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
一、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徵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
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外商投資企業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反映出國家對外商投資企業長期穩定經營的期待。
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二、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商務部門)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准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
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准之後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批准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門的核准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三、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公司法》第35條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這是基於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護合營相對股東的權利而作的制度設計,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設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業。
四、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外商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則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在外商出資到位之前,外商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外商投資者在對其股權進行質押時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未經核准其股權不得進行質押。
五、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國家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要求外資的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這意味著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設立外資股權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
同時《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以及《外商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允許因並購設立外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但是,法律法規卻不允許已有的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股權轉讓將外資股權比例減至25%以下。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國投資者轉讓其全部股權,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者,不能通過轉讓股權而使自己持有的股權低於25%,要麼全部轉讓,要麼轉讓後的股權比例仍高於25%。
六、外資股權不得部分轉讓給境內個人(若全部轉讓,因轉讓後不再是外資企業,所以不受此限)。
外資股權部分轉讓時,除了要滿足上述第5條的規定以外,還不得將股權轉讓給中國公民個人。合資企業法和合作企業法均規定不允許公民個人與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管理總局於2002年12月30日發布的《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原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1年以上的,經批准,可以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但是,仍然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也即法律法規允許因外資並購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內原有的個人股東繼續存在,但不允許外商將其一部分股權轉讓給境內個人而形成有境內個人股東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存在。
七、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根據《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外國投資者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情況下,其外資股權在公司成立三年內不得轉讓,並且其後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審批部門的核准。這也是公司法對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所作的要求。
②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中方投資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資企業有三類:
1、外資企業,指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范和調整。
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指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企業。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范和調整。
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都沒有將中國的自然人列為合營企業的中國合營者。因此自然人不能與外資共同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實踐中,外國投資者通過外資並購,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原內資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可保留股東資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寬外商投資企業主體限制,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區工商局關於市場准入五放寬兩下放的意見》(桂工商發〔2013〕57號)「允許有投資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中方投資者,與外國(地區)企業、個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投資設立合資、合作、合夥企業。」
而外商投資的合夥企業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是指2個以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以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與中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
綜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中方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舉辦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國合營者不能是自然人。
③ 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外方投資方,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供哪些資料
2、屬下列股權變更原因及相關情形的,須另提交相應的專項文件、材料:(1)企業股東之間協議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企業股東向非股東投資者(新股東)轉讓全部或部分股權的,提交股權轉讓協議(原件1份)。
(2)企業增加註冊資本,但股東不按原出資比例繳付增資額的,以及企業增加新股東並同時增加註冊資本的,提交各股東簽訂的股權變更協議(原件1份,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權變更協議。
(3)企業股東因未繳付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自願退出企業,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的,提交退股股東自願退股聲明(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在沒有投資者承接退股股東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而導致企業注冊資本減少,且符合法定調整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有關規定的,企業須同時向審批機關申報減少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4)企業股東已繳付部分出資,但未繳清全部出資,在不違反法定的出資規定情況下,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而其他股東或新股東願意承接該部分股權的,提交該股東自願放棄其未繳資股權的聲明(原件l份,有關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註:股權變更後各股東訂立的企業修改合同已包括有關股權變更協議內容的,免交本項要求的股東聲明。
(5)企業股東不履行企業合同規定的出資(包括提供合作條件)義務,守約股東依法申請更換股東、變更股權的,提交:① 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② 市工商局出具的《企業注冊資本催繳通知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③ 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提交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原件。
註:在本情形下,必須提交的基本材料中的企業申請報告和董事會決議代之為:守約股東的申請報告l份(列印,全部守約股東法定代表人簽字,股東蓋章)。
(6)企業股東破產、解散、被撤銷、被吊銷或死亡,其繼承人、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該股東在企業持有的股權的,提交股權獲得人獲得該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7)企業股東被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裁定或裁決其股權變更的,提交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書或調解書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8)企業股東合並或分立或其他方式重組後的承繼者依法承繼該股東股權的,提交股權承繼者獲得該股東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9)企業股東經其他各方股東同意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並經審批機關批准,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取得該股東股權的,提交:① 審批機關批准質押批文(復印件1份);② 出質股東與質權人簽訂的質押合同(復印件1份);③ 質權人或其他受益人獲取出質股權的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0)屬上述(1)、(2)項股權變更原因,且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含新股東)的股權結構有國有資產出資的,按《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2003年第3號)執行。
對變更股權的中方股東不能明確其股權結構不含國有資產出資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相關注冊登記的有關資料或其他相關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11)股權變更後的新股東是外商投資企業的,提交:① 新股東董事會會議一致同意變更為新股東的決議(復印件1份);② 新股東的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③ 新股東最新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復印件1份);④ 外地新股東提交所在地工商登記機關出具該股東具備投資資格的證明文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工商局):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內含《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表》、《投資者名錄》、《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任職證明》、《企業住所證明》等表格。
請根據不同變更事項填妥相應內容);2、《指定(委託)書》;3、公司章程規定的最高權力機構做出的決議或決定;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5、股權轉讓協議;6、股東簽字、蓋章並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司公章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7、審批機關的批復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副本1;8、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9、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10、新的外國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及被授權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特別提請注意: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託人。
如被委託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委託)書》。
2、如果委託有資格的登記注冊代理機構辦理,應提交加蓋該代理機構公章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指派函》、《委託書》、代理人員的資格證明及身份證明。
④ 中外合資的中方能否為自然人
中外合資的中方不可以是自然人,要求中方投資者必須是中國境內的公司內、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但允容許符合條件的中國公民以自然人身份與境外自然人或企業投資設立合資、合作高新技術企業。但應取得外商投資主管部門的審批許可。
外商並購境內公司,原境內公司中自然人股東可以不用退出,經審批機關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⑤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包括哪三種形式
外商投資企業主要有三種形式:
1、外商獨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只有外版商股東,沒有中方股權東,其企業形式只能為有限責任公司。
2、中外合資企業。企業是中國法人,股東有中方股東和外方股東,持股比例由雙方的出資決定,其企業形式可為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為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資企業中,當外方出資低於25%時,該企業性質仍為中外合資企業,但不得享受國家給予外資企業專有的稅收優惠政策。
3、中外合營企業。企業步具有法人資格,中方和外方以契約形式合作經營,並按給定分配紅利和承擔虧損。
⑥ 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人能否是自然人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營者)共同舉辦合營企業。上述規定對中外合營企業中方主體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未作出明文規定。
《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1995年1月10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號發布)第一條規定:為進一步擴大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引進外資,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外國投資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可與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規定對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方股東以列舉方規定了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但是,對境內自然人能否成為中外合營企業的股東同樣未作出明文規定。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法發[2002]575號)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外商投資法律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時,被股權並購境內公司的中國自然人股東,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⑦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中方股東,出資幣種為人民幣,去外管局要怎麼辦理備案
要辦來理增資變更登記,材料如自下: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
3、商務(或行業等)主管部門批准企業變更事項的批復文件、變更後的批准證書;
4、經批准生效的合同(外商獨資企業除外)、章程或以上文件的修訂案;
5、新增投資者中,中方投資者為境內機構的提供該境內機構的組織機構代碼證及營業執照副本;中方投資者為境內自然人的提供該自然人的身份證;外方投資者為境外個人的提供該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外方投資者為境外機構的提供其機構登記注冊證明文件。
6、針對前述材料應當提供的補充說明材料。
需在工商辦理完畢之後1個月內到外匯局辦理,超期就違反了外匯登記的規定了,真要處罰的話也要罰不少款。如果有合適的超期理由,也可以申請免除處罰。
⑧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轉讓股權怎麼摺合外幣
轉讓股權屬於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經濟行為。既然雙方都是中方企業,轉讓價格不涉及外幣折算問專題屬。
但是,轉讓價格應當參照轉讓時現中方投資方所持中外合資企業股權的60%應當享有該企業凈資產的比例進行測算。
雙方確定轉讓價格後,要根據股東會決議修改原公司章程,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到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因企業的注冊資本總額沒有變化,無須驗證資本。
⑨ 外商投資企業股東變更如何辦理
一、外資企業股權變更的流程
1、股東簽署轉股協議書
2、商務局變更審批手續;
3、工商局變更手續;
4、技術監督局變更手續;
5、稅務局變更手續;
6、財政統計變更手續;
7、外匯管理局變更手續;
8、進出口權變更【商務局、海關、檢驗檢疫局、外管局】
二、外資企業股權變更文件:
1、股東會與董事會決議;
2、修改合同和章程的協議書;
3、轉股協議書 (包括以下內容)
【1】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國籍。
【2】轉讓股權的份額及其價格。
【3】轉讓股權交割期限方式。
【4】受讓方根據企業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權力和承擔的義務。
【5】違約責任
【6】適用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7】協議的生效與終止。
【8】訂立協議的時間、地點。
【9】轉股各方簽字蓋章。
註:轉股協議書需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方式認可。
4、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的,企業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
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簽署的意見; 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
5、涉及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中央國有產權轉讓的,應提交中央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試點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涉及外埠國有產權轉讓的,可依據國有產權屬地政府有關規定,提交規定的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轉讓交割文件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產權轉讓批准文件;
6、股東發生變化的應提交受讓方的合法資格證明(資格證明應按公司設立時的有關要求提交)。
這些是大概的申請材料,注意了千萬別找小公司辦,沒譜,找好點的公司辦,手續費都差不多,您在網路搜下「北京北京漢唐外資服務」看看,在北京品牌不錯,跟很多大公司都有合作,您可以電話咨詢下。
⑩ 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東出資是否需要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戶
如果中方股東其實是外商投資的投資性公司,那麼是需要開立人民幣資本金賬戶的。
如果是純中方股東,不需要開立人民幣資本金賬戶,
驗資戶
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