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促進科學決策,充分發揮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察扮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市、區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前期審計、項目預算執行審計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采購等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監督,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包括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是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與政府投資相關聯或者政府以其他各類資源參與投資的項目,可以由審計機關依照本條例進行審計監督。第三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社會審計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內部審計機構等單位承辦的與項目審計相關的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第四條投資來源是市本級的或者主要是市本級的項目,由市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投資來源是區級的或者主要是區級的項目,由區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對審計管轄有異議的,由市審計機關確定審計管轄。
市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項目授權區審計機關審計,也可以直接審計區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項目。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履行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財政預算。第六條政府部門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協助審計機關對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對項目進行審計監督:敗神灶
(一)對投資額在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上或者雖然在限額以下但是關繫到轄區國計民生的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全面審計;
(二)對其他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並按照突出重點、優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和項目的特點以及年度審計計劃,有選擇地進行項目前期審計或者項目預算執行審計;
(三)對政府投資的應急工程項目,審計機關應當進行同步跟蹤審計。第八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並將其內容和調整情況告知有關部門以及被審計單位。項目的審計監督應當按照計劃進行。第九條項目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徵求意見時間不計入審計時限。第十條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結論性文書,對被審計單位具有約束力。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結論性文書應當載明認定的事實及其理由、依據等事項。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結論性文書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被審計單位作出書面答復。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項目審計監督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項目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承辦審計業務的審計人員應當熟悉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十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者相關專業機構協助項目審計工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機構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收取費用。第二章項目前期審計第十五條本條例所稱項目前瞎仿期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在項目開工前對其前期准備工作、前期資金運用情況、建設程序、施工圖預算(總預算、分項預算或者單項工程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及一致性進行的審計監督。第十六條項目計劃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計劃時,應當將項目投資規模和標准、年度投資安排和建設內容、總概算和分項概算等內容抄送審計機關。
『貳』 發改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投資條例》的現行制度
鳳凰網房產淄博訊(編輯 劉佳)日前,發改委發布關於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要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以下簡稱《條例》)已於近日頒布,於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是長期以來我國政府投資實踐的科學總結,是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過程中的重要立法成果。這部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於依法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促進《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繼《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之後投資領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規。它解決了我國政府投資管理缺乏上位法,現有規章、規范性文件權威性不足、指導性不夠、約束性不強的問題,對落實新形勢下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投資工作的新要求、解決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作出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加強《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有利於堅持市場化方向、進一步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正確把握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有利於貫徹高質量發展要求、依法做好防風險和補短板工作,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在優化基礎設施供給結構、提升基礎設施供給能力中的作用;有利於落實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將政府投資管理納入法治軌道,推進政府投資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手段提高政府投資工作能力;有利於規范政府投資資金和項目管理,依法推進資金統籌使用和項目科學決策、嚴格監管,切實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認真組織做好學習、宣傳和實施前的准備工作,並在實際工作中切實貫徹《條例》的各項規定。
二、加強《條例》培訓和普法宣傳
(一)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抓緊組織學法培訓。發展改革部門作為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必須率先學好《條例》。2019年7月1日之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對委機關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相關處室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對本機關和市、縣兩級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管理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輪訓一遍。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學用結合,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法活動,並在相關學習培訓、考核和考試中將《條例》作為重要內容,不斷提高依法履職能力,確保《條例》各項規定和要求得到嚴格執行。
(二)引導有關單位和企業加強法規學習。鼓勵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承擔相關領域政府投資資金與項目管理、項目建設實施、中介機構管理等工作的部門,通過學習交流、共同組織培訓等形式,提高學習效果。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單位要認真學習、准確掌握《條例》有關規定,依法開展投資建設活動。各金融機構要重點學習《條例》關於政府投資資金籌措方面的規定,增強政府債務風險防範意識。有關行業協會要組織工程咨詢(投資)、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和人員深入學法,依法規范投資中介服務活動。
(三)面向社會廣泛開展普法宣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結合各類主體、群體實際,向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廣泛講解、宣傳、普及《條例》有關法律知識。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和渠道,創新普法宣傳方式方法,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內容的知曉度。將配套規章文件制定、重大項目決策建設、復雜問題化解等過程中的公開、公示、公眾參與,和普法宣傳有機結合起來,在普法中推動工作,在解決實際問題中增強普法效果。要把法規的解讀解釋貫穿於政府投資管理業務中,使各類企業准確理解政府投資的功能定位、激發社會投資活力;使政府投資項目參建單位自覺遵守投資建設法定程序;使社會公眾依法支持國家建設、依法表達訴求建議、依法開展社會監督。
三、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一)清理范圍和主體。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按照「誰制定、誰清理」的原則,由制訂部門或牽頭起草部門提出應予清理的制度規定和清理意見。與政府投資相關的地方性法規,由牽頭起草部門或主要執法機關按程序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大提出清理建議。
(二)清理內容和方式。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其中,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三)進度安排和要求。國家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於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廢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准。
四、加快《條例》配套制度建設
(一)制定規范履行項目決策職責的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中央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和程序規定,合理劃分項目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環節,報國務院批准後印發實行。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訂統一規範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職責的規定,並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將出台的文件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完善政府投資計劃管理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負責安排政府投資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要制定覆蓋編制、批准、下達和監督實施的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研究制定本級各部門政府投資資金統籌銜接機制。各省級發展改革委要牽頭制定本級政府投資年度計劃管理制度,保障本級人民政府統籌安排、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相關制度文件於2019年12月31日之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結合貫徹《條例》需要完善其他配套制度。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可以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項目范圍,並在此基礎上制定分類簡化審批手續的具體辦法。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圍繞決策程序、資金安排、建設實施、信息共享、績效管理、事中事後監管等方面有序完善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
五、以貫徹《條例》為契機做好投融資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條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為繼續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條例》為依據進一步完善政府投資體制,是當前和今後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投資方向和結構;優化政府投資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激發社會投資活力;規范融資行為,嚴格依法依規籌措政府投資所需資金,切實防範債務風險;創新服務管理方式,加大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應用力度,按照法定要求盡快完善平台功能,規范項目賦碼、審批流程和擴展服務類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健全概算審批和調整、竣工驗收等管理制度,推進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和能力,不斷提高和及時發揮政府投資效益。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要結合《條例》的貫徹實施,圍繞政府投資資金統籌規范使用、項目有序合理安排、加強投資計劃與預算銜接、提高項目建設效率等方面,不斷推進制度創新、完善政策和提升管理等各項工作。在貫徹實施《條例》中遇到重大情況,請及時反饋國家發展改革委。
(來源:中國網地產)
『叄』 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決定(2019)
一、將第一條中的「保證工程質量、工期,控制項目總概算,提高投資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修改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實施和監督,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二、將第三條第一款中的「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投資主管部門」;
將第三款中的「市城市規劃、建設、交通、土地、水利、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審計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其他有關部門」。三、將第五條第一款中的「擬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的羨仿前建設項目」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申請立項大乎時」;將「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立項」兄清修改為「市投資主管部門」;
將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擬建內容、投資匡算和資金籌措」。四、將第七條修改,作為第六條,將第一款修改為:「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五、將第八條修改,作為第七條,將第一款中「建設單位」修改為「有關部門或者單位」;
將第二款第一項中的「城市規劃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部門」;
刪去第二款第二項;
將第二款第五項修改為「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六、將第十二條修改,作為第十條:「對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經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對總投資不足五千萬元項目的審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八、將第十三條修改,作為第十二條,將其中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申請時」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時」, 將其中的「城市規劃、建設、土地、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九、將第十四條修改,作為第十三條,刪去其中的「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根據項目前期推進進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十一、將第十六條修改,作為第十五條,刪去第一款;將第二款中的「新開工」修改為「政府投資」。十二、將第十八條修改,作為第十七條,將「投資總額或增減新開工項目」修改為「總投資」,將「投資總額」修改為「總投資」,刪去其中的「或新增的大中型政府投資項目」。十三、將第二十三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一條,刪去第一款中的「經批準的」;
刪去第二款中的「進行審查」。十四、將第二十四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政府投資的房屋建築工程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修改為「政府投資項目」;將「有形建築市場」修改為「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十五、將第二十六條修改,作為第二十四條,將其中的「因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修改為「因政策調整或者設備、原材料價格上漲等」。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政府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部分分項工程投資超過批復概算但項目總投資不超過批復總概算的,由建設單位自行調劑使用,不再進行概算調整。」十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五條,將其中的「應按要求」修改為「應當按規定」。十七、將第二十八條修改,作為第二十六條,將第一款中的「依法」修改為「依據相關規定」;
刪去第二款。十八、將第三十一條修改,作為第二十九條,在第一款增加「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刪去第二款、第三款;
刪去第四款中的「稽察特派員」,將其中的「由市財政撥付」修改為「列入財政預算」。十九、將第三十五條修改,作為第三十條,將其中的「市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其主管部門」。
『肆』 下半年這些新規將影響你我生活!快來看看哪些與你有關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開始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於2018年底審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汽車、有軌電車、汽車掛車、排氣量超過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車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性徵收。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徵收車輛購置稅。同時,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為納稅人實際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02
《政府投資條例》來了!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施行!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人類遺傳資源包括人類遺傳資源材料和人類遺傳資源信息,分別指含有人體基因組、基因等遺傳物質的器官、組織、細胞等遺傳材料,以及利用人類遺傳資源材料產生的數據等信息資料。《條例》規定,國家加強對我國人類遺傳資源的保護,開展人類遺傳資源調查,對重要遺傳家系和特定地區人類遺傳資源實行申報登記制度。
04
這些地區開始實施國六排放標准!
根據去年國務院印發的《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2019年7月1日起,重點區域、珠三角地區、成渝地區提前實施國六排放標准。推廣使用達到國六排放標準的燃氣車輛。
05
出入境證照等收費要降低!
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聯合發布《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無線電頻率佔用費、出入境證照類收費、商標注冊收費等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准。其中,因私普通護照將由每本160元降為每本120元,往來港澳通行證將由每張80元降為每張60元,7月1日前已受理的證件仍按原標准執行。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收費標准由1000元察灶降為500元,受理商標變更費收費標准由250元降為150元。
06
三種情形免徵不動產登記費!
日前,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執行。《通知》決定對三種情形免徵不動產登記費,包括: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更正登記的;申請辦理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佔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林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申請辦理耕地、草地、水域、灘塗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及相關抵押權、地役權不動產權利登記的。此外,《通知》還調整了專利收費減繳條件。
07
稅務注銷辦理程序更精簡!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深絕棗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通知》規定,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簡化稅務注銷前業務辦理流程、減少證件和資料報送。納稅人辦理稅務注銷前,無需向稅務機關提出終止「委託扣款協議書」申請。稅務機關辦結稅務注銷後,委託扣款協議自動終止。對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免予提供《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等多個證件、資料。
08
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
日前,兩部門發布《關於城市公交企業購置公共汽電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的公告》,自7月1日起施行。《公告》指出,稅務機關依據《公共汽電車輛認定表》以及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為已經列入《名錄》的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城市公交企業為新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辦理免稅手續後,因車輛轉讓、改變用途等導致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申報納稅手續敗宏扮。
『伍』 鄭州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實施和監督,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本級政府財政性資金所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第三條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編制,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協調、指導。
市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李扒項目的工程預算核定、資金撥付與監管。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重點投向基礎性和公益性項目。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並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實施,堅持以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第二章項目立項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申請立項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擬建內容、投資匡算和資金籌措;
(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第六條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編制可行性研究配喊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建設規模和方案;
(三)技術上的可行性和經濟上的合理性;
(四)工程選址及外部配套條件;
(五)總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
(六)效益及環境影響評價;
(七)其他需要論證的事項。第七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同時附具下列材料:
(一)城鄉規劃部門的選址意見書;
(二)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提交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三)項目招標、發包初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的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第九條初步設計編制完成後,建設單位應當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項目總概算超過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批準的總投資的百分之十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第十條對總投資五千萬元以上的項目,應當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其中對經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中已經明確的項目,部分改擴建項目以及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以不審批項目建議書。
對總投資不足五千萬元項目的哪賣昌審批,按照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政府投資項目以及開展項目後評價工作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
對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聽證會或者論證會等形式廣泛徵求專家及社會公眾意見。第十二條市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政府投資項目時,應當組織市財政、城鄉規劃建設、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進行論證。第十三條按照國家、省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應當經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第三章投資計劃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和建設需要,提出需要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根據項目前期推進進度,分年度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第十五條列入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的總投資,應當以市投資主管部門核定的項目總概算為依據。第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編制完畢,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
『陸』 深圳經濟特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實施程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深圳市本級政府投資(以下簡稱政府投資)可以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方式。第三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規范、效率、公開的原則,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重點用於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完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機制,規范審批程序、優化審批環節。第六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本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
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信息共享機制。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建設、審計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協作機制。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應當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優先採用能源、資源節約技術和產品。第二章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第九條採用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但是,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採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第十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概算和資金申請報告由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批;初步設計由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負責審批。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政府投資項目,其項目建議書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列入深圳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的政府投資項目,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決定開展前期工作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直接申報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增加對項目必要性論證的內容。
已批復項目建議書且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或者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且項目總投資在三千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直接申報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並在項目總概算中增加項目必要性論證和項目可行性研究的內容。
前款所稱應急工程、搶險救災工程的認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本條例所稱項目單位,是指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總概算或者資金申請報告的組織編制和申報單位。第十二條單純設備購置類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編制資金申請報告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准。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應當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擬建地點、擬建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進行初步分析。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二十日。公示期間徵集到的主要意見和建議,作為編制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參考。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按照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要求進行項目可行性研究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在技術、工程、安全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可行及其環境影響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項目外,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開。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法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要求進行初步設計和編制項目總概算。
初步設計應當明確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准、用地規模、主要材料、設備規格和技術參數,並達到國家規定的深度。
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
『柒』 7月1日起,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019年5月5日,國務院公布《政府投資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文件正式出台距當初公布「徵求意見稿」已經過了9年,堪稱「九年磨一劍」。
(2010年,國務院法制辦曾公布《政府投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但一直未通過公布。)
該《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第22條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國務院出台行政法規,明確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墊資」,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5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官網發布「關於做好《政府投資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條例》的現行制度。
對政府投資方向、資金籌措、投資方式、決策程序、投資計劃、概算控制等方面違反《條例》的內容,一律要統一到上位法的規定上來。
有關規定的主要內容違反《條例》的,應當予以廢止;
個別條款與《條例》不一致的,應當進行修訂;
2、清理范圍:與政府投資相關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都應納入清理范圍。
3、進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政府投資管理規定與《條例》規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執行,相關工作以《條例》規定為准。
國家旅運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於2019年7月1日之前,確定需要清理的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清單及清理意見;
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訂配鎮穗、廢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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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甘肅省政府投資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業綜合開發行為,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保障糧食安全和農產品有效供給,增加農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綜合開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友嫌悔改善農業基本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使用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有關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遵循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堅持以改造中低產田、建設高標准農田為主,實行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堅持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促進農業科技進步,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穩定提高糧食生產能力和農業綜合效益。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下簡稱「開發縣」)管理制度。開發縣是指具備農業綜合開發條件、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縣(市、區)。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開發工作的領導,將農業綜合開發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農業農村經濟發展規劃相銜接,組織有關部門編制農業綜合開發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歸口管理的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第八條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職責是:(一)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三)編制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審批各地區、各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四)統一管理和統籌安排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五)按照總體規劃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六)制定並發布本省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指南;(七)監督檢查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情況;(八)有關農業綜合開發的其他具體工作。第九條開發縣的新增、暫停、恢復、取消、退出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供銷合作社、農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規定,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有關工作。開發縣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做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相關工作。第十一條開發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引導、集中財力的原則,統籌安排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規模開發,提高資金使用綜合效益。第十二條省、市(州)和開發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項目管理第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產業化經營項目、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土地治理項目包括:中低產田改造項目,高標准農田示範工程,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項目,小流域治理、生態林建設、草場改良、土地沙化治理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產業者沖化經營項目包括:果品、蔬菜、制種、經濟林、中葯材等種植基地建設項目,畜禽水產等養殖基地建設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項目。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包括:農業優良品種、先進好正適用技術推廣應用、科技成果轉化等項目。第十四條申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單位,按照項目申報指南向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提交立項申請、項目建議書或者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受理後應當實地考察,提出初審意見,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上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許可權審批立項或者報請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審批立項。第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第十六條申報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已列入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規劃;(二)擬實施項目所屬地區有可開發利用的水資源和可依託的骨幹灌排工程;(三)擬開發治理的土地符合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且集中連片、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面積標准;(四)擬開發治理的地區屬非地質災害區。以梯田建設為主的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生態綜合治理項目,符合本條第(一)項、第(三)項條件即可。第十七條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體現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二)申報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三)申報單位經營期在2年以上,經濟指標、財務指標等符合有關要求;(四)申報單位與當地農戶建立生產、加工、銷售的利益聯結機制。第十八條申報農業科技推廣示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符合國家農業產業政策和農業綜合開發有關項目管理要求;(二)有獨立法人資格、科研推廣能力和技術依託單位;(三)推廣的科技成果應當具有地域適應性、技術先進性以及推廣效益,並通過省級以上成果鑒定。第十九條申報土地治理、產業化經營、農業科技推廣示範等項目,應當充分徵求農戶意見,保護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二十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批準的項目,應當按照投資控制指標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經國家或者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後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嚴格按照批準的計劃和初步設計組織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二十一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聘請農民監督員對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資金使用、建設內容和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第二十二條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綜合性抽查驗收。市(州)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業綜合開發年度竣工項目進行全面驗收。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負責組織對本行政區域的單項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進行驗收准備。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情況,資金到位和村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報賬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工程建設質量情況,預期經濟、社會和生態效益發揮情況,工程運行管護和資料歸檔管理情況等。第二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全程審計監督。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將批准實施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及時函告同級審計部門,由同級審計部門組織對其進行審計。第二十四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對竣工驗收合格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應當明晰產權,根據受益范圍和受益對象確定管護主體,明確管護責任,辦理移交手續。管護主體可以通過招投標、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並依法簽訂合同。第二十五條土地治理項目興建的小型水庫、灌排渠(管)道、橋涵閘、攔河壩、排灌站、機電井、機耕路等基礎設施驗收合格後,按照下列情況確定管護主體:(一)村內工程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二)跨村工程為鄉鎮有關管理機構;(三)跨鄉鎮工程由開發縣人民政府確定管護主體。國家和省對農村水利工程管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保證項目工程長期發揮效益。通過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確定的管護主體除必須認真履行合同、為項目區農民提供服務外,還應當服從政府防汛抗旱的統一調度,並接受項目區鄉鎮、村各級組織和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的監督。第二十七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完善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的各項管護標准和具體制度,加強對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的指導和監督。第二十八條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經費應當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和財政補助的原則進行籌集。管護經費不足部分,可以申請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從提取的工程管護經費和省、市(州)財政安排的專項工程管護費中給予補助。第三章資金管理第二十九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按照規定的范圍使用,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包括:(一)中央財政安排下達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專項資金;(三)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和個人自籌資金、投勞折資或者以物折資;(四)通過財政補助、貼息等形式吸引的金融、社會資金;(五)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捐贈和外資金融機構貸款資金;(六)其他資金。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專項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批准後,項目資金應當根據項目計劃、工程建設進度,及時足額撥付。第三十二條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實行無償投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不得將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財政資金轉為有償使用。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規定的程序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使用的國內、國外貸款應當由項目法人落實還貸資金,按期償還。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價標准和方法,組織開展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投入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第四章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綜合開發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和運行管護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三十七條各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安排情況,將項目立項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完成情況等向項目區群眾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資金使用進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舉報事項查明事實,依法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未執行建設標准、延長建設周期的;(二)擅自變更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三)滯留財政資金的;(四)擠占、挪用財政資金的;(五)將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變為有償使用的;(六)擴大財政資金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七)多結工程價款,虛列投資完成額或者以虛假經濟業務事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八)現金支付財政報賬資金、使用不合格發票或者白條入賬的。第四十一條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規定取消開發縣資格:(一)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未實行縣級報賬制的;(二)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未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的。第四十二條開發縣將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轉為有償使用或者擠占、挪用的,按規定扣減下一年度該開發縣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投資指標;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開發縣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三條對項目申報單位騙取農業綜合開發財政專項資金的,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追回被騙取的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財政資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第六章附則第四十六條省屬國有農場經省農業綜合開發機構批准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玖』 政府投資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第三條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國家建立政府投資范圍定期評估調整機制,不斷優化政府投資方向和結構。第四條政府投資應當遵循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第五條政府投資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
國家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第六條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第七條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職責。第二章政府投資決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期財政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結合財政收支狀況,統籌安排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項目,規范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第九條政府採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以下統稱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按照政府投資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報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批。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保證前期工作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並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以及依法應當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除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外,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台(以下簡稱在線平台),使用在線平台生成的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投資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台列明與政府投資有關的規劃、產業政策等,公開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的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並為項目單位提供相關咨詢服務。第十一條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產業政策等,從下列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一)項目建議書提出的項目建設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分析的項目的技術經濟可行性、社會效益以及項目資金等主要建設條件的落實情況;
(三)初步設計及其提出的投資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以及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審查的其他事項。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項目單位並說明理由。
對經濟社會發展、社會公眾利益有重大影響或者投資規模較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中介服務機構評估、公眾參與、專家評議、風險評估的基礎上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第十二條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拾』 政府投資條例是什麼
法律分析:《政府投資條例》經2018年12月5日國務院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9年4月14日成文,2019年05月05日發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政府投資條例》
第一條為了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使用預算安排的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活動,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等。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