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明股實債」怎麼玩
新華信託採用股權投資+固定利息回款的模式投資了某房地產項目,遺憾的是,融資人因某些原因破產清算,申報債權過程中,破產管理人認為新華信託投入的資金屬於股權投資,不應當列入破產債權范圍,而新華信託認為「明股實債」還是債權,應當列入破產債權,遂起爭議訴至法院,目前一審法院認定新華信託投資權益屬於股權,不應認定為債權,支持了被告融資人的觀點。
「明股實債」是一個實操概念,而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並沒有任何法律法規對此作出解釋或規定。
個人認為,「明股實債」是指金融機構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於相關項目,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仍主要依靠債權回款,而不依賴於股權回款。
「明股實債」是金融行業的一種常見投資模式,普遍適用於信託、資管、私募等金融機構投資,投資領域多數集中在房地產領域,從名稱上看,也知道業內普遍認為「明股實債」最終仍是債權融資,但如果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明股實債」為股權投資,則後續可能被其他法院借鑒,進而引導行業實操轉向,完全有可能顛覆房地產業務的一種主要操作模式,最重要的是,業內仍有大量「明股實債」項目正在存續,後續必然會有部分項目因發生風險而進入訴訟程序,一旦法院判例與這些項目的設立初衷背道而馳,則可能引發無法預估的嚴重後果,因此,本案引起廣泛關注不足為奇。
② 什麼叫金融機構
金融資產是實物資產的對稱,是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資產。企業的金融資產回包括:交易型金融資產,貸款和應答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及持有到期投資。個人的金融資產包括:個人存款、股票、債券、基金、證券集合理財、銀行理財產品、第三方存款保證金、保險、黃金、信託等。
③ 什麼是明股實債
明股實債也稱來為:階自段性股權讓渡,這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個實踐中產生的概念。它是指資金以股權投資模式(增資或轉讓)進入目標公司,但附帶回購條款,約定一定期限後,目標公司關聯方或股東回購上述股權。
這種融資手段與單純的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的主要區別在於:投資方形式上通過股權的形式投資,但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本質上具有剛性兌付的保本特徵,系保本保收益的一種具體表現。
(3)金融機構明股暗債擴展閱讀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大於不能收回的可能性。企業在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能否收回時,應當根據對方企業的信譽和生產經營情況、雙方就結算方式和期限等達成的合同或協議條款等因素,綜合進行判斷。
如果企業估計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應確認收入。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是指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估計。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金額不能夠合理地估計,則不應確認收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讓渡
④ 金融機構如何進行負債管理
資產負債管理是以資產負債表各科目之間的「對稱原則」為基礎,來緩解流動性、盈利性和安全性之間的矛盾,達到三性的協調平衡。所謂對稱原則,主要是指資產與負債科目之間期限和利率要對稱,以期限對稱和利率對稱的要求來不斷調整其資產結構和負債結構,以實現經營上風險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其基本原則主要有:
一、規模對稱原則
這是指資產規模與負債規模相互對稱,統一S 平衡,這里的對稱不是一種簡單的對等,而是建立在合理經濟增長基礎上的動態平衡。
二、結構對稱原則
又稱償還期對稱原則。銀行資金的分配應該依據資金來源的流通速度來決定,即銀行資產和負債的償還期應該保持一定程度的對稱關系,其相應的計算方法是平均流動率法,也就是說,用資產的平均到期日和負債的平均到期日相比,得出平均流動率。如果平均流動率大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過度,相反,如果平均流動率小於1,則說明資產運用不足。
三、目標互補原則
這一原則認為三性的均衡不是絕對的,可以相互補充。比如說,在一定的經濟條件和經營環境中,流動性和安全性的降低,可通過盈利性的提高來補償。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不能固守某一目標,單純根據某一個目標來決定資產分配。而應該將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綜合起來考慮以全面保證銀行目標的實現,達到總效用的最大化。
四、資產分散化原則
銀行資產運用要注意在種類和客戶兩個方面適當分散,避免風險,減少壞帳損失。
⑤ 如何理解明股實債涉稅處理背後的道理
房地產企業中會有「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兼顧了債務和權益的雙重屬性,放眼整個資本進入和退出全程來看,本質上屬於債權性質,但又披了股權的外衣,其實這件外衣也不是可有可無,因為投資者可以通過股權外衣保障債權資金的安全。鑒於明股實債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專門進行了規定。
1、正確認識資金進入和退出模式
信託資金進入形式上採用增資的方式,擁有企業股權,但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該投資:(三)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四)投資企業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五)投資企業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也就是說雖然形式上以股權方式進入,但本質上需要遵循債權的相關約定,日常經營中信託公司股東履行控股監督,企業原有原股東負責項目公司日常經營,不過對於影響信託計劃的企業重大經營活動上信託機構具有一票否決權,這個安排其實和債權性質很類似,債權人也會對企業提出各種資金運用和管理上的限制,但並不屬於參與日常經營的范疇。
關於資金的退出方面,信託主體退出無外乎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地產企業進行減資,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第二種方式是由原房地產企業的大股東從信託主體回購股權的方式實現信託主體的退出或信託主體變賣股權退出。很明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採用了第一種退出模式,那麼從形式上來看資金退出屬於信託的減資行為。當然也有專家認為信託投資應該由其他股東將信託股權回購,並不是由被投資企業贖回或償還本金,可能主要是為了規避股權回購時,也就是撤資時會涉及到分配被投資企業資產的相關法律的約定,但實際上「明股實債」形式上還需要考慮「股」的因素,所以資金退出作為減資處理比較合適的。如果是原股東回購股權的方式,那麼當初信託進來的意義在哪裡呢?股東當時缺錢?那回購的時候怎麼有錢了?要麼是股東當時不想出錢?既然不想出怎麼又想回購了呢?因此既然企業想做大資本金獲得發展,股東為什麼不自己直接投錢,反而要引入信託投資這樣天天給自己投反對票添堵的第三者呢?好玩?還是股東有受虐傾向?好像說不通。
2、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問題
明股實債混合性投資的收益來自於兩部分:因此在企業所得稅處理上主要關注這兩方面的處理。
第一是投資協議中規定的固定利率收取的利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1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可以確認為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關於可以扣除的利息多少實際上可以按照實際額度扣減,這樣的法規精神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中規定也有體現,企業可以按照實際貸款利率進行扣除。
第二部分是資本退出贖回價格和本金的差額,這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益進行處理,也就是說不管是資金退出的溢價或者折價都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處理,也不需要按照股權轉讓來處理了,既然明股實債只是穿了一件股權的衣服,那麼你退出的時候也不會讓你按照股權的那套處理,避免了股權交易價格是否公允的問題,應該說是簡化了明股實債涉稅問題的處理。
當然明股實債業務,資本退出的時候究竟是溢價還是折價,實際上在於投資各方的約定,首先投資合同規定的利率不能過高,基本上按照同類金融機構貸款利率上浮30%以內還是可以考慮的,原因是利息過高可能在被投資單位稅前將不能抵扣,雖然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規定可以按照實際利率進行扣除,但各地執行上仍然按照銀行類金融機構的利率水平進行扣除的情況比較多,有的甚至只認可基準利率,不認可浮動利率,這樣的處理著實讓人難以理解。因此在投資協議的利率約定上還需要結合當地的利息扣除執行口徑進行安排,將收益在利息和退出機制上進行合理安排。
關於明股實債的認定要深入理解法規精神,不要簡單以為資本退出必須讓股東回購股權才行,房地產企業之所以會選擇明股實債的融資方式,目的也是為了做大資本金,爭取到更多的融資渠道和市場機會。所以34號公告給我們講的是基本的道理,股東就是不想出錢的,就是想利用別人的資金壯大自己,打腫臉充個胖子圖個面子,面子有了自然里子就有了。所以我們認為把道理講清楚要比把法規講清楚更重要,法規不會可以查,道理不明白那就徹底沒救了。
⑥ 名股實債法律法規允許嗎是怎麼規定的
所謂名股實債,即金融機構向企業增資入股,但不依賴於股權回款,而通過交易結構的設計使得投資主要依靠債權回款。
金融機構之所以採取名股實債,則出於多方面需求。實際與上為債權和與投資人需求密切相關,如果不能保證期限、安全性、收益率,可能就真的沒人願意投資,最終導致產品也無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