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有區別嗎
一、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的最少人數上有區別:
1、集資,顧名思義是通過「集」獲得資金,意味著至少向兩個人以上獲得融資。
2、融資,泛指通過一個以上主體獲得融資;
(二)非法集資和非法融資共同點:
1、無論集資或者融資都是通過外界獲得資金;
2、兩者皆屬於非法;
(三)行為上的區別:
1、非法集資一般泛指超過法定融資對象人數上限獲得社會資金的行為;比如有限責任公司最高股東上限為50人,但該公司通過股權融資的方式接受超過50人的投資,即可定性為非法集資。
2、非法融資主要體現在「非法」上,一般泛指通過不法手段獲得融資,比如通過證件和相關證明造假騙取銀行貸款,這類行為即屬於非法融資的一種。
二、非法融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5、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三、非法集資的特點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
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⑵ 北京阿凡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北京阿凡提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成立於1999年03月2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顧問,圖文設計製作,勞務服務,旅遊信息咨詢不含中介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范軍
成立時間:1999-03-22
注冊資本:1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1012027498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後拐棒胡同甲2號
⑶ 融資是合法還是非法
如何區分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呢?從《解釋》的角度上說,非法集資主要具有四個顯著的特徵:
第一、非法性。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區別於從前的「未經有關機關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資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社會性。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要求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方面,由於對國家經濟、金融、政治的影響更為重大,因此監管更嚴格,不僅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構成犯罪,同時,向特定對象發行累計超過200人的也構成犯罪。
第三、公開性。公開性是與社會性相輔相成的。應當強調的是這里所指的「公開性」是相對的,對於面向不特定的對象具有公開性,而不是指面向所有的社會公眾。
第四、利誘性。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所規定,其在行為方式上具有誘惑受害人的特點,許諾回報、理財、投資等等。
掌握了這四個特徵基本上就可以區分非法集資和合法融資。此外,考慮到現行金融體制、經濟發展以及社會穩定等因素,同時為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解釋》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⑷ 啥情況屬於非法融資
非法融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五和非法集資一樣,集資方式變換多樣,多種犯罪行為相互交織。
⑸ 營口阿凡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營口阿凡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05月26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咨詢,經濟與商務咨詢服務,國內貿易,家政服務,智能家居經銷,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房屋銷售代理,汽車銷售與汽車租賃服務等。
法定代表人:李強
成立時間:2014-05-26
注冊資本:2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800004220346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遼寧省營口市營口市鮁魚圈區紅海08-世際家園9#樓15#門市
⑹ 什麼叫融資什麼叫非法融資非法融資所觸犯的法律又是什麼
融資,就是借錢;可以通過保證金的方式交易。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
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
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6)阿凡提投資是不是非法融資擴展閱讀;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也對此予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