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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金融公平交易權表現

發布時間:2021-09-03 18:08:22

㈠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下面所列各條,哪些體現了該條精神

⑴ 安全權。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權,即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另一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的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⑵ 知情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般來說,對商品和服務中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一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了解,但是,與消費者利益沒有直接聯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護的技術、經營信息除外。
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一方面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情況要真實,不得作虛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要求消費者本身提高消費水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切實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⑶ 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內心意願選擇經營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三個特徵:
① 選擇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
② 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損害經營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上,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把消費者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這是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要標志。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客觀地說,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中往往處於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⑸求償權。求償權是指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商品或服務損害時可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關於該權利,需注意以下三點:
① 消費者只要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就可以依法獲得賠償,而並不以經營者過錯為必要條件;
② 賠償有多種形式,除賠償損失這種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還有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權利主體除消費者外,還包括第三人,即因為偶然原因在消費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在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行使求償權。
⑹ 結社權。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建立社會團體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通過有組織的活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國家鼓勵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現。
⑺ 獲得有關知識權。該權利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消費知識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是其進行消費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選擇的基礎。這項權利的實質是,消費者有權要求國家機關、消費者組織和大眾媒體利用多種形式,提供有關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⑻ 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格尊嚴受尊重權,這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費者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之一;二是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識、民族尊嚴,這對於預防民族糾紛,促進民族團結,保護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⑼ 監督權。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督促的權利。
消費者的監督權,具體可以分解為四種權能,即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㈡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包括的內容有哪些

⑴ 安全權。安全權是我國消費者最重要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安全權的具體內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生命健康權,即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另一是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的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⑵ 知情權。知情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了解與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有關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一般來說,對商品和服務中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一切信息消費者都有權了解,但是,與消費者利益沒有直接聯系的信息以及法律保護的技術、經營信息除外。 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一方面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情況要真實,不得作虛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另一方面要求消費者本身提高消費水準,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全面了解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切實行使自己的知情權,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⑶ 自主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根據自己內心意願選擇經營者、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具有三個特徵: ① 選擇經營者、商品或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 ② 行為必須是合法的,不能損害經營者的利益; ③ 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上,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⑷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權是把消費者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准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和服務,這是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切實保障的重要標志。在消費法律關系中,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市場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但客觀地說,消費者在實際交易中往往處於不利的弱者地位,因此,有必要從法律上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 ⑸求償權。求償權是指消費者人身、財產受商品或服務損害時可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關於該權利,需注意以下三點: ① 消費者只要因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就可以依法獲得賠償,而並不以經營者過錯為必要條件; ② 賠償有多種形式,除賠償損失這種最基本、最常見的形式,還有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其他形式; ③ 權利主體除消費者外,還包括第三人,即因為偶然原因在消費事故發生現場受到損害的其他人。在消費者或第三人死亡的情況下,其近親屬可以行使求償權。 ⑹ 結社權。結社權是指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依法建立社會團體的權利。消費者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通過有組織的活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既是一項權利,也是國家鼓勵全社會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體現。 ⑺ 獲得有關知識權。該權利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獲得消費知識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知識的權利。消費者獲得有關知識,是其進行消費的前提,也是其自主選擇的基礎。這項權利的實質是,消費者有權要求國家機關、消費者組織和大眾媒體利用多種形式,提供有關消費知識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 ⑻ 受尊重權。受尊重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這項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格尊嚴受尊重權,這是公民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消費者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之一;二是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尊重民族的風俗習慣,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意識、民族尊嚴,這對於預防民族糾紛,促進民族團結,保護各族人民,特別是少數民族人民的利益,都具有重大意義。 ⑼ 監督權。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督促的權利。 消費者的監督權,具體可以分解為四種權能,即檢舉權、控告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㈢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內容有哪些

「公平交易」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原則和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並且規定,對於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可以主張予以撤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條中也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所謂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以及拒絕經營者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強調的一項消費者權利。

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也是法律上所說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遵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等基本原則。因此,在整個市場活動中,消費者和經營者都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是,從現代社會的群體結構來看,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作為單個個體往往在經濟上處於弱者的地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上突出和強調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同時突出和強調經營者提供公平交易條件的義務。這實際上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弱者保護法律的共同的作用機制,即在法律上額外地給實質上的弱者增加權利或者額外地給強者附加義務,打破形式上的平等,以達到實質上的相對平等。這是對民法中平等原則的一種修正,是現代社會發展的一種客觀需要;也是國家和法律越來越多地參與和干預經濟生活的一種表現。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有其特定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項:①保障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權利。②要求價格合理的權利。③要求計量准確的權利。④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⑤拒絕、抵制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的權利。

㈣ 消費者權利里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怎麼區分我要的是技巧!!!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相對應的是經營者的告知義務。
消費者的知情權主要包括以下幾層含義:(1)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詢問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有關情況;(3)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
消費者所享有的公平交易權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質量保障是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對經營者的基本要求,這是關繫到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重大問題。價格合理充分地體現了等價交換的原則。計量的准確性則直接涉及消費者的經濟利益。因此,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二是消費者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有的經營者在掌握了人們非常需要而又十分緊俏的商品或服務時,往往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准則,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制交易,從而損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因此,消費者知情權主體體現在對產品本身相關的信息;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體現在價格、質量方面。

㈤ 簡述: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含義及特徵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生產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根據上述規定,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大體有三個方面:
1.2.1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稱、注冊商標、商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消費者應當特別關注商品的注冊商標、產地和生產者的名稱、住所。商標是一種產品與其他產品區分開來的重要標志,它隱含著產品的質量、信譽、售後服務等等情況,消費者對商品的選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對商標的選擇。
對於某些商品來說其出產於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購買中葯材當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這就不能不注意產地,其它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對生產者的名稱也要注意,特別是名牌產品不同廠家的產品質量有時並不完全相同,即使是非名牌產品不同廠家的產品質量也有異。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標明廠家姓名,一旦發生質量問題就難以向生產者索賠。
1.2.2有關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
商品的技術指標情況主要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等等。
購買商品是為了使用、了解該商品的使用用途和性能是非常主要的。主要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當可能會給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帶來危害,例如某些電器產品、數碼產品等等。
了解商品的主要成分對消費者來說也是十分必要的。不論該商品是食品、葯品、化妝品還是衣料、用具,標清楚它的主要成分不僅對消費者的健康有利,還可以避免經濟上的損失。對商品的保存或使用的有效期限,消費者一般在購買食品、葯品、化妝品類的商品時都要了解清楚。這主要是由於上述三類商品與人身健康有直接的關系,食用或使用超過保存期的食品、葯品、化妝品對人體健康會產生危害。有些商品沒有使用期限,是因為使用該商品的環境、條件不同,其使用壽命也不相同,很難有確切的期限。對這類商品,消費者應當在購買和使用前多做了解,增加有關方面的知識。如電線外皮老化造成漏電現象時有發生,消費者在使用時應當具備這方面的知識,以防事故發生。
1.2.3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後服務情況
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是商品、服務交易的關鍵性內容,直接關繫到生產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消費者應當對價格有確切的了解,尤其是對提供的服務的價格。
有無售後服務與消費者的利益有切身關系。了解售後服務,主要是看其有無質量保證期、服務的方式、服務是否收費等。實行售後服務一般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
充分了解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前提。只有對某種消費的情況了解之後,才會產生這方面的慾望並附諸實施。任何一個消費者都不會花錢去進行一種一無所知的消費。如果消費者不能在知悉真實情況的條件下進行消費活動,就會與他的本來願望相去甚遠,達不到預計的消費目的。不真實的消費信息不但不能保證消費者合理、科學地消費,甚至會使消費者蒙受人身、財產方面的損失。
第三節 消費者知情權的特徵
1.3.1消費者知情權主體的特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只能是消費者,且僅為生活消費者。正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那樣:「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了滿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質產品或消耗勞動服務的行為。它是人們為滿足物質文化生活需要消耗各種生活資料、勞務和精神產品的過程和行為。 它既是社會生產的對象和動力,又是恢復和發展勞動力必不可少的條件,也是保證生產過程不斷進行的前提。之所以只將生活消費者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范圍,而不包括生產消費,是因為生產消費是指物質資料生產過程中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消費,它屬於生產過程本身。生產的結果是生產出了新產品,因而人們一般不將其作為消費,而是作為生產本身。盡管生產消費也要影響到生活消費,但它對消費者來說只是一種間接的影響。對生產消費活動和行為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在很多方面與對生活消費的調整有著很大的區別,因而一般不將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所以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調整生活消費,不調整生產消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附則第五十四條中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盡管參照不同於適用,但也應引起注意。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樣規定是因為:雖然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在性質上應屬於生產消費,本不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的范圍,但考慮到我國目前農民和農業的實際情況,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在普通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情況下,一方面,農村生產力還很不發達,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社會化生產的程度很低,基本上還是農戶的分散經營,這使農業的生產消費與工業生產消費差別很大,而與生活消費的情況更接近,聯系也更緊密。與農業生產資料的經營者相比,農民處於弱勢地位。另一方面,農民購買、使用的農業生產資料如種子、農葯、化肥等的假冒偽劣情況非常嚴重,在不少地方因此造成了范圍廣泛、後果嚴重的損害,而農民受損害後又往往缺少適當的途徑和方式尋求到有力的保護。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做出這樣的特殊規定,使得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也受到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但也應注意,只有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才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能漫無邊際地擴大保護的范圍。即除農民之外,只有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才適用本法保護。
消費者知情權中的消費者必須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而不是經營者,他購買商品、接受服務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生活需要。這里的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消費者是指為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國際標准化組織也將消費者定義為「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個人作為主體,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這無庸置疑。那麼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單位是否可以也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在制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過程中,這方面不同意見的爭論是非常激烈的,曾經是討論的熱點之一。一種觀點認為:單位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目的可大致分為兩種,一是為生產經營,二是為本單位成員滿足物質、文化需要。當單位處於第二種情況時,就是當單位為本單位成員滿足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也應同樣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而與此種觀點相對的觀點則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保護在市場交易中處於弱者地位的個體社會成員,而單位是有組織的群體,並不像個人那樣處於弱者地位。單位在其合法權益受侵害時,可以依照有關《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尋求保護。單位本身是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的,最終仍表現為個人消費,承擔消費者權益的主體仍然是個人,並且單位本身也承擔著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義務。故消費者僅指個人消費者。其實消費者之所以受到保護是因為其在社會中的弱者地位,這也是消費者保護思想出現的根本原因。而許多人認為消費者不限於自然人,單位或法人也可以成為消費者,其實這種觀點並未完全把握消費者保護法的實質。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自然人的集合體,即使其購買的商品最終由自然人使用,但這種使用通常不以生活消費為目的。某些特殊情況下,法人或其他組織所購買的商品即使最終由自然人用於生活消費,如公司購買日用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但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從事交易活動時不具有弱者地位,在其與經營者有可能發生的利益沖突之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足夠的經濟實力或團體力量與之抗衡,由此,法律上無給予特殊保護的必要。所以應將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限定於個體社會成員。國際標准化組織消費者委員會在 1978 年 5 月的首屆年會上便將消費者定義為「以個人消費為目的而購買或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英國 1974 年頒布的《消費者信用法》中的消費者,也以個人為限。所以說,消費者知情權的主體應是為生活消費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這即是消費者知情權主體上的特徵。
1.3.2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具有抽象性和相對可確定性
消費者知情權的客體是消費信息,它和其他類別的信息一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對於信息的定義,各個不同領域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多種說法。例如:資訊理論中的信息是指「用符號傳送的報道,報道的內容是接受符號者預先不知道的」;傳播學當中認為「信息是物質和能量在時間和空間上具有一定意義的圖象集合或符號系列」;經濟學當中普遍將信息視為是一種資源,它具有稀缺性也具備有用性,通過對人們決策的影響而體現自身價值。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因此有些學者認為它屬於「無體物」。相對於信息的抽象性,信息的載體則多具有實在的物質屬性(如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等),這就保證了消費信息能夠以各種方式被確定下來,更方便地為消費者所用。
作為消費者知情權客體的消費信息,除了其自然屬性之外,還應當具有符合法律及消費現實需要的某些特性,主要是真實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這些特性要求能讓高度抽象的消費信息具備相對可確定性。
第一,真實性。這是消費信息必須具備的首要性質。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就強調了消費者有權知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該法第四十九條對欺詐行為加倍賠償的規定,更說明對消費信息的真實性不可忽視。真實性實際包括不虛假和不誤導兩方面的要求,但我國法律只注重對虛假(欺詐)行為的打擊,對誤導行為的規制基本空缺。虛假是指信息與真實情況完全相違背;而誤導則指信息的表述真假混淆、語意模糊,結果導致消費者產生了與事實不同的理解。在現實生活中,因信息誤導給消費者造成的危害已經顯而易見,今後立法中應當增加對該類行為的規制。
第二,充分性。充分性主要是指消費信息應當完整並足以包含重要的實質性內容。對經營者來說,信息充分性要求他們在履行法定的披露義務時不得有所隱瞞,也不得避重就輕。對信息是否包含「重要的實質性內容」的判斷標准,應該是看該信息是否會對消費者決策產生決定性影響、是否會阻礙消費者正當行使權利或正常使用商品、接受服務。例如,某房地產商出售一棟別墅,但他並沒有告知購買該房的消費者曾經有人在該房裡自殺,雖然不說明此信息並不會阻礙消費者正常使用該房屋,但購房者若得知該信息就不會購買此房。那麼,這項信息就具有實質性內容,而售房者就因為隱瞞該信息而違反了對信息充分性的要求,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有效性。有效性包括明白易懂和及時傳遞兩個層次的要求。消費者並非鑒別產品質量的專家,他們對於商品信息的認知能力、理解能力和經營者相比要低得多。因此,在提供消費信息時,經營者應該盡量使用淺顯易懂、清晰直白的語言,避免使用過多的專業術語和抽象晦澀的技術名詞,這樣才能幫助消費者有效地接受相關信息。另外,消費信息要具有及時性,不能在消費行為終結之後才傳遞,也不能傳遞已經失效的信息。
1.3.3消費者知情權利的行使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對自己准備購買或已購買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享有了解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過程正是消費者消費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消費者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如今社會分工更加多樣化、更加精細,每個人都不可能完全實現自給自足,都要通過交換來滿足自己的生活需要,通過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等手段來實現。每個人都是消費者,每個人生活需要的實現都要藉助他人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與人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只有通過消費這一手段消費者才能實現其預期目的。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行為屬於消費活動,將其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是理所當然的,因為它們都表現為消費者以支付貨幣為條件而直接從對方獲得商品或服務。但對於使用商品這一消費形式,是否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在世界上也還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當然,提出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商品的購買者和使用者並不是同一個人,如將購買的生活消費品贈與他人使用、在別人家裡看電視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商品的過程中,服務的接受者在接受服務的過程中,也有可能因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問題而受到損害。 消費者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在於對社會弱者權利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以消費者為核心,所以也應將商品的使用者、服務接受者納入其調整范圍。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有這樣的情形,有些消費者購買產品時往往並非供自己使用,如建築商將蓋好的新房屋賣給消費者,而購買房屋的消費者又將房屋轉讓他人。此時附著於房屋的設備若有瑕疵致人身財產受損害時,與原買主不同,房屋的買受人與零售商或開發商之間不存在任何契約上的關系,依照美國《統一商法典》第 2-318 條修正款的規定:「出賣人對於合理情形下被認為使用消費品或受產品影響的人,因產品的瑕疵導致個人生命傷害時,均應該承擔明示或默示的保證責任,而不是任意排除此適用」。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將這種情形納入調整范圍,這種對消費者的保護是全方位的、充分的。同樣在接受服務的時候,也存在支付費用者與實際接受服務者不一致的問題。這種情況同樣可看作是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范圍之中,這就是消費者知情權客體和實現手段上的特殊性。
1.3.4消費者知情權實現時間上的特殊性
消費者只有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才享有知情權,其他時間段不具備知情權行使的條件。固然每個人都可能成為消費者,每個人都離不開消費,然而同時消費並不是人生活的全部。人們在生活中除了扮演消費者這一角色外,還會以其他面目出現,如學習、生活、工作、交往、休息等。在這些場合下,人們不再是消費者,盡管具有成為消費者的可能性,但並未實然地享有消費者知情權。只有當人們以消費者身份出現,現實地進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實然地享有、實現消費者知情權。所以,不能因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消費者知情權,人們就不分時間、不分場合地強調自己的知情權,否則就會導致權利的濫用,而這樣最終結果也不能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權利行使的起始時間應該是消費者開始以作為方式實踐其消費意圖或者經營者主動發出要約誘使消費者與之進行交易的時刻,如消費者為了購買商品在特定交易場所向經營者咨詢有關情況就可以視為是消費行為開始;
第二,交易完結不等於消費已經完成,如消費者在使用商品過程中發現經營者曾侵害了其知情權,只要不超過法定的時效期間仍可行使權利。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的意義
1.5.1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消費者合法利益實現的需要
設立消費者知情權制度的初衷在於保護處於相對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實現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使得在實際上失去平衡的交易關系得以恢復和矯正。消費者了解商品和服務的相關的真實信息是消費者做出消費決定的前提。如果連自己所要購買或接受服務的相關信息都不了解就去消費,這顯然不是理性消費,結果往往就會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根本無法實現預期的目的。這恐怕是每一位消費者都不願看到的,也是應該極力避免的。但是通過法律,尤其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中確立消費者知情權,通過法律上的昭示,使消費者知道原來法律還賦予了自己這樣一項權利,法律還給予了自己這樣一個武器來保護自己,這樣消費者就可以堂堂正正、理直氣壯地行使自己的這一權利,才能更好地了解自己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的真實信息,才能根據自己獲得的這些真實、准確的信息謹慎地決策,才能得到自己稱心如意的商品、接受到自己滿意的服務。如果沒有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規定,消費者的這項權利就失去了法律依據,消費者就無法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就會少了許多保障,這顯然對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極為不利的。尤其是當今社會,隨著產品和服務的日益復雜化,消費者很難就某項產品或服務及其真實的使用價值和價值作出完全准確的判斷,而且消費者經濟實力薄弱,缺乏有力的組織保護,市場信息的主動權常被生產者與銷售者掌握,消費者處於被動地位,往往成為廠商廣告轟炸和促銷手段的奴隸及犧牲品。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常常由於知情權的損害而使自己的財產、人身利益受損害,甚至嚴重威脅到整個社會利益與社會安全。由於生產經營者、廠家沒有提供給消費者充足的、真實的消費信息致使消費者財產、人身遭受損害的現象也時有發生。如今在法律上賦予了消費者知情權,使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開始認清自己的權利,這樣就會喚醒消費者的權利意識,積極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主動了解相關產品、服務的真實信息。通過法律對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同時規定生產經營者的各項義務,讓生產經營者清楚地看到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因為一旦違背自己的義務就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這種法律上的震懾可以促使他們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 所以,通過在法律上規定消費者知情權,一方面使消費者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使生產經營者主動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樣就為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創造了條件,進而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說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對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5.2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是建立市場信用體系的需要
消費者知情權的行使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對於生產與消費的有效連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廣告法》等市場規製法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可以有效遏制市場上的不正當商業經營行為,增強消費者同經營者平等交易的能力,擴充競爭產品信息的來源,從而有效地破除經營者在市場上的壟斷地位,使作為市場要素的交易信息高效流動,建立透明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如果經營者提供的產品信息是非真實的,而消費者的權益經常受損,那麼作為弱者的消費者就容易對消費活動產生一種抵觸、戒備甚至恐懼與怨恨心理,這會無形中促使消費者減慢消費速度。其結果往往是造成買方市場冷落,需求不振,給經濟的健康發展帶來巨大障礙。因此,在當前我國逐步建立市場信用體系,擴大內需,鼓勵消費的經濟背景下,更應該對消費者知情權加以切實保護,以使經濟運行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
1.5.3保護消費者權益是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
首先,通過法律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保護,實際上是通過法律賦予消費者知情權這種方式,讓消費者清楚自己所享有的權利,並認真對待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本身就會形成一種消費者人人積極行使權利的氛圍。消費者自身權利意識的覺醒對社會經濟的意義是非常重大的。因為如果人人對自己的權利都置之不理或沒有給予足夠的重視,那麼整個社會中權利被侵害的次數將會更加頻繁。而一旦人們發現自己的權利屢受侵害,則會對人們產生許多消極的影響,尤其是打擊人們生活、生產的積極性,這顯然不利於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 同時,消費者對自身權利尤其是知情權的漠視也會在很大程度上縱容生產經營者,使其放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積極履行自己應有的義務,該告知的不告知,該提供的不提供,偷工減料,不利於生產經營者加強生產經營管理,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不利於生產經營者推廣使用先進科學技術和運用先進的管理經驗和管理模式,又怎能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力和綜合實力呢?企業自身實力無法得到提升,顯而易見就會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造成許多不利的影響,就不能推動整個社會的健康發展,畢竟企業的發展在整個經濟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舉足輕重的。只有企業發展了,才能加速整個社會的良性發展。通過規定消費者知情權,加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實際上對企業經營者的經濟活動也是一種監督,就會督促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產品質量,這樣就會促進整個經濟健康發展。
其次,加強消費者知情權法律保護,會引導和刺激消費行為,這反過來也會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任何產品都不是生產出來就萬事大吉了,而是要通過消費來完成整個流通過程。消費不僅使產品成為商品,而且也讓生產者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生產者。消費並不是與生產毫無關聯,完全割裂開來的。實際上消費是生產的實現,它使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最終成為商品,在消費者方面實現了商品的使用價值,滿足了消費者的生活需要,同時在生產者方面實現了商品的價值。因而消費必然刺激生產,必將推進生產的發展。正如近幾年人們經常討論的那樣,如今我國消費在一定程度上的疲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生產。畢竟投資後生產出來的商品賣不出去,那投資者、生產者就無法得到回報,就無法達到預期的目的。這也將極大地打擊投資者、生產者的投資和生產熱情,連鎖反應就是會嚴重阻礙社會經濟發展。而通過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消費者清楚自己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障,就可以明明白白地消費,而消費正常積極地增長,就會刺激投資者、生產者加大投資、生產力度,更加合理地配置資源,改進技術、引進人才,採用先進的生產管理方式,從而為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創造各種有利的條件。企業整體素質的提升無疑對整個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
最後,通過在法律上加強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保護,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加強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監督和管理。由於法律賦予了國家這種監督權力,這樣消費者就有了一種國家的保護,會讓消費者更加安心地消費、生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刺激消費。而且這種國家監管可以給生產經營者一種威懾,使其認真履行自己的義務,這就會將對個人利益的保護與社會整體利益聯系在一起,協調結合起來,這將會有利於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㈥ 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表現主要有

最通俗的講就是:「願意買就買,商家不能強賣強賣」,消費者有選擇權!
即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制訂的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准公平合理;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使用的計量器具當計量准確、數量充足;消費者有權拒絕強制交易。

㈦ 公平交易權表現在哪些方面 旅遊法律法規題

旅遊消費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它體現在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條件;有權拒絕旅遊經驗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㈧ 銀行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銀行消費者哪些權利

安全權是銀行消費者作為消費主體享有的首要和必不可少的基本權利。
所謂回消費者安全權,是指答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
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
2、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㈨ 什麼是公平交易權公平交易包括哪些內容

公平交易權指消費者可以依法通過適當的措施和途徑,達到公平交易,排除任何人或任何人為的有礙其公平交易的行為的權利。其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以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者服務,並且這種交易和消費決策是其自主自願作出的。公平交易的具體內容包括:

㈩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

如何理解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這個簡單啊 好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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