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資本弱化,計算債資比是應該用實繳還是認繳,計算實收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版
《國家稅務總局權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
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第八十六條規定,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Ⅱ 債權人投資如何計算年度平均債權投資金額
計算時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內) =全部關聯利息*(1-2/1*A)
A關聯債資比例容,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 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 月末賬面余額)/2公式中所採用的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特別納稅調整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5,),365*實際滯納天數
Ⅲ 關聯企業間借款的所得稅如何處理
來源:財稅派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受債資比2:1的限制,這里的債資比的投資金額是指實際已到位的資金。
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企業的借款利息,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是指企業直接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並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的有關財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資料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准予扣除。
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和非金融業,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因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
有關印發《特殊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 2號)第八十五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支付給關系方的利息ⅹ(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標准比例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 121號)規定的比例。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第八十六條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內各月份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投資之和
各月平均關聯債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月初權益投資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
第八十七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間接關聯債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
第八十八條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不得在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應按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
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給股東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實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證企業所得稅,如已扣除的所得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部分不予退稅。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 312號)的規定: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的借款利息ⅹ該期間未繳夠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案例分析:
D企業所有者權益構成實收資本1000萬元,四個非金融企業關聯方借款用於固定資產建設。甲乙丙丁的稅負率分別是25%、20%、15%、10%;D企業稅負率是25%; 2012年向丁企業借款(符合《特別納稅實施方法《試行》國稅2009 2號》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規定,其他三家不符合獨立交易的原則規定。向甲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7%付息140萬;向丙企業借款2000萬,稅負率2000萬,稅負率5%,付息100萬,向丁企業借款3000萬,稅負率7%付息210萬;同期銀行貸款利率5%;(該企業沒有交夠的注冊資本2000萬)
2012年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借款利息550萬
第一步:計算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
1、支付四家關聯企業利息=100+140+100+210=550萬
2、關聯方借款總額=2000+2000+2000+3000=9000萬
3、暫時不能扣除的關聯方利息:
550ⅹ<1-2/(9000/2000)>=305.56萬
第二步: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分配給關聯方
1、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甲企業利息應分配的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2、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40/550ⅹ100%=25.45%
支付給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25.45%=77.77萬
3、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100/550ⅹ100%=18.18%
支付給丙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18.18%=55.55萬
4、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比例
210/550ⅹ100%=38.19%
支付給丁企業利息應分配金額=305.56ⅹ38.19%=116.69萬
第三步:判斷將暫時性不能扣除利息中屬於永久不可扣除利息
1/甲企業稅負率同D公司稅負率相同,不存在超比例發生的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2/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77.77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3/丙企業稅負率低於D公司稅負率該借款利息不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丙企業分配出的暫時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借款利息55.55萬為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4/丁企業稅負率低於D,但符合獨立性交易原則,無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
第四步:將上述非永久性不可扣除的關聯方借款利息中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部分進行調整,剔除部分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
1/向甲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因借款利率低於銀行貸款利率,全部可以扣除
2/向乙企業借款產生的關聯方利息14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部分77.77萬,因貸款利率7%高於銀行貸款利率5%,需調整金額為17.78萬(62.23/7%ⅹ<7%-5%>)
3/向丙企業借款產生利息100萬,剔除第三步分攤出的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55. 55萬,剩餘部分44.45萬(100-55.55),因貸款利率不超過銀行貸款利率5%,不需調整
4/向丁企業借款產生的利息,不存在因超比例發生永久性不可扣除利息支出,全部關聯方借款利息210萬,因借款利率高於銀行貸款利率需納稅調增=210/70%ⅹ(7%-5%)=60萬
通過四步,將關聯方利息超過銀行貸款利息部分計算納稅調增=17.78+60=77.78萬
綜合上述,通過第三/第四步總共產生永久性不可扣除關聯方利息=133.32+77.78=211.1萬
Ⅳ 什麼是債資比例有計算公式嗎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規定,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以下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以下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關聯債權投資包括關聯方以各種形式提供擔保的債權性投資。
關聯債資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Ⅳ 如何計算投資金額
計算時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利息*(1-標准比例版,關聯債資比例) =全部關聯利息*(1-2/1*A) A關聯債權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 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 月末賬面余額)/2公式中所採用的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特別納稅調整利息,(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5,),365*實際滯納天數
Ⅵ 關聯方利息支付准予稅前扣除標准怎樣理解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性,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合理性,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符合上述規定,借款支付的利息又與取得的收入直接相關,那麼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第二條的規定,能夠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可以不受第一條規定的比例限制。
關於資料的提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規定,企業關聯債資比例超過標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除遵照本辦法第三章規定外,還應准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一)企業償債能力和舉債能力分析;
(二)企業集團舉債能力及融資結構情況分析;
(三)企業注冊資本等權益投資的變動情況說明;
(四)關聯債權投資的性質、目的及取得時的市場狀況;
(五)關聯債權投資的貨幣種類、金額、利率、期限及融資條件;
(六)企業提供的抵押品情況及條件;
(七)擔保人狀況及擔保條件;
(八)同類同期貸款的利率情況及融資條件;
(九)可轉換公司債券的轉換條件;
(十)其他能夠證明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資料。
第九十條規定,企業未按規定準備、保存和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其超過標准比例的關聯方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Ⅶ 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填寫
你好,該表主要是為計算「關聯債資比例」,從而加強資本弱化管理而設計的表格。該表由100權益性投資情況,2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情況及3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給前5位股東情況三大內容構成。企業填寫該表時應重點關注以下方面:1、「100權益性投資情況」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及資本公積金額三列的金額都是填報企業每月資產負債表加權平均金額,即等於(期初余額+期末余額)÷2。2、「100權益性投資情況」第4列「平均權益投資金額」: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其應取會計記錄中以下三者之較高者:a.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留存收益;b.實收資本+資本公積;c.實收資本。3、「2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情況」中第1列「股息、紅利金額」填報本報告年度內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者轉股決定分配的股息、紅利金額合計。4、「3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給前5位股東情況」中項目填報本報告年度內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分配給前五位股東情況,包括股東名稱、股東類型、國家(地區)等信息。通過該項目中各個細項的相關信息可以為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風險管理提供指引。5、注意該表與「G1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匯總表」之間的勾稽關系。其「100權益性投資情況」中的「平均權益投資金額合計數」(即第13行第4列)=G100000「202年度平均權益投資金額」欄。上表中的2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情況,300權益性投資股息、紅利分配給前5位股東情況有利於稅務機關對非居民企業股息紅利所得稅風險進行管理。
Ⅷ 求助:關聯方交易,"融通資金錶"如何填列
《融通資復金錶(表七)》填表說明制: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2.定期融資應按每筆融資分別填報,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3.「國家(地區)」:填報境外關聯方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4.「利率」:填報融資的年利率。
5.「應計利息支出」或「應計利息收入」:填報按權責發生制計算的應計利息支出或應計利息收入,應計利息支出包括資本化的應計利息支出。
6.如果金額單位為外幣的,按照納稅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人民幣。
夠清楚吧。。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Ⅸ 有關關聯企業借款利息的問題,看不太懂
甲企業注冊資金1000萬元,其中有關聯企業C公司的權益性投資1000萬元。該企業又向其借款(債權性投資)3000萬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確認,因此該企業只能對2000萬元發生的利息進行扣除。而且按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一個企業同時向多家關聯企業借款,同時借款利息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該企業不能稅前扣除的關聯利息支出時,一般要分四步進行。
第一步,計算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
甲企業向關聯企業C公司借款3000萬元,按18%支付一年期利息540萬元。向關聯企業C公司貸款支付利息540萬元,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為10%。因此,超過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240萬元不允許稅前扣除。
第二步,用關聯利息支出總額扣除第一步計算出的數額(以下簡稱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計算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其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包括實際支付的利息、擔保費、抵押費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質的費用。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實際支付利息」是指企業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計入相關成本、費用的利息。
標准比例,是指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的比例,即: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對於標准債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關聯債資比例,是指企業從其全部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簡稱關聯債權投資)占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簡稱權益投資)的比例。計算公式如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其中: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關聯債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各月平均權益投資=(權益投資月初賬面余額+月末賬面余額)÷2
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需要強調的是,企業報表的所有者權益與稅法上的權益投資不同。具體有三種情況:
1.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所有者權益;
2.若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
3.若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實收資本(股本),則權益投資=實收資本(股本)。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不應包括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經先行作為不得稅前扣除的利息處理,不應再作為計算基數來計算另一項不得稅前扣除利息。這一點稅法規定尚不明確,需要企業與稅務機關進行溝通。
第三步,超過關聯債資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關聯企業間分攤。
這一步在計算確定分攤比例時,相關稅收法規沒有進一步規定。但是一些財務人員對國稅發〔2009〕2號的規定,即「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結轉到以後納稅年度;應按照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占關聯方利息總額的比例,在各關聯方之間進行分配,其中,分配給實際稅負高於企業的境內關聯方的利息准予扣除」斷章取義,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實際利息占關聯方實際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導致出現錯誤的結果。正確的方法是按支付給各關聯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關聯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分配比例=實際支付給各關聯方利息支出÷實際支付給關聯方利息支出總額。
對分配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則處理:
1.分配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
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高於本企業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若境內關聯方的實際稅負低於本企業的,若企業能夠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許扣除。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這里注意兩點:一是實際稅負,是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中的《對外投資情況表》(表八)的規定,計算方法為:實際稅負=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二是對境內關聯方取得的上述超過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應作為關聯方的應稅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分配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許扣除。
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那麼企業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或間接實際支付給境外關聯方的利息應視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差補征企業所得稅,如已扣繳的所得稅稅款多於按股息計算應征所得稅稅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稅。
第四步,計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金額。
不允許稅前扣除的關聯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關性原則的利息支出+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的利息支出+超過規定債資比例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注意,這里說的不允許稅前扣除,是指不允許在本期和以後納稅年度進行扣除,會產生永久性應納稅差異。
如果企業存在向非關聯方借款,又向關聯方借款,既存在股東出資不到位,又存在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超限情況,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時,應分別計算。企業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關聯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東出資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關聯方借款債資比例額超限不得扣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