看我們如何把握問題,如何協調關系,如何化解矛盾,做到求同存異,換位思考,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齊心協力把工作做好。

三、維護大局,搞好團結。團結是大局,團結出效益。在工作中辦公室與其他部門之間難免有一些不一致的地方,只要不是原則問題,就要有容人之心,容人之量。能不能團結,維護不維護團結,是辦公室主任的素質問題。要真正搞好團結,一要加強溝通,經常交流、談心,隨時互通情況,這樣既可以達到相互了解,消除誤會,還可以加深感情,於人於己都有利,沒有溝通,就沒有團結。二要處理好與領導的關系,維護領導的權威,堅持民主集中制和首長負責制。要得到領導的信任,關鍵是工作表現,只要處處為領導排擾解難,工作做出成績,部門有了成績,才能真正得到領導認可,只有這樣,工作起來才順手。三是處理好正、副職之間的關系,做到優勢互補。在工作中,副職要到位不越位,補位不缺位,而正職則要充分相信副職,大膽放手、放權,關鍵時刻要具備推功攬過、敢於承擔風險責任的品質。四是學會忍讓。所謂忍讓,不是在原則問題上忍讓,而是講方法、講藝術、講雙贏,忍一時風平浪靜,讓一步海闊天空,達到互相讓步,才能接近工作目標,把辦公室的工作做好。

四、誠實做人,干好工作。干好工作的前提是做人,怎樣做人?一是為人要誠實,要做老實人,辦老實事,表裡如一,人前背後一樣,這樣才會有感召力,為共好事創造良好的氛圍。二是為人要善良,與人為善是一個人綜合素質的體現。在工作上、生活中每個人都難免有這樣那樣的缺點和不足,善意的批評和提醒能得到別人的理解和尊重,而揪住不放,則會造成關系緊張,不利於工作開展。三是要搞互湖四海,不搞小集團。搞小集團是缺乏大志和風格的表現,不僅傷人,也會自傷,對工作害處很大。所以要光明正大,光明磊落,坦盪做事,坦誠待人。四是要胸懷大度,容事容人。胸懷寬廣,容人之短,取人之長,既提高了自己傲,也為別人創造了自由發揮的空間。五是要謙虛謹慎。個人的智慧、力量畢竟有限,要學會集眾人之長,防止居功自,孤芳自賞。社會之大,不知道的事情太多,看不明白的事情還有,因此要虛心向上下、左右學習,時刻保持一種平常心態,積累各種知識經驗,為搞好辦公室工作打下良好基礎。

⑼ 你覺得作為金融機構你覺得金融業應該盡到的責任應該有哪些

信息披露
金融機構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益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金融機構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金額的確定、支付時點和方式;金融產品和服務發生糾紛的處理及投訴途徑。
營銷禁止
金融機構在營銷活動中不得有以下行為: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損害其他同業聲譽;冒用、使用與他人相同或者相近的注冊商標、宣傳冊頁;對業績或者產品收益等誇大宣傳;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保證;對未按要求經金融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者促銷;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營銷內容使金融消費者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者保證盈利;未通過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對限制金融消費者權利的事項進行說明。
文本管理和格式條款
金融機構格式合同及服務協議文本,不得存在誤導、欺詐等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不得含有減輕、免除己方責任,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的格式條款,及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等不合理條款;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金融機構在收集個人金融信息時,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必要原則,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和業務需要收集個人金融信息,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或者採取不正當方式收集信息,不得非法存儲個人金融信息;妥善保管所收集的個人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篡改。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金融信息遺失、損毀、泄露或者篡改等情況時,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金融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復制、非法存儲、非法使用、向他人出售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泄露個人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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