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請問一下高手股權轉讓過程中為什麼要用資產評估報告
企業並購的需要
企業並購過程中,投資者已不滿足於從重置成本角度了解回在某一時點上目標企業答的價值,更希望從企業現有經營能力角度或同類市場比較的角度了解目標企業的價值,這就要求評估師進一步提供有關股權價值的信息,甚至要求評估師分析目標企業與本企業整合能夠帶來的額外價值。同時資本市場需要更多以評估整體獲利能力為代表的企業價值評估。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往往出現把企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轉讓、合並等情況,如企業兼並、購買、出售、重組聯營、股份經營、合資合作經營、擔保等等,都涉及到企業整體價值的評估問題。在這種情況下,要對整個企業的價值進行評估,以便確定合資或轉賣的價格。然而,企業的價值或者說購買價格,決不是簡單地由各單項經公允評估後的資產價值和債務的代數和。因為人們買賣企業或兼並的目的是為了通過經營這個企業來獲取收益,決定企業價格大小的因素相當多,其中最基本的是企業利用自有的資產去獲取利潤能力的大小。所以,企業價值評估並不是對企業各項資產的評估,而是一種對企業資產綜合體的整體性、動態的價值評估。而企業資產則是指對企業某項資產或某幾項資產的價值的評估,是一種局部的和靜態的評估。
⑵ 股權轉讓需要資產評估應該怎麼操作
找專業的資產評估公司給你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你可以把你具體的要求告專訴評估公司屬,評估師在不違法原則的基礎上可以適當按你要求出具報告。
具體評估公司需要你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信息,具體還是要看你主營業務是那些,到時候評估師就會跟你要資料了。
資料提供齊全就可以等出報告了。
⑶ 外商投資企業轉讓非國有股權是否需要評估
法規條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法理分析:
一、外方收購中方股權。
在《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的,適用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法規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相關規定,其中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辦理。
因此,《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里沒有對外方購買中方非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評估作出規定,參照《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規定,股權價格應以資產評估價為基礎。在深圳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資料中要求提交審計或者評估報告
二、中方收購外方股權。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2009-12-10》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現行法律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收購外方股權的情形,沒有明確要求需要提交評估報告。但根據上述規定,股權轉讓價格需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外方(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中方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時,轉讓價格應按公允價值確定,因此,如果雙方股權轉讓的價格以評估報告為准,可以更合理的解釋交易的合理性及公允性,否則,有可能受到稅務機關的調整。在廣州外管局要求的文件資料中要求提交審計或者評估報告。
⑷ 股權轉讓為什麼要資產評估
一般而言,以前的股權轉讓評估報告主要還是出現在國有資產和證券相關兩個方內面,此外,涉及到中容外合資企業,稅務部門往往也會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於2010年7月26日頒布,涉及到企業重組的都需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了。
⑸ 外商投資企業轉讓股權,關於轉讓價格的問題,有什麼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
確定股權轉讓價格通常有以下幾種做法:(1)將股東出資時股權的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內,即按照公司工商注冊登容記的出資額確定,一般被稱為「出資額法」;(2)將公司凈資產額作為轉讓價格;(3)將審計、評估價格作為轉讓價格,又稱為「評估價法」;(4)將拍賣、變賣價作為轉讓價格。
在實踐中最好採用綜合評估確定股權轉讓的基準價格。轉讓雙方首先應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評估,確定轉讓基準價格,在此基礎上協商確定轉讓價格。
⑹ 公司的股權轉讓一定要做凈資產評估報告的嗎
不一定。
⑺ 股權轉讓資產評估
股權轉讓 股權轉讓儀式是指公司股東依法將自己的股份讓渡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民事法律行為。股權轉讓是股東行使股權經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國《公司法》規定股東有權通過法定方式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成功的表現之一。近年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改革及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成為企業募集資本、產權流動重組、資源優化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在公司訴訟中最為常見,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所在。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當然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所以,必須關注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後的適當履行問題。
⑻ 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必須要評估嗎
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股權變更(包括股權轉讓)時,專必須經有關國屬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 按照外資並購國內企業規定,外資並購中國企業(包括民營有限公司)股權的,也需要評估中外合資企業中方轉讓股權給外方的,也需要評估
⑼ 股權轉讓從哪一年開始必須做資產評估的
一般而復言,以前的股權制轉讓評估報告主要還是出現在國有資產和證券相關兩個方面,此外,涉及到中外合資企業,稅務部門往往也會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但是,隨著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於2010年7月26日頒布,涉及到企業重組的都需要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