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期權交易的機制
主要變化有:
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
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
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
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
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
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辦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
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
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
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
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
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
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
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
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
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
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
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
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
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
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
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
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
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
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
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
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
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
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
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
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
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
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
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
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
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
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
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
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
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
希望採納
Ⅱ 證券交易機制的證券交易機制類型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託訂單並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後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在連續交易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問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因此,兩個投資者下達的買賣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條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時問定期成交。
這兩種交易機制有著不同的特點。定期交易的特點有: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連續交易的特點有: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從交易價格的決定特點劃分,有指令驅動和報價驅動。指令驅動是一種競價市場,也稱為「訂單驅動市場」。在競價市場中,證券交易價格是由市場上的買方訂單和賣方訂單共同驅動的。如果採用經紀商制度,投資者在競價市場中將自己的買賣指令報給自己的經紀商,然後經紀商持買賣訂單進入市場,市場交易中心以買賣雙向價格為基準進行撮合。報價驅動是一種連續交易商市場,或稱「做市商市場」。在這一市場中,證券交易的買價和賣價都由做市商給出,做市商將根據市場的買賣力量和自身情況進行證券的雙向報價。投資者之間並不直接成交,而是從做市商手中買進證券或向做市商賣出證券。做市商在其所報的價位上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或證券與投資者交易。做市商的收入來源是買賣證券的差價。
這兩種交易機制也有著不同的特點。指令驅動的特點有:第一,證券交易價格由買方和賣方的力量直接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對手是其他投資者。報價驅動的特點有:第一,證券成交價格的形成由做市商決定;第二,投資者買賣證券都以做市商為對手,與其他投資者不發生直接關系。
Ⅲ 證券投資的基本環節是什麼
1、開戶的委託
抄證券交易襲賬戶:證券賬戶相當於投資者的證劵存摺,通常是指證券登記機構為投資者設立的用於准確記載投資者所持有的證券種類、名稱、數量以及相應權益和變動情況。
資金賬戶:開設資金賬戶時,必須繳納一定數量的資金作為保證金,並與證券經紀商簽訂協議委託其代理證券交易並到證券交易結算機構辦理進行相應的證券與資金的登記、清算、交割。
委託:是指在現行的交易機構下,交易所並不直接面對投資者辦理交易,投資者必須通過交易所的會員(證券經紀商)辦理,投資者需要委託證券商代理交易,向證券商下達證券交易的指令。
2、價格確定與成交
交易機制:a.報價驅動交易機制,也就是做市商制度。b.指令驅動的競價交易機制。
做市商:通過提供買賣報價為金融產品製造市場的證券商。
做市商制度:就是以做市商報價形成交易價格驅動交易實現的證券交易形式。
交易機制可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3、清算與交割
證券清算:是指計算在證券交易日交易雙方應收應付金額的特定程序。
交割:是指這個程序中賣方向買方交付證券以及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過程。(11會計)
Ⅳ 證券投資的問題
如果你要的是答卷上高分答案,我這沒有;如果你要的是真正學識、能力上的答案,那我就這一句,你就在答卷上寫:我不跟你這些炒股不賺錢的人叨叨這些八股文。
也許你覺得我狂妄、瘋癲。可我現在的確是清醒、理智的給你打字解答你問題。
類比一下助你理解吧;股市贏利,相當大程度和情慾的追求相似。由於你們沒接觸過股票交易,但人卻處在青春期後,所以類比情慾、戀愛比較容易理解些;所你老師的那些問題完全可以類比成:(下面的命題是以你是男同學的角色提出的)
1交易策略的設計(2分) 選擇什麼樣的股票,什麼行業的股票?
1追求策略的設計(2分) 選擇什麼樣的女孩,什麼職業(專長)的女孩?
2,基本盈利模式的選取:比如激進型什麼的,就要滿倉購買,不能前後矛盾(2分)
2,基本追求模式的選取:比如激進型什麼的,就要全身心投入,不能三心二意(2分)
3,風險控制機制的確立 (2分)
3,遭到拒絕後措施的確立 (2分)
4,分析工具的選取,如MACD,威廉指標等 (8分)
4,甄別對象方法的選取,如穿戴氣質,個人愛好、模樣身材、家務常識等 (8分)
5,交易方案要程序化 (2分)
5,追求方案要程序化 (2分)(從這一點就看出出題人對股票操作的無知。當然,股票交易操作並非不能程序化,但彼程序和此程序在理解上有著本質的不同,等你能獨立操作了,你就知道區別在哪了,幾乎猶如追求不同的女孩子一樣,能程序化嗎?不能!一點套路都沒有嗎?又有。)
6,時機的選擇 (2分)
6,時機的選擇 (2分) (搞得滿專業、很高級啊!多少人都想做到成功選時交易; 知道股神巴菲特怎麼揶揄選時交易的人嗎?讓他先去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歷史再去出個經過大腦的題)
很明顯,紙上談兵的可怕和可笑是什麼!
你可以選擇他喜歡的他認同的,或者答卷式的答案給他;但請將我的這番話語記在心中。
這是個層次問題,是個境界問題;所以祝願你有一天也投資股市並能獨立操作贏利,那時你將認為我的話是實踐得來的,是生活式的!
Ⅳ 中國股票交易機制是什麼
股票交易機制是證券市場具體交易制度設計的基礎,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其設計依據就是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的不同機制。
從交易時間的連續特點劃分,有定期交易和連續交易。在定期交易中,成交的時點是不連續的。在某一段時間到達的投資者的委託訂單並不是馬上成交,而是要先存儲起來,然後在某一約定的時刻加以匹配。在連續交易中,並非意味著交易一定是連續的,而是指在營業時問里訂單匹配可以連續不斷地進行。
因此,兩個投資者下達的買賣指令,只要符合成交條件就可以立即成交,而不必再等待一段時問定期成交。
定期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批量指令可以提供價格的穩定性;
第二,指令執行和結算的成本相對比較低。
連續交易的特點有:
第一,市場為投資者提供了交易的即時性;
第二,交易過程中可以反映更多的市場價格信息。
(5)證券投資交易管理機制擴展閱讀:
特點:
1、流動性
證券的流動性是證券市場生存的條件。如果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或者說不能提供充分的流動性,證券市場的功能就要受到影響。
2、穩定性
證券市場的穩定性是指證券價格的波動程度。一般來說,穩定性好的市場,其價格波動性比較小,或者說其調節平衡的能力比較強。從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角度看,保持證券價格的相對穩定、防止證券價格大幅度波動是必要的。
3、有效性
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包含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證券市場的高效率;
二是證券市場的低成本。其中,高效率又包含兩方面內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交易機制
Ⅵ 什麼是證券投資與管理專業 謝謝
專業來特色:本專業注重強化源專業技能,使學生在掌握證券投資與管理理論知識的基礎上,具備獲取信息、分析信息、解讀政策的能力,能夠結合市場實際進行投資分析、資產管理和實際操作,具備較強的從事股票、基金、債券、期貨投資分析和運作能力,能夠處理各項證券投資與管理業務。
核心課程:《財務會計》、《金融基礎》、《投資學概論》、《證券市場基礎》、《期貨交易基礎》、《證券投資分析》、《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發行與承銷》、《公司理財實務》、《個人理財實務》、《保險原理與實務》。
就業方向:本專業畢業生可以到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託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公司等企事業單位從事財務會計、證券投資與管理、投資分析、投資顧問、經紀、證券交易、客戶管理、理財規劃等工作。
Ⅶ 中國證券市場與美國證券市場交易制度的區別
一、美國
1 、法系
在證券立法方面,一些國家將有關證券發行及交易等同的法令匯集而製成專門的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而另一些國家只是在本國的公司法中附帶說明,人們一般將世界各國證券法規體系分成三種:美國式,英國式,歐陸式三大法系。
美國屬於美式法系的主要代表。它歷史最為悠久,完善。由三個層次的眾多法律組成。美國式法系的顯著特點是對證券管理制定有專門的法律,在立法中更注重公開原則。美國各州會也有相當的自治權,這些組織的一些規章和條例也可視同立法實施。美國的證券立法,由於其自身歷史原因,對公開原則及立法層次更為重視,而民間自律也往往成為准立法。
2 、立法原則與監管體制特徵
如前所述,在美國證券立法中,自律管制在監管體制中一直占重要地位。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形成美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基本特徵,同時,美國又在立法過程中始終貫徹著一個基本原則:對競爭的絕對推崇。基於此,美國的證券立法始終力圖通過「信息公開」的間接管制來達到保護投資者和公正交易的目的。
但政府監管機構也曾經有過一段時期過分強調了對投資者的保護。而使他們的權利及組織不斷膨脹,以至逐漸威脅到了證券經營的穩定,進而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生存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監管機構又將重心轉移到效率上,使證券業在政府監管的引導下,依靠行業自律,回到「競爭原則」上來。這一原則,集中體現在70 年代後的一系列證券制度改革,其中將在下文中提到的1975 年傭金自由化改革是美國歷史上最為徹底的改革。
因此,市場競爭原則和行業自律與政府管制相結合的監管特徵貫穿半個多世紀來美國證券立法的整個歷史。
3 、券商管理
眾所周知,美國的券商不僅在本國有著強大的競爭力,而且在國際上也具有強烈的創新沖動,從而保持了全面的攻勢,他們的這種活力不是與生俱來的,是有著內在的制度上的原因。
60 年代後期,由於各種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眾多的風險投資基金的出現,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日益活躍,逐漸成為市場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於他們資金雄厚,交易量大,逐漸成為眾多券商爭奪的對象。伴隨著業務量的飛速增長,投資者對券商的要求也逐步提高。大券商在這一競爭中備受青睞,而中小券商也逐步走向聯合,一隻只航空母艦紛紛駛向大洋。另一方面,由於固定傭金制使得機構投資者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隨著大筆交易比率的上升,固定傭金日益成為阻礙市場的絆腳石。為此,1975 年傭金自由化改革最終出台。這一改革最終形成了現在美國券商格局。
(1) 券商紛紛推出金融創新。由於傭金自由化,使券商傳統的利潤之源迅速萎縮,加之行業內競爭的激化,券商只有通過開拓新業務,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從而開辟新的財富來源。由於傭金自由化的沖擊,券商紛紛收縮各自的業務,由綜合型轉向專業化。力圖在某一領域保有自己領先的地位,力圖通過將有限的資源集中於自己擅長的某一方面業務。從而達到突出經營特點,體現差別的目的。
Ⅷ 中紀委回應黨員可否買賣股票或證券投資
一般來講,資金在1萬以下的利息都在2.0左右,本金越大,那麼利息也就越低高低不就
Ⅸ 證券投資和證券投機的區別有那些
1、認為買債券,固收產品是投資,而買普通股就是投機,這種看法認為債券,固收產品有條款能保本付息,普通股沒得本金安全,股息又不確定,所以是投機。應該說這種看法很危險,2018年,大量的企業債券違約,包括信託,P2P理財也有大量暴雷。
先前買入這些安全性極差的所謂債券,固收產品就是徹底的投機行為,而不能否認的是買入一組低估藍籌龍頭股,或者低估指數基金長期看卻是一種不錯的投資。
2、現金交易是投資,融資或者杠桿保證金交易是投機,這種看法認為投資就是現金交易不能上杠桿和融資,但這只是交易的方式和習慣,即使是ST股,退市股也需要現金交易,不能說這就是投資。而一些套利和對沖交易卻需要用到一些融券和保證金交易。
(9)證券投資交易管理機制擴展閱讀: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的含義,我們可以看出其性質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制度。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積少成多的整體組合投資方式,它從廣大的投資者那裡聚集巨額資金,組建投資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管理和經營。在這種制度下,資金的運作受到多重監督。
(2)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信託投資方式。
它與一般金融信託關系一樣,主要有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三個關系人,其中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訂有信託契約。但證券基金作為金融信託業務的一種形式,又有自己的特點。如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主要當事人中還有一個不可缺少的託管機構。
Ⅹ 我國證件交易所在證券交易過程中曾經採用什麼輕清算交割制度方式從1995年開始實行什麼的清算交割制度
目前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債券及其回購,實行T+1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的次日(第二個交易日)進行交割,投資者委託買賣證券成交與否應以第二天的交割單為准,當日的成交回報僅作為參考。B股股票實行T+3交割制度,即在委託買賣後(含委託日)的第四個交易日進行交割。證券如未成交,則不能辦理交割手續。
早些年,管理層為了活躍股票交易,曾經允許電腦交易系統即時為成交的委託交割。即當買入股票時,一經成交就立即將投資者記錄為在冊股東;當賣出股票時,一經成交即將現款劃帳到投資者的保證金帳戶上。因此,剛買入的股票可以隨時賣出,剛賣出收回的資金又可直接用在購買其他股票上,而且不分滬、深市,自由使用(但不可以當日提取現金離開證券部)。這就是純粹的T+0。
後來發現這種即時交割制度令股市過分投機,考慮再三之後,管理層認為T+1制度比較合理。
T+1制度下,仍然保留了T+0時賣出股票的資金可以即時在保證金帳戶中體現並可用於購買其他證券。但買入的股票,不論深、滬交易所,都要等到下午收市後半小時至一小時之後,才將所的交易進行交割和過戶。也就是說,對於交易系統而言,一個投資者用其證券帳戶(股東代碼)買入成交的股票要到下午收市後才被記錄到其證券帳戶上,因而當日收市前,沒有可能將剛買入的股票拋出(因為交易所的電腦系統並沒有記錄到投資者的證券帳戶有相應的股份,就會自動撤回投資者的即日拋出委託)。只有到T+1日後,即次日開市之後才能動用證券帳戶記錄在案的股票進行賣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