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給我一個收匯水單申報號,請教如何填寫:320 300 0005 01 110509 N023 請對應填寫
地區代碼 金融機構代碼 幣種 金融機構順序碼 國際收支申報序號
320300 0005 01 110509 N023
你家是徐州市吧??
㈡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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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記得採納啊
㈢ 求: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編制規則。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當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涉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以及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製涉外收付相關憑證。[收付憑證的格式和內容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
第三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分為紙質申報和網上申報兩種方式。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入款項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發出入賬通知書或到款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
第五條 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文件的同時填寫相關對外付款申報信息。
第六條 申報號碼由收款行/付款行負責編制。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收款人根據銀行到款通知書或入賬通知書進行填寫;對外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填寫。
第七條 銀行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數據介面規范,設計和開發介面程序,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數據介面規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48號)。]
第八條 凡以電子銀行等方式接受委託,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按本操作規程確立的原則和要求調整自身計算機系統和業務操作規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方能執行。
第九條 銀行及申報主體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各自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留存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條 銀行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外匯局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後送同級外匯局。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辦理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一條 紙質申報單保存期限為2年。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的電子數據保存期限為3年。外匯局及銀行應將超過保存期限的數據移存至安全介質,永久保存。銀行和外匯局應逐日備份數據,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銀行應對申報主體的具體申報信息予以保密。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到銀行及有關單位查閱申報單時,應持有並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並在銀行及有關單位業務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查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查閱、調用、復制留存備查的申報單。
第十三條 外匯局應當對轄內銀行報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應當日通知有關銀行。銀行應當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內,按外匯局的要求反饋給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應於經辦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反饋給銀行。銀行應於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將經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監測系統,並於第二個工作日營業開始前傳送至外匯局。
第十五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基礎信息有誤時,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碼、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則必須通知申報主體重新申報。銀行刪除已上報數據(以網上申報方式報送信息的刪除見網上申報部分)須經外匯局核准。
第十六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可修改該信息。其中,以錄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修改;以介面導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
第十七條 外匯局對於申報主體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應於申報期到期之日將未申報主體的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轄內所有銀行,並要求銀行按本操作規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八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件2.1),由銀行自行印製並提供給機構客戶使用。
第十九條 凡在任何一家銀行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均應前往業務經辦銀行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出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代碼工作機構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外匯局簽發的《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的規定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有關事項的通知》(匯國發[2004]5號)。]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對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出示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當日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
第二十一條 若該機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已經存在,並已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機構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該機構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補充錄入後發送至外匯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2)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存在,但尚未通過外匯局核查,銀行應將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信息進行核對,如不一致,銀行應根據該機構客戶出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將該機構客戶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三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不存在,則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結束前將該機構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的基本要素如有變更,機構客戶應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 》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經辦銀行核對無誤後,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和銀行可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相應的修改。外匯局分局若發現已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有誤,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若該機構實行網上申報,外匯局應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後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發送到網上申報系統。
㈣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金融機構留存申報單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㈤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自行印製《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表),並提供給機構申報主體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境內銀行應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於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介面程序進行處理:
(一)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並顯示為已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為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住所/營業場所)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對關鍵要素進行修改。
(二)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後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內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方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開通該機構的網上申報,並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管理員用戶名、用戶密碼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給該機構。
該機構自開通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可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創建業務操作員用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該機構可向經辦銀行申請關閉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業務,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閉該機構的網上申報,自關閉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該機構應通過紙質方式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發生變更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本操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該經辦銀行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申報主體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本工作日內將材料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該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應於當日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發現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要素有誤,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
外匯局發現已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有誤,應通知該機構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境內銀行和外匯局應及時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非關鍵要素的變更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機構申報主體因注銷、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而需要停用《單位基本情況表》時,經辦銀行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傳真或報送需停用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勾選「單位基本情況錶停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將停用需求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為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進行停用處理;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不在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該機構信息發至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並根據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的意見進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處理。
第十八條 境內銀行和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查。
㈥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報
第一節 匯款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二十六條 申報主體以匯款方式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填報《境外匯款申請書》。
第二十七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填寫的《境外匯款申請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匯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二十八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匯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境外匯款申請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二十九條 境內銀行應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匯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條 境內銀行應將審核無誤的境外匯款申報信息,於款項匯出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節 信用證、保函、托收等項下涉外付款業務
第三十一條 申報主體採用信用證、保函、托收等匯款以外的結算方式辦理涉外付款業務時,應當使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境內銀行收到境外來單後,填制《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中應由銀行填寫的到單信息,並在第一聯「到單通知銀行/客戶留存聯」上簽章後,將相應聯次送達付款人。
第三十三條 申報主體收到《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各聯填寫完整,並加蓋印鑒後,按境內銀行規定時間,退還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四條 境內銀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主要內容為:
(一)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
(二)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
(三)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付款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審核有誤的,境內銀行應要求申報主體修改或重新填寫;審核無誤的,境內銀行方可為申報主體辦理涉外付款手續。
第三十五條 境內銀行應將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生成的該筆涉外付款的申報號碼填寫在《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留存聯」、「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並在「外匯局留存聯」和「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外匯局留存聯」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八條規定處理;「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
第三十六條 境內銀行應於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將相應的涉外付款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七條 申報主體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境內銀行的,境內銀行應在涉外付款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三十八條 申報主體未在境內銀行規定的時間內將《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返還銀行的,申報主體應於境內銀行按慣例付款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
境內銀行應將本工作日內審核無誤的涉外付款申報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㈦ 急急!!有誰知道收匯水單申報號 怎麼填寫
22位國際收支申報序號就是申報號,前12位是地區代碼(6位)、金融機構代碼(4位)、金融機構順序碼(2位),然後是日期(6位),最後4位是順序號。
㈧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報
第十九條 解付銀行應於涉外收入款項解付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結匯中轉行應於涉外收入款項結匯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將相應的涉外收入基礎信息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數據介面規范的要求從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十條 不結匯中轉行在以原幣方式向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劃轉涉外收入款項時,應將原始信息及時、准確、完整地逐筆傳送到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該原始信息應能夠表明該筆款項為境外款項。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該筆款項後按照本操作規程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一條 採取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的,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未發生轉讓時,辦理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的境內銀行應在收到境外款項時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等業務在境內發生轉讓時,原始經辦銀行應及時跟蹤境外到款情況;境內受讓銀行應於收到境外款項的當日將收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後,應按書面通知中的收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主體辦理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二條 涉外收入紙質申報流程:
(一)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涉外收入款項解付/結匯之日,通知申報主體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申報(通知內容應包括其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自動產生的該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號碼和該收款人應於何日前完成該筆涉外收入申報等相關信息)。
(二)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之日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申報單背面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涉外收入申報單》,並交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
(三)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收到申報主體提交的《涉外收入申報單》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錯用了其他種類的憑證;2.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3.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發現有誤,應於本工作日內與申報主體核實後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報單上進行修改並在修改處簽章,或者將申報單退回申報主體。
(五)申報主體應於申報單退回的當日對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退回的申報單進行核實。核實有誤,則在原申報單上進行修改、在修改處簽章並及時退回經辦銀行;核實無誤,則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並連同原申報單一並及時退回經辦銀行。
(六)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審核無誤後,應在《涉外收入申報單》「申報主體留存聯」上加蓋銀行業務印章。「銀行留存聯」由境內銀行按規定留存;「申報主體留存聯」退回申報主體。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於申報主體申報之日(T)後的第一個工作日(T+1)內將申報信息錄入或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二十三條 機構申報主體可以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並可以不填寫紙質《涉外收入申報單》。選擇網上申報方式的申報主體仍可以通過紙質申報方式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第二十四條 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流程:
(一)對於以網上申報方式辦理涉外收入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自動將其《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和涉外收入基礎信息發送到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
(二)涉外收入款項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之日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之日後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完成涉外收入申報。
(三)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本工作日營業結束前對前一個工作日的網上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為:1.申報主體是否按填報說明填寫了所有內容;2.申報主體申報的內容是否與該筆涉外收入業務的相關內容一致。
(四)對審核無誤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予以審核通過;對審核未通過的申報信息,解付銀行/結匯中轉行應在系統中標注原因,要求申報主體核實。申報主體應於當日對未通過銀行審核的涉外收入申報信息進行核實,並在系統中對錯誤信息進行修改或對核實無誤的說明原因。
(五)申報主體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應及時通過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該申報信息。
第二十五條 通過境外匯路進行的境內款項劃轉,應由款項原始匯出銀行在SWIFT報文的52場填寫原始匯款行信息。對於不通過SWIFT系統的銀行,應比照SWIFT格式發送報文,將原始匯款行信息傳遞給境內收款行。
㈨ 12月1日起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放貸取得利息免增值稅是真的嗎
為推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印發《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政策范圍由農戶擴大到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
此外,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財政部、稅務總局近日印發《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本數)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減了就好。
㈩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做預收貨款登記時地區代碼指的是什麼
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做預收貨款登記時,上面要填寫的
地區代碼 金融機回構代答碼 金融機構順序碼 國際收支申報序號
具體會在銀行出具的 《涉外收入申報單》申報號碼里的前六位數字就是地區代碼。
如果沒有拿到申報號碼直接向銀行處理這筆業務的業務員索要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