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分析: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託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代理委託人集中行使委託職責並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託機構,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法律依據:《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託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代理委託人集中行使委託職責並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託機構,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託管和投資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託職責,各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行使委託職責。代理人可以建立一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按計劃估值和計算收益率,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的,也可以實行統一收益率。一個職業年金計劃應當只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職業年金計劃的基金財產,可以由投資管理人設立投資組合或由受託人直接投資養老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
第五條 職業年金計劃的代理人代理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職業年金計劃受託管理合同,受託人與託管人、投資管理人分別簽訂職業年金計劃委託管理合同。職業年金計劃受託和委託管理合同由受託人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於收到符合規定的備案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職業年金計劃確認函,給予職業年金計劃登記號。職業年金計劃名稱、登記號及投資組合代碼,按規定編制。
2. 職業年金能領多少年
法律分析:職工退休時,可以按月領取職業年金,直到年金發放完畢為止。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職業年金基金的委託管理、賬戶管理、受託管理、託管、投資管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委託人是指參加職業年金計劃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代理人是指代理委託人集中行使委託職責並負責職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業務的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及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託人是指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法人受託機構,託管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保管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商業銀行,投資管理人是指接受受託人委託投資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專業機構。
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託管和投資管理機構在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的機構中選擇。
第四條 職業年金基金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其中,中央在京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集中行使委託職責,各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行使委託職責。代理人可以建立一個或多個職業年金計劃,按計劃估值和計算收益率,建立多個職業年金計劃的,也可以實行統一收益率。一個職業年金計劃應當只有一個受託人、一個託管人,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大小選擇適量的投資管理人。職業年金計劃的基金財產,可以由投資管理人設立投資組合或由受託人直接投資養老金產品進行投資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