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干政府建築工程墊資合法嗎
干政府建築工程墊資不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712號國務院令《政府投資條例》規定,要專求施屬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院關於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糾紛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標准高於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1)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不合理的墊資表現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4、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5、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⑵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⑶ 政府epc總承包需要墊資嗎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12-24
⑷ 簡述工程項目總承包管理辦法有哪些變化。
1工程總承包管理包括項目部的項目管理活動和工程總承包企業職能部門參與的項目管理活動。
2工程總承包管理的范圍由合同約定。根據合同變更程序提出並經批準的變更范圍,也應列入項目管理的范圍。
3工程總承包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啟動,任命項目經理,組建項目部,編制項目計劃;實施設計管理,采購管理,施工管理,試運行管理;進行項目范圍管理,進度管理,費用管理,質量管理,安全、職業健康和環境保護管理,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管理,溝通與信息管理,材料管理,資金管理,合同管理,現場管理,項目收尾等。
4當業主聘請項目管理機構時,項目部應接受並配合項目管理機構的工作。
⑸ 政府投資與私人投資區別
一、投資主體和投資能力不同:
非政府部門的私人投資,以企業或個人為主體,依靠自身的積累和社會籌資進行投資。而政府部門是公共投資的主體,各級政府不僅具有強有力的、無償性的稅收等收入手段,而且還具有良好的國家信譽,具有廣泛而雄厚的資金來源,並能集中性地迅速加以使用,可以進行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技術要求高的大型建設項目;
(5)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一、近日,國務院頒布了《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712號),決定於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是我國關於政府投資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也是投資建設領域的基本法規制度,標志著全面規范政府投資管理邁出了具有重要意義的一步。
二、政府投資作用的發揮,必須落實到每一個項目、每一筆資金的效益上。政府投資主要投向關乎國計民生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民生領域,一般投資規模大、協作因素多、建設條件復雜,既需要嚴格按規律、程序辦事,又必須完善管理、落實責任。
⑹ 政府投資條例適用於2019年7月1日前簽訂合同的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過這個政府投資條例是在2019年7月1日正式生效的。那麼這個調理應該是不適用於在2019年7月1日以前簽訂的相關合同的。只是適用以前的相關法律法規。
⑺ 北京有什麼比較知名的政信金融項目嗎
我國許多比較大的交通項目都是有政信金融支持的,比如北京地鐵的4號線。建成以後大大緩解了北京的城市交通,所以也算是一個比較重大的民生工程。而政信金融都是有政 府發起的,能夠對老百姓的生活有改善的項目
⑻ EPC項目全額墊資合法嗎
EPC是交鑰匙工程(設計+采購+施工+調試) BOT是承包商與政府簽訂合同。是合法的。
由承包商墊資完成項目,然後在合同規定年限內收取項目收益,到期後將項目無償交給政府.
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 EP:設計、采購承包(EP—Engineering、Procurement ),是指承包商對工程的設計和采購進行承包,施工則由其他承包商負責.。
PC:采購-施工總承包(P-C). EP+CM:設計-采購-施工管理總承包(EP-CM)。
自營模式(鋼筋、混凝土是自己的,模板和勞動力分包) 擴大分包模式(勞動力、材料全部分包。
(8)2019年政府投資條例擴展閱讀:
在項目實施階段,總承包單位應派駐有經驗的造價工程師到施工現場進行費用控制,根據初步設計概算對各專業進行分解,制訂各部分控制目標。
施工圖設計與初步設計在一些材料設備的選用上可能還有些出入,造價工程師都應該及早發現解決。通過設計修改把造價控制在概算范圍內。具體措施包括:
1、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施工單位
項目招標投標制度是總承包單位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通過招標投標可以提高項目的經濟效益,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縮短建設投資的回報周期,總承包單位可以充分利用招標投標這一有效手段進行工程造價控制。
2、通過有效的合同管理控製造價
施工合同是施工階段造價控制的依據。採用合同評審制度,可使總承包單位各個部門明確責任簽訂嚴密的施工承包合同,可合理地將總承包風險轉移,同時在施工中加強合同管理,才能保證合同造價的合理性、合法性,減少履行合同中甲、乙雙方的糾紛。
⑼ 政府應採取哪些措施防範爛尾樓的形成
與四川省採取了同樣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廳聯合省人社廳和銀保監會湖南監管局兩部門發布的《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開展建設工程保證保險試點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試點發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
這也與各地政府運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範「爛尾樓」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與市場、政治運作與社會運行的內在邏輯,把握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治理邊界。
防範「爛尾樓」問題發生,建立長效機制並實施常態化管理才是長遠之計。政府作為宏觀調控的主體,用其「無形的手」在預防和復活爛尾樓方面可發揮重要作用;市場作為資源配置的基礎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應充分發揮信貸和保險的力量,為工程建設提供資金支持、轉移爛尾風險。
⑽ 關於2019年26號文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的通知的解讀
國務院關於加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資本金管理的通知
國發〔2019〕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下簡稱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資本金比例,是促進有效投資、防範風險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優化投資供給結構的重要手段。為更好發揮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區別對待,促進有效投資和風險防範緊密結合、協同推進,現就加強投資項目資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
(一)明確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適用范圍和性質。該制度適用於我國境內的企業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投資項目資本金作為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來說必須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債務和利息;投資者可按其出資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黨中央、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分類實施投資項目資本金核算管理。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其所有者權益可以全部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對未設立獨立法人的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設立專門賬戶,規范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會計制度對撥入的資金和投資項目的資產、負債進行獨立核算,並據此核定投資項目資本金的額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資項目性質,規范確定資本金比例。適用資本金制度的投資項目,屬於政府投資項目的,有關部門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要對投資項目資本金籌措方式和有關資金來源證明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審查,並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籌措方式予以確認;屬於企業投資項目的,提供融資服務的有關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投資項目資本金來源、比例、到位情況的審查監督。
二、適當調整基礎設施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四)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由25%調整為20%。
(五)機場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維持25%不變,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維持20%不變。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費公路)、鐵路、城建、物流、生態環保、社會民生等領域的補短板基礎設施項目,在投資回報機制明確、收益可靠、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適當降低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但下調不得超過5個百分點。實行審批制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明確項目單位按此規定合理確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實行核准或備案制的項目,項目單位與金融機構可以按此規定自主調整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有關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鼓勵依法依規籌措重大投資項目資本金
(七)對基礎設施領域和國家鼓勵發展的行業,鼓勵項目法人和項目投資方通過發行權益型、股權類金融工具,多渠道規范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
(八)通過發行金融工具等方式籌措的各類資金,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以認定為投資項目資本金,但不得超過資本金總額的50%。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投資項目資本金:
1. 存在本息回購承諾、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條件;
2. 當期債務性資金償還前,可以分紅或取得收益;
3. 在清算時受償順序優先於其他債務性資金。
(九)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統籌使用本級預算資金、上級補助資金等各類財政資金籌集項目資本金,可按有關規定將政府專項債券作為符合條件的重大項目資本金。
四、嚴格規范管理,加強風險防範
(十)項目借貸資金和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股東借款、「名股實債」等資金,不得作為投資項目資本金。籌措投資項目資本金,不得違規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違反國家關於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相關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
(十一)金融機構在認定投資項目資本金時,應嚴格區分投資項目與項目投資方,依據不同的資金來源與投資項目的權責關系判定其權益或債務屬性,對資本金的真實性、合規性和投資收益、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並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貸款數量和比例。項目單位應當配合金融機構開展投資項目資本金審查工作,提供有關資本金真實性和資金來源的證明材料,並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十二)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凡尚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准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均按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尚未開工、金融機構尚未發放貸款的投資項目,可以按本通知調整資金籌措方案,並重新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已與金融機構簽訂相關貸款合同的投資項目,可按照原合同執行。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