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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企業管控

發布時間:2021-02-05 20:48:49

『壹』 企業資金管控中投資活動要注意的風險有

『貳』 國家對投資管理公司有什麼規定

(這是深圳市的投資管理公司的規定,你可以做一下參考)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生效執行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原《深圳市長城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叄』 現在國家對投資管理類企業注冊管控的嚴嗎

目前詳細的監管細則還沒有出來,但是有四條紅線和十大監管原則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台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注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盡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范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台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P2P網貸監管思路明確劃定四條紅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日前也發表了對P2P平台的監管思路,明確了應該合理設定業務邊界的四條紅線:
一、是要明確平台的中介性;
二、是明確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擔保;
三、是不得搞資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並且在實現行業規范之後,銀監會與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機構或將開展資金託管業務。

『肆』 企業投資管理應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投資管理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公司的投資應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公司的投資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合理配置企業資源、促進要素優化組合,創造良好經濟效益。

『伍』 企業投資管理有什麼要點

投資管理規定 (2009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公司投資行為,實現投資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資資產安全及有效增值,維

護股東合法權益,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深圳市國資委《深圳

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公司《章程》及相關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深圳市長城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簡稱「直屬企業」)的投資行為。

第三條 投資定義

本規定所稱「投資」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屬企業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或無形資產等公司資

產實施的對外投資行為,包括:

(1)土地儲備、房地產開發等房地產項目投資;

(2)設立直屬企業、收購兼並、合作出資、對所出資企業追加投入等股權投資;

(3)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4)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所規定的以公司資產實施的對外投資。

第四條 高風險投資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屬企業原則上不得進行高風險的投資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進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證券投資、理財產品投資、利率匯率產品遠期和掉期交易、期貨期權交易等投資行為。

進行上述高風險投資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關制度,並

由控股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 投資主體與管理許可權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資主管部門實施全程監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資項目的初選、立項、可行性研究、審批、實施監督與後評價等。

第六條 投資主管部門

控股公司董事會辦公室負責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管理,投資策劃部負責房地產項目投資2

管理;風險控制部負責投資項目的重大風險管理和審計,財務部負責投資項目的日常財務管理。

第七條 投資管理原則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對於投資行為應遵循以下管理原則:

(1)遵循性原則,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制度;

(2)執行性原則,符合國家及地方產業政策、公司戰略規劃;

(3)風險性原則,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

(4)審慎性原則,對於不確定的不利因素作為否定因素加以判斷;

(5)經濟性原則,合理配置資源,促進優化組合,創造良好效益。

第八條 投資決策原則

對投資項目的決策許可權劃分、決策程序須嚴格依據控股公司《章程》及《總經理工作細則》

的有關規定執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股東大會審議

標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章程》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再按

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投資項目適用於市國資委《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且未達到董事會審議標

准時,須按控股公司《總經理工作細則》規定,經控股公司領導班子會議決策,再按國有資產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章 投資項目前期管理

第九條 投資項目初選

控股公司和直屬企業的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初選,直屬企業予以協助;直屬企

業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由該企業自行初選。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應當根據投資管理原則,積極為公司尋求投資機會,合理初選,促

進公司發展。

第十條 投資項目立項

對於初選後的擬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應提交項目建議書或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請立項,由領導班子會議審核批准立項。

第十一條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資項目立項後,應進行全面、充分、嚴密的可行性研究論證,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責任主體3

控股公司投資項目由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進行可行性研究論證;涉及直屬企業的,直屬企業應

當予以協助。

直屬企業投資項目視情況由直屬企業協助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在投資主管部門指導下進行可

行性研究論證。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內容

可行性研究應當以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技術與經濟可行性為基本內容,主要針對以下問

題進行分析論證:

(一)投資的外部環境分析;

(二)市場狀況分析;

(三)投資回報率;

(四)投資回收期;

(五)投資流動性;

(六)投資的預期成本;

(七)投資項目的資金來源;

(八)稅收優惠條件;

(九)投資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等);

(十)對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

第十四條 投資項目決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據《章程》和《總經理工作細則》中關於股東大會、董事會和領導班子會的投資

決策許可權,對投資項目實行逐級審批,並依法進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據《深圳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管理暫行規定》,對於應當經市國資委核准、審批或

備案的投資項目,另行完成相關程序。

第十五條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的審批

直屬企業除在年度預算內的小額固定資產投資外,所進行的房地產項目投資、股權投資、大

額固定資產投資和其他投資須上報控股公司審批。

控股公司對直屬企業投資項目履行如下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收到直屬企業報送的全部資料後,由分管領導組織投資主管部門和相關業務部

門進行初審,並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4

初審予以否定的項目,直屬企業可在十個工作日內申請復議一次。 初審認定為可行的項目,

由投資主管部門提交領導班子會議進行審議;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應當進一步履

行相應審批程序。

投資主管部門根據最終審批結果,下達書面批復文件。

第十六條 投資項目審批原則

控股公司對投資項目進行審批應遵循以下主要原則:

(一)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投資管理原則

(二)市場潛力較大,經濟效益良好;

(三)與企業投資能力相適應,資金、人才、技術、物質等條件具備;

(四)法律手續齊備;

(五)上報資料齊全、真實、可靠;

第十七條 投資項目審批時所需資料

控股公司審批投資項目時,投資主管部門及直屬企業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投資立項批准文件;

(二)項目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如需);

(四)有關合同(協議)草案;

(五)有關合資、合作單位的情況介紹、工商登記資料和資信證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專業技術鑒定文件、法律顧問意見書等;

(七)項目負責人情況;

(八)資金來源說明及投資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對於尚未審批的投資項目,不得對外簽訂任何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進行實際投資。

第四章 投資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八條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投資項目經審批通過後,控股公司視情況確定投資主管部門、專門項目小組或直屬企業負責

項目實施的全程管理;同時應當明確項目責任人,在項目實施的相關合同履行完畢之前,原則上

不得更換項目責任人。

第十九條 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報告5

投資項目責任人應當每半年定期或視情況不定期將項目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投資主管

部門,報告資料主要包括:

(一)財務報表;

(二)投資項目實施進度;

(三)項目累計投資額;

(四)投資回收情況;

(五)項目市場前景分析;

(六)對投資風險的重新評估;

(七)未來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項目變更

投資項目實施主體和項目負責人應嚴格按照控股公司批準的投資計劃予以實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資計劃。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遇到重大突發事件致使原投資計劃受到影響、不能順利實施時,

項目責任人應當立即向控股公司報告情況,由控股公司決定是否更改或終止原投資計劃。

投資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實際進展情況與實施計劃進行對比,提出調整建議,由控股公司相應

決策機構做出調整決策。

投資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出現重大情況變化導致投資額超出預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計劃

滯後二年以上實施的,應當重新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一條 項目實施監督

投資主管部門應對投資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建立投資項目分類檔案,歸納總結各項

目的投資、收益及實施運作過程,作為以後審議和規劃相關投資項目的參考。

第二十二條 管理方式變更

就投資項目設立獨立的子公司後,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對其進行管理。

第五章 投資項目的後評價

第二十三條 投資項目後評價

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投資主管部門應當對已經過一至二個完整會計年度營運的項目以及建

設工期延長一年以上的在建項目,組織進行投資項目後評價,對項目的實施過程、結果和影響進

行全面回顧和評價。

對分階段實施、時間跨度較長的房地產項目,可按階段進行後評價。

第二十四條 後評價內容6

投資項目後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工作的科學性、規范性進行評價;

(二)對投資決策的合規性進行評價;

(三)對項目實施管理(如成本、質量、進度控制等)進行評價;

(四)對投資項目的財務和經濟效益進行評價,將投資項目取得的經濟效益與年度投資計劃

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對比,檢查投資項目是否取得原定經濟效益,並分析差異原因;

(五)分析影響項目經營的各項因素(如政策、管理、財務、技術、環境等),對項目是否

可持續經營並取得穩定收益進行評價,如發現項目預測與估計分析中的不足,應改善投資預算與

資源分配;

(六)總結項目投資、實施、管理的經驗和教訓,為未來的投資提供數據和經驗參照。

第六章 投資項目的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督保障

公司監事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監督檢查,並就相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控股公司財務

總監應按照控股公司《財務總監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職責,對重大投資項目出具獨

立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公司內部責任

投資主管部門和直屬企業違反本規定要求,在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決策過程中出現下

列行為的,對於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根據公司相關制度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上報審批的;

(二)上報審批時謊報、故意隱瞞重要情況的;

(三)未經可行性研究論證和集體研究而決策的;

(四)通過「化整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審批的;

(五)干預中介機構和專家獨立執業並發表意見的;

(六)有損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 法律責任

投資項目因管理不善、違規操作、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導致發生重大損失的,應依法

追究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解釋7

本規定由控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陸』 股權投資後如何對被投資企業實施有效管理

如果你對被投資企業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則通過你的控制、版共同控制或重大權影響關系來控制和影響被投資企業就行了,按照你公司所制訂的戰略或計劃來實施即可。如果你不具有上述控制或影響力,則無法對被投資企業實施管理。

『柒』 什麼是控制哪些情況被視為投資企業控制了被投資企業

控制指一個企來業能夠統馭另一個源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藉此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以下情況視為投資企業控制了被投資企業:
1、通過與該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公司董事會等類似權利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權利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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