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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和非法集資有關系嗎

發布時間:2021-06-16 03:31:47

『壹』 什麼叫非法集資參與人

非法集資是一種犯罪活動,(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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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開公司拉很多投資人是非法集資嗎

開公司了,很多人投資是非法集資嗎?話不能這么說,開公司邀請別人投資屬於股份制集體投資。不能絕對的就為非法集資行為。主要看你從事的行業是不是正規?

『叄』 合規的投資平台出問題後,投資人是非法集資嗎

合規的投資平台,如果出現問題後,投資人是合法的。

『肆』 非法集資的資金怎麼返還投資人

會組織清退。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4)投資人和非法集資有關系嗎擴展閱讀:

非法集資罪的行為表現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總之,應對非法集資罪的量刑標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實踐證明,由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網路-非法集資

『伍』 對於非法集資的人怎麼處理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公安局對非法集資的人處罰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2、第一百七十九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3、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與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怎麼處理?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年12月16日)的規定: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目前我國刑法規定了四種非法集資類的犯罪,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各種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處罰標准:

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下稱「《追訴標准》」)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集資的參與人要承擔的法律風險

第一:一旦被認定為非法集資,投資人的資金很難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依法予以制裁。

公安機關以非法集資立案後,投資人就不能通過民事起訴要回資金,只能等公安機關破案後追回資金,但是能否追回資金是不確定的。

第二:參與非法集資,投資人受到損失,政府部門是不會代為償還的,損失只能自己承擔。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取締辦法》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非法資集的投資如要一旦被政府查到,那麼作為投資人來可以說是損失很慘重的,沒有誰願意來承擔此後果,現在我國也在嚴勵的打擊犯罪分子,就是為了讓公民在投資任何一個項目的時候要小心一點,避免自己上當受騙。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陸』 非法集資投資者有罪嗎,非法集資如何認定

您好,
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和數額達到較大是構成該罪的必備條件;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其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准確區分非法集資與合法集資、集資詐騙罪與集資借貸糾紛、集資詐騙罪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
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第一個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罪名的規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學界對這個罪名有四種不同的稱謂:一是非法集資罪,二是非法集資詐騙罪,三是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罪,四是集資詐騙罪。前兩個罪名著眼於集資行為的非法性,而後兩個罪名則強調詐騙是犯罪的手段。我們認為,以集資詐騙罪來概括刑法第192條規定的犯罪行為,不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簡潔明了,既具備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為的本質特徵。所以,用集資詐騙作為罪名更能體現立法意圖。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和犯罪構成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這一概念,凡是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整體。作為有機的統一整體,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是由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客觀方面、主體和主觀方面四個要件組成的。這四個要件是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具備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集資詐騙罪。正確理解和掌握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對於准確地區分集資詐騙罪與非罪和集資詐騙罪與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確地定罪和量刑,都有著決定性的作用。
(一)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
什麼是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近幾年來,我國刑法理論界對它的理解和認識不盡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既侵犯了投資者的財產權,又同時破壞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第二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秩序以及國家、法人和公民的財產權益;第三種觀點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我們同意第三種觀點。這是因為集資詐騙行為是以「集資」的形式非法擠入金融市場,採取以高利率、高回報等方式,非法吸收社會上的資金,影響了金融資金的流向,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資詐騙行為是指借「集資」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資金,嚴重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所以,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認為集資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經濟管理秩序,盡管沒有錯誤,但未免過於寬泛,而沒有觸及集資詐騙罪的直接客體。
(二)集資詐騙罪的客觀方面
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從這里可以看出,構成本罪的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使用詐騙方法
即行為人在非法集資時,採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的行為。如,行為人虛構投資項目,偽造證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經批準的公司、企業,採用比銀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來吸引、欺騙投資者。例如,原無錫市新興實業總公司的幾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經營「一次性注射器」、「醫用乳膠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為誘餌,騙取了人民幣32億元的集資詐騙案,造成12億余元的經濟損失。這種詐騙方法,都是採用使人信以為真的手段,誘使他人自願地將資金
交給犯罪分子。
2、非法集資
即行為人未經批准或經批准但已撤銷,違反法律、法規,採用欺騙方法向社會公眾或企業、事業等單位募集資金的行為。可見,非法集資既指未經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也指雖經批准但已撤銷仍然繼續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上不特定的多數人。因此,非法集資的對象人數多、范圍廣、數額大。上文例舉的原無錫新興實業總公司集資詐騙案,共涉及13個省市273人。其中黨員187人,縣處級以上幹部126人,地廳級以上包括省部級幹部55人。其中有無錫市副市長丁洗興、北京市副市長王寶森。
3、集資詐騙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如果數額不是較大的,不構成犯罪,只能以違法行為處理。
(三)集資詐騙罪的犯罪主體
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業等單位。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自然人犯罪時,也都是以單位的名義進行的。因此,在認定犯罪主體時,必須注意區分具體個人意志支配下的行為與單位整體意志下的行為,才能准確地區分個人集資詐騙罪和單位集資詐騙罪。
(四)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並且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所謂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斂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如何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呢?從司法實踐情況來看,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即攜帶集資款逃跑的、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利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行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非法集資詐騙。所以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本罪的必備要件。沒有非法佔有為目的,盡管使用了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也不構成集資詐騙罪。

『柒』 老公公司的投資人現被起訴為非法集資詐騙,會影響我老公的公司嗎

如果老公的公司是在不知道投資人的資金來源而使用了非法集資款或者詐騙資金,可以免除法人的刑事責任,但必須配合司機關清退相關資金。如果老公的公司明知投資人資金來源,並參與其非法集資活動,或者利用公司經營活動為詐騙資金進行洗錢,公司就會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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