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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暫行條例意見稿

發布時間:2022-08-05 00:59:24

❶ 我國現在關於非公募基金有哪些法律法規

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體募集的資金。與之對應的公募基金(Public Fund)是向社會大眾公開募集的資金。 私募基金募集是相對於公募募集而言,是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募集和私募基金募集。去年底,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首次將私募基金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今年2月,證監會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也起草了相關管理人登記、產品備案規則。私募基金「合法化」之路再邁一大步。據了解,《暫行辦法》修改完善後擬與新基金法同步於今年6月1日起實施。

❷ 投資管理公司可以對企業進債權投資嗎

摘要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股權投資企業備案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三)項規定,「要嚴格按照2864號文及其備案指引文件的有關要求,規范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機構的投資運營。發現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參與發起或管理公募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金融衍生品、發放貨款等違規行為的,要通加其限期整改。未按規定整改的,要按上款要求列為「運作管理不合規股權投資企業、運作管理不合規受託管理機構」,並在相應國家或省級備案管理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但並未在國家發改委網站上找到發改委公告其處罰股權投資企業違規發放貨款(包括委託貨款、提供股東借款、債轉股投資等)的案例。

❸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什麼時間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略),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並請在信封上註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不過現在已經過期了吧

❹ 排排網名片: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資於非標債權

私募抄基金不能投資非襲標。2017年8月30日公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條例適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基金財產只能投資於證券及其衍生品種、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❺ 《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給管理人登記帶來哪些新

一、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

01

眾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內的立法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處於「法律」地位,是私募領域內的最高層級的法規。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層級上則屬於行政法規,效力等級僅次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此前法務部曾發文《私募基金監管法規體系全景掃描丨專題研究》,對私募基金設立、運營等涉及的法規體系進行掃描;還曾發文《私募基金逐步構建「7+2」自律體系丨專題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構建的是「7+2」自律體系。

隨著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私募行業的「一法、一規、三規章、七辦法、兩指引」的監管體系將搭建完畢。具體是指: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規】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規章】

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105]號)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07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16]13號)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

【七辦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計劃修訂)

2、《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7月24日,計劃修訂)

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7、《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兩指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趨嚴」

02

徵求意見稿在第二章設專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規范。雖然具體條文僅有八條,但通讀下來,我們的感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日趨嚴格,對登記為管理人的機構要求更加規范嚴格。

1、明確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這一規定明確的將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實上,這一規定沿襲了中基協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軟硬體」條件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為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重點審核申請機構的「人、財、物以及相關制度」能否滿足私募機構日常業務所需。徵求意見稿此次則對私募機構提出了「軟、硬體」方面的基本要求:「硬體」條件包括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1)營業場所;(2)從業人員;(3)安全防範設施;(4)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軟體」條件則包括(1)風控合規制度;(2)內部稽核監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正式開展業務前履行登記手續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前向基金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登記手續。」同時,第十二條明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

需要提醒關注的是,除現行要求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強調要求提供「資本證明文件」,並要求將「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或者合夥人名單」作為單獨文件提交。根據經驗,中基協認可的「資本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對賬單、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如果能夠反映出資情況的,只要提供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書面文件,也能為中基協所接受。

4、明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東的負面情形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了「犯罪、行政處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負面情形。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判斷,今後可能需要申請機構及其股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判斷,則仍將依靠申請機構自身出具的《承諾書》。對於凈資產及負債比的判斷,則須藉助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斷,則須查驗相關裁判文書,並由申請機構及股東出具相應《承諾書》。同時,我們認為,對於申請機構或是作為單位的股東方,需要查驗其財務報表,特別是各項應付款情況,結合具體材料對是否屬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出判斷。

5、規范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對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作出了明確。大多內容源於《公司法》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要求,但高於《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違法行為被開除」和「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特殊人員限制。

今後對申請機構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職資格審查事項增加。該等人員,除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還須結合其履歷進行必要的調查。

6、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銷登記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具備「軟硬體」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3)因產品原因:包括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不變

03

根據目前的規定及操作實踐,通常在《法律意見書》正式提交後1-2周內會有一次意見反饋。而每次反饋意見後,申請機構重新補提法律意見書後,審核日期須重新計算。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意見反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中的「不可測因素」。

本次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基金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結登記手續。」

於是乎有人將之解讀為審核周期將「大幅縮短」。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規定中的「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僅針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而非協會對申報內容的實質審核。事實上,此處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在實踐操作中已無實際意義,因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均通過資產管理綜合報送平台電子報送,如果出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則根本無法通過系統提交。至於受理登記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中基協仍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仍可能提出「反饋意見」。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並不會因為條例的實施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無法改變目前實務中協會多次反饋、登記周期過長的現狀。這一狀況的改善,只能寄希望於中基協操作口徑的變化或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修訂。

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私募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三條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發行監管制度,切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嚴厲打擊以私募基金為名的各類非法集資活動。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第六條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本辦法、中國證監會其他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第二章登記備案第七條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三)主要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

(四)高級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齊備後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註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夥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採取委託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託管理協議。委託託管機構託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託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後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第三章合格投資者第十一條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❼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起草說明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一、 起草背景
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納入了調整范圍,該法第10章對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管理人登記、基金託管、募集方式、基金合同、基金備案、信息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轉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條件等作了原則規定。該法第32條還規定:「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進行規范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章的原則制定。」根據法律的授權以及當前資產管理行業的格局,我會應當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監管,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細化相關制度安排,具體落實法律規定。為此,我會起草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稱《暫行辦法》),以規范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
二、指導思想
考慮到私募基金運作形式靈活、投資者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及風險承受能力,且不面向公眾發行,外部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對其進行監管應當明顯區別於對公募基金的監管。因此,《暫行辦法》始終貫穿了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管理的作用、實施適度行政監管的指導思想,主要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條件、合格投資者標准、基金宣傳推介、基金備案、從業人員管理等法律明確要求的事項進行了規定和細化。此外,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防範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嚴禁侵佔、挪用基金財產、欺詐客戶以及「老鼠倉」行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底線作了規定。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不設准入門檻,由基金管理人根據自身情況、基金合同約定自主安排。目前階段,立法的目的是將大部分現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納入監管,明確其法律地位,掌握其基本情況,同時以不改變現有私募基金行業運營現狀、不增加其監管成本為原則,主要通過行業自律以及事後檢查、處罰等手段進行監管。

❽ 私募基金其他類備案為什麼這么火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出台以後,將 其他類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財產可以投資的對象做出了限縮規定,把投資債權的私募基金推向了風口浪尖。截至去年年底,其他類私募的投資基金管理人為446家,管理基金規模為4353億元。到了今年8月底,其他類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數量增加至 759 家,管理基金規模達到 1.60 萬億元。無論是管理人數量還是規模均實現了跨越式增長,尤其是管理規模,今年以來大增了2.67倍,而目前證券類私募管理規模僅為2.25萬億,業內人士預計按此趨勢發展, 其他類私募規模將很快超越證券私募規模。
2、其他類私募基金增長迅速主要有兩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由於今年4月份中基協要求已登記的多類業務類型、兼營多類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規則進行整改,只能選擇一類作為展業范圍,確認自身機構的類型。由於其他類私募牌照獲取難度逐漸加大,所以約有200多家私募選擇其他類私募作為唯一的業務類型。這也就造成了今年5月底,其他類私募管理規模從4月底的6294億瞬間增加至1.22萬億。
另一方面,今年以來金融去杠桿導致通道業務受限,而市場對於非標資產需求依然旺盛,尤其是權益類資產需求較之前有所擴大,所以一些銀行委外資金和信託計劃就通過其他類私募基金,發行相關產品,配置包括高等級信用債等在內的債權類資產。而由此一來,市場上的私募基金規模急劇擴容。中基協的相關備案系統顯示, 其他類私募基金的投資領域包括「非標債權」。依據銀監會8號文,非標准化債權資產是指未在銀行間市場及證券交易所市場交易的債權性資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貸資產、信託貸款、委託債權、承兌匯票、信用證、應收賬款、各類受(收)益權、帶回購條款的股權性融資等。能夠投資非標債權,是其他類私募基金區別於另外兩種類型私募的最大特點,這也是為什麼今年以來其他類私募基金活躍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其他私募發行的基金產品收益率大概在8%-9%左右。
3、成功備案私募來頭不小
雖然其他類私募基金市場活躍,規模顯著增加,但其他類私募備案的審核門檻也在逐步提高。截至9月底,實際上今年新增的其他類私募基金的數量一共才74家。2016年其他類私募備案115家,2015年備案家數為412家。
據中基協數據顯示,8月份和9月份一共新增了13家其他類私募管理人備案,而這些私募的股東背景都來頭不小。
8月份,一共有4家其他類私募管理人備案,分別是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東家鉑睿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嘉興灃浚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寧波暢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的股東背景自不必說;上海東家鉑睿資產其背後是京東金融控股;嘉興灃浚的股東背景中,主要由長城人壽、農銀人壽、吉祥人壽等一堆險資構成,只有寧波暢捷是自然人股東。
9月份,一共有9家其他類私募管理人備案。上海謹睿、賀天(上海)資產、國融鼎輝、馬鋼(杭州)投資、鄭州航空港雲港基金、浙江披祥、深圳光大等7家均是國資背景。
隨著其他類私募基金備案門檻的收緊 , 一方面要求注冊機構的股東要有強大的股東背景,一般國資背景最常見,或者實力雄厚的大企業,才有可能拿下牌照;另一方面,市場稀缺性也導致其他私募基金牌照的市場價格水漲船高。

❾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何時正式發布

為進一步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將國務院法制辦、證監會起草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9月30日前,是9月份還在徵求意見稿,估計還沒有那麼快的

❿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是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范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由中國證監會於2016年7月14日發布,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監管,規范市場行為,強化風險管控,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是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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