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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22-09-14 01:48:03

⑴ 商務部關於涉及外商投資企業股權出資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出資行為,提高投資便利化水平,促進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律、《公司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境內外投資者(以下統稱股權出資人)以其持有的中國境內企業(以下統稱股權企業)的股權作為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的行為適用本規定,包括:

(一)以新設公司形式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增資使非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

(三)增資使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發生變更。

以上所稱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

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設立及變更外商投資企業,除按照有關外商投資審批管理規定由商務部批準的之外,其餘由被投資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負責批准。第四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晰、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該企業應依法批准設立,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

屬於以下情形的,股權不得用於出資:

(一)股權企業的注冊資本未繳足;

(二)股權已被設立質權;

(三)股權已被依法凍結;

(四)股權企業章程(合同)約定不得轉讓的股權;

(五)未按規定參加或未通過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六)房地產企業、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商投資創業(股權)投資企業的股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轉讓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第五條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和股權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持股企業應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其他外商投資相關規定;不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在申報股權出資之前剝離相關資產、業務或轉讓股權。境內外投資者不得以股權出資方式規避外商投資管理。第六條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境內評估機構評估。第七條股權出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其他投資者可在股權評估的基礎上協商確定股權作價金額、股權出資金額。

股權作價金額是指以上各方在股權評估基礎上共同認定的用於出資股權的交易作價,股權出資金額是指股權作價金額中計入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部分,股權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股權評估值。

對於以股權作價認購被投資企業增資的,股權作價金額計入並購交易額。第八條被投資企業全體股東的股權出資金額和以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其注冊資本的70%。第九條被投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投資總額應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按照股權出資後被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進行確定。第十條投資者以股權出資,應由投資者或被投資企業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文件:

(一)股權出資申請及股權出資協議;

(二)股權出資人合法持有用作出資股權的證明;

(三)股權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及復印件,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相關證明;

(五)評估機構的股權評估報告;

(六)律師事務所及其委派的律師就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內容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依照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應當報送的其他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或變更的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企業股東轉讓股權須報經批準的,需提交相關批准文件;

(九)審批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條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依法決定批准或不予批准。予以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或換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在備注欄加註「股權出資未繳付」)。

股權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且與被投資企業分由不同審批機關批準的,被投資企業的審批機關應徵求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意見,股權企業所在地省級審批機關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後20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

⑵ 國內公司投資國內公司,國內公司再投資是否受到限制

法律分析: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該規定目前仍然有效,因此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境內再投資的投資額是有具體限制的。

法律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其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自身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增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⑶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

第1條 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2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第3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4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投資者資格和產業政策的要求。
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第5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本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照現行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登記程序進行審批、登記。審批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登記管理機關在頒發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的字樣。第6條 本規定中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或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外經貿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外經貿部審批,外經貿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第7條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繼承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自作出出售資產決議之日起10日內,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債權人自接到該通知書或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日內,有權要求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提供相應的擔保。第8條 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根據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
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第9條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投資者應在擬變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方式約定繳付期限。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作為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票或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須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

⑷ 外商獨資企業再投資,再投資的企業是內資性質,還是外資性質麻煩回答一下,謝謝!

跟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營業范圍以及外資比例是劃分再投資企業內外資性質的基本標准。
1、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經營范圍如果是屬於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無需辦理審批手續,可以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的第八條,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需要在企業類別欄目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的字樣。該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亦有類同規定。因此,該企業並不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不屬於外資企業。
2、根據該法規第九條、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設立的公司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規定的程序向省級審批機關辦理審批手續,然後再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其中,根據該法規第十八條的規定,被投資公司(筆者認為也應當包括再投資設立的公司)注冊資本中外資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的,審批機關向申請人下發批准文件,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因此,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該企業具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屬於外資企業。
3、結論:再投資設[微軟用戶1] 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是屬於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的,則該企業為內資公司;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的經營范圍涉及限制類領域的,若外資比例達不到25%的,則為內資企業;若外資比例達到25%的,則為外資企業。
另外,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再投資,再投資企業也屬於外資企業。
4、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利用稅後利潤再投資,則再投資設立的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可以享受退稅的優惠政策。再投資的企業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可以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如果是外國投資者利用從所投資的企業所分得的稅後利潤再投資,涉及到退稅,則可能需要提供外匯性質的認定;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是用分配紅利之前的稅後利潤再投資的,為人民幣出資,對此出資不必作所謂的「外匯核准」的認定。
5、在下認為,可能存在理論與實務上的不同理解。理論上似乎只有有境外股東(出資人)的企業才稱之為外商投資企業,否則就是內資企業。但在實務中,有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之說、有按外商投資企業管理之說、有頒發批准證書之說、有批准證書加註之說、有營業執照加註之說等等,不一而足。是內資還是外資?可能界限不是很分明。正如馬建榮律師所舉,內資可以自由投資商業,而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商業仍需經過審批;如果舉極端一些的例子,某些領域禁止外商投資,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該領域一樣被禁止。

⑸ 外商投資企業再在中國設立的公司屬於什麼性質的企業

屬於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屬於中國企業,所以其再投資設立的公司屬於內資企業。不用再辦理批准證書、外匯登記證、財政登記證等。

⑹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否還有效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只是登記機關不再執行其中的第5、6條而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是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部門規章,需要修改、宣布廢止(失效)都要由制定的部門共同作出決定。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6年8月16日發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梳理執法依據結果的公告》,《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作為聯合規章依然有效。

根據2013年5月6日發布的商務部2013年第23號公告《公布商務部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及規范性文件目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依然有效。

(6)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擴展閱讀: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促進和規范外國投資者來華投資,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利用外資的水平,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就業、維護公平競爭和國家經濟安全,依據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

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第三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四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

⑺ 外資進入國內投資流程是什麼

法律分析: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
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二)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三)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一)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二)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三)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自主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
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
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法律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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