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海南多部門聯合懲戒失信被執行人有何成效
2018年8月10日上午,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舉行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新聞發布會,將共同推動「基本解決執行難」專項行動,加強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懲戒措施。
據統計,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在執行案件連年增長的情況下,海南全省法院共執結各類執行案件8萬多件,執行到位金額216億元,82.63%的案件得到及時執結,實現了近三年執行案件整體執結率不低於80%的要求。
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已達41人,拘留617人,罰款157.5萬元,發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9738人,限制高消費7331人次,限制出境410人次。
海南省公安廳副廳長陳華介紹,公安機關指定專人或成立專門工作小組,開辟專門通道,對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移送的涉拒執犯罪案件,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立即立案開展偵查取證和組織抓捕工作。此外,公安機關還積極協助法院完成被執行人戶籍、暫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查詢、被執行人下落查找、限制出境、車輛的查扣凍結過戶等傳統事項。
2. 企業嚴重失信部門聯合懲戒有哪些方面
如果企業嚴重失信的話,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會對銷售、采購都會產生影響。
3. 如何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制度
——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充分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加大對誠信主體激勵和對嚴重失信主體懲戒力度,讓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制度機制。
——部門聯動,社會協同。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與懲戒機制,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規,保護權益。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科學界定守信和失信行為,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復、異議申訴等機制,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突出重點,統籌推進。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眾反映強烈、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重點領域失信問題。鼓勵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創新示範,逐步將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廣到經濟社會各領域。
4. 人民銀行要求如何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嗎
2018年7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
要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認定部門(單位)應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與失信信息原則上要向社會公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共享。認定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整改不到位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啟動提示或警示約談程序。
要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制定區域性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推動相關部門將查詢信用信息、限制約束失信主體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的工作流程。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發失信聯合懲戒子系統,實現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響應—反饋的自動化,及時歸集上報失信聯合懲戒案例。在認真落實各項行政性懲戒措施的同時,要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與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充分共享,推動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懲戒措施落實落地,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
5. 青島城市管理為何引入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2018年初,青島在城市管理領域引入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印發執行《青島市推進城市管理領域失信聯合懲戒工作實施意見》,將城市管理中多發、疑難、久拖不決、難以根治、市民群眾關切的問題納入社會信用共享體系,使城市管理執法效能顯著提高,城市環境品質全面提升。
對於嚴重失信行為,青島市城管部門聯合青島市發展改革委、青島市委宣傳部、青島市公安局等20多個部門和單位開展聯合懲戒,包括限制或者禁止生產經營單位市場准入、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執行生產經營單位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者對其關於優惠政策的申請不予批准;在業績考核、綜合評價、評優表彰等工作中,對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負責人予以限制等。
7月初,青島市城市管理局對本年度內受到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案件進行了梳理匯總,對構成一般失信行為的8個自然人、17個法人單位通過政府網站和媒體進行了公示,對公示後再有同類違法行為的,將上升為嚴重失信行為並予以聯合懲戒。
尤順玲說,自失信聯合懲戒工作開展以來,其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已逐步顯現。實踐證明,在充分了解實施意見規定的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後,原本那些不配合、不冷靜、對抗的當事人,逐漸向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主動接受處罰轉變,有效提升了城市管理執法效能。
6. 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有什麼意義
【失信企業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由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2015-09-14頒布。
聯合懲戒的對象為違背市場競爭准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義務等違法行為,被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嚴重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企業法人和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當事人」)。
本備忘錄其他簽署部門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記錄的,依據法律法規應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和個人,屬於當事人范圍,應納入聯合懲戒范圍
7. 單位因安全事故被失信聯合懲戒有什麼影響
一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葯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打通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阻隔和「信息孤島」,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與銜接,為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共享與公示打好基礎,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8. 受到聯合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016年於中國的企業信用建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這一年,多項制度建立,監管力度加大,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失信聯合懲戒輻射面大、涵蓋面廣,已成為這一年信用建設方面最顯著的標簽。
9月4日,《中國企業信用建設報告(2016)》在京發布。《報告》稱「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基本形成」。《報告》分析,受到聯合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報告》認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實和「誤傷」等情況發生;一旦因錯誤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9. 人民銀行要求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嗎
2018年7月2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人民銀行辦公廳發布《關於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
要建立失信行為限期整改制度。對可通過履行相關義務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失信主體,認定部門(單位)應明確整改要求和期限,整改期限與失信信息原則上要向社會公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公示的,要通過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共享。認定部門(單位)可結合實際以適當方式督促失信主體在規定期限內整改。整改到位後,失信主體可提請認定部門(單位)確認;整改不到位的,認定部門(單位)應啟動提示或警示約談程序。
要全面落實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完善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各省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牽頭單位參考國家有關部門簽署的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制定區域性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推動相關部門將查詢信用信息、限制約束失信主體嵌入行政管理、公共服務的工作流程。國家和地方各級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要依託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開發失信聯合懲戒子系統,實現失信聯合懲戒發起—響應—反饋的自動化,及時歸集上報失信聯合懲戒案例。在認真落實各項行政性懲戒措施的同時,要依法依規將失信信息與行業協會商會、信用服務機構、金融機構、新聞媒體等充分共享,推動市場性、行業性、社會性懲戒措施落實落地,加快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信用懲戒大格局。
10. 在當今金融危機下,金融機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有何解決辦法
國際金融機構,說白了是各個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風險控制上出了問題專,導致一味追逐利潤屬,忽視風險的逐步積累,最終崩盤。
解決辦法有倒是有,可太難實施。一是提高准備金率,二是嚴格貸款制度,三是創新產品的監管,四是接受外部監督。像美國的儲蓄率那麼低,可能提高到20%的准備金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