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行員工詐騙客戶資金銀行應承擔責任嗎
銀行員工詐騙客戶資金,銀行有責任的,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儲戶在銀行存款被銀行工作人員通過內外勾結方式騙取,法院根據儲戶與銀行間存在合法有效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依法判決銀行應承擔向儲戶返還存款本息責任。
在儲蓄存款合同關系中,儲戶將存款存入銀行後,資金所有權即歸屬於銀行,儲戶則享有依據儲蓄存款合同向銀行主張本息的債權,犯罪分子利用儲戶賬戶控制權騙劃資金後,追贓所得的資金款項所有權應當歸屬銀行。
(1)金融消費者遇到欺詐時賠償擴展閱讀:
金融消費者權利
1、金融獲知權
金融獲知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接受一系列金融消費中,享有獲得與金融有關的必要的知識,包括服務內容以及其他相關信息的權利,金融經營單位負有為金融消費者提供真實知識或信息的義務。
2、金融消費自由權
金融消費自由權是此類消費者的基本權利,該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其意願自主選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消費方式、消費時間和地點均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不合理干預。
3、金融消費公平交易權
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與消費者形成合同或形成法律關系時,應當遵循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金融單位或機構不得強行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不得在合同或法律關系中制定規避義務和違反公平的條款。
金融單位、證券營業部和保險公司等在收取工本費、服務費等用時,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價格正策,執行有關金融、證券、保險等收費標准。否則就是違規違法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
4、金融資產保密權、安全權
確保存款、信用卡和股票等資產的保密安全尤為重要,這方面也最容易發生糾紛。例如:儲戶存款被冒領,貸款被挪用,股票被低價賣出,這些都是對金融消費者私人資產保密安全權利的侵犯。在金融消費活動中,資產保密權不受侵犯,是消費者最基本的一項權利。
金融單位、證券機構和保險公司等有義務採取一切有效措施,包括按法律規章和操作程序辦事,防止事故發生,保證提供安全高效優質的金融服務環境。
5、金融消費求償求助權
金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如果發生私人財產被不法侵犯等事件,有權依據合同規定向對方請示賠償,如得不到滿足,有權請示法律援助、聘請法律工作者為自己代理訴訟,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職員詐騙銀行要負民事賠償責任
⑵ 好朋友遇到欺詐師...
正像你說的600不多無法構成刑事犯罪,提不起公安機關的興趣,也就不能找公安機關幫忙。
但想騙騙子出來不是不可能,而是太不值得
首先他只是個小騙子,剛上道,很可能沒什麼組織,還有,那片子應該很熟悉那家飯店,可能與飯店的某人有關系,也有可能曾經在那家飯店干過,有可能還會在那個飯店再次作案,
1用別的同學裝應聘釣他
2跟蹤那家飯店員工找線索
就算你抓住他,也是屁大的小罪,做成以上兩件事事實上也很麻煩
施主與他結緣才被騙,不知還有沒有緣分再見,萬法皆是因緣生,這也是前世修來的緣分,說不定你上輩子把他騙得好慘呢,冤冤相報何時了,這是佛祖安排的,施主就讓它過去吧,也了解了這段前世今生的恩怨。如果施主還想繼續這段緣分,那你只要有心就一定找得到他。
不知施主意下如何?
南無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⑶ 目前在市場上存在哪些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或現象
1、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侵權行為:銷售假冒偽劣產品、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版。
2、侵犯消費者悉權知真情權的行為:漫天要價,不按照生產商的相關要求、違背市場規則進行銷售。
3、侵犯消費者求知獲教權的行為:主要是針對售後服務不到位的一些行為。
4、惡意欺詐、虛假要約的行為:主要是針對虛假廣告或與產品實際不相符合的宣傳。
⑷ 互聯網金融產品詳情未及時更新,消費者以侵犯其知情權為由主張賠償有無法律依據
侵犯
刻意隱瞞可造成損失的內容可理解為欺詐,合同有效
有欺詐行為可以要求2倍賠償
⑸ 消費金融中遇到反欺詐怎麼辦
在 這 種抄 情 況 下 , 可 以 通 過 星 橋 數 據 的 壹 貳 信 用 風 控 系 統 , 通 過 黑 名 單 反 欺 詐 系 統 確 保 數 據 的 真 實 有 效 , 采 集 大 量 數 據 維 度 進 行 交 叉 比 對 , 避 免 單 一 數 據 源 而 造 成 評 估 片 面 性 。
⑹ 銀行理財經理推薦的理財產品是集資詐騙,銀行應該賠付金融消費者嗎
要看看是銀行的行為,還是客戶經理個人行為。
⑺ 為啥果農開始討厭電商,一位農民:騙子太多,不如自己賣得實在,你怎麼看
其實我覺得果農現在生活已經非常艱難了,我們不應該再去欺騙他們了。
⑻ 被職業打假人盯上在我店鋪裡面買了1萬8千元的商品,後申請退款不退貨說我們違反了最新廣告法要求退一賠三
知假買假不犯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通過懲罰性賠償金來鼓勵消費者同欺詐行為的假貨作斗爭,從而實現其公平價值和秩序價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3倍。」
2016年8月13日,工商總局近日發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共70條規定,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當中提到「但是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象」的界定,也被誤讀為,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其實,我國金融消費者應該是指「已經、正在或正打算購買、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專業投資者除外」。 不難看出,《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不適用本條例的對象僅指接受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專業投資者。
說明什麼問題呢?知假買假在未來仍然沒有失去法律保護,職業打假人可以講,非常懂法,要求你們退還購買商品金額的1萬8千元,這個合理,在另外補償5千元,這個問題算是協商的結果吧,算少了也在合理的范圍之內,如果上法庭,你要出的,不止這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