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一方認為是投資,一方堅持是借款,法院如何審判,如何定性。
法院會依據證據作出認定,主張投資款的一方得證明資金的用途和關於損失收益的分配約定,否則就會作為借款處理。主張都是要證據支撐的,證據不足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持。
❷ 是借款還是投資款糾紛
這是兩個事項不要混淆,一是與合夥人的借款事項;二是用借款投資版事項。
前者是民權間借貸關系,後者是投資關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間借貸新規,除金融機構外不再對借貸主體做限制,一般的公民、法人、其它組織都是合格的民間借貸主體,它們相互之間的借貸關系都認定為民間借貸關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5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❸ 借款與投資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展,實現互惠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
借款指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借款也可以指某人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借入的資金,包括信用貸款、抵押貸款和信託貸款等。
2、資金流向不同
投資是資金流出,借款是資金流入。
3、形式不同
借款分為長期和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是指企業從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我國股份制企業的長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項長期性借款,如從各專業銀行、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除此之外,還包括向財務公司、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借入的款項。
投資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3)投資還是借款的認定擴展閱讀
投資的作用:
1、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投資與經濟增長的關系非常緊密。在經濟理論界,西方和我國有一個類似的觀點,即認為經濟增長情況主要是由投資決定,投資是經濟增長的基本推動力,是經濟增長的必要前提。投資對經濟增長的影響,可以從要素投入和資源配置來分析。
2、投資是促進技術進步的主要因素
投資對技術進步有很大的影響。一方面,投資是技術進步的載體,任何技術成果應用都必須通過某種投資活動來體現,它是技術與經濟之間聯系的紐帶;另一方面,技術本身也是一種投資的結構,任何一項技術成果都是投入一定的人力資本和資源(如試驗設備等)等的產物。技術進步的產生和應用都離不開投資。
❹ 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應如何界定
連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向原告出具的《投資合作協議》僅註明「胡某述投資人民幣30萬元入股」,沒有其它關於管理,股權,收益和風險的規定,而原告胡某述沒有參與企業的管理,也未承擔經營的風險,沒有付出資金以外的其它勞動,只是通過被告余某雄的匯款得到收益,因此雖然協議上寫原告投資入股款,但雙方的行為和資金往來更符合借貸的特徵,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而非被告所主張的投資關系。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幣25.5萬元。(4.5萬元已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 2、在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告余某雄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駁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訴訟請求。 一、何為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何為投資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徵是: (1)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投資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3)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4)投資必須花費現期的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5)投資所形成的資本有多種形態,如真實資本與金融資本,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三、投資與借貸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❺ 借款合同與投資合同如何界定
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投資合同是股權合同。這兩種合同的風險和收益各不相同。回借款合同是固定答收益,其風險在借款人一方。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需償還出借人借出的款項及利息,不因為借款人經營狀況的好壞而影響還款的義務,借款人的經營風險由自己承擔,與出借人無關。投資合同的收益不固定,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投資合同是投資人將資金投資到公司或其他經營主體,其收益與公司收入緊密聯系,公司盈利,投資人收益多,公司虧損,投資人沒有收益,也要相應的虧損。公司的經營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❻ 稅法如何區分企業是對外投資還是借款
一個權益性,一個債務性質的。得看自己和對方的會計科目和業務實質。發行的是權益性工具這一般會增加所有者權益,債權性工具一般增加對方的債務
❼ 對收益有明確確定是投資還是借款
投資收益借貸方來具源體代表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一)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應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本企業的部分,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二)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的,資產負債表日,應按根據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或經調整的凈利潤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投資收益被投資單位發生虧損、分擔虧損份額超過長期股權投資而沖減長期權益賬面價值的,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發生虧損的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企業計算的應享有的份額,如有未確認投資損失的,應先彌補未確認的投資損失,彌補損失後仍有餘額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投資收益(三)出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原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借記「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科目,按其賬面余額,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貸記「應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或借投資收益。
❽ 有轉賬記錄無借條和協議怎麼區分是投資還是借款
你如果轉款時沒有備注借款,實際也沒讓對方寫借條。那就不好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