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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的現狀

發布時間:2021-03-18 13:48:06

A. 關於基金法的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主席令[2003]第9號
頒布時間:2003-10-28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03年10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3年10月28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第九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受託職責。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
第四條 從事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金合同應當約定基金運作方式。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以下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採用其他運作方式的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六條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 基金財產的債權,不得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固有財產的債務相抵銷;不同基金財產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 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可以成立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和三年以上與其所任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條件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五)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六)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八)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九)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管理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管理人或者臨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二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章 基金託管人
第二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並取得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第二十六條 申請取得基金託管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凈資產和資本充足率符合有關規定;
(二)設有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
(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的條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統;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託管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
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不得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資或者持有股份
第二十九條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基金託管人。
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依據職權責令整頓,或者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一)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不再具備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條件;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二)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在六個月內選任新基金託管人;新基金託管人產生前,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臨時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資料,及時辦理基金財產和基金託管業務的移交手續,新基金託管人或者臨時基金託管人應當及時接收。
第三十五條 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予以公告,同時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章 基金的募集
第三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一)申請報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託管協議草案;
(四)招募說明書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
(六)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條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
(三)基金運作方式;
(四)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
(五)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八)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
(九)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十)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十一)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二)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十三)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十四)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
(十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文件名稱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本情況;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四)基金份額的發售日期、價格、費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額的發售方式、發售機構及登記機構名稱;
(六)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八)風險警示內容;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基金募集申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對基金募集所進行的宣傳推介活動,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本法第六十四條所列行為。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六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十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第四十五條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第四十六條 投資人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不能滿足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章 基金份額的交易
第四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經基金管理人申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規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額不低於二億元人民幣;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一千人;
(五)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由證券交易所制定,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五十條 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上市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一)不再具備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上市交易條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屆滿;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前終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或者基金份額上市交易規則規定的終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第五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登記,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支付贖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基金財產中應當保持的現金或者政府債券的具體比例,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五十五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
第五十六條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糾正,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予以賠償。
第七章 基金的運作與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
資產組合的具體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八條 基金財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一)上市交易的股票、債券;
(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品種。
第五十九條 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一)承銷證券;
(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三)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四)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六)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七)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八)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六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條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確保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時間內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1.08
第六十二條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
(二)基金募集情況;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五)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六)基金財產的資產組合季度報告、財務會計報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七)臨時報告;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
(十)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

以下條目因超過長度,未能列全.

B. 關於新基金法的問題

內容比較多,具體你可以查詢原件。核心內容是兩塊

1 加強監管 明確禁止 基金從業人員內幕交易

2 通過一定條件允許私募基金象公募基金一樣公開發行產品募集資金

C. 國誠基金現狀怎麼樣發展前景如何

國城基金集資詐騙,出事了

D.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2年10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現行版本為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

E. 我國投資基金現狀

隨著基金管理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已然成為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機構投資者之一,其投資理念、投資取向、投資風格和管理水平,對證券市場的走勢,乃至整個市場的結構化和制度化的完善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但不僅僅如此,時至今日,基金行業的發展意義,已經不是僅僅關乎一個行業的發展,其在我國金融領域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顯現出來,在我國現代證券市場框架和金融體系結構日趨完善的形勢下,基金行業正肩負著引導形成我國證券市場的理性投資文化、促進我國金融結構的調整以及完善我國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使命。
一、發展五年:基金行業已初具規模, 「 市場中堅 」 地位已經確立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經過 5 年多突飛猛進的發展歷程,管理規模不斷擴大,已經積累了一定的集合資產管理經驗,基金品種也在不斷豐富和完善,與此同時,證券投資基金除股票市場之外,已經涉足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基金也呼之欲出。中國證券市場經過幾年的調整,市場進入了機構投資者時代,以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已經成為市場的新生代力量,其管理能力和經驗的沉澱和積累、管理資產的市場份額比重增大,以及其投資文化在市場中顯示的 「 示範效應 」 ,使得證券投資基金已經在中國的資本市場上基本確立了 「 市場中堅力量 」 的地位。 從數量上看,目前已開業的基金管理公司 31 家 , 已經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 96 只 , 總規模達到 1641.61 億份 , 占兩市 A 股流通市值超過 12% ,其中開放式基金首發規模累計超過 1000 億份,從規模和資金量上看,基金已經成為證券市場上重要機構投資力量;從投資者認同度上來看,基金 5 年累計分紅 270 億元,年均分紅收益率達到 10.17% ,為投資者認識基金管理人管理水平提供了初步的基礎,投資者對基金認同度大大提高,奠定了基金行業發展的市場基礎;從管理經驗來看,經過 5 年多的積累,基金管理公司培養和匯聚了大批專業人才,同時隨著基金行業國際化進程步伐的加快,目前已經成立和批准設立了 6 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這將大大促進中國基金業進一步借鑒國外的先進管理經驗,加快基金行業按照國際標准來規范和發展。而同時,基金管理公司也無疑是目前中國證券市場上資產管理流程最為規范,科學化程度最高,使用國際先進管理經驗最多的專業資產管理公司。
二、倡導理性投資文化,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中國基金行業已經成長為中國證券市場上一個重要的部門,其投資管理的取向將會越來越多地影響到整個市場的運行規律,而當前中國證券市場面臨的諸多發展瓶頸問題,將使基金行業由此肩負起推動整個資本市場進行健康的嬗變和發展的使命(而這些和基金的商業化取向也不矛盾),與此同時,這也是基金行業自身進行完善和迅速發展的契機。

F. 公司型基金的發展現狀和問題以及解決方法如題 謝謝了

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或受益憑證的方式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了該家公司的股票,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憑股票領取股息或紅利、分享投資所獲得的收益。 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資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基金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類似於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於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託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的財務顧問或管理公司來經營與管理基金資產。 [編輯本段]【基本概述】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而組成的公司形態的基金,認購基金股份的投資者即為公司股東,憑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資收益。 顧名思義,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個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的,以營利為目的,主要投資於有價證券的投資機構。公司型基金通過發行股份來籌集資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而成為公司股東,再由股東大會選舉出董事會、監事會,然後由董事會委託專門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公司資金的投資運作。 公司型基金與一般股份公司一樣,都是由發起人通過發行股份的方式來募集資金的,只是對於公司型基金來說,在證券市場投資獲利是唯一的經營目標。大家購買了基金份額後,就成為了基金的股東,享有股東的權益,並成立董事會,再由董事會將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運作過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會對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有較大的監督作用,這樣相對於契約型基金,更能夠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在基金業最為發達的美國,公司型基金居於絕對的主導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公司法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來募集投資者的資金,並運用於證券投資,以股利形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一種基金形式。美國投資公司一般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國投資信託均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比較流行。按照美國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又可分為三種類型:1、管理型投資公司,它又可以分成開放型投資公司和封閉型投資公司。開放式投資公司是發行基金股份數量不固定,持股者有權退股,公司基金股份總額可以追加的投資公司。封閉式投資公司是發行基金股份數量固定,持股者無權退股,公司基金股份總額不可以追加的投資公司。2、單位型投資信託公司。每個投資者持有一份證書。它代表一組或一個單位的證券。單位投資信託公司由受託人經營管理,他們代表投資者管理委託財產。3、面額證券公司。這種公司通過出售面額證券籌集投資基金,這種證券是一種無擔保的證書。它約定:如果持有人付清了所有款項,公司就按規定的日期向其支付規定的金額或者證券到期前退還原價數。 [編輯本段]【主要本質】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設立,以發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資金而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態,運用於證券投資,以股利形式對投資者進行分配的一種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分為自營式公司型基金和他營式公司型基金,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對募集的資本集合體本身並不運營,而是委託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資顧問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運營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絕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營式基金,美國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為典型;自營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對所募集的資本集合體進行經營管理,自營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國家的許可,如1985年12月當時的歐共體通過了《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UCITS)相關法律法規與行政規章協調指令》,該指令為歐盟所沿襲其中規定投資公司可採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為證券投資基金的一種,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質上都是由投資者匯集的投資於證券的資本集合體,只不過這種資本集合體以公司的形式組織起來,自營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組織基金的所有主要當事人,是一種完全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他營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組織投資者(持有人),是一種半組織化的資本集合體。 [編輯本段]【法律性質】公司型基金的預備理論進行論述,這些理論對認識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很有必要,再次對這些理論進行回顧:證券投資基金是資本集合體,資本集合體的運作形式可分為組織形式和法律關系運作形式,其組織形式有超強式、強式、弱式之分,法律關系運作形式都是信託或仿造信託形式構造,其中有強式或弱式之分,他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強式信託的產物,自營式公司型基金是強式組織和弱勢信託的產物。 所謂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本質,是指如何認定基金當事人之間(主要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圍繞著基金財產所形成的權利義務的性質。因此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指公司型基金的法律關系的運作形式。綜上所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信託,具體而言自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弱勢信託、他營式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質是強勢信託。 [編輯本段]【基本特點】1.共同基金,形態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於一般的股份公司,其業務集中於從事證券投資信託。 2.共同基金的資金為公司法人的資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結構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設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基金資產由公司擁有,投資者則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也是該公司資產的最終持有人。股東按其所擁有的股份大小在股東大會上行使權利。 4.依據公司章程,董事會對基金資產負有安全增殖之責任。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設定基金經理人和託管人。基金經理人負責基金資產的投資管理,託管人負責對基金經理人的投資活動驚醒監督。託管人可以(非必須)在銀行開設戶頭,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資產注冊。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基金公司與託管人之間有契約關系,託管人的職責列明在他與共同基金公司簽定的「託管人協議」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問題,投資者有權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編輯本段]【引進時機】由於公司型基金是公司和信託相結合的產物,因此公司型引進的時機取決於公司和信託發展的經濟和生態,就經濟環境而言,中國已孕育了公司型基金發展的基本經濟環境,首先中國已初步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從1984年末1985年初中國企業改革開始,中國公司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已形成產權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的公司制度。其次,中國的資本市場在蓬勃發展,中國的證券市場已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機構投資者市場在逐步形成,管理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市場跡象表明機構投資者已有設立公司型基金的沖動。再次,中國的產業投資基金已採用了公司型基金的模式,如淄博鄉鎮基金、南山基金、半島基金,為公司型基金的引進開創了先例並積累了經驗。 另一方面就法制環境而言,法律環境是公司型基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意識所形成的立方空間。在中國公司型基金引入的法律環境也在逐漸成熟,首先是公司法幾經修改,為公司型基金的發展提供了基本保障,2005年公司法在以下幾方面的修改起了積極作用:如增強股東的權利,股東不僅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還可查閱公司章程 、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事會會議決議,不但有查閱權還有復制權;賦予股東以訴訟權利,對董事監事無故阻撓公司訴訟的可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對資本維持原則作了靈活性規定,只規定不得抽逃,並規定特殊情況下公司資本的抽回,等等,這些都在為公司型基金的引入作鋪墊,也為公司型基金專門的投資公司法作了立法技術上的准備。其次基金法對公司型基金的留了發展的空間,根據基金法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公司型基金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因此可制定投資公司運行管理條例,到時機成熟時再修改基金法或制定專門的投資公司法。信託法的制定對公司型基金作了基礎性規范,最重要的是樹立了基金財產獨立性原則,使公司型基金有別於其它的公司,防止某些公司借公司型基金之名,行圈錢之實。因此各種跡象表明中國引入公司型基金時機已基本成熟。 [編輯本段]【發展路徑】公司型基金作為資本集合體,其發展的法律構造有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形式,二是法律關系運作形式,由於公司型基金只能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組織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關系運作形式上選擇適當的路徑。就法律關系運作形式而言,有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兩種路徑。 由於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是根據對信託的構成要件堅守的程度不同的劃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徑前須對中國信託法的定義進行研究,中國的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該法使用了委託一詞,沒有確切所有權轉移或處分這一構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種弱式信託。但究其立法願意是為了體現「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特點,由於信託法對信託財產作出了嚴格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因此該法仍然是要在中國建立和強化強式信託。 [編輯本段]【公司型基金-發展路徑】 公司型基金作為資本集合體,其發展的法律構造有兩個方面,一是組織形式,二是法律關系運作形式,由於公司型基金只能採取股份有限公司這一組織形式,因此只能在法律關系運作形式上選擇適當的路徑。就法律關系運作形式而言,有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兩種路徑。 由於強式信託和弱式信託是根據對信託的構成要件堅守的程度不同的劃分,因此在研究公司型基金的法律路徑前須對中國信託法的定義進行研究,中國的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該法使用了委託一詞,沒有確切所有權轉移或處分這一構成要素,似乎是要建立一種弱式信託。但究其立法願意是為了體現「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特點,由於信託法對信託財產作出了嚴格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因此該法仍然是要在中國建立和強化強式信託。 在中國建立強式信託將體現中國的國情,有利於信託的健康快速發展。首先,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決定了中國的信託先建立強式信託,中國的法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大陸法系以德國為典型,重法律的邏輯性和體系性,因此注重信託要件的形式與實質的統一。其次通過建立強式信託加強對信託財產和信託責任的監督,可確保信託財產的規范有序的發展,重視信託財產的獨立性的形式與實質統一,意味著對基金的監管從重交易行為的監管轉變為重信託義務的監管上,這是符合國際基金監管規律的。因此對公司型基金宜先引進他營式基金,強化對基金財產獨立性的形式和實質規定,公司型基金仍然可以以「共同受託人」的模式構造,並將之建立在強式信託上。

求採納

G. 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法

2012年8月12日,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反對將股權投資基金內(即PE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容》監管。
25家股權和創業投資協會「上書」反對PE基金納入新基金,這是《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6月進入全國人大審議程序後,遭遇的最大變故。
25家行業協會,由中國投資協會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創投委」)牽頭,囊括北京、上海、深圳、天津各地的創業協會,它們在建議書中措辭嚴厲地指出,將PE基金納入新基金法范疇監管,「將給我國的創業創新事業帶來嚴重不利影響」。
證券投資基金主要由證監會監管,陽光私募基金由銀監會監管,而PE基金的監管權主要由國家發改委行使,一旦修訂案通過,則由發改委、證監會兩家共享。
有不便具名的業內人士指出,他們聯名上書,反對由中國證監會來監管PE基金。此番聯名的牽頭者——中國創投委,為國家發改委主導成立。
多家知名PE基金拒絕對此事公開表態:「不在乎誰來監管,重點盡快定下來,統一立法,讓從業者有法可循。」……

H. 當代年輕人買基金現狀引起熱議,如今的現狀是什麼呢

當代年輕人曾經在茶餘飯後會聊基金,從“飯圈”轉戰“基金圈”。而隨著市場風格的轉換,加之外圍的影響,春節過後,基金產品普通下跌,基金大跌頻頻上熱搜。“成也基金,敗也基金”,新基民在糾結到底要不要賣。

而開放式基金的買賣價格是以基金單位的資產凈值為基礎計算的,可直接反映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高低。在基金的買賣費用方面,投資者在買賣封閉式基金時與買賣上市股票一樣,也要在價格之外付出一定比例的證券交易稅和手續費;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需繳納的相關費用(如首次認購費、贖回費)則包含於基金價格之中。一般而言,買賣封閉式基金的費用要高於開放式基金。

(4)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同。由於封閉式基金不能隨時被贖回,其募集得到的資金可全部用於投資,這樣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據以制定長期的投資策略,取得長期經營績效。而開放式基金則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以便投資者隨時贖回,而不能盡數地用於長期投資,且一般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I. 私募基金合法化已經幾年了,現在什麼情況

2006 年 8 月 27 日,人大通過《合夥企業法》,使得在我國以公司制的形式組織私募基金也已經沒有法律障礙。
目前在我國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私募基金已經可以採取多樣化的組織形式,例如可以採取信託制、契約制和公司制(合夥制)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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