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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類投資計劃

發布時間:2021-01-04 17:46:43

Ⅰ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

根據《信託抄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Ⅱ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有風險嗎

風險包括:
1、市場風險
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將對集合計劃資產產生潛在風險,主要包括:
(1)、政策風險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股權分置改革等國家政策、制度、規定的變化對證券市場產生一定的影響,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集合計劃收益而產生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證券市場是國民經濟的晴雨表,而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宏觀經濟運行狀況將對證券市場和股票定價產生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股票市場及債券市場的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同時直接影響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水平。集合計劃投資於股票和債券,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市場、技術、競爭、管理、財務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股票定價與估值有偏差。
(5)、購買力風險
集合計劃投資目的是委託人資產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投資者資產的保值增值。
2、信用風險
指集合計劃在投資交易過程發生交收違約,或者集合計劃所投資債券之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導致集合計劃資產損失。
3、流動性風險
指集合計劃相應資產不能迅速轉變成現金以滿足集合計劃退出、清算要求的風險。
4、管理風險
在集合計劃投資管理運作過程中,可能因管理人對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等判斷有誤、獲取的信息不全等影響集合計劃的收益水平。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對集合計劃收益水平存在影響。
5、操作或技術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IT系統故障等風險。
6、合規性風險
指集合計劃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投資違反法規及有關規定等風險。
概念釋義: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
它是證券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目前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Ⅲ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多少人

1、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累計不能超過200人。

2、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3、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這是獲准創新試點的證券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一種增值理財服務。只有創新類證券公司有資格開展此項業務。

創新類證券公司要求綜合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8億元以上,經紀類券商的凈資本要在1億元以上,可以在通過審批的前提下有資格從事各項創新活動。

(3)集合類投資計劃擴展閱讀: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合格投資者的條件如下

(一)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本規定。

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50人,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二)合格投資者應符合三個條件:

1、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2、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3、單位投資者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其中,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三)下列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四)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Ⅳ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 信託三者的區別


1、形式和發行方式不同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它和證版券投資基權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證券投資基金、資金信託產品、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具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管理、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可以將所持份額贖回或轉讓。集合資產管理產品和資金信託產品不得公開發行,因而也不能在證券交易場所流通。

2、投資者定位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80%。


3、范圍不同

資產管理業務的范圍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 信託業務和委託理財業務。信託合同的當事人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方, 營業信託的受託人在法律上要求較為嚴格,是經有關部門批准專門經營信託業務的法人。

Ⅳ 證券公司特定限額資產管理計劃是否也叫小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即100萬元以上,200人以內,規模不超過10億元。

集合計劃分為大小集合,其中大集合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計劃,分別是5萬和10萬起點,投資范圍內後者也更寬泛;容而小集合就是所謂的限額特定資產管理計劃,(一)募集資金規模在50億元以下;(二)單個客戶參與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三)客戶人數在200人以下,但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客戶數量不受限制。 小集合投資范圍就更加靈活了,說白了就是給有錢人定製的更高端的產品。
所以這個限定性確實容易混淆,我查過辦法,其實2012年10月頒布的這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細則,提到限額特定計劃比較唐突,沒有明確,所以確認給非專業人士造成困擾。

Ⅵ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區別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普通投資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普通投回資基金的主要區別是答投資者定位不同,以及投資風格不同。
1、定位不同:基金是大眾化的理財品種,是公募產品;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帶有一定的私募性質,它目標群多為中高端客戶。券商設立的非限定性集合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10萬元,而設立的限定性集合理財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5萬元。
2、產品投資比例不同:券商集合計劃的股票投資下限最低可以為0,而基金都有持倉下限,尤其是股票型基金的最低持倉下限為60%。

Ⅶ 關於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

Ⅷ 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包括以下哪些類型

集合理財也叫券商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版它是券商把社會權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Ⅸ 集合信託計劃的前景

集合投資工具的目標在於提供投資管理。集合投資的功能為:通過完全管理權的授予,實現規模管理、專業經營和分散投資風險。
集合信託計劃與投資基金是目前中國金融市場中兩個最為類似的投資工具,由於集合信託計劃目前存在金額和份數的限制和不能公開的宣傳.完全不同於投資基金大量.公開和多渠道的發行.後者獲得了廣泛的運用.並存在著巨大的潛在市場。與集合信託計劃另一個相類似的投資工具是銀行推出的多方委託貸款計劃.後者的做法是.銀行作為受託人.按照多方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委託貸款的業務品種.該種計劃.只有最低數額的限制.沒有份數的限制.在銀行營業網點的櫃台直銷.承諾固定的回報率,銀行將之定位為中間業務,由於豐富客戶資源和眾多網點的銷售優勢.報道稱.該產品銷售勢頭非常樂觀。
通過對三種類似集合投資計劃的簡單比較,從目前市場的層面和功能上.集合信託計劃作為一種投資工具並沒有明顯的優勢.它所具有的制度優勢沒有被充分的認同和產生明顯的實效。從美國的實踐看,集合信託計劃在監管和功能上的定位清楚.但在發展上一直處於共同基金的打壓下.不能有效地壯大規模。隨著對於銀行業務和功能的重新認識 近來美國已經有很多集合信託計劃轉化為銀行專有共同基金(Pr0prietarY MutualFunds).突破原有的限制.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於金融服務機構經營上的壓力,但很難說是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目前我國對於功能趨近的投資工具.進行分業監管.沒有統一的監管目標和政策標准.在這種背景下.是否提供了充分的監管成為衡量投資者保護、投資產品成本和收益的重要的標准。在監管的層面上,又將產生是否重復監管的問題。
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工具.如能獲得長遠的發展.必需進行更為具體而鮮明的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信託機制的靈活性和破產隔離機制.同時,對集合資金信託的監管應當符合集合投資計劃的一般規制要點。即確定登記和披露制度實現對受託人的監管。只有建立和完善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機制.集合信託計劃才會具有美好的前景。

Ⅹ 什麼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就是券商的一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2種

下面是具體的定義:
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類似於基金,但屬於私募性質的一種理財方式。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運作。

集合理財門檻相對較高,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10萬元。

限定性集合理財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和基金的投資范圍一致。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集合理財在參與方式、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製理財產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財需求。

目前市場上共推出了30隻(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投資類型可分為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FOF(基金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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