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高管被離任審計出一些小問題被免職該怎麼辦
要看這個「小問題」的性質和造成的後果。如因忘記打卡而違反公司考勤規章並且按規章可免職,那免職則是按公司規章辦事,公司無過錯;如通過發票報銷套取(沒有發生此項經濟業務但拿此類發票來報銷)資金1000元違法國務院的發票管理辦法,違規被免職,公司無過錯......
我想說的,作為高管接近經營決策層,手頭掌握大量的經營數據和情況,在「法」不責眾的現實情況下應該與之好好談。免職,可供選擇的理由比較多......
僅供參考
Ⅱ 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企業應該明確的問題有哪些
企業在接受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員工離職申請後,應當依據法律的授予和法定程序認真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企業尤其應當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 確認書面手續。
提前通知須有正式的相關書面手續。有的員工提出辭職又反悔,由於企業當時只是收到其口頭通知,所以只能讓其繼續留在企業,這必然會給企業管理帶來不良影響。一般而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通知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如果企業未收到其書面申請,而勞動者在發出口頭通知後又不上班,企業可以要求其書面確認。如果此種行為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那麼企業及時以礦工為由處理與員工的關系也不為過分。
2. 正常給予待遇。
辭職員工在通知期應享受正常勞動待遇。如果離職員工履行了通知義務,而自哦那個值之日起企業不按相關規定執行崗位報酬福利和政策,就等於利用了員工的無報酬勞動,或側報酬權是員工最主要的權利。實際操作中,《勞動法。規定的提前30天對企業來說是個頭疼的問題。如果員工提前30天通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是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一般的單位在員工提出辭職報告後都不願意讓這個員工繼續在該單位待下去,所以往往會躲開一個月薪水給他。
3.強化離職管理。
提前30天通知期不能用休假期抵扣。有的員工在提出辭職後,以休假等理由就不再到企業上班了。按照法律規定,員工既有解除合同前的通知義務,同時也享有休假的權利,但問題是兩者之間並不存在直接對等的關系。員工在履行了提前通知的義務後,並不表示其在最後的30天內能夠隨意安排自身的工作計劃,作為一名員工,依然受到企業的行政管理和工作調度。
4.掌握法律後果。
如果員工擅自離職,企業可以考慮索賠損失。如果企業可以證明由於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經濟損失,那麼企業可以就此種損失向員工主張賠償。另外,企業可以在員工遞交辭職信以後30天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在這30天內仍然要求員工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並且形式企業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權。
Ⅲ 銀行高管出了離任審計報告後算離職嗎
離任報告是對你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業績等進行審計,並出具的一份報告,不代表你已經離職。你應該在銀行做出相對於的離職手續
Ⅳ 公司高管離職怎麼辦
過了好一會兒,吳則平才緩過神來,打開郵件認真看了一遍。辭職信中向CEO表示了深切的歉意,坦言說在MBT幾年工作,倍感身心疲憊,現在只想離職休息一段時間,請CEO予以諒解。作為MBT公司的元老,他本人願意在離職後繼續關心公司的發展,如果公司需要,隨時可以和他本人聯系就有關業務問題進行商討。辭職信寫得很委婉、得體、讓人讀後有一種不忍拒絕的感覺。
MBT公司是國內新崛起的一家通信公司,近年在國內建立了20多家分公司和營業網點,業務發展迅速。這些與李劍鋒高超的營運能力、嫻熟的深層公關及談判技巧分不開,正是他拿出的一份商業計劃打動了多家世界著名通信企業的心, MBT與它們建立了合作關系,成為國內僅有的幾個代理商之一。他負責建立的分公司及營業網點,運作順利,很快在當地佔了不小的市場份額。正是聘用了李劍鋒,使MBT公司的經營狀況從業界默默無聞的小公司變成個中翹楚。然而,他的突然離職,對MBT目前在行內的競爭以及公司內部經營管理的延續性,都可能是災難性的。
吳則平很清楚他的營運總監對公司的重要性,但他實在不明白李劍鋒因何如此突然地提出離職:他尚不足40歲,加入MBT之前工作得並不很順意,眼下在MBT正是事業有成之際,離職休息一段時間之說不可能成立。想到這里,他馬上拔通了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的電話,要他即刻查清李劍鋒離職的動機及可能的去向,同時通知秘書,取消所有行程安排,立即訂機票返回公司總部。
案例剖析1:
其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
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至少會對一個人有利,就是接替李劍鋒的人。而吳則平令人詫異地完全不打算利用這一點來穩定軍心。
MBT已經採取的三項應對措施 案例中,COO李劍鋒的離職給MBT通訊公司帶來了一連串的沖擊,CEO吳則平和人力資源總監池向陽打算採取3項關鍵性的應對:
2. 向員工解釋說明李劍鋒的離職,從情、理兩方面譴責李劍鋒,期望鼓舞士氣、減少流言,從而避免其他中層主管尾隨離職;
3. 准備挖DQM公司的COO劉向東。
這些措施只能用「被動挨打、感情用事」來形容。譴責李劍鋒只會讓李劍鋒免掉感情上的負疚,使得李劍鋒與MBT公開對立,另一方面,MBT又打算挖DQM公司的COO劉向東,這就會讓MBT的員工覺得對李劍鋒的譴責十分虛偽,從而會有更多的人同情李劍鋒。
其實李劍鋒的離職不全是壞事,至少會對一個人有利,就是接替李劍鋒的人。而吳則平令人詫異地完全不打算利用這一點來穩定軍心。
針對這個案例,我們提出7條措施
1.立刻批准李劍鋒離職
李劍鋒長於談判和深層公關,這樣的人一般個性沉穩,心思縝密,拿定注意不會輕易更改,挽留他的可能性不大。既然如此,不如立刻批准他的辭職申請,這有三個好處:一是讓局勢明朗;二是表明公司的信心;三是讓公司所有人知道,不可以用辭職手段和公司談條件。
2.公開宣布公司原則上將從內部選拔高管
公布此項政策,可以穩定局勢,分化李劍鋒的同盟者。此時絕不可以引進「空降兵」。那樣只會讓已經充滿不確定的局面變得更加混亂,使得更多的中層經理隨李劍鋒離去,而且此時選人的目標是找一個能保持MBT暫時穩定的人,而不是找一個優秀的COO。
3.公布市場研究報告及下一年度經營計劃
市場研究報告要表明MBT與PPT比較所具有的優勢,下一年度經營計劃要提出一個激動人心的目標。讓大家知道,沒有李劍鋒,公司仍有信心保持競爭力。這不但可以穩定軍心,也可以轉移大家的注意力。
4.吳則平應立刻與李劍鋒面談
案例中顯示,吳則平與李劍鋒有較好的私人關系,李劍鋒應該不會拒絕面談。面談的目的有兩個,首先弄清楚原因,然後要求李劍鋒幫助公司處理他的辭職後遺症,例如,吳則平和李劍鋒一同寫一封致全體員工的信。在處理後遺症上,李劍鋒可以成為同盟者。
5.吳則平應該立刻家訪胡兵
6.池向陽應該立刻與每位中層主管、骨幹員工面談
內容涉及MBT的前景、公司的政策、員工的職業發展、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此時不能依賴公告、電子郵件等方式,必須面談,才能澄清局勢、去除恐慌、穩定軍心。
7.找律師咨詢競業避止,准備打官司
這事必須秘密進行,只是在做最壞的打算,不一定打,但要保證如果李劍鋒完全不合作的話,能立刻採取有力行動,拖延李劍鋒到PPT。
Ⅳ 銀行高管離職 多久不能在其他機構任職
一般高管都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假如簽訂,按照協議規定執行,但協議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
一、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二、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三、競業限制起源於公司法中的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目的是為防止董事、經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公司利益,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董事經理的競業禁止義務,尤其是西方國家首先建立了董事、經理競業禁止制度。
四、競業限制協議必須設有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准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五、競業禁止制度和競業限制雖有著密切聯系,但二者在實質上還是有較大區別。
1.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後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2.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後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3.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後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後的若干時間。
4.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後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Ⅵ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有期限管理嗎
銀監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沒有期限的管理規定,只要符合任職條件即可。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八條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聲譽;
(四)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相關知識、經驗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六)個人及家庭財務穩健;
(七)具有擔任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所需的獨立性;
(八)履行對金融機構的忠實與勤勉義務。
(6)金融機構高管離職審批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 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董事長(理事長)的離任審計報告應當至少包括對以下情況及其所負責任(包括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評估結論: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職機構或分管部門是否發生重大案件、重大損失或重大風險;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職機構經營中的重大關聯交易,以及重大關聯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會運作是否合法有效。離任審計報告還應當包括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和受處罰、受處分等不良記錄的信息。
Ⅶ 高管離職是先審計還是先開董事會
高管離職要先開董事會,通過以後再審計,最後才能離職。
Ⅷ 誰知道"金融機構對高管人員發案的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九條」,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日前頒布了《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詳見第7版)。該《辦法》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據介紹,證監會曾於1998年頒布實施《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初步建立了高管人員的監管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相應地對證券公司的高管人員的執業素質、執業能力、執業水平和監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都要求通過加強動態持續監管、實行責任追究、建立激勵機制來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的行為,促進證券公司的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制定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新《辦法》分六章四十六條,分別對證券公司高管人員范圍、申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條件和程序、高管人員的基本行為規范以及證監會對高管人員監管的主要內容、方式、手段、相應程序及監管要求等作出規定。相比1998年出台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新《辦法》有以下主要特點:(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一是所規范的行為主體有所擴大。除將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實際履行高管職責的人員納入管理范圍外,還對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未被證券公司選聘任職的人員也納入日常監管范圍。《辦法》將高管人員界定為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二是嚴格了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辦法》除要求高管人員具備相應的從業經歷、擔任管理職務的年限外,還必須通過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三是引入了「不適當人選」制度。新《辦法》明確規定不適當人選的具體標准,更加重視高管人員的勝任能力和職業操守。《辦法》規定,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所在公司要解除其職務,任何公司兩年內不得選聘其為高管人員。
四是強化了高管人員的責任。《辦法》明確了高管人員的責任,建立了責任追究制度。
五是加強了對高管人員的持續動態監管。主要體現在:(一)監管關口前移,以加強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實質性審核。《辦法》規定擬任高管的個人應事先取得高管任職資格,公司選聘有高管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必須及時備案,並要求證券公司在做出選聘和解聘高管人員動議前,應徵求公司注冊地證監會派出機構的意見,取得認可。
(二)建立高管人員資料庫。《辦法》將原來由公司提出申請改為個人直接申請高管資格,取得任職資格人員信息自動進入證監會建立的高管人員資料庫,證監會可採取適當方式進行披露,各證券公司和有關單位可以查詢,並從中選聘人員擔任高管。
(三)加強日常監管。申請人員一經取得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監會即開始對其實行持續動態監管,要求其參加培訓和年度考核。在高管人員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不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等情況下,將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辦法》還規定在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高管人員未能盡職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等情況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據悉,為配合《辦法》的實施,證監會還同時發布了《關於實施〈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就貫徹落實辦法的一些操作問題和過渡期的有關安排進行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