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同業買入返售業務的風險有哪些
買入返售,先買入某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進行回售從而融出資金。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協議約定先買入再按規定價格返售給賣出方的票據、債券等金融資產所融出的資金,也包括本行因證券借入業務而支付的保證金。其本質上相當於有抵押的拆出資金,因此並不佔用信用額度,風險權重也與同業存放和拆出資金相同。計入該科目時一般以擔保物的不同分別列示。買入返售的額度不受限制,但其期限受返售市場的約束。
同業業務最大的風險是流動性風險,即期限錯配問題!期限錯配指的是用短期的負債來匹配長期的資產,因為負債期限越短利率越低,那麼將短期的負債不停的滾動著借下去就能降低整體的負債成本,就能取得利潤的最大化,但是那是在非常理想的利率平穩的市場環境之下。利用期限錯配套利是一個非常具有誘惑力的東西,例如一筆6個月的票據買入返售的利率是6%,而同期6個月的同業負債的利率是5.6%,如果匹配的話只能賺40BP的利差,而同期7天的同業負債利率可能在3.0%,14天的在3.5%,一個月的在4%,如果是理想條件下,7天資金一直維持3%的水平,那麼用7天資金一直錯配下去就能獲得300BP的利差,這就是錯配的誘惑。
錯配的風險在哪裡?因為必須保證這筆資金到期後需要借到下一筆續上,如果續不上可能就要違約前一筆,而上一筆借給你錢的機構恰恰也是從別的結構借來的,這意味著一連串的違約,這對市場的影響是相當巨大的,會造成整體的信用缺失,有錢的機構也不向外融出了。此外如果資金利率高企,並且長時間維持高利率,可能出現虧損。
B. 什麼是銀行同業業務
銀行同業業務是指以金融同業客戶(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基金)為服務與合作對象,存放以同業資金融通為核心的各項業務,是商業銀行近年來興起並蓬勃發展的一項新業務。具體包括:代理同業資金清算、同業存放、債券投資、同業拆借、外匯買賣、衍生產品交易、代客資金交易和同業資產買賣回購、票據轉貼現和再貼現等業務。近年來,一些股份制商業銀行同業業務發展迅速,同業業務量、收入、利潤等在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的佔比和貢獻明顯提高。
類型詳解
01
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在過去,信用拆借市場分為場內和場外,場外市場即雙方協定交易要素並簽訂合同,通過線下劃款的方式完成清算,並隨後向人民銀行相關科室報備。場內交易則是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完成,自動生成拆借合同,並完成交易,無需額外報備。由於場外交易在合同內容、清算流程當中存在一定操作風險,所以現在基本已經停止,目前我們認為場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業借款業務了。
2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與同業拆借的最大區別就是場外交易,借給了非銀行機構。由於同業借款相對於同業拆借,屬於場外交易,雙方私下簽訂合同,相對而言多了很多「個性化」內容,近年來最常見的業務即銀行類金融機構出同業借款給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1年,甚至長達三五年。
3
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
同業存單是存款類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發行後可以進入二級市場流通,也可作為質押品進行質押式回購交易,是利率市場化的一個重要試點工具。
同業存款業務以一對一的存款形式展開,而同業存單則是以一對多的憑證發行方式展開,是更為標准化的產品。此外,同業存款與同業存單在業務期限、定價方式、業務平台、業務開展方式等幾點存在不同。具體如下:
①開展同業存款業務,只需對手方之間互相認可即可,而發行同業存單需要在央行備案。發行同業存單前,機構需要在央行備案當年的發行額度,並在額度內自行確定每期同業存單的發行金額、期限,但單期發行金額不得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②同業存款期限較同業存單靈活。同業存款期限可由業務雙方共同商定,一般為7天、14天、1個月、2個月、3個月、6個月、1年,且按照協議規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業存單發行期限更為標准化,可為1個月、3個月、6個月、9個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業存款的報價以大行價格與市場情況為指導,同業存單的定價則以同期限Shibor利率為參考,並根據存單的市場供需情況定價。同業存單期限不超過1年的,以固定利率發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為浮動利率基準計息。
④同業存款由於是線下業務,並沒有統一的交易平台與完善的信息發布渠道。同業存單的發行則更加公開和透明,其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的發行系統進行電子化發行,發行前的公告和登記完成後的發行信息均會在外匯交易中心網站上公開。
4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5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6
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7
貼現指銀行承兌匯票的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日前,為了取得資金,貼付一定利息將票據權利轉讓給銀行的票據行為,是銀行向持票人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其中,貼現分為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8
轉貼現指商業銀行在資金臨時不足時,將已經貼現但仍未到期的票據,交給其他商業銀行或貼現機構給予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轉貼現又分為票據買斷和票據回購。
9
再貼現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已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商業銀行提供融資支持的行為。
C. 銀行購買同業理財有什麼風險點
同業業務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可以從兩個角度分析:一是微觀機制,也就是從事同業業務的這些機構自身面臨的個體性風險;二是宏觀機制,即是銀監會政策研究局副局長張曉朴總結概括的Calico機制。
微觀機制方面:
第一,同業業務存在較為嚴重的期限錯配,會給單個機構帶來流動性風險(LiquidityRisk)。這可以通過流動性覆蓋率指標(LCR)來衡量,銀監會今年3月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對該指標提出了定量定性要求。同業業務做得比較多的銀行,這一指標會明顯惡化。
第二,期限錯配增大了很多單家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Interest Risk),甚至使其敏感性缺口發生方向性變化。例如,以前很多銀行負債期限長於資產,因此喜歡央行加息;但同業業務是用很短期限的負債去匹配很長期限的資產,和銀行傳統的非同業業務的資產負債的配比方向相反。所以,同業業務的增加會導致銀行從喜歡央行加息變成喜歡央行減息。問題的關鍵是,可能有相當一部分金融機構還不知道自己的利率敏感性已經發生了這種方向性變化。
第三,集中度風險(Concentration Risk)增大。集中度的風險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從基礎資產的角度看,一部分非標資產最終投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房地產、礦產等限制性或投機性領域,增加銀行在這些領域的風險集中度。二是銀行之間的風險敞口大幅度增加,使得風險的相關性急劇上升。
第四,集團傳染的風險(Group-wide Risk)增大。很多銀行通過銀行下設的信託公司、基金公司從事非標債權業務,並且自己在表內持有,可能違反了關聯交易、防火牆的內控要求和監管規定,使得風險隔離失效。
第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增大。一方面是交易對手的信用風險增大,另一方面借款企業的信用風險也需要納入考慮。因此,銀行或金融機構在從同業業務獲利的同時,也承擔了本來不需要同時承擔的風險——既要承擔同業敞口風險,又要承擔非標資產基礎資產的信用風險。
第六,從監管角度來看,大量的抽屜協議等破壞了合規文化,增加了合規風險(Compliance Risk)。這是一種對於金融生態的破壞,會使得監管難度和監管成本極大上升。
此外,還有一種風險是高杠桿風險,一些數字在一定程度上支持這一觀點。有研究指出,2012年初同業資產杠桿率是8倍,而到2013年中旬杠桿率上升到了16倍。這些研究沒有說明具體的計算方法和數據處理,如果可靠,那麼同業業務也會通過提高杠桿而使銀行的脆弱性增加。
D. 興業銀行的同業業務,有業績大幅下降的風險么
有以下優勢: 1、不受存貸比的約束。但其實所謂的貸存比不超過75%,也只是對於存款、貸款的比重限制,例如吸儲100萬,最多隻有75萬可以拿去放貸,剩下的25萬,一部分作為流動資金,一部分上交存款准備金,如有剩餘,還可自由配置債券等資產。 2、不需繳納存款准備金。在中國,上交央行的存款准備金也是有利息的,只是利息較低,不劃算。 3、沒有撥備覆蓋率指標,且不受撥貸比束縛。(同業也計提減值准備,只是不受監管指標限制而已)就貸款來說,按2.5%的撥貸比計算,等於每年的貸款新增額,當年所得利潤已經全部計提了撥備,要第二年才能實現利潤。(即使利差最高的民生2011年的利差也只有2.96%,這個利差還要扣除業務管理等成本。) 4、同業風險資產權重僅按20%至25%計入(初始賬期三個月內的按20%計算,三個月以上的按25%計算),消耗核心資本金率較少。但這里要看到同業業務的利差較小。(目前在興業的報表裡沒見到同業的利差水平。)
E. 又有哪些銀行同業業務違規處罰
二)、處罰案例
在已經公布的59件同業業務違規案例中,問題最多的是提供隱性擔保和違規出表,案例佔比高達30%。其次是同業資金投資違規投資非標業務,還有譬如同業資金轉存款和少量同業代付問題。
典型案例如天津銀監局查處廣發銀行天津分行的違規案例,在違規事由中提到該分行於2014年12月23日用自有資金15億投資A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定向用於向B公司發放委託貸款15億,委託貸款用於B公司歸還其母公司——C公司替其支付的河西某地塊的土地出讓金。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該筆業務的實質為該分行通過以自有資金投資定向資管計劃變相用於向房地產開發企業B公司融資15億,用於其支付土地出讓金;廣發銀行天津分行未按規定對同業投資業務計提風險資產;該筆業務定期存單質押未記賬,罰款30萬元。
另外典型案例如江蘇銀行查處的中國銀行江蘇省分行,類似上述案例,中國銀行江蘇分行辦理同業委託定向投資業務,在該業務中,中銀江蘇分行為資金提供方和風險實質承擔方,交易對手銀行僅發揮通道作用,不承擔風險。資金投向其授信客戶,所投資金也佔用該客戶的授信額度但中銀江蘇分行將該業務納入「定期存放境內同業」會計科目核算並按同業資產的標准計量風險和計提相應資本。
在已公布數據中,建設銀行被罰的金額最高,達到910萬人民幣;被罰金額排名前四的也是傳統四大行。
F.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同業業務有什麼影響和改變
它們都是關聯互通的
G.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關於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同業業務創新活躍、發展較快,在便利流動性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為進一步規範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經營行為,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引導資金更多流向實體經濟,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的同業業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各項業務,主要業務類型包括:同業拆借、同業存款、同業借款、同業代付、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等同業融資業務和同業投資業務。
金融機構開展的以投融資為核心的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各項交易的業務實質歸入上述基本類型,並針對不同類型同業業務實施分類管理。
二、同業拆借業務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同業拆借應當遵循《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3號發布)及有關辦法相關規定。同業拆借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並在上述會計科目下單獨設立二級科目進行管理核算。
三、同業存款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業務按照期限、業務關系和用途分為結算性同業存款和非結算性同業存款。同業存款相關款項在同業存放和存放同業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借款是指現行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同業借款相關款項在拆出和拆入資金會計科目核算。
四、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受託方同業代付款項在拆出資金會計科目核算,委託方同業代付相關款項在貸款會計科目核算。
同業代付原則上僅適用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跨境貿易結算。境內信用證、保理等貿易結算原則上應通過支付系統匯劃款項或通過本行分支機構支付,委託方不得在同一市、縣有分支機構的情況下委託當地其他金融機構代付,不得通過同業代付變相融資。
五、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是指兩家金融機構之間按照協議約定先買入(賣出)金融資產,再按約定價格於到期日將該項金融資產返售(回購)的資金融通行為。買入返售(賣出回購)相關款項在買入返售(賣出回購)金融資產會計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對手之間的類似交易不得納入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管理和核算。
買入返售(賣出回購)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應當為銀行承兌匯票,債券、央票等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價值和較高流動性的金融資產。賣出回購方不得將業務項下的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轉出。
六、同業投資是指金融機構購買(或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購買)同業金融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債、次級債等在銀行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同業金融資產)或特定目的載體(包括但不限於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託投資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保險業資產管理機構資產管理產品等)的投資行為。
七、金融機構開展買入返售(賣出回購)和同業投資業務,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建立健全相應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遵循協商自願、誠信自律和風險自擔原則,加強內部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確保各類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九、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准則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會計處理方法,確保各類同業業務及其交易環節能夠及時、完整、真實、准確地在資產負債表內或表外記載和反映。
十、金融機構應當合理配置同業業務的資金來源及運用,將同業業務置於流動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強期限錯配管理,控制好流動性風險。
十一、各金融機構開展同業業務應當符合所屬金融監管部門的規范要求。分支機構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統一的同業業務授信管理政策,並將同業業務納入全機構統一授信體系,由總部自上而下實施授權管理,不得辦理無授信額度或超授信額度的同業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同業業務的類型及其品種、定價、額度、不同類型金融資產標的以及分支機構的風控能力等進行區別授權,至少每年度對授權進行一次重新評估和核定。
十二、金融機構同業投資應嚴格風險審查和資金投向合規性審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根據所投資基礎資產的性質,准確計量風險並計提相應資本與撥備。
十三、金融機構辦理同業業務,應當合理審慎確定融資期限。其中,同業借款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其他同業融資業務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業務到期後不得展期。
十四、單家商業銀行對單一金融機構法人的不含結算性同業存款的同業融出資金,扣除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後的凈額,不得超過該銀行一級資本的50%。其中,一級資本、風險權重為零的資產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2年第1號發布)的有關要求計算。單家商業銀行同業融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該銀行負債總額的三分之一,農村信用社省聯社、省內二級法人社及村鎮銀行暫不執行。
十五、金融機構在規范發展同業業務的同時,應加快推進資產證券化業務常規發展,盤活存量、用好增量。積極參與銀行間市場的同業存單業務試點,提高資產負債管理的主動性、標准化和透明度。
十六、特定目的載體之間以及特定目的載體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同業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
十七、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全面加強對同業業務的監督檢查,對業務結構復雜、風險管理能力與業務發展不相適應的金融機構加大現場檢查和專項檢查力度,對違規開展同業業務的金融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十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金融機構於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同業業務,在業務存續期間內向中國人民銀行和相關監管部門報告管理狀況,業務到期後結清。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會同所在省(區、市)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將本通知聯合轉發至轄區內相關機構。
中國人民銀行
銀 監 會
證 監 會
保 監 會
外 匯 局
2014年4月24日
H. 央行報告劍指銀行同業套利亂象什麼意思
央行近日發布貨幣政策執行報告透露,明年一季度將資產規模超5000億元銀行發行的一年內同業存單,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MPA)考核。這將有效抑制金融市場同業套利亂象,降低金融市場整體運行風險。
從根本上說,金融機構同業業務應服務於流動性管理目的,而不是成為同業資金套利工具,更不能成為規模擴張手段。無論是防範金融風險,還是促進業
務穩健發展,金融機構均要全力避免過於依賴同業業務的傾向。金融管理當局也要及時制定規則,消除不合理的同業套利空間,促進同業業務規范發展,並回歸流動
性管理本源。
執法不嚴,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利益面前人們什麼都做得出來這個是很正常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