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企業與投資者之間關系
1.投資與收益近的對等關系2.債權和債務關系3.利益一致關系4.等價交換關系
投資者向企業投入資金,企業向其支付投資報酬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企業的所有者要按照投資合同、協議、章程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以便及時形成企業的資本,同時,擁有參與或監督企業經營、參與企業剩餘權益分配,並承擔一定的風險;管理企業利用資本進行營運,對出資者有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實現利潤後,應該按照出資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規定,向其所有者支付報酬。一般而言,所有者的出資不同,他們各自對企業承擔的責任也不同,相應對企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也不相同。 因此,企業與所有者之間的關系是風險與共和以資本保值、增值為核心的剩餘權益分配關系,體現著一種經營權與所有權關系。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② 投資人為公司如何繳納利潤分配稅
1、投資人為公司,被投資企業不用代扣代繳利潤分配的所得稅。
2、投資單位收到分紅,差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a、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或等於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投資企業收到分紅不交企業所得稅
b、被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投資企業收到分紅,按照稅率差額補交企業所得稅
③ 什麼叫企業出資人
企業出資人是企業在創建時投入所需資金或其他必備技術、產權的自然人。
1、一般情況下,公司的股東就是公司的出資人,該出資人只要足額繳納了認繳的出資額或與認購的股份對應的資金或符合法律規定的實物資產,即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享有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
2、實踐中存在著名義股東與實際出資人分離的情況。
名義股東(顯名股東),是指登記於公司股東名冊及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中,但事實上並沒有向公司出資的人。從形式上而言,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需承擔一定的股東義務,但這種義務主要是從保護善意的交易第三人出發的。
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是實際出資並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但其姓名或者名稱並未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或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文件的人,也即公司的真實出資人。
(3)投資人為公司的擴展閱讀:
對實際出資人股東資格的認定。
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一個投資者具備以下條件時即獲得股東資格:
1、有成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2、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確認受公司章程約束;
3、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
4、獲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5、記載於公司股東名冊;
6、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為股東;
7、實際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
④ 兩個投資人的公司能否改為單獨投資人的公司
可以改為單獨投資人的公司,用收購的方法,收購另一個投資人的股份,收購完成後就是單獨投資人的公司。
⑤ 投資人投資給你直接轉到公司賬戶上去的嗎
這個要根據協議約定,沒有固定方式。
一般而言,風投是以股東的形式入駐被投公司,錢會在公司增資、股東變更完成的隨後三個月內打入公司賬戶。
但也可能會由風投新設一個公司,然後再用這個公司與被投公司一起成立個合夥人,這樣的話,錢就不受被投公司支配,只有當需要的時候,比如采購的時候,由風投下屬的那個公司以合夥人的名義給出。
另外,也可以是風投設立一個公司,並將被投公司兼並,但不直接參與被投公司經營,這樣也能能起到輔助被投公司發展的作用。
模式沒有固定的,可以很靈活,但有幾個規律是一般都遵從的,一是風投提供資金,資源或渠道等的協助,但不直接參與經營;二是資金是會隨著業務的增長和需求,分期逐步打給被投公司的;三是風投最終都會退出,且大多都是由風投決定其在什麼時候退出。
⑥ 以公司A為投資人跟以兩個股東為投資的區別
你講清楚一點完全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