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現貨黃金今日操作建議
從日線圖上明顯看出,周五的行情觸及到了小區間的支撐位1292一線就出現了反彈,雖然是地緣政版治的影響,但是這一線權我們也不可忽略它的重要性。近期地緣政治因素活躍,在沒有得到有效的緩解情況下,空單周標還是建議穩健為好,近期操作上我們盡可能的維持小區間1313-1292操作,大區間在1322-1280,周一沒有太大的消息面,技術面走的平緩
給出簡單的建議,因為今日交易清淡
1.下方1292-1293進場多單,止損放在1289.6,利潤看到1304-1311
2.上方1313進場空單,止損1316.8,利潤看1304-1305
B. 原月工資2000以後每年漲百分之五。4年工資漲到多少
第一年2000×5%二100
第二年2100x5%二105
2100十105二2205
第三年2205x5%二110.25
2205十110.25二2310.25
第四年2310.25x5%二115.51
2310.25十115.51二2425.76
答:專4年工資漲到屬2425.76元。
C. 中國法律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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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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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
·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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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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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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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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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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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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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第二審判決改變第一審判決認定的罪名後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復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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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櫃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
·辦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四百一十條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關於製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文物的規定適用於具有科學價值的古化石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規定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林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律師事務所收費程序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五個嚴禁」的規定》和《關於違反「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
·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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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六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調卷函樣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行政訴訟證據文書樣式(試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規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收費監督管理的規定
·人民法院監察工作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規范司法解釋施行日期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民檢察院勞教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辦法
·人民檢察院監外執行檢察辦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試行)
·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工作規定
·人民法院獎勵暫行規定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內務條令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法行為規范(試行)
·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
·[江蘇省]關於刑事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台民事訴訟文書送達的若干規定
·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准
·看守所留所執行刑罰罪犯管理辦法
·檢察人員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
·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
·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關於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暫行規定》
·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適用暫緩執行措施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高級人民法院統一管理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若干規定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
·關於從國外調取民事或商事證據的公約
·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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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程序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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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關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試行)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范圍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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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條例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
·專利實施強制許可辦法
D. 該地是有償使用,還是劃撥使用——從一宗案例看合資企業租賃用地的程序和用地性質
□白新亞
閱讀提示:根據省計委、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批復,甲廠出地,與一中外合資企業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並收取了使用費,上繳到國有資產管理局。後來,該租賃場地面臨拆遷。土地補償該給誰,按照什麼標准給,由此引發了一連串的矛盾紛爭。
[案情]
Z公司是中外合資葯業公司,中方甲廠以地面實際凈資產作價,外方乙以現匯出資。對Z公司的用地,省計委在合資項目建議書中批復「合資公司場地向甲廠租賃解決」,省國有資產管理局下文批復「同意土地租賃給合資企業使用的意見,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使用費上交我局」。甲廠隨即與Z公司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
1997年12月,甲廠撤銷,1998年1月1日,甲廠的主管上級——省醫葯總公司與Z公司重新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但Z公司一直沒有土地使用證,也沒有土地他項權利證書。
由於舊城改造,Z公司租賃的場地面臨拆遷。如何補償,市拆遷辦認為,Z公司沒有土地使用證,不是廠區的使用權人。土地拆遷補償事宜只能與該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省醫葯總公司商談,補償應按劃撥土地對待。
Z公司認為,自己是合資企業,當初洽談合資事項和用地事宜均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的,自己應該是所租賃土地的合法使用權主體,拆遷人必須與Z公司直接商談土地搬遷事宜,並且應該依法按本市土地市場價格作拆遷補償。
僵持之際,2005年9月,省醫葯總公司給Z公司出具了一份關於Z公司全權代表總公司與拆遷人商談土地拆遷補償事宜的委託書。但在商談中,對按劃撥土地作補償還是按市場土地價作補償,又是相持不下。無奈之際,經省有關方面的領導協調,為避免影響本地的投資環境,拆遷人答應按土地市場價給Z公司作搬遷安置補償,事情才得以平息。
[分析]
其實,本案並不復雜,只要翻查一下當時國家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照分析一下Z公司的用地審批和所簽訂的租地合同,就會清楚。
1983年9月20日國務院《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2001年修改後為第四十四條)規定,合營企業使用場地,應向所在地的市(縣)級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簽訂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1987年5月19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四點指出,凡外商投資企業用地,一律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手續;第六點指出: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征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計收場地使用費;1990年12月31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外商投資企業用地管理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點指出,租賃房屋、場地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必須繳納土地使用費;第五點指出,場地使用費由土地開發費和土地使用費組成,土地開發費為土地開發投資的一次性補償,包括征地、拆遷費用和外商投資企業直接配套的基礎設施投資;土地使用費是土地資源有償使用的費用,即「地租」,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體現,逐年徵收。土地出讓金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時一次性收取的費用,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均應有償有期使用土地。
上述法規和政策表明,①外商投資企業用地,必須與當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合同;②必須按合同約定,或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或逐年繳納土地使用費;③外商投資企業是所用土地的使用權主體;④外商投資企業用地類型為有償有期限的使用權。
但為什麼Z公司的「場地租賃合同」是與中方甲廠簽訂的呢?應該說,這與甲廠隸屬省級企業,國有資產屬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管理有關。從這個意義上講,省醫葯總公司按省計委和省國有資產管理局的批復批准甲廠與Z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也不能算錯。但土地的屬地管理關系又決定了Z公司的「場地租賃合同」應與市土地局簽訂,並向市土地局繳納地租(有償使用費)。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由劃撥土地取得費(原征地費等)和土地資源有償使用費(地租)兩部分組成,這就形成了劃撥土地取得費應按原企業投資隸屬關系繳給省國資局,而地租則應按屬地管理關系交給市土地局。那麼,此問題的合理解決辦法是:兩級相關部門應按標定地價60%以下土地資產、40%以上出讓金的比例關系,按各自管理范圍協商確定Z公司所交場地租賃費的分解比例,並由市土地局規范原土地租賃合同並向Z公司頒發土地使用證。
對本案來說,雖然Z公司的土地補償因有關領導關注而得到解決,但拆遷人不能因Z公司「場地租賃合同」是與甲廠簽訂,而否認Z公司對廠區土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和土地的有償使用性質。因為,對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費的管理,是政府內部的國有資產分級管理問題;從民事法律關繫上講,合同只是形式,實質要看甲廠依據土地租賃合同收取的場地使用費最後歸誰所有,醫葯總公司的批復指明:「收取的使用費上交總公司,由總公司轉交省國有資產管理局。」這就很清楚了,甲廠代表的不是本企業這個普通的民事主體,其(包括後來的省醫葯總公司)合同主體地位是授權代理,是作為國有土地資產這個特殊的民事主體——政府,與Z公司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的,該合同性質,與現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中租賃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有類似之處。
E. 公司本來是純中資的,但是在A+輪融資過程中引入了有外資成分的公司投資,ICP證怎麼過年檢呢
我這里有一份外商投資企業年報審計資料清單,希望能幫上你!
一、備查類資料
1. 批准證書
2. 商務局批復
3. 公司營業執照
4. 公司合同、協議、公司章程
5. 財政登記證
6. 外匯登記證
7. 外債登記證
8. 稅務登記證
9. 企業法人代碼證書
10. 新技術企業證書
11. 設立驗資報告
12. 變更驗資報告
13. 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14. 評估報告
15. 申請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問題的批復
16. 申請享受其他稅收優惠政策的批復減免稅批復文件
17. 外幣銀行帳戶開戶證明
18. 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
19. 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制度
20. 重要資產證明文件: (1.房產證 2.機動車行駛證 3.土地使用證 4.專利證書)
21. 采購合同
22. 銷售合同
23. 技術合同
24. 租賃合同
25. 借款合同
26. 擔保合同
27. 保險合同
28.資產抵押合同
29. 增資或減資文件及修改後章程
30. 重大爭議、訴訟、未決事項及兼並等情況文件及說明
二、當期會計資料:
1.(期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會計報表附註 (需蓋章)
2.科目余額表 (1.資產負債類:期初余額、本年借方累計、貸方累計、期末余額) (2.損 益 類: 全年累計金額)
3.(期末)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4.總帳、現金銀行日記帳及全部明細帳、全部會計憑證
5.銀行對帳單、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定期存款單
6.庫存現金盤點及倒推表(需蓋章)
7.存貨盤點計劃、存貨盤點表、固定資產盤點表 (需蓋章)
8.銀行存款詢證函
9.公司往來詢證函
F. 1985-2006年全國人大關於工人保護的立法
以下是建國以來中華全國總工會參與的所有立法,應該包括你要的了
關於開展2005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活動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5-3-23)
教育部辦公廳、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校務公開工作匯報交流會會議紀要》的通知
/ 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2004-11-12)
關於開展「全國消防安全知識競賽」暨「消防安全管理新思路徵文」活動的通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公安部消防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2004-4-28)
關於開展2004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2004-3-25)
關於開展2004年《職業病防治法》宣傳活動的通知
/ 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局、中華全國總工會(2004-2-25)
關於印發《關於開展全國「創建學習型組織,爭做知識型職工」活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中華全國總工會等(2004-1-30)
關於加強兼職勞動仲裁員隊伍建設有關問題的意見
/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2003-10-13)
關於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 勞動部、人事部、衛生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2003-9-26)
關於落實和維護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合法權益的通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3-9-5)
關於開展鄉鎮企業、農村個體工商戶職業病危害專項這個整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勞動保障部 公安部 農業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 國家環境(2003-8-28)
關於廢止《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的通知
/ 勞動部 公安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3-2-25)
關於開展2003年「全國安全生產月」活動的通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等(2003-2-24)
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職業道德建設的意見
/ 國家經貿委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9-25)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認真做好工會參與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工作的通知
/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6-21)
關於對製鞋、箱包等行業違法使用苯及其化合物進行專項整治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3-28)
關於開展「安全生產萬里行」活動的通知
/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 共青團中央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2002-2-8)
教育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全面推進校務公開工作的意見
/ 教育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2-2-6)
關於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通知
/ 勞動部 國家經貿委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1-11-14)
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
/ 勞動部 國家經貿委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1-11-14)
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監察與工會勞動保障法律監督相互協調配合工作的通知
/ 勞動部 中華全國總工會(2001-11-13)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工會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
/ 中華全國總工會等(1994-10-22)
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稅務局印發《關於工會興辦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 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家工商局 等(1992-6-26)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私營工商企業勞資雙方訂立集體合同的暫行辦法
/ 中華全國總工會(1949-11-22)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勞資關系暫行處理辦法
/ 中華全國總工會(1949-11-22)
G. 如何查找外企的財務報表附註
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客戶提供審計資料清單:
01、章程
02、組織架構圖及主要人員名單
03、與被審計期相關的董事會紀要和決議
04、與被審計期相關的股東會紀要和決議
05、外企批准證書、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
06、變更工商登記後的驗資報告及工商執照(如有變更。適用於後續審計)
07、財務政策、營銷政策文件
08、生產批文,或生產批文明細表(如果批文較多)
09、質量認證文件
會計師事務所要求客戶提供審計資料清單:
01、章程
02、組織架構圖及主要人員名單
03、與被審計期相關的董事會紀要和決議
04、與被審計期相關的股東會紀要和決議
05、外企批准證書、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
1.政府批準的設立合同、協議、章程和批准文件、批准證書副本;
2.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外商投資企業財政登記證副本;
3.管理當局(董事會)會議紀要或決議(列目錄清單)及決定經營管理和財務會計問題的資料;
4.稅務局核發的納稅鑒定或通知書,以及批復的免稅文件和其他有關資料;
5.企業的各種無形資產證明書(鑒定書)、各種新增資產的所有權證明;
6.已有的重要內部管理制度、辦法,包括生產經營、勞動管理、工資獎勵、勞保福利及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
7.企業會計制度或會計核算辦法;
8.上年度審計報告和本年度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註,各科目余額明細表;
9.期末存貨和固定資產盤存清查明細表、匯總表及盤盈、盤虧、毀損明細表;
10.銀行存款對賬單及存款余額調節表;
11.期末應收(付)賬款、預收(付)貨款、其他應收(付)款明細表;(附表)
12.企業對外投資清單;新增(或初始委託)對外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合同、章程、驗資報告和資產評估作價等相關資料、證券投資資料;
13.待攤、預提費用明細表;
14.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分類匯總表(其中如有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資產應單列明細表);
15.各項資產減值准備明細表;
16.其他業務收支明細表;
17.營業外收入、支出明細表;
18.一般納稅人的年終增值稅申報表;
19.工資獎金計提分配清算表;
20.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營業費用、財務費用明細表;
21.重要的經濟合同(含租賃、貸款、保證保險、許可權、委託管理、人事招聘、長期購銷、專有技術等);
22.承諾事項、擔保事項等資料;
06、變更工商登記後的驗資報告及工商執照(如有變更。適用於後續審計)
07、財務政策、營銷政策文件
08、生產批文,或生產批文明細表(如果批文較多)
09、質量認證文件
10、被審計期、之前至少一個年度的財務報告:包括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和附註
11、合並報表時被抵消事項的說明(適用集團公司):包括內部購銷明細表、內部往來明細表、內部投資明細表
12、被審計期末、之前至少一個年度的年末科目余額表:
13、被審計期各月產品成本計算表
14、被審計期末的銀行對帳單及未達帳項調整表
15、被審計期末應收帳款帳齡分析表
16、往來款項詢證回函
17、實物盤點表及盤盈盤虧說明
18、固定資產產權權屬證明(房產證、土地使用證、車輛行駛證等)
19、被審計期新增減的長、短期投資的投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證明或出資證明等文件
20、被審計期新增長、短期借款的合同,被審計期末未歸還長、短期借款清單
21、被審計期末和實施審計日止有效的對外擔保,應提供相關文件並作必要的情況說明
22、被審計期末和實施審計日止已被抵押資產的清單
23、被審計期末月的納稅申報表: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等
24、被審計期獲得稅收優惠、應收補貼款的文件
25、主要的采購合同、銷售合同、其他合同(如租賃)
答案補充
做帳需要提交的資料:
①銀行月結單及水單;②銷售票據:發票、合同;③成本票據:發票、合同; 4、費用票據:工資、租金(須提供租賃合同或協議)、運費等; 5、其它相關文件:章程正本一份、周年申報表、所有公司變更資料(若有)、固定資產票據、投資相關文件、做帳次年度的頭3~5筆購銷發票及相應的收付款單據等。
※ 如何把票據移交給登尼特:可根據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按月、季度或半年度提供一次帳務資料,前提是要確保做帳、審計和報稅有充裕的時間。
代理記帳所需資料
1、現金單據(差旅費、業務招待費、員工工資、社保費、通訊費、運輸費、郵遞費等)
2、銀行單據(提現、轉帳、貸記憑證、電匯、進帳單、借款單等)
3、發票(本月1日---31日開具的所有發票)
4、增值稅清單(銷項匯總清單、銷項明細清單)
5、報表上所需蓋的公章
6.公司員工的月工資額,身份證號碼,性別,名字
7.有限公司做帳、核數、報稅流程
H.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 批准證書,要去哪注銷,需要帶什麼文件
去商務部抄門(商務局或招商局襲)注銷
1.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蓋章、董事長簽字);
2.企業主管部門簽署書面意見(合營中方無主管的提供中方董事會決議);
3.外商投資企業和法有效的董事會決議或紀要(董事會成員簽字、企業蓋章);
4.審批機關的批復文(指縣、城區審批項目);
5.核發批准證書上報函(指縣、城區審批項目);
6.原批准證書;
7.經企業董事會同意的清算小組名單(需中方主管部門同意,無主管的需提供中方董事會決議)。
I. 會議紀要的寫作要求有哪些
一般說來,有四條:一快、二要、三省、四代。
一快,即記得快。字要寫得小一些、輕一點,多寫連筆字。要順著肘、手的自然去勢,斜一點寫。
二要,即擇要而記。就記錄一次會議來說,要圍繞會議議題、會議主持人和主要領導同志發言的中心思想,與會者的不同意見或有爭議的問題、結論性意見、決定或決議等作記錄,就記錄一個人的發言來說,要記其發言要點、主要論據和結論,論證過程可以不記。就記一句話來說,要記這句話的中心詞,修飾語一般可以不記。要注意上下句子的連貫性、可訊性,一篇好的記錄應當獨立成篇。
三省,即在記錄中正確使用省略法。如使用簡稱、簡化詞語和統稱。省略詞語和句子中的附加成分,比如"但是"只記"但",省略較長的成語、俗語、熟悉的片語,句子的後半部分,畫一曲線代替,省略引文,記下起止句或起止詞即可,會後查補。
四代,即用較為簡便的寫法代替復雜的寫法。一可用姓代替全名,二可用筆畫少易寫的同音字代替筆畫多難寫的字;三可用一些數字和國際上通用的符號代替文字;四可用漢語拼音代替生詞難字;五可用外語符號代替某些詞彙,等等。但在整理和印發會議記錄時,均應按規范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