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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台灣

發布時間:2021-02-04 13:44:15

1. 台灣人來大陸投資用台幣可以嗎

台灣人來大陸投資是可以用台幣來投資的,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自由兌換就可以了

2. 我現在想去台灣投資,具體要怎麼做啊

現在要去一個台灣抄投資襲的公司面試,主要生產晶圓,給我一張表先填,上面的問題好詳細,而且不能有漏填的空,第一次見到這么正規的面試,心裡有點緊張,不由的心裡有點緊張了,所以一下幾個問題咨詢一下大家.
1.聽說台灣人都比較注重細節,還有點迷信,在面試那天,衣著上要注意什麼?我沒有太正式的衣服,連唯一的皮鞋都是棕色休閑的,我的衣服幾乎全是休閑的,我面試那天打算穿一咖啡色羽絨服,一條深藍色的牛仔褲,一雙白色的運動板鞋,這樣可以嗎?我朋友說,我不用太正式,休閑一點也可以 ,這樣可以嗎?
2.那天面試估計會問到我五年以後的職業生涯規劃,還真沒想過這方面的問題,而如何回答,著重哪方面?他們問這個問題主要是想了解你的什麼?
3.還有,你所知道的台灣人面試時會提到的問題,以及我所需要注意的問題,能否指導一二,小弟在這里謝謝了!

3. 大陸地區公司投資台灣需要什麼條件可以投資的產業有哪些

你的是什麼生意?看來大陸生意不夠你做啊。支持你

4. 大陸資金是否可以直接投資台灣項目呢

台灣是允許國內資金投資台灣的。
但我們的政府現在是否開放對台灣的投資,這個好象還沒有明文宣布。

5. 台灣在大陸有多少投資

檯面上的就像樓上說的 數十億美金 但是有超過數倍的資金是經過第三地進大陸的 所以其來源不好查 檯面下的就更多更多了 很難查的出來....

6. 中國大陸人在台灣投資國內能查得到嗎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條文(核定本)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投資案件及未來投資計劃變更事項之審理、查核、管理等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它機關(構)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人,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依本辦法規定在台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

前項所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它機構投資第三地區之公司,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

二、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前項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台灣地區之投資,不適用外國人投資條例之規定。

第 四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規定應申請許可之投資行為如下:

一、持有台灣地區公司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單次且累計投資均未達百分之十之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份。

二、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第 五 條 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稱為陸資投資事業,該陸資投資事業之轉投資,應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六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它智慧財產權。

四、其它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第 八 條 投資人得投資之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由主管機關會商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禁止其投資:

一、經濟上具有獨占、寡佔或壟斷性地位。

二、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

三、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第 九 條 投資人依本辦法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劃、身分證明、授權書及其它有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投資計劃變更時,亦同。

前項投資申請書格式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定之。

投資人依第一項規定投資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申報資金來源或其它相關事項;申報之事項有變更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第 十 條 投資人應將所許可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主管機關查核。
投資人經許可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之出資,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投資。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延展者,不在此限。

投資人於實行出資後二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審定投資額;其投資額之核計方式、審定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准用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之規定。

第十一條 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六個月內,檢具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並同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陸資投資事業申報前項財務報表或其它資料。

主管機關為查驗前二項資料,或掌握陸資投資事業之經營情況或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十二條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許可轉讓股份、撤資或減資者,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依本辦法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繼承人或經許可受讓其投資之華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它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於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事業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者,應依公司法及其它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經許可在台灣地區投資之投資人屬自然人者,得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投資人屬法人者,得由大陸地區人民為其法人之代表人,來台擔任該投資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

第十四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如下。
第一條本辦法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
第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公司名稱,應以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准則規定使用之文字為限,除標明其種類外,並應標明大陸商。
第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專撥其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並應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其所營事業最低資金規定之限制。
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查核方式,准用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
第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對其申請案件,應不予許可:一、分公司或辦事處之目的或業務,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分公司或辦事處申請許可事項或文件,有虛偽情事。
第七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取得主管機關之投資許可後,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所營事業。
八、在台灣地區營業所用之資金。
九、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八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經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分公司登記:一、分公司名稱。
二、分公司所在地。
三、分公司經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九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本公司名稱。
二、本公司章程。
三、本公司資本總額;如有發行股份者,其股份總額、每股金額及已繳金額。
四、本公司所營事業。
五、本公司董事與負責人之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六、本公司所在地。
七、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與非訴訟之代理人姓名、國籍及住所或居所。
第十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經依前條規定取得許可後,應檢具下列事項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一、辦事處所在地。
二、在台灣地區所為業務活動范圍。
第十一條前四條規定事項有變更者,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或登記,或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者,應在台灣地區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並以之為該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之負責人。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應委任分公司經理人,並以之為在台灣地區分公司業務上之負責人。
第十三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本條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其業務活動范圍,以在台灣地區從事簽約、報價、議價、投標、采購、市場調查、研究業務活動為限。
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之分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於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但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
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後,無意從事本條例所核准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無意在台灣地區從事業務活動,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許可。
第十六條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經許可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一、申請許可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從事之業務活動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公司已解散。
四、受破產之宣告。
五、在台灣地區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缺位。
第十七條依本辦法所檢附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先經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予以驗證。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申請許可、登記或報備應備具之文件,其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7. 大陸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合資開公司

1. 台方個人需抄要准備什麼資料i. 台灣地區合營者:提交投資者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的身份證明文件(原件1份,證明文件需經相關機構轉遞):)A.合營者為公司時,提交注冊登記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證明);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ii.台灣地區投資者與境內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簽署的《法律文件送達授權委託書》iii.銀行資信證明(一份);iv. 公司如成立有一年以上的還需提供近期一年的審計報告;v. 需提供法人、監事身份證或護照原件,港澳台僑胞要回鄉證;2. 大陸方需要准備什麼資料中方合營者:A.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中方合營者蓋章);B.合營者為自然人時,提交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3. 需要經過哪些審批部門,審批流程第一步: 工商核名第二步:貿工局申請《批准證書》第四步:到工商局辦理執照第五步:到公安局刻章備案第六步:申請組織機構代碼第七步:申請稅務登記證第八步: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第九步:開基本戶,外幣戶第十步:財政局辦理財政登記第十一步:開設驗資戶驗資

8. 內地人可以赴台灣投資並取得居留權嗎

投資移民條款出爐:來投資三千萬可移源民台灣
來源:易網 作者:網路 時間:2010-02-10

未來有意長居台灣的外國人士將更為簡便,為提高外國人士的來台意願,「內政部」將增列投資移民而取得永久居留的條款,未來只要投資超過新台幣三千萬元,或是投資移民基金三千萬元以上,都有機會拿到「台灣卡」,取得永久居留權。

「內政部」部務會報昨討論通過「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修正草案」,增列申請投資移民條款。 未來外籍人士在台投資三千萬元以上金額的營利事業,並創造五人以上的本國人就業機會滿三年,以及投資於移民署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指定的投資移民基金超過三千萬元以上,並滿五年。只要合乎以上條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都可申請永久居留權。

9. 大陸現在可以投資台灣房地產嗎

目前還沒開放 就算以後開放了 也應該會有限制 台灣房價以台北市為例 比照上海房價再貴上專20~30%左右 台北市信義屬區~大安區~博愛特區~ 新屋每平方米約12~15萬RMB 二手房每平方米約8~10萬人民幣 中山區~松山區~內湖區專~中正區新屋每平屬方米約10~12萬RMB 二手房每平方米約6~8萬R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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