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疆的私募基金政策與天津的私募基金政策哪個好
近一階段,很多私募基金轉投新疆了。因為天津前期收緊了政策,提高了門檻兒。
天津加碼股權投資監管重拳整治存量基金
從2007年天津制定首部關於股權投資企業登記政策,隨後幾年政策幾度調整,對股權投資企業注冊門檻不斷提高,基金注冊資本從1000萬元提高到1億元人民幣,管理機構實收資本也提高到200萬元,濱海新區在去年更是將管理機構實繳資本提高到了1000萬元。此外,天津對個人投資者的出資額也提出要求,開始真正落實合格投資人制度。
2011年7月,天津市制定《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對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在登記、託管、備案、運作等方面予以全面規范,成為全國首個針對股權投資監管的地方性法規。該《辦法》高於國家發改委出台的253號文,要求在天津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均須向有關部門進行備案,被視為天津股權投資行業的重要轉折,監管決心可見一斑。天津市對於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監管升級,使得一些原本游離於監管之外的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機構必須接受監管,並且在《辦法》中強化了注冊地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和銀行的託管責任,天津股權投資行業進入「強制備案、嚴格監管」階段,成為國內股權投資監管最嚴的地區。
針對《辦法》出台之前注冊成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天津市於2012年3月5日下發《天津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辦法補充通知》,《補充通知》要求對存量股權投資企業及管理機構實行分類備案。對存量股權投資企業的監管分三類:其一,對實收資本不少於2000萬元的存量基金,要確保並證明LP的最低出資額為100萬;其二,已有項目投資的存量基金,《補充通知》並未強調實收資本到位金額,但LP出資仍需證明在100萬以上;其三,不滿足上述兩類條件的存量基金,運作不規范的,將被要求規范整改,逾期將被注銷資格。補充通知的出台意味著天津監管部門對目前存在的空頭基金的集中整頓全面展開,第三類存量股權投資企業將會是整頓重點。
隨著天津對於存量基金清查工作的開展,此前注冊基金存在的幾類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其一是空頭基金的存在;其二,注冊為股權投資企業,但實際從事非股權投資業務;其三,單個LP出資較低;其四,近期快速涌現出,但管理團隊缺乏經驗,運營機制不明晰等。針對基金清查中發現的不規范的股權投資企業,監管部門已建議機構主動注銷或是遷移到別處,目前已有部分在天津注冊的基金選擇注銷,也有部分之前注冊為「股權投資」的基金選擇更改經營范圍或更名。
此外,天津在股權投資發展中另外一個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存在「注冊與經營分離」的局面,即部分機構此前看重天津較低的注冊門檻和其優惠政策因而選擇注冊在天津,但日常經營卻在外地。隨著天津大幅提高注冊門檻,目前已有部分基金開始轉移注冊地點。一些機構選擇將基金遷回機構所在地注冊,另外一部分則轉移到其他注冊門檻低,政策相對寬松,稅收、財政更為優惠的地區,或者政策連續性更好的省市。
低門檻廣優惠新疆逐鹿基金注冊熱土
從目前各地股權投資注冊要求來看,北京、上海、深圳、江蘇、重慶、天津等地基金注冊資本均要求不低於1億元,其中北京要求最高,基金注冊資本需在5億元人民幣以上。新疆、內蒙古注冊資本則只需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而實收資本僅為天津一半。稅收方面,西部地區也更為優惠,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並且在個人所得稅上享受相關財政獎勵政策。以新疆為例,國內其他地區普遍的所得稅政策為企業所得稅25%,如果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股東是自然人,還存在雙重納稅的問題,對其投資收益還需征20%的個人所得稅。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第21條的規定,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實際執行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2%,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自然人股東實際執行的個人所得稅率為16%,遠低於其他地區。且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針對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此類優惠政策,對於股權投資企業有著很強的吸引力。
清科研究中心觀察到,目前北上廣深等發達地區依然保持較高注冊門檻,而加強股權投資注冊監管已成為全國自上而下的政策取向,未來這些地區監管趨勢必然更為規范、嚴格。於此同時,隨著近幾年東部發達地區投資競爭日趨激烈,已有不少投資機構開始將目光轉向擁有更多資源及優惠的中西部地區,考慮在當地注冊股權投資基金,充分利用項目就近的優勢。目前已有不少落實注冊。以新疆為例,新疆股權投資類企業從去年年初的10餘家發展到目前300多家,股權投資企業數量躍居西部大開發省份第一位。清科研究中心分析認為,從享受政策支持和優惠力度角度,以及股權投資機構地域布局的角度考慮,以新疆為代表的西部地區將成為新的注冊熱土。然而在吸引注冊的同時,當地主管部門同樣需要注意相應監管措施的落實到位,防止出現新的違規問題。
❷ 國家對新疆經濟上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
第一,改革涉外投資管理體制,大幅下放對外投資審批許可權。
第二,擴大內陸和沿邊開放。今後擴大開放的最大潛力和迴旋餘地在中西部地區。制定絲綢之路經濟帶、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相關規劃和具體方案,重點推進與周邊國家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打造孟中印緬、中巴經濟走廊。
第三,堅持多邊和雙邊自貿區兩個輪子一起轉。包括推動中國-東盟自貿區升級版談判盡快啟動,推進中巴自貿區第二階段談判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談判,推動重啟中國—海合會自貿區談判。推動亞太貿易協定取得新進展。推進上海合作組織、大湄公河、泛北部灣、中亞等區域次區域合作建設等。
在當前國內需求疲弱,外圍經濟對我國出口拉動彈性下降的背景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助於我國更好的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規則制定,促進國際國內要素有序自由流動、資源高效配置、市場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參與和引領國際經濟合作競爭新優勢,以開放促改革,推動國內經濟轉型升級。
以開放促改革,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意見已擬定完成據報道,相關部門已擬定完成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建設意見,主要包括深化與沿線國家貿易合作、推進自貿區建設和區域次區域合作、擴大服務貿易合作等。
❸ 政府給與新疆中小民營企業哪些優惠政策
德隆公司是改革開放以後發展起來的新疆最大民營企業。近幾年來,德隆公司利用市場經濟手段和高新技術,對新疆特色農業、旅遊業、建材業和礦產業進行市場整合,初步緩解了這些行業競爭無序、規模過小的矛盾,為增加農牧民收入、改造傳統產業和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
政府參事由各民主黨派、無黨派愛國人士組成,通過對政府工作的參政咨詢推進民主政治和經濟建設,是政府聯系社會各界的橋梁。目前,新疆共有18位政府參事,他們都是新疆經濟、政治和社會生活等各個領域中有傑出貢獻的人物,曾提出新疆林果業發展規劃、改善新疆財政狀況和石油開發規劃等一系列參事建議,為新疆政府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了依據。
❹ 國家對新疆的優惠政策有哪些
提高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用於西部地區的比例;各項貸款盡可能性多安排西部地區的項目;採取多種方式籌集安排西部開發的專項資金;鼓勵企業資金投入西部地區重大建設項目。
國家將安排農業、水利、交通能源設施、優勢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有特色的高新技術及軍轉民技術產業化項目,優先在西部地區布局。中央專項補助資金和財政扶貧資金的分配重點向西部地區傾斜。
凡對外商開放的投資領域,原則上允許國內各種所有制企業進入。相應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程序。
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按減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經批准可定期減征和免徵企業所得稅。
對西部地區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等企業,企業所得稅實行兩年免徵、三年減半徵收。對為保護生態環境,退耕還林、草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10年內免徵農業產品稅。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自用先進技術設備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實行土地和礦產資源優惠政策。對荒山荒地實行誰造林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各種經濟組織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使用國有荒山荒地,進行恢復草植等生態環境保護建設,可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減免出讓金,實行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制定促進探礦權、采礦權依法出讓和轉讓的政策辦法培育礦業權市場。
擴大外商投資領域。鼓勵外商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和資源開發,建設技術研究中心,將外商對銀行、商業、外貿投資的試點擴大到省會、首府城市,允許外商銀行逐步經營人民幣業務,允許投資電信、保險、旅遊、會計師、律師事務所、貨運、市政等領域的企業。在西部地區進行以BOT方式利用外資試點,開展以TOT方式利用外資的試點。
允許外商投資項目開展包括人民幣在內的項目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西部地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外股票市場上市。
放寬西部地區吸引外商投資領域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條件,放寬西部地區設立外投資企業外商持股比例限制。
擴大西部地區生產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自主權,放寬人員出入境限制,對進口急需的技術設備給予適當照顧。實行更加優惠的邊境貿易政策,在出口退稅、進出口商品配額、許可證管理、人員往來等方面,放寬限制。
支持東部、中部地區企業到西部地區經投資設廠、參股入股、收購兼並、技術轉讓等多種方式進行合作。
加強西部地區吸引人才和發展科技教育。加強西部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❺ 求新疆各園區針對股權類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文件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
請查閱新疆維
吾爾自治內區人民政府網站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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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單位: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石河子分部
李瑞琪 0993-2621571 18999323366
傳 真:0
郵 箱:[email protected]
聯系人:唐浪生 0993-2617292 13519933361
http://www.xinjiang.gov.cn/10013/10031/10005/2010/69367.htm
傳 真:0993-2621571 0993-2611868
❻ 外省人在新疆投資享受什麼政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投資優惠政策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合作,鼓勵兄弟省、市、區企業、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個人(以下簡稱區外投資者,區外投資者創辦的企業,簡稱區外投資企業)參與新疆開發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自治區的實際,特製定本政策規定。
第二條、符合國家和我區產業政策的區外獨資企業,以及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25%以上、經營期10年以上的合資合作、參股控投、收購兼並企業,或由區外投資者承包和租賃在五年以上的企業,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三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的資源、產業、市場,除國家和自治區有特殊規定的,一律向全國開放。兄弟省市區國有、集體、私營、「三資」等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均可以有形和無形資產參與新疆的大開發、實行多層次、多形式、多要素的經濟技術合作。 第二章優惠政策 第四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興辦生產性企業,自生產經營之日起,5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房產稅,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其中,凡在和田、喀什、克州以及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包括兵團貧困團場)投資興辦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8年,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興辦非生產性企業,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3年區外投資企業,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興建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自生產經營之日起,8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期滿後,在一定期限內,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設期內免徵土地使用稅。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
第五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興辦企業(公司),法定注冊資本金可實行3年內分期到位。申辦以生產、批發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5萬元以上;申辦以商業零售和中介服務為主的企業(公司),首期出資3萬元以上;申辦科技開發企業(公司),首期出資1萬元以上,均可按程序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六條、鼓勵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推廣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技術轉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技術轉讓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鼓勵以高新技術入股創辦科技開發企業。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入股比例可放寬到45%,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注冊資本不足法定數額的,缺口部分可在5年內分期到位。 第七條、區外投資企業,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種子、種苗與種禽、種畜等,除國家有特殊規定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區外投資者與我區周邊國家進行工程承包、勞務合作而進口的補償商品(除國家限制進口的商品外),視為邊貿進口商品,享受邊貿商品關稅優惠政策。
區外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所實際耗用的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符合加工貿易有關政策,按保稅貨物管理,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八條、在邊境地區注冊成立的區外投資企業,注冊資金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經批准可享有邊境小額貿易權。符合條件的生產型企業,經批准可享有進出口貿易權。
第九條、區外投資者,開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自生產經營之日起,暫緩徵收資源稅5年;綜合開發礦產資源的,對伴生礦產減半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探明可供開采礦床的地質勘查費用,可作為遞延資產,在開采該礦床後,稅前逐年攤銷。
第十條、區外投資者來我區開發「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種樹種草的,免徵一切地方稅費和土地出讓金,投資者擁有所植草木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土地使用權50-70年不變,期滿後可申請續期,可以繼承和有償轉讓。
對投資退耕還生態林、草,保護生態環境的,免徵土地使用費,其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20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在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墾區域內進行土地綜合開發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及土地使用費。
來我區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5年內免徵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
第十一條、區外投資者按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業取得使用權之日起,前五年免交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在國家、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內投資的,免繳10年土地租金(土地有償使用費)。
區外投資者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營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交25%土地出讓金;經營期在30年以上的,免交30%。使用城鎮規劃區外的非宜農荒地、荒山的,及在國家和自治區劃定的貧困縣投資的,免繳40%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二條、區外投資者從事水利、能源、交通、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小城鎮建設、城市市政建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用地,公益性事業用地,以及國家和省、市、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用地可按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在交納全部出讓金後,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補交土地出讓金後,也可以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還可以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扣除政策優惠部分),創辦新企業。
第十三條、區外企業來我區設立分支機構,已做過信用等級評定的,銀行和有關部門不再重新評定等級,享受區內同類資信等級的優惠政策和授信額度。
第十四條、區外投資企業所需配套的固定資產、技改貸款及流動資金貸款,經辦銀行可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規政策,給予積極支持。
區外投資者投資我區農、林、牧、副、漁、水利等項目,可以申請農業開發貸款,並視同我區企業享受有關優惠。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貧困地區興辦有助於帶動貧困人口脫貧致富的獨資、合資項目,可以按照有關政策,申請扶貧貸款。
區外投資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可申請使用銀行科技開發貸款,並可享受區內企業相關的優惠政策。
區外投資者在我區獨資或聯合興辦鄉鎮企業,可享受自治區鄉鎮企業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區外投資者來我區獨資或聯合興辦福利企業,可享受自治區社會福利企業各項優惠扶持政策。
第十五條、區外投資者興辦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前景良好的成長型企業,由自治區按區內企業標准,推薦上市融資。
第十六條、在邊境城市投資注冊並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和邊境貿易權的區外投資企業,在注冊地從事進出口貿易,辦理有關結匯、售匯以及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等方面,享受區內同類企業的同等待遇。
第十七條、區外投資者,凡在我區一次性購買50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含500平方米),減半徵收購房交易手續費(服務費、登記費)和房產交易稅。
第十八條、區外投資者,一次性投資50萬元以上的,可在投資所在地申辦二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投資100萬元以上的,可申辦四個城鎮居民常住戶口;一次性投資300萬元以上的,可為其法人代表、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配偶、子女申辦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免徵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縣鄉和貧困地區還可放寬)。從區外招收的技術骨幹,免收暫住費。
第十九條、區外投資者從海外和外省市區引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可按有關規定申辦烏魯木齊市和各地州市城鎮常住戶口,免徵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增容費。
第二十條、所有區外投資企業(包括個體和私營企業)以及他們的員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除本政策規定的,均與我區企業同等對待。
區外投資企業的外省市區職工子女,需在中小學就學的,到所在地的教育部門辦理就學手續,按當地企業職工收費標准收取費用。
區外投資企業攜帶已在區外注冊登記的車輛,按規定優先辦理代檢手續。在新疆購買的車輛允許在新疆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車輛年檢與區內企業車輛同等對待。
第二十一條、凡在我區引進資金、高新技術的個人和中介組織,由受益單位按所引進資金額或新增利稅總額的1-3%給予一次性獎勵。
區外各類管理人員到我區各類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為企業扭虧增盈成績顯著的,可按新增效益的3-5%給予獎勵。 第三章投資保障 第二十二條、區外投資者自主確定投資項目、合作夥伴和合作形式。投資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鼓勵的項目,計委對其審批管理的事項,文件資料齊全的,7個工作日內審查、批復。投資國家及自治區限制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在文件資料齊全的情況下,30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和報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文件資料齊全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辦完注冊登記手續。規劃、城建、糧食、公安、稅務等各有關部門受理區外投資企業申請辦理的文件資料齊全的事項,屬於審批許可權內的,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批復;需要逐級報批的,由該部門實行全程服務,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批復。 第二十三條、嚴禁以任何名義向區外投資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收費單位向企業收費,必須出示國務院及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有關文件及物價部門發放的收費許可證,逐項填寫《企業交費登記卡》,否則,企業有權拒交。
第二十四條、所有執法部門無正當理由和法定手續,不得隨意到區外投資企業進行檢查,不得借執法檢查干擾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如確需進行執法檢查,須經上一級執法部門批准,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級紀檢監察部門、物價部門定期進行檢查,嚴厲查處針對區外投資企業的違法違紀問題。非法干預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賠償;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經協辦及各級經協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自治區及各級政府對內開放、引進內資、促進國內經濟技術合作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各地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邊境經濟技術合作區、各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政策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原有的政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商引資若干政策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規定》所稱區外投資者,是指出資參與自治區開發建設的在外省、區、市注冊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戶籍所在地在外省區市的個人。
《規定》所稱區外投資企業,是指區外投資者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出資新辦或聯辦的企業,或者區外投資者在新疆租賃、承包的企業。 第三條《規定》適用范圍是:
(一)區外投資者在新疆注冊登記的新辦企業(公司)或收購兼並的企業(公司)。
(二)區外投資者出資額達到注冊資本25%以上、經營期在十年以上、通過合資合作、參股控股等形式在新疆投資新辦的企業。
(三)區外投資者在新疆出資承包或租賃我區企業,承包或租賃期限在五年以上的。
符合以上規定的區外投資企業,其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及自治區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 第四條區外投資者可以用貨幣投資,也可以用機器設備等有形資產或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投資。採用貨幣以外的其他資產投資的,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對該資產進行評估和確認。 第五條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應按以下程序辦理享受優惠政策事項:
(一)凡已具備生產或經營條件的區外投資企業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門提交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和有關文件。
(二)區外投資企業按規定將全部文件提交齊全後,由具有審核辦理權的主管部門七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發放。
(三)區外投資企業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後,據此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優惠政策事項。各有關部門依據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和有關材料,對區外投資企業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按管理許可權批准或報批。
區外投資企業接到不予發放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通知後不服的,可以向原辦理機關提出復核或向上一級機關提出復議。復核或復議受理部門應在30日內辦復。 第六條自治區協作辦和各級協作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是審核辦理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主管部門。
區外投資者在新疆投資新辦企業或承包、租賃企業,出資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企業所在地的縣(區、市)協作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辦理,報所在地州市協作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出資額在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由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協作辦(或政府指定的部門)審核辦理,報自治區協作辦備案;出資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由自治區協作辦審核辦理。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和自治區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及邊境經濟合作區,負責審核辦理轄區范圍內的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事項,報自治區協作辦備案。 第七條申請辦理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應當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負責人簽署的《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申請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證明書。
(三)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建議書,企業章程。
(四)組建區外投資企業所簽訂的合同書或協議書。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證明區外投資者實際出資的有關文件。
(六)區外投資者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 第八條區外投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撤銷或收回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
(一)隱瞞真相、弄虛作假取得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
(二)在年度檢查復核中認定為不符合區外投資企業條件的。
被撤銷或收回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的,停止執行《規定》和本細則的各項優惠政策,對已享受優惠政策減免的稅、費應予補繳,並承擔相應的處罰。 第九條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四條有關減、免稅優惠規定的,可向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規定的減免稅管理許可權批准或者報批後執行。
生產性區外投資企業追加投資或用分得的利潤再投資形成新的生產能力,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其追加投資或再投資部分新增的企業所得稅5年,期滿後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經批准後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必須用於企業的生產經營。
《規定》第四條所稱在一定期限內,暫定為2001年——2010年。
《規定》第四條所稱「自生產經營之日起」、「自經營之日起」,是指生產性企業自實際開工投產之日起和非生產性企業自實際開業之日起(非企業工商注冊登記之日)。 第十條《規定》下發前已在我區投資的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二條和本細則第三條的,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一)生產性區外投資企業,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興建的我區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高新技術項目,可在原已享受政策優惠的基礎上,從2001年1月起再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期滿後在《規定》執行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第五條,區外投資者在我區投資新辦企業,申請的注冊資本達不到最低法定注冊資本金要求的,注冊資本金可實行三年內分期到位。申請的注冊資本在法定注冊資本金最低限額之上的,首期出資額不得少於申報注冊資本的10%。
前款所稱首期出資額是指區外投資企業登記注冊時的實際出資額。注冊資本金三年分期到位,是指從注冊之日起,未到位注冊資金12個月內達到注冊資本金法定最低限額的50%,其餘部分應在後24個月內全部到位。 第十二條《規定》第四條第三款所稱的高新技術項目是指經過國家或自治區科技主管部門認定的項目。區外投資企業符合《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須持技術轉讓的書面合同,到自治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下設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進行認定登記,由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將有關材料按季度統一報自治區地稅局審批。
《規定》第六條第二款,區外投資者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需經國家或省級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和法定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作價金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20%的,經自治區科技行政部門認定後,入股比例可放寬到45%。
科技人員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注冊時應到位不低於10%的注冊資本金,缺口部分可按每年20%的比例,五年內到位。 第十三條區外投資企業投資符合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的先進技術設備,除國家規定不予免稅的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規定》第七條第二款所稱享受邊貿商品進口關稅優惠政策,主要是指比照邊境貿易政策享受減半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並可自行銷售進口商品。
《規定》第七條第三款所稱享受有關優惠政策,主要是指享受加工貿易有關優惠政策,即除國家規定必須申請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外,可免領進口許可證,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符合《規定》第七條和以上條款的,區外投資企業可在烏魯木齊海關申請辦理享受進口稅收優惠待遇,經審核批准後執行。 第十四條符合《規定》第八條的區外投資企業,可向所在地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外經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審核批准或報批後,享受邊境小額貿易權或進出口貿易權。 第十五條《規定》第九條,區外投資者依法開辦礦山企業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申請暫緩徵收資源稅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出具礦山企業合法采礦證明後,可憑證明及有關文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暫緩徵收資源稅五年。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減征,由區外投資企業提出申請,由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第十六條區外投資者來我區開發國有「四荒」(荒山、荒地、荒灘、荒坡)進行種樹種草等生態建設的,實行誰種樹種草、誰經營、誰擁有土地使用權和林草所有權的政策。開發國有「四荒」的區外投資者,應按依法批準的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在進行可行性研究後,確定開發方案,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開發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批准。經批準的,區外投資者依法取得土地開發許可證,項目完工後,申請土地開發驗收,憑土地開發驗收手續辦理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區外投資者可憑土地開發許可證和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等手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免徵地方稅費和減免土地使用費,憑土地使用證和區外投資企業享受優惠政策證書等手續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
❼ 2016最新新疆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2016最新新疆稅收優惠政策:
一、股權投資類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西部大開發政策的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執行15%的所得稅率的同時,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不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適用20%的個稅政策,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法律依據:西部大開發政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 暫行辦法》(新政辦發〔2010〕187號)
二、出口生產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1年至2020年,對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含50%,下同),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超過70%(含70%,下同)的出口生產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但累計享受不超過5年。
一、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二、免徵自用房產稅
三、免徵自用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在自治區困難地區新辦的、屬於自治區鼓勵類發展產業目錄范圍的出口生產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同時,對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的出口生產企業,在減半徵收期間免徵地方分享部分。
五、對屬於國家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出口生產企業,對新辦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50%、現有企業出口額占銷售總額的比例超過70%的出口生產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的基礎上,免徵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促進我區出口生產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的通知》(新政發〔2011〕117號)
三、中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2010年至2020年,對在新疆困難地區、國家級園區新辦的鼓勵類中小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對在受援地區新辦的鼓勵類中小企業,享受自治區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兩免三減半」優惠。對南疆三地州新辦的鼓勵類中小企業,再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五年減半徵收的優惠政策。
二、中小企業投資國家鼓勵類項目,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所需的進口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免徵進口關稅。
三、實行大學生就業優惠政策,對自主創業或在小企業就業的新疆籍大、中專畢業生,比照執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政策。四是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再擔保公司、股權託管中心及中小型創業投資公司、股權投資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公司享受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自治區財政廳關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10〕92號)
四、區外(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區外投資企業在我區進行技術轉讓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對其技術轉讓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投資退耕還生態林、草,保護生態環境的,其產出的農業特產品收入,在二十年內免徵農業特產稅。
投資興辦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內資企業,龍頭企業加工、銷售國家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稅率按13%計征,超過部分由財政予以補貼;銷售自產農產品,在自治區境內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初級加工品,免徵增值稅。興辦畜牧業項目的,從受益年度起五年內免徵牧業稅和草原使用費。從事農業生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免徵農業稅五年。
舉辦產品出口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規定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產品出口產值達到當年產品產值5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按10%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於生態環境建設、科技教育和旅遊的企業,在十年內免徵城市房地產稅。
外商投資企業自有自用房產,自生產、經營之月起,免徵城市房地產稅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徵收城市房地產稅。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自建成投產之月起,在開發經營期前五年,暫緩徵收土地增值稅。
外商投資重點鼓勵產業中的項目,其實際出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從生產經營之日起,五年內可享受不超過該企業上繳增值稅10%的財政補貼。
外商投資企業自領到工商營業執照之月起,免徵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十年。
法律依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02]29號)
五、道路建設用地的稅收優惠政策
除對區內公路國道、省道免徵耕地佔用稅外,對符合等級要求的道路建設用地,均可免徵耕地佔用稅。公路國道、省道和等級道路以外其他公路建設用地是否免徵耕地佔用稅,由有關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統一由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享受免徵耕地佔用稅的建設用地具體范圍限於公路線路、公路線路兩側邊溝所佔用的耕地,公路沿線的堆貨場、養路道班、檢查站、工程隊、洗車場等所佔用的耕地不在免稅之列。
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方針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壯大,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者合夥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管理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業的機構。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注冊的境內外股東或者合夥人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地應當為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 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針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成長性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注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型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並在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 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夥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貨幣資產託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或其擬任者)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並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注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文件齊全的,應於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夥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變更託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託經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申購新股,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收益,依法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股權類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我區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未能納入該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業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因提供投融資管理或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而繳納營業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五)各開發區可以制定其他辦法,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人員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方式由各開發區與相關企業和個人協議約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股東、合夥人的獎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執行。每年初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收集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資料並形成獎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後,各開發區向有關企業及股東、合夥人撥付獎勵資金,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由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落戶、運營、投資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事項包括:
(一)受託辦理企業注冊、申請備案、稅務、政府獎勵等手續,以及為企業日常營運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的信息,定期推介,優先向在自治區注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推薦。
(三)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信息,提供網上服務平台。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委託,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支持在自治區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項目對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條 為培育更多成長性企業,吸引更多直接投資,自2010年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性企業。對重點企業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促進金融服務創新等。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中西亞國家項目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並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依法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今後出台有關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適用的,按照從優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