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遵循量入為出、綜合平衡的原則。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匯總本級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和有關項目業主的申請,並征詢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將匯總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項目性質、功能、投資總額分類,並組織評估、論證後,會同財政部門銜接部門預算,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議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政府投資總額;
(二)具體項目名稱、建設內容和規模、項目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以及資金來源;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前期工作費用;
(四)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政府投資項目必須落實資金或明確資金來源。未落實或未明確的,不得列入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
當年度政府投資總額在執行中有追加時,應當優先安排待安排的預備項目。 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經批准後,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各項目業主下達投資計劃,並通知本級相關部門和下一級投資綜合管理部門。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項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
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時予以明確,代建單位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確定。
代建單位的資格條件、選定程序等具體實施細則,由省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准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過投資概算應當予以報告的。 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後,應當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託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條項目業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投資綜合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可以責令項目業主限期糾正,並可禁止其3年內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工作;投資綜合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未經批准擅自提高建設標准、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三)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違規行為。 咨
詢評估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進行咨詢評估設計時弄虛作假,或者提供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依照《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予以處罰。 政府有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糾正,並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編制設計文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有關撥付建設資金規定的;
(四)其他違法行為。 本辦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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