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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6-24 04:36:37

1. 匯票,支票,本票三者的區別

支票、匯票、本票的區別:

(1)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為同一個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2)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一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3)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

(4)遠期匯票需要承兌,支票一般為即期無需承兌,本票也無需承兌。

(5)匯票的出票人擔保承兌付款,若另有承兌人,由承兌人擔保付款;支票出票人擔保支票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負付款責任。

(6)支票、本票持有人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匯票持有人在票據的效期內,對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7)匯票有復本,而本票、支票則沒有。

(8)支票、本票沒有拒絕承兌證書,而匯票則有。

2. 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其持有的末到期匯票向中央銀行所做的轉讓行為稱為什麼行為

稱為再貼現

3. 名詞解釋:匯票,支票,本票 ,匯票貼現,信用證

匯票(BillofExchange/PostalOrder/Draft/MoneyOrder)是由出票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在見票時或在一定期限內,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款項的票據;

支票(Cheque,Check)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於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

本票(PromissoryNote)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個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票據貼現(DiscountingBillsofExchange)是指在持票人需要資金時,將持有的未到期商業匯票,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給銀行、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機構在票據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餘款支付給貼現申請人的票據行為。貼現既是一種票據轉讓行為,又是一種授信行為。金融機構通過接受匯票而給持票人短期貸款,匯票到期時,銀行無條件兌現匯票,金融機構就能通過收回匯票金額而沖銷貸款。如果銀行到期不獲票據付款,則可以向匯票的所有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信用證(LetterofCredit,L/C),是指開證銀行應申請人(買方)的要求並按其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的、在一定的期限內憑符合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4. 有價票據集中是金融機構的特點

金融機構有如下特點:
一、金融機構能夠充當真正的信用中介,分散風險,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支付機制和流動性。

二、金融機構是特殊的企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機構作為一種特殊的企業,與一般經濟單位之間既有共性,又有特殊性。

三、龐大復雜的金融機構體系。不同國家的金融機構體系有一定的差別,統一國家金融機構體系也要經歷不斷發展演變的過程,並且還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變化。

四、金融機構要接受金融監管。金融業、金融機構不同於一般的行業、企業,它的風險危害性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五、金融機構在承擔法律責任方面的特點,金融機構未依法協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 代理金融機構承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條件是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一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版(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年第2號)》第二十權八條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八條,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銀行承兌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必須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
(二)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
(三)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6. 專業金融機構用哪幾種方式做銀行承兌匯票

低買高賣,賺利息差

7. 匯票和支票的區別時,說到受託人,只說了支票的受託人只能是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匯票的受託人不也只是它

匯票是委託證券,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對於商業匯票,根據承兌人的不同又可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的受託人為付款人(承兌後的承兌人)。

8. 金融機構是指哪些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9. 什麼是匯票

匯票(Money Order)是最常見的票據類型之一,我國的《票據法》第十九條規定:「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匯票是國際結算中使用最廣泛的一種信用工具。它是一種委付證券,基本的法律關系最少有三個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9)匯票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一、從當事人方面來看,匯票在出票時,其基本當事人有三方: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是簽發匯票的人,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託支付票據金額的人,收款人是憑匯票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人。

二、匯票是委付證券,是一種支付命令,故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並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遠期匯票須經承兌。承兌是匯票獨有的法律行為。它是指付款人承諾在匯票到期日支付匯票金額的—種票據行為。匯票一經承兌,付款人就取代出票人而成為票據的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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