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案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上升和反洗錢有什麼關系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或者假名賬戶。
㈡ .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意圖明顯,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及224條涉嫌貸款詐騙罪!
這絕對是詐騙的,千萬不要信。
防止被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多觀察,多了解,不要輕易下單。
如果分辨不清,可以向同行多了解。
必要時,也可以求助公安機關,讓他們給辨別一下。
㈢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處理
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前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較之於詐騙手段本身,因沒有明確、具體的判定標准,而成為此類案件審理認定中的難點。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已經歸還的,因歸還貸款行為本身已能說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後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因拒不歸還行為本身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應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同時強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㈣ 什麼是非法佔有國有資產
就是侵害人用非法手段採取欺詐欺騙。以不當獲得利益的目的。非法侵害國有資產。不等於非法佔有國有資產。
㈤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是什麼啊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回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答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㈥ 我們是銀行委託代理人,您一再拖延,拒不還清,無任何還款誠意,已具有非法佔有銀行資產的嫌疑,金額較大
如果你沒有欠銀行錢,就不必擔心。而且,就算是銀行追償,也會通過律師發正式的律師信,而不是簡訊。
㈦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騙取捷信金融機構財產 什麼意思
簡單的說,捷信告你騙它公司的錢款,你在他那兒辦理的分期付款,到了還款期沒還,對方就通過這個告你惡意的佔用它司的錢款
㈧ 如何界定集資詐騙罪中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個人集資詐騙數額累計達到10萬元以上的。
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等手段。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對於實施上述非法集資的行為之一,數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投資或生產經營活動,而將少量資金用於個人消費或揮霍的,不應僅以此便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若行為人將大部分資金用於生產經營,用於消費的少量資金未超出預期收益,即使事後因經營失敗無法歸還集資款,也不能據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8)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產是怎麼回事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實施《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四、根據《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㈨ 根據刑法第193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金融機構的貸款,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不予歸還,並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