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外合資企業,中方和外方的投資比例
根據合資法第四條
合營企業的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 合營各方按注冊資本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合營者的注冊資本如果轉讓必須經合營各方同意。
㈡ 沈陽遠大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沈陽遠大投資有限公司成立於2011年09月23日,主要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等。
法定代表人:康寶華
成立時間:2011-09-23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13100002840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20-2號
㈢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後,外方資本比例低於25%,原免稅進口的設備是否需要補稅
不知道是不是你所需要的內容: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19號2005-4-13)「考慮到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和目前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之規定,對個人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時的評估增值部分,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在轉讓該項股權時,其作為轉讓收入抵扣價值的財產原值,只能以評估前的價值為標准,而不能以評估增值的價值為標准。事實上意味著,個人所得稅合法地遞延至轉讓股權時再予徵收。
㈣ 技術合作的情況下外方和中方投資比例方面是否有明確的規定能夠證明中方必須佔51%以上的投資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企業法[1988年4月1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法。
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准機關)審查批准。審查批准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八條 中外合作者的投資或者提供的合作條件可以是現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和其他財產權利。
法律中未見有關投資比例的限制。但《中外合資企業法》中有關於外方投資不得低於注冊資本25%的規定。
至於投資額度、外方投資比例需要根據主管部門、具體行業、技術涉及的國家安全等方面,查詢具體的行政審批(即前述第五條)。
㈤ 沈陽遠大智能高科機器人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沈陽遠大智能高科機器人有限公司於2015年03月13日在沈陽市鐵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康寶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工業機器人、服務機器人、智能機器人及相關自動化設備的開發等。
法定代表人:康寶華
成立時間:2015-03-13
注冊資本:1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21010600015484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公司地址: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開發大路27號-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