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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改前投資協議

發布時間:2020-12-13 03:49:58

Ⅰ 還有那些是還未股改的,存在投資價值的股票

股市沒有投資價值只有投機價值,請認真對代這兩個概念.
股票好的還有,但你是怎麼來看好與壞的分別的

Ⅱ 一般股權投資如何獲取收益

先好好看看這個吧

中國改革開放已經有了25個年頭,在這四分之一個世紀的時間里,中國人對經濟建設的認識已經發生了徹底的變化,市場經濟意識已經在他們的腦海中根深蒂固。要問為什麼大股東要回收或增持上市公司法人股,我想就連上未成年的孩子,也都能馬上回答出「他們為了賺錢」這樣的話。「賺錢」這個詞說起來有點粗俗,用個更書面點的話形容,就叫做「追求超額收益」。那麼,通過購買法人股就能追求超額收益嗎?20世紀末的中國遍地是黃金,到了21世紀了,天上還有掉餡餅的好事情嗎?無庸質疑,股改確實是一個發財的好機會,給了很多人把紙上富貴轉化為現實財富的機會。正因如此,只有獲得更多的籌碼,才能讓股改帶來的收益更明顯。從這個角度,我們就不難理解為什麼大股東要急忙收購法人股了。這正是因為,這些原來只是用數字表示的法人股,在股改之後,馬上就能變成真金白銀。有點像安徒生的童話,是嗎?可這發生在我們的身邊。至此,我們不禁又要問,股改到底是為了什麼?

從官方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是關繫到中國股市未來發展的大事,順利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才能提高中國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才能讓中國股市起死回生。從單個上市公司的角度來看,解決股權分置可以進一步實現同股同權,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但對於投資者呢?投資者得到了什麼?首先,股改並不能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公司還是那個公司,資產也還是那些資產。其次,股改並沒有使投資者得到超額補償。雖然各公司都詳盡辦法出各種不同的對價方案,以取悅投資者,但我們應該看到,對價只是對流通股股東以前投資成本的一部分返還,並不能彌補投資者多年的虧損。那麼投資者到底得到了什麼?應該說得到了一個概念??G股的概念,讓大家多了一個炒做的題材;另外,多了一個信念??政府必定救市的信念,讓大家恢復了對中國市場的信心。

對於股改,我想中國政府真的是有點迫不得已,其實非流通股不流通又有何妨?只是市場不答應。假使不給補償,股市就一路下行,投資者就看不到股市的希望。於是,在股改這場討價還價的戰爭中,投資者勝利了,股改進行了,補償拿到了,但這卻偏偏又給了很多心術不正的人以機會。

股改進行勢在必然,不能因為一些小小的問題就推倒重來,任何制度下都會有一小部分人通過投機而獲利。我們不反對非流通股大股東通過增持法人股來獲取利益,但是這又是一場戰爭,是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之間的一場戰爭。我們希望這場戰爭能以大家雙贏而告終,但在利益的驅動下,誰都希望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誰都希望損傷自己的利益,這就是市場經濟。作為市場的監管者,不能通過過多的行政手段去干涉這場戰爭,但是保證這場戰爭的公平環境,是監管者的職責,希望相關法規盡快出台,給市場一個公平的舞台。至於股改誰獲得的利益最大,要由市場機制說了算。

Ⅲ 民營企業公司說將股改,讓部分員工集資入股,我已入股12.5萬,公司只給了收據1張,現想離職可以退錢嗎

請問:我入股兩年沒分紅,我的名字也在工商登記注冊了,不能退款,只能轉讓合理嗎?

Ⅳ 股改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qiangg 您好!

股權分置改革(以下簡稱股改)後中國證券市場面臨的問題,可大別為五類:一是證券市場發展問題;二是證券市場創新問題;三是證券市場監管問題;四是投資者保護問題;五是股改遺留問題。
一、證券市場發展問題
發展才是硬道理,只有將證券市場做大做強,才能真正發揮證券市場在發展國民經濟、建設小康社會中的積極作用。這是監管層、業界和投資者所共同關注的問題。股改消除了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一些制度性屏障,為證券市場發展壯大創造了歷史性的機遇。
1、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
多元化投資者和企業的多樣化投融資需求與我國市場層次單一的矛盾是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問題產生的根源。這一問題具體表現在:(1)單一市場造成許多企業尤其是成長型中小企業得不到足夠的金融支持;(2)現有的單一層次證券市場無法高效率地為國有經濟戰略調整提供股權流動服務;(3)現有的單一層次市場無法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需求;(4)上市公司分化,出現投資價值的明顯落差,單一層次資本市場使得風險甄別機制不健全,風險揭示能力下降,市場風險加劇。
2、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發行管理體制僵化、公司治理和管理水平落後、法治程度低下、退出機制不健全是上市公司質量不高的主要根源。這一問題突出表現在:(1)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不能滿足「權責分明、各司其職、有效制衡、科學決策、協調運作」的要求;(2)公司盈利能力不強,對投資者回報不高,嚴重影響投資者的信心;(3)部分公司信息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及時、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4)公司日常運作不規范,甚至從事違法違規活動,損害公司和投資者利益。
3、證券市場對外開放
金融一體化和資本流動的自由化與我國證券市場的封閉性和落後性之間的矛盾是證券市場對外開放問題產生的根源。外資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問題,不僅不會因為股改的基本完成而消除,反而隨著我國入世過渡期的結束而顯得尤為迫切。這一問題可具體分解為對外開放的時機和步驟、對外開放的形式、對外開放的經濟安全、對外開放的產業發展、對外開放的風險控制、對外開放與對內開放的關系、走出去和引進來的關系等具體的問題。
4、發展機構投資者
證券市場投資者結構嚴重失衡是制約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一大痼疾,股改並沒有直接涉及投資者結構問題,因此發展機構投資者仍是股改後中國證券市場面臨的重大課題。這一課題需要具體解決如下一些問題:(1)如何繼續發展壯大既有的機構投資者隊伍,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商業保險基金、社保基金、QFII等;(2)如何發展新的機構投資者主體,如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3)如何使國有資產管理者轉變成為真正的機構投資者:(4)如何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5)如何建立健全對機構投資者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二、證券市場創新問題
創新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原動力,它貫穿於我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各個階段。股改後我國證券市場將從計劃壟斷時代逐步過渡到市場化階段,傳統的發展運作模式與市場化內在需求之間會存在激烈的矛盾沖突,只有通過創新才能解決這一矛盾。有鑒於此,證券市場創新是業界最為關心的問題。
1、產品創新
產品創新問題旨在解決我國證券市場產品單一,缺乏對沖或避險機制的問題,具體包括權益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金融衍生品、基金類產品的創新。產品創新的主要症結表現為:(1)市場層次單一,產品結構雷同;(2)市場缺乏風險對沖機制;(3)市場主體創新動能不足;(4)產品創新客觀上增加了市場風險放大的可能;(5)投資者對創新產品跟風炒作的現象比較突出,理性投資的理念還未完全形成,可能由此滋生新的違規行為和市場風險。
2、制度創新
立法相對於實踐的滯後性是證券市場制度創新的根源。制度創新所引發的問題突出體現在:(1)發行、交易、結算和信息披露等制度創新導致的市場運行機制變化,使原有的市場監管標准和監管機制不再適應新的市場形勢;(2)兩法頒布實施後,一些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不被允許的制度有望突破並實施,如融資融券制度等,可能改變投資者盈利模式和行為方式,導致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新的特點;(3)少數市場參與者可能利用新制度漏洞和風險盲點進行市場操縱、內幕交易和利益輸送。
3、技術創新
證券市場技術相對於證券市場發展實踐的滯後性是技術創新的根源所在。這一問題突出體現在:(1)在股改後全流通市場環境下,市場規模、投資者數量和交易量急劇提升,迫切需要支持證券業核心業務的信息系統進行擴容和升級換代;(2)網路技術在改善證券市場微觀結構、提升資金配置效率的同時,也引致證券市場的波動性的加大與可控性的惡化;(3)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和技術進步,違規者利用新技術進行反監控的能力不斷增強,違法違規行為及其操作手法越來越多樣化和具有隱蔽性,將會展開監控與反監控的技術博弈。
三、證券市場監管問題
證券市場監管涵蓋了對行為和市場主體的監管,是證券市場發展和創新的有力保障,也關繫到證券市場的運行和秩序,因此是監管層最為關心的問題。
1、違法違規監管
證券市場固有的違法違規行為與後股改時代市場的新特徵相結合將使後股改時代的違法違規行為出現新的動向,表現在:(1)部分公司有可能利用並購重組與股改組合運作之機進行內幕交易;(2)股改後上市公司及其具有持股優勢的大股東和高管人員,可能產生利用信息不對稱進行內幕交易的動機和條件;(3)股改後大股東利益與股價的密切聯系增加了大股東利用粉飾報表、虛假披露等手段進行市場操縱的可能性,大股東與機構投資者合謀進行市場操縱和利益輸送的可能性也在增加;(4)隨著融資融券制度的實施和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的推出,內幕交易的手法可能更具多樣性和隱蔽性。
2、上市公司監管
隨著市場改革和制度創新的推進,後股改時代的公司監管面臨著大股東角色變化、內部人控制、公司並購活躍和信息披露新動向帶來的挑戰。
(1)大股東監管問題。後股改時代上市公司大股東將作為新的投資者群體進入二級市場,大股東利益將更多地與股價拴在一起,由此可能引發公司大股東非法集中持股等違規動機和出售股份的套現行為。此外,股權流通性質的改變並沒有根本上解決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中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問題。「一股獨大」問題的存在造成股東價值的弱化,產生公司治理的結構性缺陷,使大股東的意志凌駕於中小股東之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2)內部人控制問題。股改並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內部人控制的根源性問題,加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和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度性缺陷,股改後上市公司高管掌握公司實際控制權的現象不會馬上得到改觀。內部人控制的弊害在於具有控制權的高管人員為謀取個己私利,往往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監督,致使所有者的權益損害。
(3)上市公司並購問題。後股改時代公司並購將日益活躍,有可能為內幕交易提供土壤。並購中還可能發生收購人無實力、不誠信,原控股股東掏空上市公司後金蟬脫殼、反收購等突出問題。
(4)信息披露問題。後股改時代上市公司有可能出現選擇性信息披露的新動向。在披露對象上,上市公司可能將部分重大而未公開信息事先透露給機構投資者;在披露內容上,受大股東控制的上市公司管理層可能根據大股東的意圖對上市公司資產、業績和經營環境等情況進行傾向性披露。此外,部分公司治理較差的公司,可能無法擺脫控股股東的干擾,不能及時向中小投資者披露股價敏感信息。
3、證券公司監管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已近尾聲,但並不能因此斷言股改後不會新的證券公司問題出現,證券市場的瞬息萬變與證券公司「靠天吃飯」的粗放經營模式之間的矛盾是證券公司風險的主要來源。股改後證券公司監管的重點主要集中在:(1)證券公司准入標準的收嚴和業務分類監管體制的建立;(2)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的建立;(3)證券公司股東資質的審查及對違法違規股東的懲戒;(4)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健全;(5)證券公司行政處置和司法破產法律程序的構建。
四、投資者保護問題
投資者保護是證券市場永恆的話題,是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監管層和投資者最為關心的問題。作為轉軌經濟環境下發展起來的新興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尚存在一些突出的問題,這主要表現為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市場機制還不完善、中介機構自律意識比較薄弱、上市公司治理機制存在缺陷和投資者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等方面,我國市場經濟文化、社會責任文化和誠信文化發育的不足也影響了投資者保護各項工作的效果。
五、股改遺留問題
股改已近尾聲,但尚未大功告成。由於上市公司復雜的個體情況和證券市場的多變性,使股改產生了一系列遺留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既關繫到股改的最終成敗,也影響到投資者保護的力度和市場的信心,因此是監管層和投資者較為關心的問題。
1、未股改公司的股改
截至2006年9月25日,深滬兩市尚有174家上市公司未進行股改,其中深市79家、滬市95家。未股改公司情況復雜,既有虧損嚴重、瀕臨退市的ST公司,也有因受國有資產管理股權「底線」制約而無法實施股改的公司,還有以往股改投票未能通過的二次或多次股改公司等,需要對症下葯以創新方式和組合操作解決問題;同時,股改進展仍不平衡,需要切實分析問題,查找原因,尋求解決辦法。
2、股改承諾的履行
為了促使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順利通過,許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東在股改對價之外,都作出了補充承諾。股改承諾的切實履行,對保護投資者權益,減輕二級市場股份流通的壓力,穩定公司股價,改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經營業績具有重要的意義。從股改承諾的內容及證券市場的特質考察,可能出現不履行承諾、不完全履行承諾和遲延履行承諾等各種違諾情形,應對股改承諾的履行監管、違反股改承諾的具體認定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及早研究,建立一個全方位多層次的股改承諾履行監督機制。
3、非流通股集中上市對二級市場的沖擊
在非流通股「鎖一爬二」期限屆滿後,面臨著「小非」(持股5%以下的非流通股)和「大非」(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集中上市流通對市場供求關系造成的沖擊。據國信證券測算,假設可流通的限售流通股全額流通,2006年證券市場解禁市值約720億元(股數為79.49億股),其中8月份解禁壓力最大,達到340億市值(32.36億股。預計2007年解禁市值2033億,2008年上升為3208億,2009年達到5328億。市場面臨較大的資金壓力,尤其在市場走高的情況下,機構為套現獲利,大量拋售解禁股票,市場減持壓力更大。
4、未股改公司的清欠
截至2006年9月30日,兩市還有102家公司仍存在資金佔用問題,佔用余額仍高達254.1億元。其中,清欠方案不確定,資金佔用方清償能力差的公司中,未股改公司佔了絕大多數。如何將未股改公司的股改與清欠問題有效結合起來,全面完成股改攻堅任務,是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

Ⅳ 根據證監會規定在一定時間內不股改的股票有摘牌的風險,這個「一定時間」是多久

從該方法中可以看見..沒有你說的股改不成蟲就有摘牌的風險....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新證券法全文)
新《證券法》公布 將於2006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暫停上市交易和退市的股票就只有以下幾個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 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 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 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 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 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 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 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 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 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 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 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 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 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 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 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 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 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 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 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 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 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 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 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 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 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 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 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 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Ⅵ *ST股票有退市的可能,那麼如果某隻股票退市之前會不會給投資者一些提示,會突然消失嗎

1、*ST股票有退市的可能復,那麼制如果某隻股票退市之前會出公告的,年報公布時退市,不會突然消失。但是這里股票風險比較大,建議穩健型炒股的股民減少買入,以免損失更大。
2、根據1998年實施的股票上市規則,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由於「特別處理」的英文是Specialtreatment(縮寫是「ST」),因此這些股票就簡稱為ST股。
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
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
S*ST--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退市預警+還沒有完成股改。
SST---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特別處里+還沒有完成股改。
S-----還沒有完成股改。

Ⅶ 於股改前,我以新引入投資者身份投資了一個將要上市的公司,請業內人士預測一下,公司上市後我能盈利嗎

取決於一這個公司能不能順利上市,二你入股的價格和今後的發行價格的情況,三公司業績增長的情況

Ⅷ 公司股改前向社會募集資金,簽訂增資擴股協議,能投資嗎預上新三板

合法。很多企業在上新三板之前都會有一個增資擴股的過程,其實還是私下裡進行回的,並非是公答開募集資金。原因一是企業可以進行融資,以股權換取資金,以便更好更快發展,原因二就是企業為了提早適應資本市場。
另外提醒你應該注意這家企業是否正規,是否已經與券商簽訂保薦協議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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