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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條例影響土地開發基金嗎

發布時間:2021-03-13 15:35:34

⑴ 土地出讓金算入政府財政收入嗎解釋清楚

土地出讓金屬於政府財政收入,屬於政府性基金收入。在2016年財政部發布的《2015年財政收支情況》中,1-12月累計,全國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42330億元,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32547億元。
我國財政收入的構成:
財政收入=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其他
一般預算收入=稅收收入+非稅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出讓金+其他

(1)政府投資條例影響土地開發基金嗎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金已成為地方政府預算外收入的主要來源。
土地出讓金准確地說,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簡單地理解為地價,其價格高低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出讓金的使用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土地出讓收入主要用於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支農支出和城市建設支出等。
在土地國有的情況下,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國土資源部要求開發商必須在1年或2年內開發,如囤積土地要罰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權,但地方政府多數不執行多數袒護開發商,導致房源緊張房價暴漲),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款稱為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的高低與土地的用途、位置和土地出讓年限緊密相關。土地出讓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巨大、辦理出讓手續所需的時間較長,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可見這種多次支付和正時興的「年租制」還是有所不同的。
參考資料:搜狗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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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

⑵ 《政府投資條例》馬上要施行了,國企自有資金或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項目算是政府投資項目嗎

不是的,政府投資項目指的是公共財政出資建設的項目,一般由稅收資金來投資。國有企業為投資主體的項目按著國有企業投資管理辦法管理,必須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招投標。

⑶ 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多少以上,才可以售賣

25%以上。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5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回付全部土地答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⑷ 財政學 如何評價土地財政

土地財政,是指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收入來維持地方財政支出,屬於基金預算收入,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
土地財政,作為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一種工具,可謂利弊互見。
在中國,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大體是近十幾年的事情。這十幾年,中國城市建設突飛猛進,其奧秘就在城市政府通過經營土地,積聚了大量建設資金。城市經濟飛速發展,市民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帶動了周邊農村經濟的轉型與發展,吸引了大量外地農民進城務工。其正面效應不容否定。
但是,問題也由此而生。
第一,土地財政惡化了國民收入分配,抑制了民間投資。本世紀初,就有財政專家研究提出,當時中國政府的各種收入加起來,已佔GDP的30%以上,達到甚至超過發達國家的水平。政府收入佔GDP比重過高,一方面導致居民特別是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另一方面抑制了社會投資。雖然中央採取了許多措施,大力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但迄今並未根本改變。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土地收入大多集中用於城市,城鄉差距和和地區差距,不僅沒有縮小,反而更加擴大了。
第二,政府投資影響了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產能過剩。政府掌握的大量資金投向哪裡,對產業結構的變化有重要的引導作用。多年來,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讓收入主要投向城市建設,刺激了建築業、房地產業的大繁榮,帶動了建材、民用電器、民用五金、民用化工等產業的發展,生產能力嚴重過剩。這條產業鏈基本處於低端,過度的發展佔用了大量社會資源,與中央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的方針背道而馳。
第三,更不能忽視的是資源、資金的嚴重浪費 。土地出讓收入由本級政府「自收自支」,長期缺乏收支規范與監督機制。近些年來,各地搞了不少「樓、堂、館、所」和「政績工程」,攀比之風愈演愈烈,老百姓深惡痛絕。在此過程中,少數黨政幹部財大氣粗,揮金如土,為所欲為;同時「土地尋租」活動愈演愈烈,公款化為個人「灰色收入」的現象屢見不鮮,公眾反應強烈。
第四,土地財政機制不改變,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只能流於空談。同時,土地財政使地方政府的收入過分依賴房地產開發商。而在中國現實中,由於集體土地不能開發房地產,現有的開發商其實處於天然壟斷地位,這使其有可能大肆抬高房價,廣大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問題,很難得到解決。
總的來看,在中國工業化、城市化的進程中,土地財政曾經發揮過重要的、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入,其制度弊端也越來越明顯、突出,已經成為今後中國可持續發展的障礙。今後,應該切實落實科學發展觀,讓土地財政逐步退隱歷史舞台。
中國主要是借鑒香港的土地批租制。但是,香港的土地管理與土地批租(即經營),分屬不同的部門,並且把政府的土地收益納入基金管理,杜絕了支出使用的隨意性。而恰恰這一點,我們沒有學。
之所以如此,也是由當時復雜的歷史條件決定的。上世紀80年代中後期,國家土地管理局成立,負責統管全國城鄉地政,逐步推行有償使用土地制度改革。然而,當時許多地方政府和一些中央政府部門,不願實行有償用地制度,改革進展緩慢。
當時的主要矛盾,是如何推進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在這種情況下,土地管理部門順理成章地承擔起國有土地的經營職能,可以說是一種歷史的必然。但歷史不會有終點。舊的矛盾解決了,新的矛盾隨之產生。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大約在20世紀末期,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建立起來,土地財政也逐步形成,政府經營土地的弊端才越來越顯現出來。如果說,當年學香港只學了一半甚至不到一半,是個歷史的欠賬,那麼,這個欠賬總歸要還,恐怕到了該還賬的時候了。

⑸ 政府性基金都有哪些項目

征地抄管理費 國土部門
土地登記費 國土部門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 建設部門
工程定額測定費 建設部門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 建設部門
防空地下室易地工程建設費 人防部門
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 水利部門
特種設備檢驗費 技術監督部門

⑹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6)政府投資條例影響土地開發基金嗎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⑺ 政府設立的各類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形成企業產權對外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成立基金可以採用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如下三種:
(一)個人獨資企業;
(二)合夥企業;
(三)公司企業。
實踐中,一般採用合夥企業和公司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下稱「《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合夥企業法》所稱「無限連帶責任」,是無限責任與連帶責任的結合。所謂無限責任,是指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企業債務時,普通合夥人將以其法人或組織財產或自然人的個人財產清償不足部分。所謂連帶責任,是指合夥企業債權人可以向任何一個普通合夥人主張權利,要求其承擔無限責任,被追償合夥人無力清償或不能足額清償的,其他合夥人負有償還全部或未清償部分合夥債務的責任。普通合夥人不得以其出資份額大小、已超過合夥協議約定的虧損分擔比例等任何理由拒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規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合夥企業與公司兩種基金組織形式的主要區別在於,出資人的對基金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要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出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合夥制基金自然人合夥人的出資形式
自然人直接投資於合夥制基金,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因此,合夥人慾執行合夥事務,應當成為普通合夥人,但需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可以通過間接投資的方式實現在實際上承擔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執行合夥事務,管理基金。即:自然人可以通過設立中間公司制合夥人作為合夥制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自然人對公司制合夥人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基金的稅務分析
(一)基金自身的稅務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基金在經營過程中涉及的主要稅種如下:
1.營業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的規定,基金進行非上市股權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基金通過二級市股票交易退出時,屬於營業稅「金融保險業」稅目,應以股票買賣價差為營業額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管理企業取得的管理收益按「服務業」稅目徵收5%的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以實際繳納的三稅稅額為計稅依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城市市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的費率為3%。
3.房產稅。基金的自有房產應當繳納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按1.2%的稅率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基金的自有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用使用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5.車船稅。基金的自有和實際管理的車輛應當繳納車船稅,車船稅實行定額稅率,稅率由地方政府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6.印花稅。基金書立、領受應稅憑證應當繳納印花稅。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規定,基金投資時,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征稅,稅率為0.5‰。基金通過二級市場退出時,應當按1‰繳納印花稅。根據原創《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7.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下稱「159號文」)的有關眾多規定,公司空間制基金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制基金本身不迅速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各稅種,營業稅和所得稅是影響騰達基金出資人收益的主要稅種。公司制基金和合夥制基金在稅收上的主要區別在於所得稅方面。

⑻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政府投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界定了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公共領域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國家完善有關政策措施,發揮政府投資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鼓勵社會資金投向前款規定的領域。

《條例》明確政府投資的主要原則和基本要求。政府投資應當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並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收支狀況相適應;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國家通過建立項目庫等方式,加強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項目的儲備。

在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方面,《條例》要求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建設,應當符合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不得開工建設。國務院規定應當審批開工報告的重大政府投資項目,按照規定辦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後方可開工建設。

《條例》還明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條例》強調,項目單位存在對於未經批准或者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未經批准變更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擅自增加投資概算;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的情形之一的。要求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關注

政府可投資哪些領域?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

投資資金如何安排?

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對確需支持的經營性項目,主要採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適當採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資資金,應當符合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有關要求,並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

投資項目怎樣實施?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並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並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政府投資項目結余的財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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