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被定為非吸,老闆還清款後,業務員還受牽連嗎
有欺騙行為,依然會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B. 金融公司涉嫌非吸,員工會受牽連嗎
如果知情參與了,有可能。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2)在兌付的金融公司會定非吸嗎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C. 定性非吸後沒收個人財產會用於兌付嗎
要以警方結案後,依法院判決執行。
D.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業務員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關於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過程中,業務員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如果業務員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業務員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則業務員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在兌付的金融公司會定非吸嗎擴展閱讀
案例: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被起訴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批准逮捕將近一年後,齊魯證券前員工彭晨日前被萊蕪市鋼城區人民檢察院正式起訴。
彭晨的代理律師北京中兆律師事務所律師袁軍昨日向新京報證實,他已經於3月20日拿到了起訴書。根據起訴書,檢察院起訴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值得關注的是彭晨此次是以個人罪名被起訴的,起訴並未涉及老東家齊魯證券。
「起訴書說彭晨個人吸收公眾存款,對於以個人犯罪起訴這點我們是不認可的,公安和檢查機關進行了這么長時間的調查,收集了那麼多的證據,最後卻以個人犯罪起訴,我們不認可,我們認為彭晨是職務行為。」袁軍說。
2014年4月25日,彭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帶走,此後被山東銀山公安局拘留;2014年6月1日,彭晨被警方批准逮捕。
據記者獲悉,彭晨被帶走源於其任職期間牽頭發起的私募產品,即有節1號和有節2號,有節1號總產品規模為7877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000萬元;有節2號總產品規模為7739萬元,齊魯證券客戶募集規模2698萬元。兩款產品於2014年4月24日到期後出現無法兌付的麻煩。
在這種情況下,山東萊蕪的一位客戶向公安機關舉報了彭晨。
E. 上海灘金融+地產的大佬戴志康這么有錢為什麼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人的慾望是滿足不了的,對於有錢人也是一樣,他們賺到了錢就還想賺更多的錢,所以戴志康這么有錢,還是想要去用一些非法的手段去賺錢。可能就是人性吧,他就算有錢了也改變不了他對金錢的慾望。戴志康這位名震一時的投資大佬和地產大佬,走到了事業與人生的窘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證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及「撈財寶」平台均系「證大公司」旗下對外借款平台,涉及的資金均屬涉案資金,所涉借款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即日起,請上述平台借款人將還款本息依法匯入公安機關指定的涉案贓款退款賬戶,未及時還款的,警方將依法予以追繳。
這可能就是罪有應得。做壞事遲總要還的,這個結果也是大家樂於看到的。
F. 公司被認定非吸最高管會被怎麼判
公司定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員工一般不會有事的,
還是個打工的而已,
有不參與公司決策。
不過公司的高管就不好說了,
因為他們直接參與公司重大事件的決策,
屬於幫凶,弄不好就會坐牢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構成特徵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客體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二)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所謂「公眾」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眾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為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筆者認為,關鍵問題是行為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為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為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三)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范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達到定罪標准,就構成犯罪。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只能是直接故意。但行為人不能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
由此可見,認定非法吸儲罪的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關鍵是看實施犯罪的主體是公司還是個人。還有就是看這個所謂的公司是否經過了正規注冊手續,具有法人資格
G. 鳳凰金融涉嫌非吸正式立案,如何界定非吸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一把雙刃劍,若運用不當,極易對社會經濟產生負面影響。我們在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過程中要嚴格犯罪標准,而客體正是我們認定犯罪過程中需要牢牢把握的一條主線。之所以要設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主要是為了保護我國的金融管理秩序,嚴控金融門檻,確保金融安全。
按照上述邏輯,只要行為人對投資者虛假宣傳或者隱瞞企業實際利潤率吸納資金,使投資人的資金安全處於受威脅的狀態,那麼無論該行為是否危害到了我國金融管理秩序,或者是否使投資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都構成犯罪。
H. 如果微貸網出事會定非吸嗎
出事一般就是非吸或者暴力催收,不外乎就是這兩種。
I. 自稱合規平台的鳳凰金融因涉嫌非吸被立案,賀鑫被刑拘,此案背後有何隱情
這家公司名叫鳳凰智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5億元,法定代表人為賀鑫。本身這家公司牽扯到不少官司問題,在網上上面顯示的就有27條開庭公告,19次法律訴訟,12次被立案。公司經營狀況,存在著很大問題,讓人十分不放心。警方通報中,提到案子利益受損人到所在的公安機關報案,配合偵破此案件。並且准備好退贓的工作,挽回損失,保護群眾合法利益。
目前警方已經做出報,提醒廣大公民一定要提高警惕意識,不要盲目的投資。同時及時關注自己基金賬號,及時了解到基金的理財情況。如果一旦發現情況不對的話,馬上向派出所和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避免一定財產損失,現在社會上有很多小額金融財產公司,利用這種幌子來框騙老百姓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