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是中國經濟在過去的20年裡有較快的增長,未來增長的潛力仍然很大。中國人口眾多,有廣闊的國內市場,生產力非常強大。中國經濟增長一直高速平穩。過去20年裡,中國在基礎設施領域投資巨大,基礎設施狀況有了很大的改善。這是中國的突出優勢,與印度相比,中國基礎設施優勢明顯。
第二是中國正在成為世界的製造中心,尤其是數字產品的製造中心,中國產品正在由「低價低質」向「廉價高質」轉型。中國的私有企業經過多年發展,在數量和規模上都達到了「臨界值」。此外中國的市場巨大,令人羨慕不已。華為是在全世界都非常有競爭力的通信公司,為什麼中國會有這樣的公司存在?正是因為中國有巨大的市場來培育它。
第三是中國具有人力資本的優勢。中國的人力資本並不是世界上最便宜的,但是中國的工程師和技術人才是世界上最豐富的,也是相對便宜的。香港和台灣的專業人才在技術傳遞和企業管理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不斷為「中國製造」開拓新的渠道和國際市場,尤其是「海歸派」在中國IT產業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第四是中國目前變成一個孕育新商業模式的溫床,這是最重要的一點。美國的風險投資人和新技術親密無間,但更重要的是他和新商業模式更加接近。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盛大網路之所以賺了這么多錢,是因為創造了世界上最新的商業模式,這個是在美國和歐洲都沒有見過的。中國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成為突破性新技術的領頭羊,不過在服務領域,尤其在無線和寬頻領域,中國會創造出新的商業模式,這給國際風險投資帶來巨大的商機。
② 我國基礎設施投資有什麼特點 08年到10年 拜託
城市基礎設施的特點
城市基礎設施作為城市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條件,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一般具有以下四個特點:
第一,服務職能的同一性和公共性。
構成城市基礎設施的各部分,都具有同一職能,即服務職能。無論何種城市基礎設施,其服務對象都是整個城市的社會生產和居民生活。
城市基礎設施服務的公共性表現在兩個方面:(1)任何一項基礎設施都不是為特定部門、單位、企業或居民服務的,而是為城市所有部門、單位、企業和居民提供服務的,是為城市社會整體、為整個城市提供社會化服務。(2)城市基礎設施提供的服務,從服務對象上看,既為物質生產服務,又為居民生活服務。兩者難以截然分開。據有關資料顯示,城市自來水30%、70%,城市煤氣50%、50%,城市道路運輸量的30%、70%分別是為城市居民生活服務和為物質生產服務的。
第二,運轉的系統性和協調性。
城市基礎設施是一個有機的綜合系統,也是城市大系統中的一個子系統,其系統性和協調性,不僅通過顯而易見的城市道路網、電網、自來水管網、煤氣輸配管網等各類設施自成體系的網路表現出來,而且表現為城市基礎設施的各個分類設施系統之間的密切聯系,形成城市內部一個相對獨立的系統。這個系統在其內部以及同外界環境之間均需協調一致,才能正常良好地運轉。城市基礎設施必須與城市國民經濟、人口規模、居民生活水平、城市規劃建設等保持協調發展的關系。而且,城市基礎設施內部各分類設施系統之間聯系也非常緊密而協調。例如城市道路建設中,往往涉及電力、電訊、給水、排水、煤氣、園林、環衛、消防等部門,城市的給水、排水、煤氣、電訊等管線往往預埋在城市道路下面,城市道路的開挖所影響的不只是城市交通,而且會影響到其它城市基礎設施效率的發揮。如果城市排水設施不良,遇到雨水積水,就會造成交通不暢,如果城市道路通暢,就能提高城市的防火防災能力,城市電話普及,通訊設備良好,無疑也會減少城市交通流量,減輕城市道路壓力等。城市基礎設施各分類設施內部都構成一個有機整體,自成系統,互相協調,不能割裂。如城市道路、公路、地鐵、鐵路、民航、公共客運交通、個體交通、貨運、交通管理等組成一個有機整體構成城市交通系統:又如水資源的開發利用、水源保護、防洪、給水、排水、污水處理與利用等構成水資源和給排水系統。以上所有這些方面,表現出它們之間的聯系密切、互相制約、互相依存的運轉系統性和協調性。
第三,建設的超前性和形成的同步性。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超前性有兩層含義。一是時間上的超前。從城市發展的要求來看,作為城市發展和存在的基礎,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理應在前:從技術角度講,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工期長,埋設在地下的部分較多,必須先行施工,否則不但會造成重復施工,影響整體建設工程的工期和效率,而且會浪費大量資財,影響整體效益,所謂城市建設前期准備必須先做到「七通一平」,就是這個道理。二是容量上的超前,即城市基礎設施的能力應走在城市對其需要的前面。這是因為,城市對基礎設施的需要往往隨時會有變化且會不斷增長,而基礎設施卻因牽動面大而不宜隨時擴建變動。所以,城市道路埋設在地下的各種管線等有關工程量大,使用年限長,建成後不易移動的設施,應按城市一定時期內發展規劃和總體要求一次建成或按最終規劃建設或者預留,否則會妨礙城市今後的發展和擴建。如北京地鐵,1965年設計時每天的人流量為20萬人次,現在平均每天的人流量為170萬人次。北京站1959年設計時每天的人流量為5萬人次,現在平均每天的人流量為17萬人次,高峰時每天的人流量竟達到23萬人次。由於對城市基礎設施容量上的超前性認識不足,嚴重影響了北京的經濟建設。
城市基礎設施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基礎設施與相關的其它設施工程同時形成能力。基礎設施提前形成能力會造成基礎設施投資的呆滯,而基礎設施滯後形成能力又會造成企業或住宅區等設施投資的呆滯而影響其發揮效益,只有形成建設同步,才能實現宏觀最佳投資效益。從我國目前總的情況來看,城市基礎設施形成能力往往落後於其它項目,例如,北京市1981~1991年,平均每年新建住宅約500萬平方米,11年累計達5600多萬平方米,超過前30年的總和,而且近幾年住宅竣工量大大增加,但由於基礎設施跟不上,每年有25%左右的住宅建成後不能及時交付使用。
第四,效益的間接性和長期性.
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其目的並不完全著眼於獲得自身的經濟效益,而在於為整個城市經濟的發展提供基礎條件,促進城市經濟和其它各項城市事業的發展,增進城市的總體效益。城市基礎設施的投資效益和經營管理效果,往往表現為服務對象的效益提高,進而促進城市總體效益的提高。例如,城市道路和橋梁的建設投資和維護費用都很大,但一般並不直接向使用者收費,當然也就不能採取市場補償的方式直接收回投資或進行更新和再建,更不能為財政提供積累。孤立地看城市道路和橋梁的效益很差,但它們確為城市高效運轉創造了條件。重慶長江大橋、嘉陵江大橋建成後,使重慶市江北、南岸和市區連成一片,幾乎100%的企業受益,上海市的南浦大橋、楊浦大橋、延安東路越江隧道的建設,對上海市建設成世界性大都會將產生深遠影響,這些大橋和隧道都沒有直接向使用者收費。又如,天津引灤入津引水工程完成後,由於水質改善,天津紡織印染工業的染色牢度提高半級到一級,一級品率也大為提高。反之,上海因排污及污水處理工程設施的建設跟不上需要,蘇州河和黃浦江水質日趨下降,導致啤酒質量下降,紡織品潔白度不夠,不少罐頭食品難以外銷,企業因此而蒙受重大損失。此外,城市基礎設施的間接效益,有時還可以通過其服務對象的效益收益來計算,例如,大連市前幾年因為缺水每年損失工業產值6億元;上海工業如能增加32萬立方米煤氣,每年可增加產值7—8億元。所以,城市基礎設施的效益主要是通過整體社會經濟效益而間接地表現出來的。
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大、使用期長,總的投資效益在短期內難以得到集中反映,要通過一段相當長的時期才能表現出來,而且,城市基礎設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會長期反映出來。例如,城市園林綠化等環境設施,給城市居民創造了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活動場所,使居民身心得到健康發展;城市防災設施的健全,可使城市能穩定安全地運轉,這些效益是深遠的長期的。
③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獨立監督人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所稱獨立監督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受益人聘請,為維護受益人利益,對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和項目方具體運營情況進行監督的專業管理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獨立監督人,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可以分別聘請獨立監督人,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除外。獨立監督人與受託人、項目方不得為同一人,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六十條獨立監督人可由下列機構擔任:
(一)投資計劃受益人;
(二)最近一年國內評級在AA級以上的金融機構;
(三)國家有關部門已經頒發相關業務許可證的專業機構;
(四)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獨立監督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相關領域內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良好的誠信和市場形象;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項目監控和操作制度,並且執行規范;
(四)具備承擔獨立監督職責的專業知識及技能;
(五)從事相關業務3年以上並有相關經驗;
(六)近3年未被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處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二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相關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應資質證明文件的有效復印件;
(二)公司基本材料,至少應當包括公司名稱、組織架構、注冊資本、經營范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公司財務報表;
(三)內部管理制度,至少應當包括實施監督的動態監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控操作流程、監督報告制度等;
(四)基礎設施項目監督經歷及監督主要項目說明;
(五)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及運營的專業人員簡歷;
(六)監督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運營的基本方法及措施;
(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承諾書;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除提交前款規定材料外,獨立監督人還應當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中國保監會從監督基礎設施項目經驗、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監督機制等方面,對獨立監督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三條獨立監督人與受益人正式簽訂有關合同前,應當提供中國保監會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第六十四條獨立監督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受益人簽訂監督合同,遵守職業准則,忠實履行監督職責;
(二)必要時聘請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組織,協助完成獨立監督職責;
(三)監督受託人管理投資計劃以及履行法定、投資計劃約定職責的情況;
(四)跟蹤監測項目方管理的基礎設施項目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計劃資金投向,項目期限、質量、成本、運營以及履行合同情況。發現項目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擔保方不能繼續提供有效擔保等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五)分析項目建設及運營風險,及時提出防範和化解建議;
(六)審核受託人超過受託合同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出具書面意見,並及時報告受益人;
(七)了解、獲取投資計劃管理及項目運營的有關信息,並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八)列席受益人大會;
(九)向委託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監督報告,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十五條獨立監督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獨立監督人因監督不力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獨立監督人:
(一)獨立監督人違反與受益人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獨立監督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獨立監督人監督受託人、項目方不力,不能有效監督投資計劃財產管理和項目運營情況;
(四)獨立監督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受益人大會有證據認為更換獨立監督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獨立監督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受益人大會解任獨立監督人。
第六十七條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被解任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六十八條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並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六十九條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託人、託管人和項目方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④ 基礎產業投資的提供方式是什麼
1、直接投資,無償提供。即政府直接進行基礎設施投資,免費向公眾提供,政府承擔全部的成本。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傳統的一種政府投資方式。它適宜於那些公眾普遍受益,且受益額大體相等的基礎設施項目。這時,政府實際上是依靠稅收融資。 2、直接投資,非商業性經營。即政府直接投資,由政府所屬的特定的公共部門進行非商業性經營。所謂非商業性經營,即不以營利為目的。經營主體向使用者收取等於或小於經營成本的費用。這種方式適宜於那些公眾普遍受益、但受益額不同,具有排他性但又不宜由私人部門經營的基礎設施項目。這時項目成本補償實際有兩種方式:稅收和使用費。 3、間接投資,商業經營。即政府只提供投資貸款,由私人部門按商業方式投資和經營。它適宜於那些受益對象不夠普遍、具有排他性且適宜私人部門經營的一般性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項目。這時,項目成本補償實際來源於提供項目服務的價格。
⑤ 保險公司把錢都會投資哪些方面
投資渠道逐步放開 保險投資瓶頸難破
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擔心
歲末年初,保監會依照慣例,往往會推出一些針對保險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諸多保險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兩份文件,並沒有如預期出台。
2005年12月15日,在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首推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元」和「建元」的發行中,保險公司依然未獲得官方的投資許可。此前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將有待保監會另行發文規范。
事實上,關於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對保險公司的放開事宜,保監會的有關文件草案早已上報高層,最終仍受制於這一產品自身的規范性。具體的症結在於,稅務總局與人民銀行在征稅問題上爭執不下;因此,盡管相關試點已經推開,但繳稅方式仍未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對其投資的放開。
除了資產證券化,保險公司覬覦已久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亦未有實質進展。目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均已上報高層部門進行審批。由於部門意見需要進一步協調,高層對於保險業擴大投資渠道亦有不同認識,因此仍需時間磨合。在保監會的極力撮合下,前者近期有可能先行一步推出。
渠道難開
自2004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放開投資渠道的努力可謂頻繁。
以往,保險資金只允許銀行存款、購買債券;2004年中便可以投資基金,而後又放開其間接進入股市;2005年還批准了保險資金可以獨立席位直接進入股市。2005年,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余額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由原來的20%提高到30%;9月中旬,保監會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後,已允許保險資金在境外運用,並可適量投資紅籌股。
即便如此,與成熟市場的保險企業相比較,中國保險業的投資渠道仍嫌偏窄。一家國內大型壽險公司有關人士抱怨,壽險公司要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又要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務,還要適時與高負債匹配;目前債市和股場普遍低迷,銀行資金充裕,利率偏低,情況並不樂觀。
中國保監會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5年1月到9月,全國保費收入達3778.76億元,同比增長13.1%。截至9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13071億元,比年初增長了25.8%;其中,債券投資6690.4億元,銀行存款4994億元,兩項超過可用資金的60%;證券投資基金1062.4億元,股票(股權)投資僅98.7億元,小於保險業可用資金的1%。
相形之下,這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05年出版的《保險業統計年鑒1994-2003》上公布的歐美等國的保險投資狀況相去甚遠。以美國為例,2003年其保險業的投資分布為債券70%,股票11%,抵押貸款7%,無抵押貸款3%,房地產1%,其它投資8%,分布相當廣泛。
不同投資結構直接反映到收益上。統計顯示,2000年-2003年的四年中,中國保險業的投資平均收益率僅為3.54%。目前有業內人士預測,2005年的收益率應該為略高於3%的額度,同樣遠低於歐美國家保險市場10%左右的收益水平。
「保險公司在做投資時,強調的是資產與負債相匹配。所以保險業注重優化投資,即在預測的投資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投資收益,同時又保證一定的資產流動性。」美國保德信金融集團(Prudential Financial)年金產品發展部精算經理潘藺對《財經》說,為了實現資產與負債相匹配,保險公司通常使用現金流匹配(Cash Flow Matching)或存續期間匹配(Duration Matching)兩種辦法;根據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投資。
「比如人壽險,保單的周期較長,產品受利率的影響較大,通常使用存續期間匹配方法,購買與之相匹配的是中長期債券;車險保單的周期較短,基本不受利率影響,可以考慮別的投資工具。」他說。
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經理郭晉魯對國內投資與資產的不匹配頗有感觸,「比如,我們對客戶承諾6%的回報率,但是目前在國內買到的五年期債券的回報率只有3%;又比如,我們對客戶的負債是20年的負債,但是國內市場上,期限長達20年的債券很少。」至於外國保險公司為鎖定風險進行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對於中國的保險公司而言,更遠超出了其風險控制能力范圍。
保監會有關官員對《財經》表示,在沒有獲得高層首肯、同時有關規定尚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在保監會的現有政策框架內,對於超過目前投資渠道範圍的投資申請,保監會一律沒有許可權予以放行。
投資憧憬中國保險公司拓寬投資渠道的願望素來十分強烈。事實上,坊間關於保險公司繞道投資房地產、路橋設施的傳聞一直不絕於耳。
這種投資沖動與保險業近年來的發展不無關系。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很多壽險公司的萬能險比以往大幅增加,其一般情況下結算利率目前高於3%。此外,對於投資連結產品,客戶的保險利益是與獨立投資賬戶的投資業績直接掛鉤,因此,對投資運作的水平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普遍反映提高收益率的壓力相當之大,保險業新增資金的大幅增加更令壓力有增無減。
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也指出,部分保險公司尚背負大量利差損未能化解,保值增值壓力尤甚。
從資產負債配比看,中國保險公司普遍資產平均期限較短,負債平均期限較長,結構不甚合理。
中國人壽股份公司一位負責資金運用的人士表示,如能適當增加房地產和基礎建設項目投資,將有利於提高資產負債匹配。因為目前的投資品種除銀行存款和債券,期限都相對較短,而銀行利率和債市的低迷則令收益率的提高大打折扣。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士則表示,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品種,其投資回報率雖算不上驚人,但一般風險較小,具有比較優勢。
除此之外,隨著國有銀行的上市大熱,保險公司對銀行的投資沖動也與日俱增。
2005年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獲准分別拿出100億元資金成為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戰略投資者,此舉令保險業感到相當震動。事實上,在2005年11月工商銀行股份公司成立大會上,也不乏保險公司老總的身影。只不過,落花有意,大門也並未向其敞開。
據記者了解,此前數月,保監會便為此事向有關部門進行斡旋,結果是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有關部門認為,之所以接納社保基金作為戰略投資者,主要是考慮其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的特殊地位。
中國人壽幸運地搭上了建行上市的班車,不過,這只是決策基於其歷史包袱給出的一個優惠政策而已。在中國人壽上市之前,為了化解歷史上的巨額利差損,中國人壽與財政部建立了一個數千億元的共管基金。考慮到這一筆戰略資金的保值增值,在保監會的極力推動下,最終有關部門特批其參與了建行的IPO投資。
在金融企業之外,據記者了解,保監會也正在謀求促成保險公司投資工業企業和其它中小企業的有關事宜。
制度有待完善
盡管保險公司熱望殷殷,但業界對於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之舉仍多持謹慎態度。保監會資金監管部門一位官員就向《財經》指出,雖然目前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具備了一定條件,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備制度,先在小范圍內進行試點,積累經驗,盡可能規避投資的風險。
平安養老保險公司徐建軍也稱,投資渠道雖然越開放越好,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很復雜,因為這涉及監管體系、交易平台甚至一些基本認識問題。從長期來看,對於投資的比例控制、公司的信用評級、動態的管理跟蹤等都需配套,才能防範風險。
目前,保監會在放開投資渠道的政策中,也體現了額度控制和資格限制的思路。據了解,《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限定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的資金上限,即按成本計價,投資於基礎設施類項目的資產總值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
在這份徵求意見稿中,可投資的基礎設施,被明確限定為水務、交通運輸、能源、市政等項目。這與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基本吻合。
到目前為止,保險公司投資基礎建設的投資方式初步確定為信託模式,「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可以採用信託或委託方式,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有關信託資質問題、具體操作流程等問題,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解鈴還須系鈴人。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擔心。
近年來爆發的證券公司委託理財案件中,債權人中就不乏保險公司的身影。在當前中國尚不成熟的金融環境下,保險公司倘若不能盡快提高自身風險控制能力,監管部門倘不建立完備的監控體系,其飛速增長的保費收入正在成為其自身難以掌控的負擔。
⑥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託人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信託投資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專業管理機構。
受託人與託管人、獨立監督人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關聯關系。
第二十九條受託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有關監管部門認定的最高級別資質;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信譽良好,管理科學;
(三)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制度,且執行規范;
(四)具有完善的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體系;
(五)具有獨立的外部審計制度及定期審計安排;
(六)具有足夠數量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專業經驗豐富;
(七)具有投資計劃風險管理責任人,建立了風險責任認定及責任追究制度;
(八)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對業務人員和投資計劃執行的有效監控制度;
(九)最近2年連續盈利;
(十)最近3年無到期未償還債務、未發生到期不履約現象、無挪用受託財產等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條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金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且任何時候都維持不少於12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具有從事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的豐富經驗;
(三)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已經全部清理完畢,未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未辦理以信託等方式變相負債的業務;
(四)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五)完成重新登記3年以上;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三十一條產業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受託人,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九條以及第三十條第(一)、(二)、(六)項規定條件。
第三十二條受託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設立投資計劃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及材料:
(一)設立投資計劃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副本)或者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
(三)公司治理的說明;
(四)內部管理、風險控制、操作流程及內部稽核監控、基礎設施項目評估、甄選及管理制度,包括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的有效監控手段、獨立的外部審計安排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3年公司財務報表;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最近3年公司內控管理建議書;
(七)公司全體董事履行受託職責的承諾書;
(八)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九)投資計劃包括的所有法律文件及投資計劃受益權的劃分方法;
(十)投資計劃可行性報告及項目評估報告;
(十一)基礎設施項目立項報告及有關部門批復;
(十二)執業5年以上具有專業經驗律師出具的有關投資計劃的法律意見書;
(十三)盡職調查報告;
(十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文件及材料。
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受託人,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文件及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其符合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三條中國保監會從管理資產規模、公司治理、資信狀況、信用等級、管理能力、內控制度和投資計劃的項目選擇、風險控制、託管安排、監督機制等方面,對受託人提交各項申請材料內容的完整性進行形式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書。
第三十四條受託人與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正式簽訂的有關合同,經中國保監會審核同意後方始生效。
第三十五條受託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投資項目情況,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二)選擇基礎設施項目,評估項目投資價值及管理運營風險;
(三)設立投資計劃,與委託人簽訂受託合同;
(四)與項目方簽訂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合同,約定項目方書面承諾接受獨立監督人的監督並為獨立監督人實施監督提供便利;
(五)為每個投資計劃開立一個獨立的投資計劃財產銀行賬戶;
(六)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謹慎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確保投資計劃財產安全;
(七)在投資計劃授權額度內,及時向託管人下達項目資金劃撥指令。超過投資計劃授權額度的指令,必須徵得獨立監督人的書面認可;
(八)及時向受益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將到期投資計劃財產歸還受益人或者委託人;
(九)協助受益人辦理受益權轉讓事宜,完成財產轉移手續,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十)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接受有關當事人查詢,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項目管理運營情況;
(十一)持續管理和跟蹤監測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情況,要求項目方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二)編制投資計劃管理及財務會計報告;
(十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審計投資計劃管理和投資項目運營情況;
(十四)保存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完整記錄及投資項目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五)依法保守投資計劃的商業機密;
(十六)受益人大會實質性變更投資計劃的,及時將有關投資計劃變更的文件資料報送中國保監會審核;
(十七)遇有突發緊急事件,及時向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八)主動接受有關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六條受託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投資計劃不當致使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在未恢復投資計劃財產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第三十七條受託人違反投資計劃約定,致使對第三方所負債務或者自己受到的損失,以其固有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背受託合同約定,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取得的不正當利益,應當歸入投資計劃財產;導致投資計劃財產受到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受託人提供虛假或者模糊信息,誤導獨立監督人,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解任受託人:
(一)受託人違反受託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受託合同約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受託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受託人因管理不善或者督促項目方不力,不能按期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應付收益和投資計劃財產;
(四)受託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五)受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受託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受託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受託人。
第三十九條受託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的受託人。
受託人被解任的,新受託人繼任前,原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有關資料,及時辦理受託管理業務移交手續。新受託人應當承繼原受託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受託人出現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情形時,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指定臨時受託人負責投資計劃的相關事宜。
投資計劃終止時,受託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四十條受託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受託管理投資計劃的行為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書面通報投資計劃的其他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受託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投資計劃財產用於信用交易;
(三)以投資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或者向項目方之外的人提供貸款;
(四)將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他人財產混合管理;
(五)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六)將投資計劃財產再委託其他人管理;
(七)不公平管理不同投資計劃財產;
(八)將受託人固有財產與投資計劃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投資計劃財產進行相互交易;
(九)從事導致投資計劃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受託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從業人員,在託管人、獨立監督人或者其他受託人的機構中任職;
(十一)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⑦ 從財政政策類型角度談談你對中國現階段財政基礎設施投資的看法,急急急急!
擴大政府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支出,既是醫治經濟緊縮的救急良葯,也是積累長期經濟增長後勁的有效舉措。但是,財政對基礎設施的投資也有一個優化和合理選擇的問題。本文認為,只有在投資領域、融資方式與體制等方面進行科學地選擇與安排,才能實現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最大經濟效益與社會福利後果。我國經濟發展的指標顯示,進入90年代中期,國民經濟已開始從短缺經濟轉為結構性的過剩經濟。為了拉動經濟增長,擴大投資、啟動內需的需求治理政策便成為宏觀調控的主旋律。1998年下半年以來,我國開始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即通過擴大政府公共投資來增加投資需求,帶動消費需求的增長,目前已初見成效。但是,由於我國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欠帳太多,加之投資體制改革的滯後,現有的投資仍不能為日益增大的對基礎設施的需求提供有效的供給。在現有的財政投資中,由於我們對財政職能的轉換方面的理論積累相對薄弱,實踐中仍不能抵禦舊體制的慣性沖擊,使投資不能產生理想的預期經濟效益。因此從理論上探討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亟待解決的問題,將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本文試從這方面提出自己初淺的看法。一、財政投資基礎設施產業最適領域的界定和行業選擇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最適領域的界定和行業選擇,是首先應解決的問題。過去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國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只有單一的政府投資渠道。無論是新增的基礎設施投資,還是對原有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都完全由財政撥款來滿足。這種投資體制,一方面造成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匱乏,財政枯竭,另一方面也形成了基礎設施有效供給的嚴重不足和有效需求日益增長的尖銳矛盾,使得反映我國基礎設施擁有水平的許多指標遠遠低於世界平均水平。如人均發電量只相當於世界平均水平的三分之一,城市人均擁有道路面積只是平均水平的一半,城市平均污水處理率只有10%,電話的普及率也很低。這些情況表明,中國的基礎設施產業欠帳較多,它在未來需要有個大發展,以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要。可是,政府的財力又十分有限。根據聯合國的推薦,基礎設施投資額佔GDP的比重應為3-5%,而我國在1953-1983年這一比重僅為0.37%,近幾年也只有2%。目前,在財政還要承擔大量的體制改革成本的條件下,基礎設施建設完全依靠財政增加投資來達到世界平均水平是很難辦到的。為了解決這個矛盾,一方面必須擴大投資渠道,使投資主體多元化。另一方面,更要優化投資結構。由於基礎設施產業的特點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未來財政投資的重點仍然是基礎設施領域,但不能是全部。因此,要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投資效益,這首先就需要明確界定財政投資基礎設施的最適領域。一般地說,基礎設施產業按照其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程度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完全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純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如電力傳輸、有線通訊、城市的雨水排放系統、城市街道照明和綠化系統、環衛環保和防災系統。這些產品生產的增加,並不引起邊際成本的增加,其個人使用也並不排除他人的使用。二是具有完全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私人產品。如出租汽車,無線傳呼等。三是具有不完全競爭性和排他性的混合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如一座橋梁,在不過分擁擠的條件下,增加一輛車的通行並不增加邊際成本,故具有非競爭性,但要阻止輛通行設一個崗就可以做到,所以又具有排他性。有的物品具有競爭性而不具有排化性,如私人建造一座花園,即使設置圍牆,也不能排除路人聞到花香並享受凈化空氣的好處。上述三類物品,因性質不同,提供方式和途徑也不大一樣。私人物品可完全由市場提供。因為市場交換要求客體的可分割性和利益邊界的精確性,而私人物品具備了這個要求,因此完全可以通過市場的交換來提供。而公共產品,它的需求和消費是公共的或集合的,其享用一般是不可分割和無法量化的,利益邊界也無法精確計算。假如由市場來提供,每個消費者都不會自願掏錢去購買。可見,市場只適合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務,對提供公共物品是失效的。所以對純公共物品的提供是政府投資的最適領域。至於混合的物品,它兼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雙重性質,可以採取公共提供的方式,也可以採取混合提供的方式。最終採取哪種提供方式,取決於稅收成本和稅收效率損失同收費成本和收費效率損失的對比,即通過成本收益分析來解決。綜上分析可知,對於生產和銷售純公共產品的基礎設施領域,必須由財政投資來發展。因為這些產品不具有競爭性和排他性,公眾不可能且不應該通過生產交換來獲得,而只能通過政府安排支出來滿足。對財政投資基礎設施最適領域的確定是非常重要的,它能使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實施時,不至於發生「擠出效應」,保證對基礎設施投資的不斷增長。實際上在1998年下半年,啟動內需的積極財政政策的實施也發生了一些「擠出效應」,主要是財政政策擴張時,適當的投資領域界定不清,項目預備不充分,出現了搶項目的情況,擠出了一部分外資預備投資和地方政府自籌的項目。對於純粹的私人產品的基礎設施領域,原則上財政要退出,完全由市場提供。至於一些准公共產品的生產領域,根據我國的目前情況仍然要保證適度的財政投資。這些領域可以採取三種投資方式:一是通過資本市場發行股票,採取社會化的投資形式,主要是一些大型的公共工程,財政可採取參股的形式投資。二是可以利用外資,以優惠的政策吸引外商對基礎設施投資,對微利和投資回收期較長的項目,財政可通過貼息和風險擔保形式投資,以提高投資人的投資回報率和減少風險。三是在條件成熟時,鼓勵保險基金和社會保障基金投資公共基礎設施,財政可在稅收等方面給予支持。財政對這些准公共產品的投資形式,可以起到四兩撥千斤的作用。二、財政投資基礎設施產業最佳資金來源和投資方式選擇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財政作為計劃資源配置的重要部門,承擔了大量的經濟建設的支出,其中也包括了全部的基礎設施投資支出,財政支出佔GDP的比重高達30%以上,由於當時財政收入主要是來自稅收和國企的利潤上繳,沒有債務收入,因而基礎設施的投資直接反映在國家預算中的經濟支出項目上。改革開放後,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國家開始對國有企業實行放權讓利,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開始下降,1996年已下降到11.57%的最低點。另一個變化是國家為了適應經濟發展和實現體制的轉軌,開始建立了國債制度。1981年開始發行國債,到1998年底內債余額已達7,100億元,預計2000年可達11,311億元。因此,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的資金來源和形式也必然發生變化。一般地說,基礎設施投資的資金來源應包括:財政資金、銀行的信貸資金、外資和向社會集資。就財政資金來說,可有預算內、預算外和國債資。下面,我們重點分析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最佳資金來源與形式。對於生產和銷售純公共產品的基礎設施領域,必須採取財政預算內的直接支出形式,它的資金來源應主要是稅收和規費收入。這種資金來源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與純公共產品提供的性質是相吻合的。因為征稅雖然是可以精確計量的,但公共產品的享用是無法量化的。所以,納稅人的負擔與純公共物品的使用之間的關系缺乏精確的經濟依據,使得這類產品的生產成本只能通過國家稅收收入來彌補,免費向社會提供。對於大多數准公共物品的投資要採取多元化的投資方式。財政投資的重點是為基礎設施提供基礎條件的部門,其最適的資金來源是國債資金。因為國債資金也是國家可支配的資金,毫無疑問應該投向那些私人無力承擔或不願意承提的公共工程項目。但國債資金又與其他財政收入在性質上不同,是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假如將它投到那些完全無法收回成本的純公共產品項目上,勢必造成國家未來償還債務的壓力,很可能使國債資金陷入借新還舊的不良循環之中,國債資金的這種投向即不符合還本付息的使用原則,也不能使其發揮調節經濟的作用。我國目前財政對國債的依存度較大,1997年當年的發行額佔中心財政支出的比重達70%以上,還本付息佔中心財政收入的比重也達26.9%,因此必須考慮國債的投資收益。實際上1995年底,我國國債余額的3,300億中的80%是投在財政性的建設領域,主要是這些准公共產品的生產領域。1998年下半年,財政對四家商業銀行增發的1,000億特種國債也全部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由於我國目前國債余額還僅僅是發達國家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今後,國債發行還有很大的潛力,因此,要很好的探索國債的最佳投資領域,建立合理的國債結構,既包括期限結構,又包括收益結構,安排好盈利、微利和無利項目的投資比例。建議國家可考慮建立基礎設施建設專項國債基金,專門用於准公共產品生產領域的投資,這樣既保證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的不斷增長,又使國債資金運行於良性循環之中。財政投資基礎設施可以採取多種形式。純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可採取直接投資的形式。而准公共產品領域可採取間接投資形式,這些形式包括財政資金的參股和控股形式,財政貼息,對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的風險擔保和補償。這些間接的形式,可以用較少的財政資金支持和推動大量的基礎設施投資。三、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治理體制的改革和投資效率的提高財政對基礎設施投資的最適領域是私人不願意和無力投資的純公共產品和准公共產品生產領域,但這並不意味著國家的投資可以不計成本,不講效率,非凡是用國債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還要考慮增殖性問題,以保證到期償還。因此,必須改革現有的基礎設施治理體制,提高投資效率。具體地說,應注重解決以下幾個問題:1、改革基礎設施企業的經營方式,建立內在的激勵機制。過去,政府擁有和經營幾乎所有的基礎設施,其理由是它的生產經營特點和涉及到的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壟斷。這種經營方式和治理體制,使得基礎設施的提供者缺乏內在的激勵機制和外在的競爭壓力。投入產出不需核算,使用者的滿足程度無需顧及,經營效率低下,服務質量不高。形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在於,負責提供基礎設施的企業沒有為其順利運營所必需的生產經營和財務上的自主權。因此,必須在組織上和治理體制上進行改革。改革的方向是使生產和經營基礎設施的企業真正成為獨立的經濟實體,使其經營方式多元化,運營原則商業化。對生產純公共產品的基礎設施企業,可以繼續採取國有國營的方式。因為這些部門投資額大,回收期長,累積了大量的沉澱資本,增加一個單位的產出,其邊際成本為零,生產經營具有規模性或稱自然壟斷性特點。這樣的部門,由一家或幾家國有企業壟斷經營,能減少單位成本,實現效率最大化。採取國有國營必須實行政企分開,以防止自然經濟壟斷導致行政壟斷。改革的第一步是將政府的一個部門轉變為國有企業,使其與政府明確脫鉤,並賦於經營自主權。這一步改革我國已進行並卓有成效。第二步是對這些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使其具有獨立的經濟地位,成為市場的主體。公司化的直接益處是建立商業化的會計程序,明確運營成本和收益,使國有企業和政府的成本與收益更具透明度。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化改造後,還必須引入激勵機制,通過政府與這些企業簽訂經營協議,激勵這些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為提高基礎設施投資的效率,也可以將國有的基礎設施企業交給民營和私營。國有民營和私營可通過租賃和特許權的方式,即公共部門可以把基礎設施的經營(連同商業風險)以及新投資的責任委託給民營和私營。也可以採取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的方式,政府把由國有單位承擔的某一重大項目的設計、建設、融資、經營和維護的責任轉給民營和私營,使其在某一時期內(稱為特許期),對此項目擁有所有權和經營權,並設法償還所有債務,獲得預期回報。特許期過後,將所有權再轉給國有企業。2、制定恰當的政策法規,創造有效競爭的制度機制。由於大多數基礎設施行業,具有不同程度的自然壟斷和規模經濟的特點,使它們缺少競爭活力。這就使政府的政策制定者總是面臨著規模經濟和競爭活力的兩難選擇,必須很好地協調二者關系。政府在制定有效競爭政策時的基本思路應該是:首先區分自然壟斷業務和非自然壟斷業務,分別制定不同的有效競爭策略。對於自然壟斷業務,建立模擬競爭機制的治理體制,即通過經營許可證制度和恰當的定價策略,提高其競爭意識,規范其經營行為。對非自然壟斷業務,可完全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這樣才能使整個基礎設施產業處於規模經濟與競爭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競爭狀態。3、以經濟原則為基礎,建立高效率的價格治理機制。過去我國對基礎設施產業的價格治理,採取從低定價的原則。大多數產品的價格都低於其邊際成本,違反效率原則。因此,改革基礎設施產品價格的治理體制,是提高投資效率的重要手段。價格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經濟效率為准則,根據公眾的承受能力以及分配體制的改革,使其既反映價值又反映供求,既具有刺激企業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功能,又不損害公共利益維護社會分配效率。我們在制定基礎設施產品定價策略時,可借鑒英國政府的做法。英國政府對基礎設施產業價格治理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實行最高限價模型,即RPI-X價格治理模型。RPI為通脹率,X為政府對企業所規定的生產效率增長率。最高限價模型,可以促使企業自覺優化配置生產要素,積極地進行技術創新和加強企業治理,使生產效率的實際增長率高於政府規定的X值。這種價格治理體制,既對企業有內在激勵機制,又使價格控制在政府期望的范圍內。4、整體規劃協調發展,降低基礎設施建設的社會成本。許多基礎設施企業有一些共同需要,如電力、郵電、自來水、燃氣等部門都要使用地下管道。過去,由於各自為政,許多城市每年都需要挖開大小上百條路,挖了填,填了又挖。這種重復建設一方面增加了基礎設施整體建設成本,另一方面又影響了城市交通、環衛和市政治理,是城市建設和治理的一大難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各地政府應考慮從共同使用地下管道的有關行業中,籌集一筆共同基金,組建地下管網公司,對地下管網進行統一規劃,統一施工,統一治理。在電信業中也存在此類問題,是否可由政府牽頭,將公用網和專業網進行統一協調和共同建設,這樣就會大大節省網路建設的社會成本。在交通運輸方面,政府應做好各運營企業的協調工作,以利於對現代交通進行綜合治理。
⑧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受益人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是指委託人在投資計劃中指定,享有受益權的人。
投資計劃受益人可以為委託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獨立監督人。
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解除投資計劃。投資計劃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並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中國保監會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受益人為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或者保險控股公司的,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有關保險公司投資比例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非保險機構受讓投資計劃的受益權,應當遵守投資計劃的約定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投資計劃受益人為兩人以上的,應當設立受益人大會。受益人大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召開:
(一)受益人大會由持有投資計劃1/3以上受益權份額的受益人提議召開。提議的受益人可以擔任召集人。召集人至少應當提前30日將受益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通知其他受益人;
(二)每一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具有一票表決權。受益人可以授權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三)受益人大會應當有持有1/2以上表決權的受益人出席方可舉行。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但是,大會作出轉換投資計劃管理方式、更換受託人、託管人及獨立監督人、提前終止或者延期投資計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受益人披露,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四)發生嚴重影響投資計劃執行的重大突發事件的,任一受益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都可以提議召開並負責召集臨時受益人大會。
第四十七條投資計劃生效後,受益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或者轉讓投資計劃受益權;
(二)參加受益人大會,按其持有投資計劃受益權份額或者投資計劃約定行使表決權;
(三)查閱受益人大會決議及相關情況;
(四)推舉一名受益人代表,披露受益人大會召開、議題審議和表決情況;
(五)要求受託人分配並支付投資計劃收益和到期投資計劃財產;
(六)受託人、託管人違反投資計劃目的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投資計劃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根據投資計劃的約定和本辦法的規定解任受託人、託管人;
(七)選擇、更換獨立監督人,與獨立監督人簽訂監督合同,督促其履行監督職責;
(八)監督受託人及項目方,及時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項目運營、投資收益等有關信息;
(九)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八條受益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存投資計劃財產收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二)按照投資計劃約定辦理投資計劃受益權轉讓手續,告知投資計劃其他受益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備案;
(三)接受其他當事人、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及時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九條投資計劃終止或者受益人將其投資計劃受益權全部轉讓後,其受益人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十條受益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授意受託人違法違規投資;
(二)損害其他受益人利益;
(三)妨礙其他當事人依法履行職責;
(四)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⑨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託管人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根據投資計劃約定,由委託人聘請,負責投資計劃財產託管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
一個投資計劃選擇一個託管人。託管人不得與受託人、項目方和受益人為同一人,且不得與其具有關聯關系。
第五十二條託管人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有關條件,並已取得相關託管業務資格。
第五十三條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委託人簽訂託管合同,忠實履行託管職責;
(二)根據不同投資計劃,分別設置專門賬戶,保證投資計劃財產獨立和安全完整;
(三)根據委託人指令,及時託管投資計劃財產,辦理委託人的資金劃撥;
(四)根據受託人指令,及時辦理投資計劃的資金劃撥,將投資收益及到期投資計劃財產劃入受益人指定賬戶;
(五)及時將受託人超過授權額度的資金劃撥指令,通知相關當事人,取得獨立監督人認可後執行;
(六)確保項目方支付投資收益和清算財產分配進入投資計劃專門賬戶;
(七)負責委託人投資的會計核算,復核、審查受託人計算的投資計劃財產價值;
(八)了解並獲取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的有關信息,要求受託人、項目方作出說明;
(九)監督投資計劃資金使用及回收、項目進展、投資計劃收益計算及分配情況,發現受託人違規操作的,應當及時向其他當事人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十)定期編制託管報告;
(十一)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託管財產;
(十二)及時披露投資計劃信息,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報告投資計劃執行情況,接受委託人、受益人及獨立監督人的查詢;
(十三)保存投資計劃資金劃撥指令、收益計算、支付及分配的會計賬冊、報表等;
(十四)主動接受委託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的監督,向其報送相關文件及資料;
(十五)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十四條託管人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取得報酬。
託管人因未履行託管義務造成投資計劃財產損失的,應當向受益人或者委託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按照投資計劃的約定解任託管人:
(一)託管人違反託管合同約定或者未能履行託管合同規定及其承諾的職責;
(二)託管人利用投資計劃財產謀取約定報酬以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託管人向投資計劃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者有其他欺騙行為;
(四)託管人管理不善或者未履行監督受託人職責;
(五)託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被依法接管;
(六)委託人有證據認為更換託管人符合受益人利益;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託管人有上款所述情形的,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可以建議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解任託管人。
第五十六條託管人被解任的,委託人或者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託管人。
託管人被解任的,新託管人繼任前,原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託管管理資料,及時辦理託管業務移交手續。新託管人應當承繼原託管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投資計劃終止時,託管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直至清算結束。
第五十七條託管人職責終止的,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託管投資計劃財產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通報其他投資計劃當事人,並報送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
(二)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
(三)將其託管的不同投資計劃財產混合管理;
(四)將其託管的投資計劃財產轉交他人託管;
(五)與受託人、項目方、獨立監督人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六)未經獨立監督人認可,按照受託人指令劃撥超過受託合同約定的授權額度的資金;
(七)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⑩ 保險資金和社保基金的投資,對於投資周期,本金流動性,投資回報率一般的要求是什麼
投資渠道逐步放開 保險投資瓶頸難破
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擔心
歲末年初,保監會依照慣例,往往會推出一些針對保險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諸多保險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兩份文件,並沒有如預期出台。
2005年12月15日,在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首推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元」和「建元」的發行中,保險公司依然未獲得官方的投資許可。此前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將有待保監會另行發文規范。
事實上,關於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對保險公司的放開事宜,保監會的有關文件草案早已上報高層,最終仍受制於這一產品自身的規范性。具體的症結在於,稅務總局與人民銀行在征稅問題上爭執不下;因此,盡管相關試點已經推開,但繳稅方式仍未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對其投資的放開。
除了資產證券化,保險公司覬覦已久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亦未有實質進展。目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均已上報高層部門進行審批。由於部門意見需要進一步協調,高層對於保險業擴大投資渠道亦有不同認識,因此仍需時間磨合。在保監會的極力撮合下,前者近期有可能先行一步推出。
渠道難開
自2004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放開投資渠道的努力可謂頻繁。
以往,保險資金只允許銀行存款、購買債券;2004年中便可以投資基金,而後又放開其間接進入股市;2005年還批准了保險資金可以獨立席位直接進入股市。2005年,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余額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由原來的20%提高到30%;9月中旬,保監會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後,已允許保險資金在境外運用,並可適量投資紅籌股。
即便如此,與成熟市場的保險企業相比較,中國保險業的投資渠道仍嫌偏窄。一家國內大型壽險公司有關人士抱怨,壽險公司要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又要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務,還要適時與高負債匹配;目前債市和股場普遍低迷,銀行資金充裕,利率偏低,情況並不樂觀。
中國保監會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5年1月到9月,全國保費收入達3778.76億元,同比增長13.1%。截至9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13071億元,比年初增長了25.8%;其中,債券投資6690.4億元,銀行存款4994億元,兩項超過可用資金的60%;證券投資基金1062.4億元,股票(股權)投資僅98.7億元,小於保險業可用資金的1%。
相形之下,這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05年出版的《保險業統計年鑒1994-2003》上公布的歐美等國的保險投資狀況相去甚遠。以美國為例,2003年其保險業的投資分布為債券70%,股票11%,抵押貸款7%,無抵押貸款3%,房地產1%,其它投資8%,分布相當廣泛。
不同投資結構直接反映到收益上。統計顯示,2000年-2003年的四年中,中國保險業的投資平均收益率僅為3.54%。目前有業內人士預測,2005年的收益率應該為略高於3%的額度,同樣遠低於歐美國家保險市場10%左右的收益水平。
「保險公司在做投資時,強調的是資產與負債相匹配。所以保險業注重優化投資,即在預測的投資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投資收益,同時又保證一定的資產流動性。」美國保德信金融集團(Prudential Financial)年金產品發展部精算經理潘藺對《財經》說,為了實現資產與負債相匹配,保險公司通常使用現金流匹配(Cash Flow Matching)或存續期間匹配(Duration Matching)兩種辦法;根據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投資。
「比如人壽險,保單的周期較長,產品受利率的影響較大,通常使用存續期間匹配方法,購買與之相匹配的是中長期債券;車險保單的周期較短,基本不受利率影響,可以考慮別的投資工具。」他說。
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經理郭晉魯對國內投資與資產的不匹配頗有感觸,「比如,我們對客戶承諾6%的回報率,但是目前在國內買到的五年期債券的回報率只有3%;又比如,我們對客戶的負債是20年的負債,但是國內市場上,期限長達20年的債券很少。」至於外國保險公司為鎖定風險進行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對於中國的保險公司而言,更遠超出了其風險控制能力范圍。
保監會有關官員對《財經》表示,在沒有獲得高層首肯、同時有關規定尚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在保監會的現有政策框架內,對於超過目前投資渠道範圍的投資申請,保監會一律沒有許可權予以放行。
投資憧憬中國保險公司拓寬投資渠道的願望素來十分強烈。事實上,坊間關於保險公司繞道投資房地產、路橋設施的傳聞一直不絕於耳。
這種投資沖動與保險業近年來的發展不無關系。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很多壽險公司的萬能險比以往大幅增加,其一般情況下結算利率目前高於3%。此外,對於投資連結產品,客戶的保險利益是與獨立投資賬戶的投資業績直接掛鉤,因此,對投資運作的水平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普遍反映提高收益率的壓力相當之大,保險業新增資金的大幅增加更令壓力有增無減。
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也指出,部分保險公司尚背負大量利差損未能化解,保值增值壓力尤甚。
從資產負債配比看,中國保險公司普遍資產平均期限較短,負債平均期限較長,結構不甚合理。
中國人壽股份公司一位負責資金運用的人士表示,如能適當增加房地產和基礎建設項目投資,將有利於提高資產負債匹配。因為目前的投資品種除銀行存款和債券,期限都相對較短,而銀行利率和債市的低迷則令收益率的提高大打折扣。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士則表示,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品種,其投資回報率雖算不上驚人,但一般風險較小,具有比較優勢。
除此之外,隨著國有銀行的上市大熱,保險公司對銀行的投資沖動也與日俱增。
2005年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獲准分別拿出100億元資金成為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戰略投資者,此舉令保險業感到相當震動。事實上,在2005年11月工商銀行股份公司成立大會上,也不乏保險公司老總的身影。只不過,落花有意,大門也並未向其敞開。
據記者了解,此前數月,保監會便為此事向有關部門進行斡旋,結果是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有關部門認為,之所以接納社保基金作為戰略投資者,主要是考慮其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的特殊地位。
中國人壽幸運地搭上了建行上市的班車,不過,這只是決策基於其歷史包袱給出的一個優惠政策而已。在中國人壽上市之前,為了化解歷史上的巨額利差損,中國人壽與財政部建立了一個數千億元的共管基金。考慮到這一筆戰略資金的保值增值,在保監會的極力推動下,最終有關部門特批其參與了建行的IPO投資。
在金融企業之外,據記者了解,保監會也正在謀求促成保險公司投資工業企業和其它中小企業的有關事宜。
制度有待完善
盡管保險公司熱望殷殷,但業界對於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之舉仍多持謹慎態度。保監會資金監管部門一位官員就向《財經》指出,雖然目前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具備了一定條件,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備制度,先在小范圍內進行試點,積累經驗,盡可能規避投資的風險。
平安養老保險公司徐建軍也稱,投資渠道雖然越開放越好,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很復雜,因為這涉及監管體系、交易平台甚至一些基本認識問題。從長期來看,對於投資的比例控制、公司的信用評級、動態的管理跟蹤等都需配套,才能防範風險。
目前,保監會在放開投資渠道的政策中,也體現了額度控制和資格限制的思路。據了解,《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限定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的資金上限,即按成本計價,投資於基礎設施類項目的資產總值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
在這份徵求意見稿中,可投資的基礎設施,被明確限定為水務、交通運輸、能源、市政等項目。這與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基本吻合。
到目前為止,保險公司投資基礎建設的投資方式初步確定為信託模式,「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可以採用信託或委託方式,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有關信託資質問題、具體操作流程等問題,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解鈴還須系鈴人。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擔心。
近年來爆發的證券公司委託理財案件中,債權人中就不乏保險公司的身影。在當前中國尚不成熟的金融環境下,保險公司倘若不能盡快提高自身風險控制能力,監管部門倘不建立完備的監控體系,其飛速增長的保費收入正在成為其自身難以掌控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