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叫AAA級企業,三A級企業有什麼具體規定
是中國各銀行對企業信用等級評價中,得分最高的企業。其信用程度高,合同履約能力強。該類企業具有優秀的信用紀錄,經營狀況佳,盈利能力強,發展前景廣闊。
1.AAA企業。得分為90分(含)以上,且資產負債率、利息償還率和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均為滿分,現金流量指標得分不得低於5分,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評定為AA級。
2·AA級企業。得分為80分(含)~90分(不含),且資產負債率、利息償還率指標得分均為滿分,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不得低於10.8分,現金流量指標得分不得低於3分,有一項達不到要求,最高只能評定為A級。
3.A級企業。得分為70(含)~80分(不含),且資產負債率指標得分不得低於5分,利息償還率指標得分不得低於8.1分,到期信用償付率指標得分不得低於9.6分。
4.B級企業。得分為60分(含)~70分(不含);或得分在7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屬於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2)資產負債率得分為5分以下;(3)利息償還率得分在8.1分以下;(4)到期信用償付率得分在9.6分以下。
5.C級企業。得分為60分(不含)以下;或得分在60分以上,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生產設備、技術和產品屬國家明令淘汰,(2)資不抵債(3)企業已停產半年以上;(4.存在逃廢銀行債權的行為,(5)利息償還率得分在2.7分以下}(6)到期信用償付率得分在3.6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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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保險資金投資債券行為,改善資產配置,維護保險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公司(以下統稱保險公司)投資債券,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保險資金投資債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債券,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人民幣債券和外幣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企業(公司)債券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三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政策,依法對債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資質條件
第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健全的債券投資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信用評級體系;
(二)已經建立資產託管、集中交易和防火牆機制,資金管理規范透明;
(三)合理設置債券研究、投資、交易、清算、核算、信用評估和風險管理等崗位;投資和交易實行專人專崗;
(四)具有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債券投資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信用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具有2年以上信用分析經驗的專業人員不少於1人;
(五)建立與債券投資業務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信用風險管理能力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標准。
第三章 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
第六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政府債券,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上政府財政部門或其代理機構,依法在境內發行的,以政府信用為基礎並由財政支持的債券,包括中央政府債券和省級政府債券。
中央銀行票據、財政部代理省級政府發行並代辦兌付的債券,比照中央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保險資金投資省級政府債券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准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由特定機構發行的,信用水平與中央政府債券相當的債券。
以國家預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作為還款來源或提供信用支持的債券,納入准政府債券管理。政策性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和次級債券、國務院批准特定機構發行的特別機構債券,比照準政府債券的投資規定執行。
第四章 企業(公司)債券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是指由企業(公司)依法合規發行,且不具備政府信用的債券,包括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
第九條 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商業銀行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債券以及金融債券,證券公司債券,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
2.核心資本充足率不低於6%;
3.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4.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於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保險資金投資的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除符合上述規定外,應當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總資產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商業銀行混合資本債券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二)證券公司債券,應當公開發行,且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發行人除符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本,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三)保險公司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次級定期債券和公司債券,應當是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經中國保監會和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債券。
(四)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其發行人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50億美元;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或者相當於B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第十條 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非金融機構發行的企業債券,公司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等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可轉換公司債券,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品種。
保險資金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發行人除符合有關部門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最新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
2.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3.境外上市並免於國內信用評級的,國際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級或者相當於BB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
(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擔保符合下列條件:
1.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本息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且擔保人資信不低於發行人的信用級別;
2.以抵押或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擔保財產應當權屬清晰。未被設定其他擔保或者採取保全措施的,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擔保財產,其價值不低於擔保金額,且擔保行為已經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3.擔保金額應當持續不低於債券待償還本息總額。
(三)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其中,短期融資券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1級。
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擔保,不完全符合本條規定的,納入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管理。
(四)保險資金投資的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當採用公開招標發行方式或者簿記建檔發行方式。其中,簿記建檔發行方式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發行前,發行人應當詳細披露建檔規則;
2.簿記建檔應當具有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簿記場所;
3.簿記建檔期間,簿記管理人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值守並維持秩序;現場人員不得對外泄露相關信息;
4.簿記管理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資料,不得泄露或者對外披露。
(五)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按照規定免於信用評級要求的,其發行人應當具有不低於該債券評級規定的信用級別。
本辦法所稱凈資產,不包括少數股東權益。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披露頻率每年不少於一次,披露內容至少應當包括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跟蹤評級報告。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於每年5月31日,跟蹤評級報告披露時間應當不晚於每年6月30日。
第五章 投資規范
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投資中央政府債券、准政府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有擔保的企業(公司)債券,可以按照資產配置要求,自主確定投資總額;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0%。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中央政府債券和准政府債券,可以自主確定投資比例。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和有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40%;投資同一期單品種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20%。
同一保險集團的保險公司,投資同一期單品種企業(公司)債券的份額,合計不超過該期單品種發行額的60%,保險公司及其投資控股的保險機構比照執行。
債券發行採取一次核准(備案或注冊)、分期募集方式的,其同一期是指該債券分期發行中的每一期。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凈資產的20%;投資關聯方發行的企業(公司)債券的余額,不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季末凈資產的20%。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委託多個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投資的債券,其投資余額應當合並計算,且不超過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投資比例。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的投資連結保險產品、非壽險非預定收益型保險產品等獨立賬戶或產品,其投資債券的余額,不超過相關合同約定的比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資金可投資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規定,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為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提供服務的投資管理、資產託管、證券經營等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有關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質詢,並報告相關情況。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保險資產管理監管信息系統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方式,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信息:
(一)債券投資報表;
(二)風險指標的計算方法及說明;
(三)與託管銀行簽訂的託管協議、與證券經營機構簽訂的經紀業務協議副本;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報告事項。
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報送受託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相關信息。
第三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發生違約等風險,應當立即啟動風險管理預案,並及時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關注所投資債券的價格及價值波動。債券發行時,保險資金報價偏離公開市場可比債券合理估值1%以上的,或者所投資債券交易價格偏離市場合理估值1%以上的,應當於下一個季度前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並說明影響因素及應對方案。
第三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定期或不定期對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的決策與授權機制、投資管理制度、業務操作流程和信用風險管理系統等進行檢查,也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對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情況進行檢查。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債券估值的規則。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債券、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據有關法規,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明確的決策與授權機制,嚴謹高效的業務操作流程,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風險處置預案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應當根據資產配置要求,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投資指引,審慎判斷債券投資的效益與風險,合理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的品種配置、期限結構、信用分布和流動性安排,跟蹤評估債券投資的資產質量、收益水平和風險狀況。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綜合運用外部信用評級與內部信用評級結果,不得投資內部信用評級低於公司確定的可投資信用級別的企業(公司)債券。
同一債券同時具有境內兩家以上外部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級的,應當採用孰低原則確認外部信用評級;同時具有國內信用評級和國際信用評級的,應當以國內信用評級為准。本條所稱信用評級是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信用評級,同時是指同一發行人在同一會計核算期間獲得的信用評級。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充分關注發行人還款來源的及時性和充分性;投資有擔保企業(公司)債券,應當關注擔保效力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低於120%的,不得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已經持有上述債券的,不得繼續增持並適時減持。上季度末償付能力處於120%和150%之間的,應當及時調整投資策略,嚴格控制投資無擔保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品種和比例。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應當加強債券投資的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管理,定期開展壓力測試與情景分析,並根據測試結果適度調整投資策略。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參與債券發行認購的,應當書面約定手續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且採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賬實現。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企業(公司)債券,以非競價交易方式投資債券的,應當建立詢價制度和交易對手風險管理機制。
第二十五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與託管銀行簽訂債券託管協議,應當明確託管事項、託管職責與義務以及監督服務等內容,並按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企業(公司)債券,與託管銀行的資金劃撥和費用支付,與證券經營機構的費用支付,均應採用透明方式,通過銀行轉帳實現。
第二十六條 保險公司與證券經營機構或其他非保險公司不得發生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各類債券,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非法轉移利潤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進行利益輸送,謀取不當利益;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保險公司投資或者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受託投資債券,參與債券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僅限於管理和對沖投資風險,且應當遵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資金已投資債券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得增加投資,保險公司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應當認真評估相關風險,及時妥善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公司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運用自有資金投資債券,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有關規定和市場情況,可適時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的范圍、品種和比例,規范禁止行為等。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廢止《關於保險機構投資公司債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7〕95號)、《關於保險機構投資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通知》(保監資金〔2007〕338號)、《關於增加保險機構債券投資品種的通知》(保監發〔2009〕42號)、《關於債券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09〕105號)、《關於保險機構投資無擔保企業債券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2號)的規定。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3. 什麼是三級支持保障體系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農村社會保障
體系建設,既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變化,及時有效地保障農民基本生活權益
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農村社會經濟穩定發展、搞好計劃生育的客觀要求。近些年來
,全國許多地方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是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在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中,需
要建設的具體制度又有很多,就目前而言,廣大農民群眾的基本要求與願望是實現「
生(存)有所靠、病有所醫、老有所養」,因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和
農村醫療保險三項制度建設是其重點。同時,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還有一些
重要關系尚需妥善處理。本文僅就這些問題作些研究、探討。
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收入難以維持最基本生活的農村貧困
人口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僅是改革與完善農村社會
救濟制度的重大舉措,而且也是盡快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所在。目前絕大部
分地區在社會救濟中還是沿用「不規范、不統一、實施中具有很大隨意性」的傳統辦
法,沒有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少數建立這一制度的地區其制度也不夠完善。
因此,要搞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應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設為突破口,加快
建設步伐,力爭到2000年在全國建立起較完善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科學確定保障線標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基本要求是:既要能保
障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防止保障標准過高而形成養懶漢的傾向。其主要考
慮因素是:①維持農民最基本生活的物質需要。目前農民住房問題已基本解決,重點
是吃飯、穿衣的需要。各地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准確測算出貧困對象年人均
消費水平和人均基本生活費支出。②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主要是當地人均國民生產總
值、農民人均純收入等。③地方財政和村集體的承受能力。④物價上漲指數。由於以
上各因素是不斷變化的,保障線標准應隨著這些因素的變化而進行調整(一般為一年
調整一次)。各地應在綜合考慮以上因素的基礎上,確定一個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線標準的參照系數。據我們對山東、雲南、河北、江蘇四省部分地區的調查,農民
吃、穿等最基本生活費用支出一般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5~35%。1996年國家確定的
全國農村貧困線標準是基本生活費支出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7.5%。根據這些數據及
目前地方財政與村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較低的實際情況,較為科學可行的最低生活保
障線標准應為基本生活費支出占農民人均收入的28%左右。由於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
不同,參照系數亦有差異。經濟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高,基本生活費支出在人均
消費支出中的比重小,恩格爾系數低,參照系數可低一點,以26%左右為宜;經濟欠
發達地區,農民收入水平低,貧困程度重,基本生活費支出在人均消費支出中的比重
大,恩格爾系數高,參照系數可高一點,以30%左右為宜。為能盡快建立農村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其保障線標准在起步階段可低一點(但不要低於國家貧困線標准),以
後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價上漲幅度的變化而逐步調整、提
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標准以縣(市)為單位劃線為好。
2.合理籌集保障資金。通過社會救濟制度來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歷來都是
政府的職責。因此,保障資金的來源應以政府為主,決不能向農民個人伸手。在實際
工作中,保障資金可由省、市、縣、鄉各級財政和村集體合理分擔,社會捐贈和社會
互助等再補充一點。至於各級財政及村集體的分擔比例應根據各地實際確定。一般來
說,鄉村經濟條件好的主要由鄉鎮與村集體負擔;鄉村經濟條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
縣、鄉三級負擔,其負擔比例可為2∶4∶4; 鄉村經濟條件一般的主要由縣、鄉、村
三級負擔,負擔比例可各為1/3或3∶3∶4。 各級政府應將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列
入財政預算。
3.正確界定保障對象。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一般包括因缺少勞力、低收入造成
生活困難的家庭;因災、因病及殘疾致貧的家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及無法定
撫養人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據調查,保障被撫養對象一般占農村總人口
的5~6%。界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要以通過最大勞動努力仍達不到最低生活保
障線為衡量標准。要在全面掌握貧困家庭的成員結構、收入水平、生活費支出、致貧
原因等的基礎上,結合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確定,分類別、分情況制定出保障對象
的條件與范圍,嚴格按審批程序進行。另外,還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檔案,以
便及時掌握保障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變化,一年調整一次。
4.正確選擇資金管理與保障方式。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可採取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將保障資金集中到縣一級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專帳,按時下撥到鄉鎮統一發放
;二是各級政府財政負擔的資金集中到縣一級統一管理,村集體負擔的資金,可由村
集體直接與保障對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時發放。相比而言,第二種方式更可行一些
。最低生活保障方式可靈活多樣。其主要方式有三種:一是發放救濟金;二是發給部
分救濟金和部分實物(如糧食、燃料等);三是制定優惠政策,如免除「三提五統」
、義務工、學雜費、部分醫療費等。
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
90年代初以來,我國農村開始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使農民養老的方式開
始發生變革。到1996 年底,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推進到1980個縣(市),投保農民
7200萬人,占適齡投保人數的14.5%。作為一種正在探索中的新型保障制度,它仍需
要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力爭到2000年初步建立、2005年基本建立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制度。
1.養老保險的形式要靈活多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具體形式很多,按投保人的
情況不同可歸納為兩類:一類是普遍保險,即由個人直接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投
保而形成的保險,其保險費主要是由保險對象或其親屬繳納;一類是職業保險,即與
某種職業有關的保險,如鄉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村幹部養老保險、農村義務兵養老
保險、民辦教師養老保險、蠶農養老保險等,其保險費有的是保險對象與有關單位按
一定比例繳納,有的則完全是由有關單位代保險對象繳納。這兩類養老保險形式特別
是第二類養老保險形式應大力倡導。
2.正確確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辦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在現階段
實行「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扶持」的辦法是符合農村實際的,
這里關鍵是要把握好「為主」、「為輔」、「扶持」的度。針對目前集體補助比重過
小、國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狀況,應適當提高集體補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一
般說來,在集體經濟實力較強的鄉村,集體補助所佔比重以25%~40%為宜;集體經
濟實力一般的鄉村應以20%~35 %為宜; 集體經濟實力較弱的鄉村應以15%~30%
為宜。對於政府方面,除繼續給予政策扶持外,可按集體補助的一定比例給予財政補
助。對於農民個人方面,可動員較富裕家庭的農民提高投保檔次。
3.努力做好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已積
累近百億元,且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不斷發展,養老保險基金積累將加速,
養老保險基金如何保值增值問題日益突出。因此,要認真研究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
值的辦法與措施,逐步使基金運營走向市場,實現基金的合理組合和最大增值。當前
,除應注意搞好與銀行的合作,提高儲蓄與購買國債的收益率外,還應根據國際上的
成功經驗,考慮在較安全原則下的多渠道投資。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搞得好的地區,
可嘗試建立保險基金的投資專營機構,按照市場化原則運營保險基金。國家應制定有
關政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條件,如可考慮由財政發行特種高利率債券
,為保險基金指定專項建設項目等。管理費標准應盡量低,養老保險對管理費支出應
實行定額包干制,超出定額的開支,應從同級民政部門的事業費中列支。
4.加強養老保險的管理。針對當前存在的管理工作薄弱和管理水平不高的狀況,
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逐步實行規范化與制度化管理。一要
建立健全適合當地實際工作需要的業務、財務、基金和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實行崗
位目標管理責任制,強化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二是要嚴格監督和檢查,及時向各方
面公布有關情況,增加透明度;三要健全實務規程,大力推行和普及規范化操作,逐
步推廣和運用計算機個人帳戶管理系統,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四要加強對保險幹部和
一般工作人員的培訓,爭取在2—3年時間內將在崗人員輪訓一遍,努力提高幹部和一
般工作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業務素質。
三、農村醫療保險制度建設
目前我國農村的醫療保險,大體上有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統籌解決住院費及預
防保健合同等多種形式,其中合作醫療是最普遍的形式。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由政府
支持、農民群眾與農村經濟組織共同籌資、在醫療上實行互助互濟的一種具有醫療保
險性質的農村健康保障制度。它在70年代曾一度覆蓋了90%以上的農村,但80年代幾
乎都垮掉了。近些年雖有一定程度的恢復與發展,但進展緩慢,1996年,實行合作醫
療的村數只佔全國總村數的17.6%,農村人口覆蓋面僅為10.1%。實踐證明,多種形
式的農村合作醫療是農民群眾通過互助共濟、共同抵禦疾病風險的好辦法,也是促進
我國農村衛生事業發展的關鍵。因此,各地應積極發展與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力爭到
2000年在全國大部分農村建立起合作醫療制度,並逐步提高社會化程度;同時,有條
件的地方可逐步向社會醫療保險過渡,到2010年全國建立起完善的農村社會醫療保險
制度。
1.正確選擇合作醫療形式。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有鄉辦鄉管、村辦鄉管、鄉村
聯辦、村辦村管四種形式。這四種形式都有其合理性、適宜性,在鄉鎮范圍內開展「
互助互濟」會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能進行更有效的監督管理並可以逐步提高社會化
程度,所以,以鄉辦鄉管為好。從合作的內容看,目前農村合作醫療主要有合醫合葯
、合醫不合葯、合葯不合醫等三種形式。這些形式是可以並存發展的,但應以合醫合
葯為主,因為它更能滿足農民群眾的醫療需要。
2.建立科學合理的合作醫療籌資機制。如果說80年代以前的合作醫療制度主要是
「成功地解決了農民看病吃葯、確保健康的問題」,那麼,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下的合作醫療還要解決「一部分農民因貧困而看不起病,一部分農民因病致貧、因病
返貧」的問題。然而,從資金籌集上看,目前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仍存在著籌資額太
少、集體與政府補助不足的問題,從而不能很好地解決農民因病致貧、返貧的現象發
生。因此,必須建立科學合理的籌資機制。合作醫療資金的籌集應採取以個人繳納為
主,集體補助為輔,政府予以支持的辦法。集體補助部分要根據當地集體經濟狀況而
定,一般應占籌集資金總額的20%;各級政府(主要是縣鄉二級)也應有適當的財政
投入,作為合作醫療的啟動、扶持資金,特別是對貧困地區合作醫療的建立應予以特
別的關注。集體與政府的投入比例都應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相應提高。農民個人繳
納合作醫療資金數額以多少為宜,主要取決於兩個基本因素:一是年人均醫葯費用實
際支出;二是農民願意每年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據對浙江、河南等七省的調查
〔1〕,1993年農村居民人均醫葯費支出為97元,是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14%;農
民願意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7%。據我們對山東的泰安、濰
坊、濱州等七市(地)的調查,1996年農村農民人均醫葯費用支出為132元, 是上年
農民人均純收入的7.83%;農民願意繳納合作醫療資金的數額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
52%。根據這些調查結果和我國農村實際,適當扣除集體與政府可能的補助與支持部
分,如果醫葯費用報銷比例控制在30%~80%的范圍內,農民個人應繳納的合作醫療
資金以上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的2 %左右為宜。
3.合理確定報銷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醫療費用的報銷比例應由各地合作醫
療管理組織根據籌資數額與以往醫療費用實際支出情況,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節余
」的原則自主確定, 一般可控制在30 %~80%的范圍內。在合作醫療的初建階段,
報銷比例可低一點,但不可低於30%(因為低於30%就達不到醫療保險的目的);以
後隨著農民個人交納、 集體及各級財政補助資金的增加而逐步提高, 但一般不要超
過80%(因為超過80%就會出現「有病無病都看病,大病小病多拿葯」的現象,造成
醫療資源的浪費),以70%左右為宜。
4.強化管理與監督。一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各地政府或
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出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與實施細則,各級合作醫
療管理組織要對資金籌集、報銷比例與減免范圍、財務管理、出診轉診、葯品管理、
衛生服務、審計監督等合作醫療的各個環節制定與落實相應的管理規章制度。要管好
用好合作醫療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二要加強審計與監督
。要成立由有關部門和農民代表參加的監督組織,定期對合作醫療的實施情況進行監
督檢查,特別是對醫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要進行嚴格審計,並向農民張
榜公布。各級合作醫療管理組織應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匯報工作並接受同級人民代表
大會的監督。
四、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
1.普遍保障與分類實施之間的關系。普遍保障是指農村社會保障的對象范圍,包
括所有農村社會成員及他們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的各個方面。社會保障的科學機理是大
多數人群分攤少數人群的風險,覆蓋面越大,每個保障對象遭遇風險的概率越小,補
償越穩定。這一「大數法則」也要求農村社會保障具有普遍性。分類實施是指農村社
會保障的主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方式、待遇標准等方面,要因地制宜,量力而
行,在不同地區、不同時期有所側重與區別。我國農村幅員廣大,各地社會經濟發展
很不平衡,農民對社會保障的要求也不一樣,因而必須從農村實際出發,不可搞「一
刀切」。在經濟發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條件已基本成熟,應采
取措施全面建立農村社會保障的各項制度及服務網路,並逐步完善與提高;在中等發
達地區,全面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條件尚未完全成熟,應先重點抓好最低生
活保障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工
作的深入,再全面推開;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可有計劃、有重點地分步實施,目前重
點是抓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和社會互助與優撫工作,搞好養老保險制度和
醫療保險制度建設的試點,以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工作的深入,再循序漸進地
全面推開。
2.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關系。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由許多制度組
成的完整體系,各項制度功能各異,缺一不可。同時,各項制度又存在著相互聯系、
相互制約和相互促進的關系。如搞好了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可為保險對象解除養老
的後顧之憂,身體好,收入多,貧困線以下的人就會減少,就能促進社會救濟事業的
發展;社會救濟搞好了,能幫助貧困的人解決基本生活問題,從而促其搞好生產經營
,增加收入,參加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的人則多,也就促進了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的
發展。反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與社會救濟之間關系處理不好,都難以發展。
因此,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規劃、設計必須統盤考慮,統一進行。
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是實施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載體和依託。因此,建立與完
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必須建立與完善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當前,應盡快建立
起以縣為龍頭作指導、鄉為主體搞服務、村為基礎抓落實的救災扶貧、醫療預防保健
、優撫安置、老年人保障、殘疾人保障 和婚喪改革等6個保障服務網路。要發動社會
力量,廣辟籌資渠道,發展和興建一批新的社會保障服務實體和設施,並在充分利用
現有服務設施的基礎上,通過挖潛、更新和改造,在保障項目、內容、標准及經營管
理水平等方面進一步完善與提高,逐步實現農村社會保障服務網路的社會化、實體化
、規范化、制度化,使其真正發揮保障服務作用。
由於我國各地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農民收入差距很大,加上不同農民對社會
保障項目和標准具有不同的要求,決定了我國農村保障的多層次性:第一層是社會基
本保障;第二層是集體或企業補充保障;第三層是家庭(個人)保障。這三個層次都
可起到保障農民生活的作用,且可相互補充,因而都應搞好,但在不同的社會經濟條
件下則應有所側重。在經濟發達的農村,應以社會基本保障為主;在中等發達農村,
應是三者的結合;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則仍以家庭保障為主。在中等發達和欠發達農
村,隨著經濟的發展而將逐步轉向以社會基本保障為主。目前我國農村與城鎮的社會
保險是分別進行的,且這種狀況還要存在較長時間,但最終要實現二者的合軌。目前
,為減輕農村社會保障的壓力,城鎮社會保障的范圍應擴大到進城工作的農民工。保
險公司開辦農村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也能起到保險的功能與作用,且可以進入社會保
險所難以涉及的領域,成為社會保險的有益補充。但是,由於商業保險是純商業性的
(以盈利為目的),難以發揮社會保障的功能,且有時會與社會保險發生爭奪保險市
場的矛盾,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因此,可允許保險公司在農村開辦養老、醫療保險
,但其行為必須規范。在實際工作中,要注意協調好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避
免發生矛盾。此外,在規劃、設計與實施農村社會保障時,還要注意與其它各項社會
經濟政策的相互銜接、配套。
3.社會保障管理體制統與分之間的關系。目前農村與城鎮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都
存在著政出多門、政事不分的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處理好統與分之間的關系
,建立統分結合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所謂「統」,就是要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
管理機構,農村社會保障可作為一個分支機構;所謂「分」,就是在統一管理的同時
實行分工,即將行政管理、執行、監督機構分開,使之相對獨立、相互聯系、相互制
約。為此,必須成立如下機構:一是行政管理機構——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該機構
主要是履行政府的社會保障職能,負責制定包括農村在內的社會保障發展規劃、重大
政策和有關法規、規章,並對社會保障事業機構進行必要的指導與監督。二是執行機
構——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該機構負責社會保障事業的運作,包括實施社會保障
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法規、政策與制度,負責日常業務管理,基金的徵收、支付和運營
等,以後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基金的徵收、支付、和運營要獨立出來,成立專
門的經營機構,以更好地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三是監督機構——社會保障監督委員
會。該機構的職能是對社會保障事業管理中心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和
基金的收支、運營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為確保監督的有效性,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
應是與社會保障管理委員會平行的機構,隸屬於政府或人大。
4.政府組織與農民自願之間的關系。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是一項涉及面廣、政
策性強、難度較大的工作,僅靠某一部門是不夠的,只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切實
加強領導,把組織、引導、支持農村社會保障工作作為政府行為,才能保證農村社會
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從農村社會經濟穩定與發展的全
局出發,把農村社會保障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認真研究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下大力氣抓好這項工作。農村社會
保障體系特別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制度建設所需的資金,主要是以農民個
人為主籌集的,而目前大部分農民收入較低,社會保障意識也不夠高,如果採用行政
命令的辦法就會引起農民群眾的不滿,這不僅做不好社會保障工作,還會影響社會的
穩定。因此,政府在組織農村社會保障工作時,必須堅持因勢利導、個人自願的原則
。在實際工作中要加強宣傳教育,通過靈活多樣的宣傳教育形式,讓廣大農民群眾充
分認識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並通過相應的法制教育,讓廣大農民群眾
認識到依法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是自己應履行的義務,從而增強廣大農民群眾的社會保
障意識,提高廣大農民群眾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與自覺性。
注釋:
〔1〕葉寶德等:《七省14個項目縣合作醫療改革的基本模式》,《中國農村衛生
事業管理》1996年第12期。
【責任編輯】丁一
【參考文獻】
1.衛興華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郭晉平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總覽》,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3.許昆崢:《加速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國民政》1997年第8期。
4.薛興利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證分析與政策建議》,《中國農村觀
察》1997年第2期。
5.衛生部、民政部發布的統計公報與有關文件。
4. 股票投資建議買入-A級,什麼意思
這只是機構對某隻股票的評級,如1,2,3等一樣,這些不可信,小心成了別人的接盤俠
5. 基金申購費率中的A級、C級是怎麼定的
如果是債券型基金或者股票型基金一般是有兩類情況。
申購費有A和B,或者A和C,也就是兩個不同專形式。
A一般是有屬前端申購費,無銷售服務費;B或C一般是無申購費,有銷售服務費
申購費有ABC三個不同形式。
A一般是有前端申購費,B一般是有後端申購費,C一般是無申購費,有銷售服務費
如果是貨幣基金,那麼A和B是起點的不同,B一般是500萬以上資金規模。
這種B會比A收益高,是因為B的銷售服務費低。
6. 投中3次為B級,中4次及以上為A級,阿明投中概率0.5,A級入圍,他投中次數X,求他入圍的期望的含義
就是說如果單論只投一次算作單位一的話,他能晉級的概率是發生了25/32,也就專是說他投一次能晉級屬的概率大於百分之五十,正常情況,概率越大越容易發生,所以說明他晉級可能高於不晉級,自然不是概率,這個期望其實通俗的說法平均值
7. A級基金和B級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分級基金是通過對基金(母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將基金份額分成預期收益與風險不同的兩類基金(子基金)份額,並將其中一類份額或兩類份額上市進行交易的結構化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情況下,由基金基礎份額所分成的兩類份額中,一類是預期風險和收益均較低且優先享受收益分配的部分,稱為「A類份額」,一類是預期風險和收益均較高且次優先享受收益的部分,稱為「B類份額」。類似於其它結構化產品,B類份額一般「借用」A類份額的資金來放大收益,而具備了一定的「杠桿特性」,也正是因為「借用」了資金,B類份額一般又會支付A類份額一定基準的「利息」。 保守型子基金,風險低、收益也低。激進型子基金預期收益高、風險也高。基金成立成後兩類份額合並運行。在收益上分配比例不同,由投資者選擇。 A類適合於偏好低風險的投資者,B類適合於偏好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者。如果形勢好、運作的好,保守型子基金要向激進型子基金作利益輸送;形勢壞、運作不好,激進型子基金也要保證保守型子基金的基礎收益。
以長盛同慶可分離交易基金為例作一說明:長盛同慶在發行結束後,按照4:6的比例,將投資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拆分為同慶A和同慶B,兩部分份額分別上市交易。在收益分配上,同慶A可以優先獲得分配本金及5.6%的固定年利率,同慶B在保證A類份額本金和收益後,在三年期末全額分享整個基金資產的收益(或者損失)。
8. 我買了中國太平人壽保險公司保重大急病35種的保險。最近得大病了嚴重心肌著病和高血壓都是三級了就是投
高血壓是抄長期的慢性病,在投保前你有如實告知嗎?如果沒有如實告知,並且保險公司能查到你以前的記錄,那理賠會出現很大的問題!
高血壓是一種長期的慢性疾病,它會引起多種的其他嚴重疾病!
現在這樣你只能按照正常程序,拿著診斷證明,病理報告,保單,身份證等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後等消息了,如果拒賠,你又不滿,只能走法律程序!
9. 三A級國家什麼意思
這是指的標准普爾的長期債務評級 標准普爾是世界權威金融分析機構,為投資者提供信用評級 獨立分析研究和投資咨詢等服務。
長期債券信用等級,共設10個等級分別為AAA、AA、A、BBB、BB、B、CCC、CC、C和D,其中長期信用等級的AA至CCC級可用「+」和「-」號進行微調
AAA 最高評級。償還債務能力極強
AA 償還債務能力很強,與最高評級差別很小。
A 償還債務能力較強,但相對於較高評級的債務/發債人,其償債能力較易受外在環境及經濟狀況變動的不利因素的影響。
BBB 目前有足夠償債能力,但若在惡劣的經濟條件或外在環境下其償債能力可能較脆弱。
BB 相對於其它投機級評級,違約的可能性最低。但持續的重大不穩定情況或惡劣的商業、金融、經濟條件可能令發債人沒有足夠能力償還債務。
B 違約可能性較'BB'級高,發債人目前仍有能力償還債務,但惡劣的商業、金融或經濟情況可能削弱發債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和意願。
CCC 目前有可能違約,發債人須倚賴良好的商業、金融或經濟條件才有能力償還債務。如果商業、金融、經濟條件惡化,發債人可能會違約。
CC 目前違約的可能性較高。 R 由於其財務狀況,目前正在受監察。在受監察期內,監管機構有權審定某一債務較其它債務有優先償付權。
SD/D 當債務到期而發債人未能按期償還債務時,縱使寬限期未滿,標准普爾亦會給予'D'評級,除非標准普爾相信債款可於寬限期內清還。此外,如正在申請破產或已作出類似行動以致債務的償付受阻時,標准普爾亦會給予'D'評級。當發債人有選擇地對某些或某類債務違約時,標准普爾會給予"SD"評級(選擇性違約)
NP 發債人未獲得評級。
加號(+)或減號(-):'AA'級至'CCC'級可加上加號和減號,表示評級在各主要評級分類中的相對強度。
三A級國家就是指償還債務能力極強的國家
10. 投資風險資格評估證書A級和AAA級有什麼區別
一般抄給融資項目做投資風險評估的投襲資咨詢機構都要辦理國家認可的投資風險評估資質(是由中國招商引資研究院審批的),從A級到3A級不等,等級越高說明這家投資咨詢機構的軟硬體條件越高,出具的風險評估證書信用度越高。風險較大或投資額較大的項目更需要等級越高的投資咨詢機構出具的投資風險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