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們公司擬分立為兩個公司,並將原公司房地產變更到分立後的,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根據財稅〔2018〕57號文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專或兩個以上與屬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但前提是投資主體相同。
如:A企業分立為B、C兩個企業,A企業原有兩個出資人,出資比例分別為甲公司70%、乙公司30%,分立後B、C企業的出資人仍然為甲公司和乙公司,但是出資比例調整為甲公司90%、乙公司10%,那麼A企業將房地產變更到B、C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如分立後B、C企業除了原來的甲公司、乙公司兩個出資人外,還新增了出資人丙公司,那麼A企業將房地產轉移到B、C企業,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⑵ 房地產公司分立,徵收土地增值稅嗎
《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三、
按照法律規定或版者合同約定,企權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五、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依據上述規定,如果貴公司和分立後新成立的公司都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採用分立的方式將房產劃到新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⑶ 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多少以上,才可以售賣
25%以上。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5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回付全部土地答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⑷ 大家好,我是一家房地產公司,目前公司分立符合特殊性資產重組規定,稅務稅務局要求
房地產公司手頭一塊地分兩期開發,一期已近開發完畢開始銷售,二期還沒開發,現在...、重組、分立等行為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⑸ 房地產公司把其中一個項目分立子公司財務稅務怎麼處理
按你所說抄不像是設立子襲公司的程序,因為凡是實收資本都是要驗資的,你們好像沒有。其次,子公司不一定要有實收資本,沒有資本同樣可以設立,你說的「注冊資本是該項目」可能有誤。第三,我的感覺,你們可能是成立的項目部,如果是則是企業內部的事,只是內部核算要求分開,與對外業務沒有關系,對外業務還是以公司名義,對外也沒有兩張報表,當然如果是跨地區經營在操作上是有點區別的。因而,在財務與稅務上都是以原來的公司操作一切業務。
⑹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是否可以分立
《外商投資指導目錄》
《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外資企業法》
此外,就是設立房內地產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容以及具體的工商登記管理。
****:近期《關於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
具體詳細咨詢當地建委、外經貿(主管審批性部門)
⑺ 因公司分立發生土地轉移的是否適用相關法律規定
問:甲公司合法公開取得一宗出讓土地。不久,公司發生分立,由甲公司分立出一個新公司乙公司。按照分立協議,土地歸乙公司。但是當甲乙公司到登記機關辦理轉移登記時,登記機關卻以甲公司土地投資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25%不能轉移為由,不予以辦理變更登記。請問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轉移的是否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此類登記時,是否需要當事人提供投資已達25%的投資額度證明?
答: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但是,筆者認為,因公司分立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不應當適用該條規定。理由如下:
(1)不符合立法的宗旨。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防止炒賣土地。而因公司分立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與土地使用權的正常轉讓有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一是內容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屬於資產的轉讓,轉讓方將土地轉讓他人後會獲得相應的對價,轉讓方的資產總額不變;而分離土地使用權不會獲得對價,資產總額因此減少。二是對股東地位的影響不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影響的只是交易雙方的資產形態,而公司分立直接影響股東的地位。在存續分立中,原公司的股東對原公司的股權將減少,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在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股東的股權因原公司的消滅而消滅,相應地獲得分立出來的公司的股權。三是法律性質不同。公司分立將產生公司人格的變化,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本質是有償交易。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都不屬於轉讓。法律條文中,轉讓與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是並列的概念。
(2)不符合常理。公司分立一般分為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派生分離)是指一個公司分離成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繼續存在並設立一個以上的新公司;解散分立(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分解為兩個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並設立兩個以上新的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土地只是公司分立時需要分割的財產之一,不應當受到限制。
(3)辦理因公司分立而產生的土地變更登記時不應當審查投資額度。《土地登記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0號)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相關協議及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沒有要求當事人提供投資額度證明。實際上,不少地方在辦理過程中也沒有規定要求提供投資額度證明。
⑻ 未符合投資開發金額25%的要求 能否進行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時,是否視土地所有權發生了轉讓
土地投資大於25%的規定源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九條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屬,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分立新設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權屬的行為,不是出售資產,也不是土地換土地的交換行為,更不是無償贈與行為,僅是法律形式上的資產轉移,並未發生產權轉讓行為。
因此公司分立方式的土地獲地不屬於轉讓行為,可以忽視25%的規定。
註:詳細情況咨詢地方國土資源局,有存在沖突的可能。
⑼ 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的條件是什麼最好有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0條有明確規定:
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版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權。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注冊資本;
(四)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還應當執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領取營業執照後的一個月內,應當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