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銀行貸款是指借款人為支持某一項目,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銀行借入資金。回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答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你所說的國家金融組織貸款則指一個國家內的銀行貸款。比如在我國公司或家庭向工行。農行申請的貸款。 政府貸款(Government Loan) 指一國政府利用自己的財政資金向另一國政府提供的優惠貸款.貸款期限長,利率低,帶有經濟援助的性質.政府貸款由我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負責.政府貸款是以雙邊國家政府的名義提供和接受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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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統借統還貸款的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函[2002]837號文明確指出,集團公司向金融機構借款,所屬企業使用,只是資金管理方式的變化,不影響所屬企業使用的銀行信貸資金的性質,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單位從集團公司取得統借統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在稅前扣除。
④ 什麼是「使用外國政府貸款轉貸」
簡單的說就是經濟轉項.
在簡單說就是你問A借錢還給B,你和B之間就取消了貸款,轉給了A,你和A之間成立了貸款.
⑤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一章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以及贈款的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負責貸款、贈款的管理工作,是政府外債的統一管理部門。
第四條貸款、贈款的使用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體現公共財政職能,促進經濟社會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第五條貸款的籌借、使用、償還應當體現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債務可持續性和良性循環,有效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六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貸款,是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三)外國政府貸款,是指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向外國政府、北歐投資銀行等統一籌借並形成政府外債的貸款,國務院批準的參照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的其他國外貸款,以及與上述貸款搭配使用的聯合融資;
(四)贈款,是指財政部或者財政部經國務院批准代表國家作為受贈方接受的、不以與貸款搭配使用為前提條件的國際贈款。
⑥ 廣東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所書立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三條規定,對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均免徵印花稅。
⑦ 外國政府貸款轉貨款審批手續需要多長時間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 政府貸款是由貸款國用國家預算資金直接與借款國發生的信貸關系。政府貸款多數是政府間的雙邊援助貸款,少數是多邊援助貸款,它是國家資本輸出的一種形式。 政府貸款通常由政府有關部門出面洽談,也有的是政府首腦出國訪問時,經雙方共同商定,簽訂貸款協議。許多西方國家為了擴大本國資本貨物出口,增強本國出口商品競爭能力,還採用混合信貸方式,即為援助和用於資助貸款國專項出口的政府貿易信貸相結合的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的特點主要有: 1、屬主權外債 外國政府貸款首先是一種外債,是我國政府對外借用的一種債務。除經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查確認,並經國務院的批准由國家統還者外,其餘由項目業主償還且多數由地方財政擔保。 2、貸款條件優惠 外國政府貸款其贈與成分一般在場35%以上,最高達80%。貸款的利率一般為0.2%-3%,個別貸款為無息。貸款償還期限通常在10-40年之間,並含有2-15年的寬限期,是我國目前所借國外貸款中條件比較優惠的貸款。 3、限制性采購 多數國家政府貸款(科威特除外)的第三國采購比例為15%-50%,即貸款總額的50%-85%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設備和技術。通常情況下不能自由選擇貸款幣種,匯率風險較大。 4、投向限制 外國政府貸款總量較大,使用時間長,便於國家根據經濟發展的需要進行統一計劃,統一安排,集中使用,可以最大限度地發揮其規模效益。利用外國政府貸款主要用於政府主導型項目建設,領域集中在基礎設施、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等。 5、具有政府間援助性質易受貸款國外交、財政政策的影響。 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前期管理工作規程(試行)(國發改辦外資[2006]2259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管理,提高外國政府貸款使用效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管理相關規章和制度,並結合外國政府對華提供發展援助的有關政策,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於借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有關前期管理工作(日本政府貸款項目除外)。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及時發布外國政府貸款信息公告,公布外國政府對華提供官方發展援助貸款規模、領域、貸款條件、采購條件等信息。外方有特定要求的,財政部將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第四條 擬借用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單位應通過項目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所在地財政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財政部。 第五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收到項目單位提出的申請後,應徵求省級財政部門意見。雙方根據各自職能對項目申請進行初步審核同意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列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的申請,並抄送省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及中央項目單位上報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進行審核,按季度向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下達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以下簡稱「備選項目規劃」),安排外債規模,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備選項目規劃通知項目單位和省級財政部門。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自規劃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如1年內未列入財政部擬對外提出的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清單(以下簡稱「備選項目清單」),該項目從備選項目規劃中自動撤消。 第七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應通過所在地財政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擬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所在地發展改革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申請進行評審,對經評審符合要求的項目,省級財政部門向財政部上報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項目單位直接向財政部提出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申請,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八條 財政部收到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的申請後,根據貸款國對項目領域的要求及貸款可用額度對項目進行審核,對符合各項要求的項目,納入備選項目清單。財政部按季度向省級財政部門、中央項目單位和轉貸銀行下達備選項目清單,並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備選項目清單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自清單下達之日起有效期1年,1年內未完成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的項目從備選項目清單中自動撤消。 第九條 收到財政部下達的備選項目清單後,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采購代理公司招標的有關規定,組織或指導、監督借款人選定采購代理公司,轉貸銀行開展轉貸前期工作。 第十條 已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由項目單位按程序向國家或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辦理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金融司、省級財政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將項目批准文件抄送財政部。 第十一條 對列入備選項目清單且經發展改革部門辦理審批、核准、備案手續的項目,財政部適時提交外國政府和貸款機構,並及時將外國政府對有關項目審查或評估反饋的意見通知省級財政部門和中央項目單位,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省級財政部門將有關意見抄送省級發展改革部門。 第十二條 對財政部已對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異議的項目,地方項目單位經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中央項目單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由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不再單獨審批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資金申請報告審核後批復,並抄送財政部,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通報省級財政部門。項目資金申請報告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2年,如2年內該項目未簽署轉貸協議,該批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十四條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或由國務院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項目單位及采購代理公司根據批準的內容和外國政府在評估項目時所提具體要求,並按照外國政府貸款有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進行招標采購工作;轉貸銀行按照有關規定對外簽署貸款協議,並與借款人簽署轉貸協議,其中由省級財政償還或擔保的項目,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債務或擔保責任後辦理簽署轉貸協議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轉貸協議生效前,項目發生變更事項的,應按以下情況分別辦理相關手續: (一)項目單位發生分立、合並、被兼並或項目改由其他單位實施的,原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相關批復文件自動作廢,變更後的項目單位應按新項目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二)列入備選項目規劃的項目,增加外債規模及調整資金用途的,應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列入備選項目清單的項目,如調整項目類別、貸款國別、轉貸銀行或增加貸款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向財政部申請批准調整方案。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批准後,調整貸款國別、增加外債規模及改變資金用途的,應按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將調整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並通過省級財政部門上報財政部審核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 中央項目單位申請的項目發生上述變更事項的,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⑧ 統借統還貸款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所謂統借統還貸款,說簡單點就是「集團公司統一融資,所屬企業申請使用」的資金管理模式。也就是說,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統借統還貸款不但降低了企業的融資難度、擔保風險,還能在稅收上享受一定的優惠政策。
1、營業稅優惠
根據財稅字[2000]7號文、國稅發[2002]13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企業集團核心企業或所屬財務公司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國稅函[2002]837號文的規定,統借統還貸款模式下,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向集團公司申請使用金融機構借款,不屬於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因此,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的限制,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部分,允許在稅前全額扣除。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⑨ 什麼是轉貸,高利轉貸構成要件
轉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後再貸給企業。 轉貸的主體必須是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 轉貸業務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
如果您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您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您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您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
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注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沒有辦理,則首先要和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擔保,同時要和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其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一定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為期房,在辦理購房與貸款時,尚沒有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其抵押登記,因此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採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形式,即在抵押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其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之後,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其抵押物。
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和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後即可進行轉貸。
2法律法規
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匯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外匯管理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外匯管理分局,各有關項目單位:
為完善外債轉貸款項下外匯管理、便利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單位辦理外債轉貸款登記、開戶和償還等業務,特重申並補充規定如下:
一、辦理登記: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均應由各級債務人在轉貸協議簽定後10日內到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轉)貸款登記。但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除外。
二、開立專戶:由於財政部逐步將所管理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專用帳戶的管理許可權下放,將地方的出國團組的審批和提款工作交由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辦理,各省級財政廳局可以憑財政部授權文件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協定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項目報
帳的專用帳戶,並可從此類帳戶中按有關規定提取外匯現鈔用於支付貸款項目執行中出國培訓和考察費用。
三、還款:
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的償還須由債務人報所在地外匯局核准。各級債務人在申請購匯償還貸款時,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轉貸協議、外匯(轉)貸款登記憑證和上一級財政部門的還款通知書。
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轉貸款償還時,各級債務人應首先以自有外匯支付。無自有外匯收入時方可購匯。自有外匯不足時,不足部分可以購匯。
2、對下轉貸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償還,各級債務人中,只能有一級債務人購匯,不得重復購匯。各級財政部門應採取措施配合外匯管理部門健全管理,防止以對外還款的名義重復購匯。
國家統借統還、各級轉貸協議中規定以人民幣償還的,由財政部統一購匯;其它情況根據轉貸協議規定內容辦理。下級債務人無力償還貸款時,上級債務人只有在自有外匯收入不足時方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以自有人民幣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自有外匯收入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
款時可以申請購匯。上級債務人如以人民幣購匯墊款,下級債務人在償還墊款時不再購匯。
3、鑒於農業、扶貧、教育、衛生、環保類項目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涉及面廣,轉貸層次多,為簡化購匯手續,避免多主體購匯,以上項目(項目清單附後)自2000年1月1日起,試行由財政部統一辦理對外還款購匯手續,具體做法為:為維持轉貸關系、記帳貨幣、匯率風險承
擔責任不變的前提下,上述項目每期需對外還款時,由財政部對轉貸部門按應計的外幣金額和即期人民幣匯率收取相應的人民幣,然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購匯。各級轉貸單位不再就此類項目還款辦理購匯,但仍可選擇以自有外匯對上還款。本辦法如行之有效,將推廣至所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
附件:項目清單
農業:種子一期、農業教育二、淡水養魚、新疆農業、紅壤一、二、林業發展、國家造林、黑龍江農墾、農村信貸一、二、三、四、甘肅綜合開發、江浙灘塗、陝西農業、河北農業、河南農業、廣東農業、江西農業、山東農業、四川農業、長江中上游、塔里木盆地一、二期、加強農業
灌溉、北方灌溉、淠史杭、農業支持服務項目、糧食流通項目、松遼平原農業開發項目、甘肅河西走廓項目、種子商業化項目、安寧河流域農業開發項目、飼料項目、黑龍江農業開發項目、農墾商業化項目、黃土高原、長江水資源、長江水災緊急恢復、沿海資源可持續開發項目、黃土高原
二期項目
扶貧:西南扶貧、秦巴扶貧、山西扶貧、西部扶貧
教育:電大短大、地方大學、職業教育、教材開發、大學發展二、重點學科、師資培訓、貧困省教育發展項目、師范教育發展項目、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基礎教育項目、第二個職業技術教育發展、第三個基礎教育發展、第四個基礎教育發展
衛生:衛生一、衛生二、衛生三、農業供水一、傳染病與地方病控制項目、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農村衛生人力開發項目、綜合性婦幼衛生項目、疾病預防項目、基本衛生服務項目、農村供水ⅲ項目、衛生九項目
環保:環境技援、北京環境項目、湖北環保項目、蘇南環保項目、上海環境項目、遼寧環境項目、第二個上海污水項目、船舶廢棄物處理項目、重慶工業污染控制與改革項目、第三期農村供水與環境衛生項目、雲南環境項目、山東環境項目、天津城市發展和環境項目、長春供水與環境.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所謂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其中銀行主要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中國銀行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也包括若干投資主體合資設立的股份制銀行,如交通銀行、投資銀行、光大銀行、發展銀行、民生銀行等;此外還包括屬集體經濟性質的城市合作制銀行等。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主要指依法享有存、貸款經營權的非銀行金融單位,如信託投資部門、保險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城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等。
信貸資金,指金融機構根據中央銀行有關貸款方針、政策,用於發放農村、城市貸款的資金。主要由下述三部分構成:
(1)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吸收的各種形式的存款,主要是單位的公營存款。這是信貸資金的主體部分;
(2)國家財政撥發給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自有資金。這在信貸資金中占極小比例;
(3)由資金市場拆借而入的資金。包括從人民銀行貸入的短期貸款;本行內部上、下系統內的借款;金融機構之間的拆借款。此類資金原則上不能安排長期貸款。
根據我國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對此用作發放貸款的信貸資金,貸款申請人必須述明貸款的合法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原則上還應提供擔保人或質押、不動產抵押等,經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關工作人員審查、評估後,方能確認是否貸款。凡通過編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擔保套取信貸資金者,本身即屬違反信貸資金管理法規的金融不法行為;另一方面,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法規,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
高利轉貸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易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後,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於何謂數額較大,有待於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 (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根據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之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4)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6)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七、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的。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⑩ 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第三十五條貸款法律文件簽署後,轉貸機構以及債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外債管理規定辦理外債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應當嚴格遵守轉貸協議,制定貸款項目到期本金、利息、承諾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的償還計劃,保證按時足額償還。
第三十七條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貸款債務會計核算和債務統計,及時編制本地區、本單位完整、准確的債權債務總體情況報告,並定期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及同級地方政府。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轉貸機構應當根據財政部和有關省級財政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債權債務統計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債務人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設立貸款還貸准備金,專項用於墊付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到期債務。
各級政府的貸款還貸准備金由同級財政部門設立並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政府外債的統計、監測、預警體系,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
第四十條債務人在遵循審慎原則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運用金融工具保值避險。
債務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應當遵循競爭原則,在進行交易時避免損失本金。交易結束後,債務人應當將交易有關文件送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貸款項目竣工驗收時,應當明晰產權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債務逃廢。
第四十二條債務人實行資產重組、企業改制等產權變更或者破產時,應當事先徵得轉貸機構和財政部的同意,必要時還需要徵得貸款方的同意,並就有關債務償還安排達成協議,保證優先償還政府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