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何時發布
2018年6月29日晚間,銀保監會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本著擴大對外開放的精神,《辦法》對境外機構投資入股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行「國民待遇」,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作出限制。
值得指出的是,為了推動債轉股業務的順利開展,《辦法》在資金來源上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充分利用各種市場化方式和渠道加以籌集。
具體來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資金籌集渠道可以包括這五類:允許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充分運用私募資產管理產品支持實施債轉股;允許設立附屬機構申請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轉股業務;明確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券募集債轉股資金;允許可以通過債券回購、同業拆借和同業借款等業務融入資金;在確保資產潔凈轉讓和真實出售的前提下,允許銀行理財資金依法依規用於交叉實施債轉股。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
對於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自身的風險管理,《辦法》也從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框架、資本管理、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管理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例如,《辦法》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股東銀行建立「防火牆」,在資金、人員、業務方面有效隔離,防範風險傳染,並對附屬機構進行並表管理。再如,《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按要求建立資本管理體系,確立資本補充和約束機制,有關資本充足率、杠桿率和財務杠桿率水平要求參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B. 債轉股時股權必須登記在債權人名下嗎
根據2011年11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7號公布的《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債轉股的涵義為:「本辦法所稱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統稱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一)公司制企業債轉股的形式
1、不改變公司的注冊資本,只發生股東的變更。這種情況只能在公司股東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債權人,從而折抵債務,這種轉讓可能在股東之間,也可能在股東與股東以外。簡明一點的意思,就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的收入,沖抵債務。
2、增加公司注冊資本。即增加股東或股東股權,也就是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人)所享有的合法債權轉變為對公司
的投資,從而增加公司的注冊資本。例如甲公司擁有對A公司的債權100萬元,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A公司股東為乙公司。現甲公司經與乙公司協商,
將債權100萬元增加A公司注冊資本100萬元。則債轉股後,A公司注冊資本為200萬元,甲和乙均為A公司股東。
3、企業改制時的債權出資。債務人為非公司企業法人時,利用其轉制為公司的機會,債權人作為出資人,將債權作為擬設公司的投資,待公司成立後取得相應股權。
《辦法》中的債轉股指的僅是第2種情形,債轉股屬於增資,且不適用於債權人以其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對被投資
公司進行投資;且債轉股不適用於公司設立,只適用於公司設立之後的增資,因為在被投資公司設立之前,由於此類債權沒有相應的法律主體不可能存在,因此債權
轉股權不適用於公司設立。
(二)上市公司的債轉股
《辦法》不僅規定可以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進行債轉股,而且對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也可以債轉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債轉股在工商局層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於上市公司的增資除了資本公積、留存收益轉增資本外,均需要證監會嚴格的審核程序。
二、可以轉為股權的債權類型
根據《公司法》中對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條件要求為可評估和可轉讓,《辦法》第三條對可轉為股權的債權進行了限定,僅為三種:
(一)合同之債:「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
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可轉為股權的合同之債須滿足兩個條件:一為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
務;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非合同之債,如果經法院的裁定文書或判決文書的確認,也可以轉為股權。
(三)和解協議確定的債權:「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
《辦法》第四條還規定了多人之債的處理方式:「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
經作出分割。」也就是說,在作出債轉股的決議之前,債權人必須先把債權分割清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辦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
院決定規定債權轉股權須經批準的,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三、債轉股應履行的程序
(一)債轉股的評估
根據《公司法》第27條的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
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以債權出資的,應履行
評估程序。
又根據《辦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的作價
出資金額不得高於該債權的評估值。」而且,由於《辦法》規定,股東(大)會決議應當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因此,實務操作中也需要股東大會在評估後,對評
估價格進行確認,並形成決議。
(二)債轉股債權的驗資程序
根據《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債權的基本情況,包括債權發生時間及原因、合同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合同標的、債權對應義務的履行情況;
(2)債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
(3)債權轉股權的完成情況,包括已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債權人免除公司對應債務、公司相關會計處理;
(4)債權轉股權依法須報經批準的,其批準的情況。
(三)債轉股的工商登記變更程序及手續
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公司申請變更登記,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提交債權人和公司簽署的債權轉股權承諾書,雙方應當對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符合該項規定作出承諾;
(2)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3)屬於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提交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綜上所訴,企業在准備債轉股登記資料清單時,至少應准備以下資料:(1)債轉股合同;(2)股東會審議債轉
股決議;(3)股東會確認債權作價出資金額決議;(4)驗資報告;(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6)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7)債權轉股權承諾書/裁判
文書/和解文書等。
四、債轉股的涉稅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
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指財稅[2009]59號)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
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又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二)款3項規
定:「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第六條(一)款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
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會計處理,一般按照財會函[2008]60號,《上市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監管問題解答》(2009年第2期,總第2期),《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5號》第5號處理。另外《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和第十一條對於債轉股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下面結合一個具體的債轉股案例進行全面的分析
2009年1月16日,能達公司因購買一批原材料欠智華公司貨款1000萬元。由於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
雙方於2010年5月8日達成了債務重組協議,協議約定能達公司以其100萬股普通股抵償所欠智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能達公司普通股的面值為1元,
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的市價為8元每股,豁免能達公司200萬元的債務。
(1)新會計准則下的賬務處理
根據新會計准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豁免的債務確認為收益並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
作出的讓步確認為損失並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按照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取得股權的入賬價值。本案例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後能達
公司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智華公司應
按享有能達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
(2)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分為一般性處理和特殊性處理兩種情況。在一般性處理的情
況下,依據規定,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對其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應將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並按公允價值確定取
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本案例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智華公司應按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
失200萬元。由此可見,在一般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是一致的,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則存在著明顯的差異。
如果債轉股業務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對其作出
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作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取得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例中,
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能達公司當年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200萬元;智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該債權的賬面價值1000萬元
確認對能達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由此可見,在特殊性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與新會計准則的處理則存
在著明顯的差異。
需要說明的是,依據國稅發〔2009〕88號文的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需經稅務機關
批准後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依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如果符合特殊性處理條件,且債務人因債轉股確認的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所得
額50%以上的,債務人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五、債轉股合規性和經營資質案例解析
實務問題1:如何核查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
問題解析:
在擬於新三板掛牌的企業中,常會遇見股東以債權出資的情況。為了核查公司債轉股的合法合規性,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核查債權形成的轉賬憑證、協議等,以確認債權形成的目的和方式、債權形成的真實性。
2.核查債權憑證、工商登記信息、債轉股的股東會決議、該次債轉股的驗資報告等,用以確認債轉股的程序是否合法合規。
3.核查債權出資股東的《關於債權出資的說明與承諾》。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定;(二)經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機構裁決確認;(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
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
用以轉為公司股權的債權有兩個以上債權人的,債權人對債權應當已經作出分割。
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的,公司應當增加註冊資本。
已掛牌實例:
天源熱能(833986);轉讓類型:協議;所屬行業:電力、熱力生產與供應業;掛牌時間:2015年10月23日。
公司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以支持天源熱能經營發展為目的,採取借款、墊付款項等方式向公司提供資
金。2014年9月25日,公司通過股東會決議,將原貨幣出資4700萬元修改為債權轉股權出資;2014年9月25日,公司與股東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
公司簽訂債轉股協議;上述出資於2014年9月30日經過河南金奕源會計師事務所驗資並出具了豫金奕源所驗字[2014]第0038號驗資報告;禹州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上述變更事項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律師認為,禹州市石油天然氣有限公司對公司的債權屬於貨幣性負債,債權金額確定,此次債轉股雖未經評估,但經過股東會決議及驗資報告審驗,禹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並核發了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因此債轉股程序合法合規。
實務問題2:如何核查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
問題解析:
為了核查公司自有資產管理、受託資產管理、投資顧問服務、不動產經營管理是否需要取得必要的資質,建議採取如下措施:
(1)查驗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及《營業執照》;
(2)查驗基金業協會向公司頒發的《會員證書》;
(3)查驗公司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
(4)查驗公司擁有的由商務委員會頒發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5)核查公司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等。
法律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協會會員。」
C. 美股申請債轉股重組一定獲得通過嗎
尚德電力最新發布的公告,公司已與債權人工作小組就重組達成共識,債權人或將無奈接受「債轉股」。對此方案,昨日有參與重組的權威人士稱,尚未最終確定。
根據尚德電力在8月30日發布的公告,其主要股東上周已與債權人工作小組就公司重組達成共識。重組計劃包括幾個要點:確定保留在公司內部的資產,以便公司在合理的業務規模下繼續運營;將外部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就公司運營的最大債務水平做出設定;引進新的戰略投資者,並對其發行新股募集資金來推動重組完成。尚德電力稱,上述重組計劃將使得其資產負債表大幅改善,並延續其在光伏產業主要全球供應商的地位;並預計可能在本周達成重組框架協議。
其中的一條「將外部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引發外界普遍關注。對此,一位參與重組的權威人士昨日對媒體的表態是,「公司目前尚未決定是否進行債轉股,現在重組工作仍處在招募戰略投資人的階段。」
然而對於「債轉股」這一選項,部分債權人或將無法接受。尚德電力5.4億美元可轉債的債權人主要是包括對沖基金在內的海外機構投資者。如果將可轉債到期後轉換成股票,一旦無錫尚德不能起死回生,股票也成廢紙。
境內債權人所對應的資產是尚德電力的主要資產無錫尚德,其現金資產占尚德電力的60%。由於無錫尚德已經申請了破產重組,在法律關繫上切斷了和其母公司債權人之間的關系。因此境內債權人相對境外債權人來說的議價能力更高。在重組方案的談判過程中,境內債權人妥協的意願度不大。
D. 比如一個國家,的國債由大量海外投資者購買,對本國有什麼風險呢
對本國沒有什麼風險,除了發行國債額度過大的利息負擔外,僅僅是指國內還是國外持有這個沒有區別。不過在這個世界上除了美國有這個福利,其他國家還享受不到,包括日本。
日本國債想要海外投資者購買,需要有前提:如日元像美元那樣全球流通,作為世界的支付和儲備貨幣。但日元不具備,日本跟我國一樣是個靠對外出口賺取外匯的國家,並且日本國內內需也小;必然造成跟我國一樣是個外匯順差國,必然手裡積累的是大量的國外貨幣,如美元;所以我國和日本是世界上持有美國國債最多的兩個國債。
美元是全球的支付貨幣和儲備貨幣;一些大宗交易都是按美元計價,並且按美元交易結算;連索馬裏海盜要贖金也是美元;因此美國需要向全世界提供所需的美元,但是美國不能無限制的印刷美元,這樣會使美元貶值;所以美元必須通過多種途徑迴流美國,例如直接向美國投資,美國現在是全世界第一境外投資國;第二,從美國進口;第三,就是向美國買國債。這就是世界唯一超級大國--美國享受的福利!
參考資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貝請註明出處參考資料。
E. 央行突破銀行法限制實施債轉股意欲何為杜坤維
據外媒援引消息人士稱,中國央行將允許商業銀行將企業的不良貸款置換為股權,此舉意在幫助銀行抑制正在上升的不良資產率。
債轉股旨在不良處置,股權投資還看投貸聯動---點評銀行債轉股化解不良
中國擬出台的全新的債轉股方案文件,將由國務院特批,以突破商業銀行法限制。
債轉股是銀行非常態化業務,被動持股並不意味著銀行股權投資限製取消。銀行債轉股若特批,即是針對不良率上升的特殊時期之特殊辦法,具有被動投資的特徵,而非常態化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境內」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商業銀行股權投資在法律上留下了口子,故銀行不良貸款「債轉股」的推行存在可能性。此次熔盛債轉股方案公告中明確稱」本公司建議與債權銀行或其指定實體訂立債權銀行認購協議「,故在國務院特批之前,該債轉股方案可能採取的是銀行相關實體而非銀行本身進行股權認購,也存在通過境外公司來間接完成債轉股的可能性。
銀行債轉股不會大范圍鋪開,核銷、轉讓、資產證券化仍將是不良貸款處置的主要方式。監管層面,商業銀行股權投資的法律限制仍在,監管不會全面放開允許銀行借不良貸款轉股來繞道商業銀行法進行股權投資,我們預計監管會在不良資產審核確認、債轉股預報批等環節進行比較深入的干預。銀行層面,商業銀行必然是基於對企業經營前景看好,願意與企業渡過當前難關,選擇暫時遇到困難的少數標桿類企業。而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商業銀行被動持有的對工商企業股權投資在法律規定處分期限內的風險權重為400%,而超過處置期則可能達到1250%。此項規定即是對於商業銀行被動持有股權情況的嚴格限制,處置是目的,而非持有。四大AMC成立初衷即為承接四大行壞賬,當前國內AMC業務模式已相對成熟,讓商業銀行再扮演「壞賬銀行」角色的可能性不大。2月八部委聯合發文明確提出化解金融風險的若干措施,包括不良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揮中央和地方AMC的作用等。證券化的500億額度的試點已落地,地方AMC成立速度也在加快。
F. prolpo私募可轉換債券項目
可轉換債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權融資中常常用到的一種工具,是指投資人認購公司發行的一種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首先通過債務的方式向公司投資,在適當的時機,或基於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投資人有權但無義務選擇轉換為公司的股票。
投資人之所以選擇可轉換債,而不是股權投資,主要是從防範風險的角度考慮,因為,從級別上來講,可轉換債券是比優先股更加高級的債券,可以在公司經營狀況不理想的情況下優先得到償付。同時,投資人採取可轉債,就有了一個可進可退的空間,如果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要求公司償還本金即可,如果想成為公司的股東,可行使轉換權,轉換為優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內資背景的投資人,假定是_家法人單位(公司或有限合夥制企業),那麼,採取可轉換債的形式,一個主要的障礙是企業間借貸的限制。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指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經營金融業務的企業之外的企業法人相互之間或者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以及雙方均為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之間,由於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一定數量的貨幣,並要求接受給付的一方在約定的期間內歸還相同數量的貨幣,同時支付一定數量的利息或利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對於企業間借貸,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規方面的依據,只是存在根據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所作的一種判斷。司法實踐一般認定其為無效。企業間借貸的形式可能多樣化,對於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但是,可能出於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對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一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共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於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 27號)o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對以委託理財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這類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條款,受託人無論盈虧均保證委託人獲得固定本息回報,應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此外,以投資協議、以貨易貨和預付購銷、融資租賃合同等形式,實為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確認無效。現在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法院一般判令歸還本金,還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於約定的利潤(或利息)不論取得與否不再追繳,對借用方也不再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因此,採取企業間借貸的方式實現可轉換債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業間借貸的一個根本理由是借貸是一項金融業務,必須持牌的金融機構才能從事,並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能對外發放貸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有以下規定:第二條「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因此,可以看出,「資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認為,這里的資金拆借跟企業間的資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業間資金拆借是企業間資金暫時出錯周轉的一種行為,與金融機構間的隔夜拆借等不同,並不構成金融業務,而且1995年4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發[1995] 156號)中也正面肯定要對非金融機構因出借資金而收取的資金佔用費(利息)徵收營業稅。而且,實踐中也大量存在企業間拆借資金的現象,特別是在關聯公司之間。但是客觀講,即便如此,投資人對目標公司進行資金拆借還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當然,也可以考慮通過銀行委託貸款或信託委託貸款的方式,進行債權投資,規避企業間借貸的問題,可以合法地進行借貸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貸是可行的。那麼,拆借資金是否可以轉換成股權,即能否施行債轉股?從法律層面看,只有幾種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實現直接的債權轉股權行為,第一種是作為政策性的債轉股企業,通過原國家經貿委認定的債轉股試點企業,所欠的金融債務可以轉換為股權,通常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種是中國證監會為了解決大股東欠款問題,實施的以股抵債措施。第三種是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債權轉成股權在實踐操作上存在障礙。因為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特別是工商機關的要求,取得股權的出資必須由認購出資的股東將資金繳到指定賬戶或資產過戶給公司才能完成出資、取得股權,而不能通過債務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資。換句話說,從目前實踐來看,債務是不能直接出資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替代的辦法是:有人提供一筆過橋資金,先由企業把款還給投資入,投資人再把錢出資到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仍可間接地實現債轉股的目的。
如果投資人是外資背景的基金,情況將更加復雜。首先,境內中資企業,如果向境外借款,則構成舉借外債,按照《外債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境內機構舉借外債都統一納入國家的大的外債盤子進行額度管理,普通的民營企業獲得配額的難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國投資人拆借資金給中國境內企業,則存在外幣資金進入和結匯上的困難。再次,也無法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等方法間接獲得境外貸款,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境內中資企業向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不得接受境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擔保。當然,實踐中確實也存在各種各樣的變通方法,達到借用境外資金的目的,比如小額資金通過自然人的換匯額度進入等,但是,至少從目前的法律看,尚無一個比較通暢的渠道借用境外資金。最後,即使能夠借用資金,也無法直接轉換成股權,也必須藉助一筆過橋資金的流動,才可能達到轉換為股權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資企業,且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於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圍內,借用境外股東貸款和其他境外貸款,但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的外商投資企業,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外債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商投資性公司外債規模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4倍;注冊資本不低於l億美元的,其短期外債余額與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不得超過已繳付注冊資本的6倍。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借入外債形成的資產應計為風險資產,風險資產總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和《外債統計監測實施細則》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對外借款,借款單位應當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逐筆登記的《外債登記證》」等。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
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3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將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當然,也可以採取備用信用證貸款或押匯貸款方式進入,但也必須是在「投注差」范圍內。因此,如果投資對象已經是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在「投注差」范圍內,投資人可以通過借貸的形式投資。但是在轉股上,也無法直接進行,還是必須先把借款還給投資人,然後再資金作為出資注入企業。當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對此進行約定。不過總起來看,可轉換債在中國法律環境下是非常難以操作的。
G. 中國石化企業在國外投資股份所佔比例
石化(600028):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A股股票招股說... 五、發行人股本內 1.本公司設立時到2000年9月容19日本公司債轉股完成之前的股權結構如下表所示: 股份類別 股東名稱 持股數 所佔比例 國家股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6,880,000萬股 100% 2. 債轉股導致的本公司股本結構變化...
H. 境外戰略投資者給我國銀行業帶來了什麼
多樣性和互補性
每個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在遴選時都會考慮戰略投資者和自己核心競爭能力的差距,在發展戰略、經營模式和公司文化等方面是否契合、能否互補。在整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在各自黨委的領導下,根據銀監會制定的原則和標准,結合本行的實際情況,反復比較,選擇了能夠共生共長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戰略投資者。
為規范境外戰略投資者對中資銀行的投資入股行為,銀監會在發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之後,又特別制定了引進戰略投資者的五項原則和五個標准。五項原則是:一、從國家利益看,要保持國家對大型銀行的絕對控股;二是從市場行為看,中外雙方應按市場原則在自願、互利的基礎上進行合作;三是從中方看,引進戰略投資者主要不是為了引進資金,而是為了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手段,促進中資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引進戰略投資者應與自身特點相結合,以提升中資銀行自主創新能力和管理水平為目的;四是從外方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一般應當是大型金融機構,在銀行經營管理方面有豐富經驗;五是從監管看,要堅持嚴格的資格審查,並跟蹤和評估實際效果。
五個標準是:一是戰略投資者在中資銀行中投資占股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二是本著長期合作、互利共贏的精神,戰略投資者的持股鎖定期必須在三年以上;三是在參與機制方面,戰略投資者必須派出董事,參與董事會的管理工作和決策工作,同時鼓勵有經驗的戰略投資者向中資銀行派出高級管理人才,直接傳播管理經驗;四是戰略投資者必須有豐富的銀行業管理背景,必須有成熟的經驗、技術和良好的合作意願;五是為了避免利益沖突,也避免造成市場的壟斷,有商業銀行背景的戰略投資者最多隻能投資兩家同質中資商業銀行。
目前,商業銀行引進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大概可以分為六類:一是有良好公司治理的超大型商業銀行,如建設銀行(愛股,行情,資訊)引進的美國銀行;二是近年來在並購中有明顯戰略優勢和優質客戶群的銀行,如中國銀行(愛股,行情,資訊)引進的蘇格蘭皇家銀行(RBS);三是對亞太地區、特別是中國國情與文化比較熟悉的大型商業銀行,如交通銀行引進的匯豐銀行、渤海銀行引進的渣打銀行;四是只佔少量股份、促進公司治理的國際金融機構,如國際金融公司(IFC)和亞洲開發銀行(南京商行、西安商行等);五是國際上有豐富專業經驗的著名投行與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如高盛等;六是中小型有業務特色和專有技術的銀行,如濟南商行引進的澳大利亞聯邦銀行,徽商銀行正考慮引進的荷蘭銀行。
國內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政策建議
為了更加穩妥高效地推進我國銀行業的產權改革,針對現階段國內銀行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政策建議。
(一)在引資對象上,應樹立「戰略一致,優勢強化,文化融合」的理念,把一些具備業務專長的中上等規模銀行納入選擇范圍。國內銀行在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時,要從國際銀行業的未來競爭趨勢出發,重在選擇與自身發展戰略融合,能夠不斷強化自身業務優勢並認同國內銀行文化的銀行機構。選擇引資對象不能一味追求「規模大,名聲大」,完全可以把一些具備業務專長的中上等銀行納入視野。理由有四:一是雙方在經營發展戰略上的一致性,可以減少戰略融合成本和風險,更能確保外方作為「戰略投資者」的穩定性;二是講求「優勢強化」,而不局限於「優勢互補」,有利於在日趨激勵的競爭中鞏固已有的市場地位,並通過雙方合作不斷開拓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三是很多中上等規模銀行在華尚未設立分支機構,與之股權合作更能實現「競爭迴避」;四是中上等規模銀行不容易實施對國內銀行的股權控制,不僅可以形成長期合作關系,更有利於維護我國金融安全。
(二)在投資方式上,可推行股權互換、債轉股兩種方式,增加境外銀行機構投資入股的靈活性。股權互換,即境外銀行機構以自身股權換取中資銀行相應的部分股權,而非僅僅以現金購買股權,這種方式可以先行在資本凈充足率已達標,而著重於改善治理結構的國內銀行中推行。其優勢在於,可以減輕境外投資者的資金本壓力,通過相互持股,增強了中外資銀行間建立戰略合作關系的穩定性,有利於中資銀行拓展國際市場。債轉股方式,適用於當前中外銀行間已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諾在未來時期追加投資的銀行(如工商銀行、浦發銀行、西安商業銀行等),通過這一方式,可以充實國內銀行運營資金,減輕融資壓力,加強雙方的業務合作,而境外投資者可以選擇在適當的時機增持國內銀行的股份。
(三)在股權定價上,由雙方競價為主向多方詢價為主轉變,引入拍賣和招投標方式,完善銀行股權轉讓的價格發現機制。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不少國內銀行的做法局限於選擇單一入股對象,然後進行雙方競價,這很可能導致競價不充分導致股權價格低估。我們建議,在同時引入和考察多個合格境外戰略投資者的基礎上,建立多方詢價渠道,同時構建多方競價平台。除了協議轉讓方式,還應該積極引進股權拍賣和招股投標方式。
(四)在上市地點上,重組後的國內銀行不應局限於海外上市,應充分考察內地上市的可行性。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由於擔心內地證券市場容量小,重組後的國內銀行基本否定了內地上市,紛紛把目光集中於香港、美國和歐洲市場。我們建議,內地證券市場上市應該有國有商業銀行的參與,中小發行規模的銀行IPO可以考慮內地市場進行。目前我國內地市場銀行股僅有5家,金融股所佔比重僅有5%(西方國家一般都在50%以上),不利我國證券市場穩定和金融藍籌股的培育。
(五)在風險防範上,建立境外投資者(主要針對「財務投資者」)的退出機制,減輕資金抽離可能對國內銀行造成的沖擊。當前中國銀監會對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作出了「持股三年」的政策要求,我們認為三年時間偏短,何況之前進入的一些境外投資者並不存在持股期間約束。因此,國內銀行自身應該加強研究和完善境外投資者的退出機制,以確保銀行營運的長期穩定。我們這里提供三點參考性原則:(1)「撤資階段性」原則,即在規定比例以上的投資必須實行分階段退出;(2)「合作延續性」原則,即資金撤出在先,而業務合作和技術支援應該延續一段時間;(3)「受讓合規性」原則,即如果採取的是協議轉讓,則股權的受讓方必須具備同等或更高的合作條件。
(六)在發展戰略上,不僅要「引進來」,更應該鼓勵和支持國內銀行「走出去」,全面提升中國銀行業競爭力。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最終目的在於提升國內銀行競爭力,積極迎接並融入國際金融市場競爭,但國內銀行不能僅僅寄希望於別國銀行對我們的改變,否則國內銀行即便有所提高,也將永遠落後於別國銀行。在金融大開放時代已經來臨之時,國內銀行必須主動介入全球金融格局大調整中去,才能避免我國金融資源為別國所控制,維護我國金融安全。
I. 銀行債轉股實施機構「行為准則」有哪些內容
作為銀行發起設立的債轉股實施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一類新型實施機構。從6月29日開始,這類機構有了一套專門的「行為准則」。
銀保監會6月29日晚間發布《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過共計6章67條的內容,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轉股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轉股業務行為,提高債轉股效率。
推四大舉措 防範道德風險
《辦法》再次強調債轉股必須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市場化定價,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範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
上述負責人介紹,為防範債轉股過程中的風險特別是道德風險,《辦法》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一是要求轉股債權應當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潔凈轉讓、真實出售,有效實現風險隔離。強調應當審慎評估債權質量和風險,堅持市場化定價,實現資產和風險真實完全轉移。
二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其股東銀行及其關聯機構建立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機制。股東銀行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所投資企業不得降低授信標准。債權出讓方銀行不得提供直接或間接融資,不得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防止虛假交易,掩蓋不良資產。
三是明確轉股對象和轉股債權范圍。鼓勵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實施債轉股,禁止對僵屍企業、失信企業、金融企業等實施債轉股。
四是要求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建立全面規范的業務經營制度,明確盡職調查、審查審批與決策流程,建立嚴格的關聯交易管理制度,遵循商業原則,防止掩蓋風險、規避監管和監管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