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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利弊

發布時間:2021-07-15 02:04:44

❶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法定人數、發起人、資本、章程等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構、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聘任經理,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 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另外還有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之間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❷ 有限責任公司利弊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
有限責任
顧名思義,有限公司的擁有者,即股東,其所負有的債務責任是有限的。正如合夥的有限合夥人一般,在企業失敗清盤時,股東所損失的只是他們在企業的投資金額,即使公司資不抵債,股東亦不必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
無限的生命
不像獨資或合夥,有限公司可以無限期存在。因為有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其存在並不會受到股東變動的影響。若有股東退出,該股東只需把其所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人便可。
成長潛力
由於有限公司經常能較獨資與合夥企業籌得更多的資本,故其成長潛力也較大,藉股份的出售,公司通常能籌得大量的資金。
稅務優惠
一般來說,有限公司的經營形式可以提供給經營者更多的途徑以降低稅務負擔。在日常生活中,經營者有不少的私人開支,例如海外游費用、租住房屋租金支出等可以當作有限公司的經營費用入帳,從而降低公司的應稅利潤及稅負。如以獨資或合夥公司形式經營,該等開支一般不能當作經營費用入帳。
有限責任公司的弊處
稅率稍高
有限公司現時需要就其所有凈利潤邀交17.5%的利得稅,比獨資公司所納的15%為高。
政府的限制
有限公司比獨資與合夥,受到更多的法律限制;例如,有限公司每年必須向政府提交申報表,聘請會計師審核年度財政報表,出售時股份要受到政府的管理,企業合並時亦須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等。
較高的維護費用
維護一家有限公司的費用較維護獨資及合夥公司為高昂,因為有限公司必須聘請會計師審核年度財政報表及提交周年申報表等,而其他兩種公司則無此等開支。
另外,因為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團體,公司帳目必須獨立處理,而且在申報稅負時要求也較高,因此經營者必須聘請專業的會計人員處理帳目,故維護費用較高。
復雜的登記手續
有限公司在向商業登記署登記之前,必須向公司注冊處辦理注冊手續,該等手續相當復雜,大部分人都需要聘請專業人士代為辦理。

❸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股東以其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股東人數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人數必須在兩人以上,不超過50人,但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2、只能由各股東出資設立,在公司成立後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
3、股東以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但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股東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有:
1、設立程序簡便;
2、便於股東對公司的監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權集中,有利於增強股東的責任心。
有限責任公司的缺點:
1、只有發起人集資方式籌集資金,且人數有限,不利於資本大量集中;
2、股東股權的轉讓受到嚴格的限制,資本流動性差,不利於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規避風險。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
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為等額股份,其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總額;
2、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規定,便於集中大量的資本;
3、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公司信用的基礎是資本而不是股東的個人信用,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向社會公開;
6、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現;
7、股東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也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1、可迅速聚集大量資本,可廣泛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資本,有利於公司的成長;
2、有利於分散投資者的風險;
3、有利於接受社會監督。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1、設立的程序嚴格、復雜;
2、公司抗風險能力較差,大多數股東缺乏責任感;
3、大股東持有較多股權,不利於小股東的利益;
4、公司的商業秘密容易暴露。
三、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異同
它們的共同點:
1、股東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都以股東對公司的投資額為限;
2、股東的財產和公司的財產是相分離的,股東只以其對公司的投資額承擔責任;
3、對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它們的不同點:
1、成立的條件和募集資金的方式不同。
有限責任公司的成立條件是:
(1) 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2) 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 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條件是: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繳和向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2、股東人數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有最低限和最高限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最低限的限制。
3、兩種公司轉讓股份的難易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轉讓股東出資的限制較多,而股份有限公司除對發起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股份轉讓有限制外,其他轉讓比較自由。
4、兩種公司的股權證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出資說明書,它是不能轉讓、流通的;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的股權證明是股票,它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見證,可以自由轉讓、流通。
5、兩種公司的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於人數有限,財務會計報表可以不經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也可以不存檔和公告,只要按規定送交各股東就可以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很難分送,故會計報表必須要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並出具報告,還要存檔以便股東查閱;如是經募集設立方式成立的,還要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6、兩種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許可權大小和兩權分離程度不同。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股東會的許可權較大,董事一般由股東自己兼任,在所有權的經營權分離上程度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於人多且分散,召開股東會比較困難,所以股東會的許可權有限,董事會的許可權較大,在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上程度也比較高。

❹ 對員工來說股份制公司的弊端與好處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第一,公司是籌集和吸收社會資金的有效組織形式。公司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一個最簡單、最有效的投資場所,特別是小額股票的廣泛發行,就把社會閑散資金納入了社會資本的軌道。另外,向國外發行股票和購買外國股票已成為國際投資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二,公司在規模經濟方面具有突出的優越性。一方面使某些需要巨額資本的部門和企業得以建立,另一方面,使整個社會生產規模得以迅速擴大。
第三,公司保證了企業生命的延續性。由於股票不能退還,從而使股票投資變成了一種永久性投資。只要公司不破產,股份資本就會永遠存於企業之中,從而使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長存,避免了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因投資人死亡或合作者退出等因素造成企業半途夭折的現象。
第四,公司有利於分散投資者風險。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第一,公司設立程序嚴格、復雜,公司規模龐大、成員結構也龐雜。
第二,公司股權分散,每個股東只佔公司總資本的極小部分,股東雖對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但這對絕大多數小股東而言卻無關緊要,而且股東的變動性也很大。
第三,公司股權分散,人數很多,但只要掌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就能控制公司的命脈。

❺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缺點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兩種常見的公司形式,它們都是股份制企業,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以營利為目的,依法設立。這些是主要的共同之處,同時,它們又各有一些特點,主要表現在:
1.籌資能力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是有限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是無限制的,因而除個別有限責任公司外,股份有限公司的籌資能力強於有限責任公司。
2.組成因素有差別。股份有限公司以資本聯合為基礎而組成,這是其顯著特點,而有限責任公司除了資本的聯合之外,還考慮了人的因素,就是股東之間是相互了解的並有一定的信任。
3.規模不同。與上述兩個特點有關,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規模較大,而有限責任公司則規模較小。
4.出資的表現形式不一樣。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的出資以占公司的出資比例來表現,不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將其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以發行股票來表現。
5.轉讓出資條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要受到較多的限制,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流動性較強,易於變現。
6.公開性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程度較高,有較多的公開義務,而有限責任公司則是比較封閉的。
7.規范化管理要求不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規范化程度較高,而有限責任公司則相對較低,這是與它們的籌資狀況、公司規模等相聯系的。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還各有一些特點,投資者應當根據這些公司的特點和投資需要,以經營的實際來選擇適宜的公司形式。在法律上,投資者也是有權選擇公司形式的,可以比較各種因素,作出有利於投資,有利於經營的決策。

❻ 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利弊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股東組成的,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必須具備法定人數、發起人、資本、章程等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董事會是公司業務執行機構、經營決策機構;董事會聘任經理, 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 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另外還有監事會負責監督公司的經營活動。

一、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含義:所謂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公司,在英美稱為封閉公司或私人公司,它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成立,由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並以其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公司是以它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義: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在英美稱為公開公司或公眾公司,是指注冊資本由等額股份構成,股東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本。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兩者之間的異同

(一)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

公司制的基本共性在於它們都是以許多股東共同投資入股形成公司法人制度為基本特徵的。由於股份公司是典型的合資公司,重在資本的穩定,以維持對外信用,實現股利的利益,因此,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點表現在:

1.實行了資本三原則。一是「資本確定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必須在公司章程中確定公司固定的資本總額,並全部認足,即使增加資本額,也必須全部加以認購。二是「資本維持原則」。公司在其存續期間,必須維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以防止資本的實質性減少,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防止股東對盈利分配的過高要求,使公司確保正常的業務運行。三是「資本不變原則」。公司的資本一經確定,非按嚴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否則,就會使股東和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作為股東擁有轉讓股權的權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實行增資或減資,必須嚴格按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

2.實行了「兩個所有權分離」原則。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投資的財產權的分離,第一,依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登記注冊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這部分財產」;第二,「兩權分離」不是兩者的互相否定。因為股東的財產一旦投入公司,即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並且股東該財產的所有權即轉化成為公司中的股權。但是,股東不會因此喪失自己投資的財產權,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權、收益權、分權和重大事項決策表決權以及管理者的選擇權,同時可以依法自由轉讓股權,在公司終止時,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餘財產的終極所有權。

3.實行了「有限責任」原則。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依照法律或企業章程的規定,代表企業法人行使職權稱之為法定代表。企業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資格,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和主體的社會組織。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差異

股份公司作為法人和市場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股份公司的產權關系決定了股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公司盈虧自負的經營機制。因此,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較,其主要差異是:

1.股東的數量不同。世界多數國家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最少2人,最多5O人(亦有規定3O人的)。因為股東人數少,不一定非設立股東會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則沒有數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達幾十萬人,甚至上百萬人。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注冊的資本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資本額較少,公司依據生產經營性質與范圍不同,其注冊資本數額標准也不盡相同,我國《公司法》規定:注冊資金不得少於下列最低限額:

(1)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2)以商業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

(3)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

(4)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最低額高於上述規定者,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而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額,我國《公司法》規定為1000萬元,對允許由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規定某些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限額可以高於1000萬元,如批准上市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股本的劃分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不必劃為等額股份,其資本按股東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劃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須是等額的,其股本的劃分,數額較小,每一股金額相等。

4.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只能由發起人集資,不能向社會公開募集資金,其股票不可以公開發行,更不可能上市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過發起或募集設立向社會籌集資金,其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

5.股權轉讓的條件限制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東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員轉讓股本時,必須有過半數股東同意方可實行;在轉讓股本的同等條件下,公司其他股東享有優先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所擁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組織機構的許可權不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少,組織機構比較簡單,可只設立董事會而不設股東會或不設監事會,因此,董事會往往由股東個人兼任,機動性許可權較大。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和組織復雜,股東人數較多而相對分散,因此,股東會使用的許可權受到一定限制,董事會的許可權較集中。

7.股權的證明形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證明是公司簽發的股票。

8.財務狀況公開程度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狀況,只需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交各股東即可,無須公告和備查,財務狀況相對保密;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其設立程度復雜,並且要定期公布財務狀況,相比較難於操作和難於保密。

❼ 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利弊

首先 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徵是:公司的資本總額平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每一股有一表決權,股東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而已。由於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在50人以下,這就限制了公司籌集資金的能力。而股份有限公司則克服了這種弊端,將整個公司的注冊資本分解為小面值的股票(一般是人民幣一元,當然也有例外:2000年,李嘉誠曾經購買過一個不知名公司發行的一股股票,總價是1500萬港幣,從而將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總數提到到5股),可以吸引數目眾多的投資者,特別是小型投資者。 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使得它在組織管理上有很多不同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地方。 弊端就是控股的問題 畢竟一股就有一票表決權 所以 股份最多的持有者也就是最大的股東 有最高表決權

❽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區別,都是出資,不過前者是劃分為等額股份。誰能給我區分下,並說說利弊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所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本質上沒什麼大的區別,
都是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對債務承擔責任,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不是有責任兩個字才承擔)。
股東都是有權利的,都可以通過公司經營而獲利。

二者又有區別
1、人數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1〜50人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2〜200人
2、設立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協商一致,確定注冊資本總額,並由全體股東認繳,即可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在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
股份有限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由董事會向工商局辦理登記手續
發起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全部股份,向工商局辦理注冊登記,
募集設立,由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召開創立大會後向工商局辦理登記
3、出資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股東認繳數之和,公司設立後,股東按認繳數實際繳納
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包括發起人)各自認購其中若乾股份,
〜發起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
〜募集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一般來說,股份有限公司人數較多,規模較大,注冊資本額較大(現在已經取消了最低限額),必須設置董事會,上市公司就屬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由於人數較少可以有董事會,也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管理比較簡單,所以人數較少時沒必要設立股份公司。

❾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各有那些優缺點

一、有限責任公司是由兩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各股東以其出資
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股東人數有下限上限的限制。法律規定股東人數必須在兩人以上,不超過50人,但國有獨資公司除外。
2、只能由各股東出資設立,在公司成立後由公司簽發出資證明書。
3、股東以其出資比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但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經全體股東半數同意,股東可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視為同意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的優點有:
1、設立程序簡便;
2、便於股東對公司的監控;公司秘密不易泄漏;
3、股權集中,有利於增強股東的責任心。
有限責任公司的缺點:
1、只有發起人集資方式籌集資金,且人數有限,不利於資本大量集中;
2、股東股權的轉讓受到嚴格的限制,資本流動性差,不利於用股權轉讓的方式規避風險。
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有五人以上的發起人,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
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有以下幾點:
1、公司的股本全部分為等額股份,其總和即為公司資本總額;
2、股東人數沒有上限規定,便於集中大量的資本;
3、股東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4、公司信用的基礎是資本而不是股東的個人信用,是典型的資合公司;
5、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向社會公開;
6、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股份以股票的形式表現;
7、股東的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也不得轉讓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優點:
1、可迅速聚集大量資本,可廣泛聚集社會閑散資金形成資本,有利於公司的成長;
2、有利於分散投資者的風險;
3、有利於接受社會監督。
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點:
1、設立的程序嚴格、復雜;
2、公司抗風險能力較差,大多數股東缺乏責任感;
3、大股東持有較多股權,不利於小股東的利益;
4、公司的商業秘密容易暴露。

❿ 股份制企業的優缺點是什麼

股份制企業是指通過發行和認購股票籌措資本 (金) 而建立的企業,通常稱為「股份公司」。它是適應商品經濟大力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的產物。其優缺點如下:

1、公司是籌集和吸收社會資金的有效組織形式。公司為社會公眾提供了一個最簡單、最有效的投資場所,特別是小額股票的廣泛發行,就把社會閑散資金納入了社會資本的軌道。另外,向國外發行股票和購買外國股票已成為國際投資的重要形式之一。

2、公司在規模經濟方面具有突出的優越性。一方面使某些需要巨額資本的部門和企業得以建立,另一方面,使整個社會生產規模得以迅速擴大。

3、公司保證了企業生命的延續性。由於股票不能退還,從而使股票投資變成了一種永久性投資。只要公司不破產,股份資本就會永遠存於企業之中,從而使公司作為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而長存,避免了獨資企業或合夥企業因投資人死亡或合作者退出等因素造成企業半途夭折的現象。

4、公司有利於分散投資者風險。

5、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一些缺點:

第一,公司設立程序嚴格、復雜,公司規模龐大、成員結構也龐雜。

第二,公司股權分散,每個股東只佔公司總資本的極小部分,股東雖對公司擁有部分所有權,但這對絕大多數小股東而言卻無關緊要,而且股東的變動性也很大。

第三,公司股權分散,人數很多,但只要掌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票,就能控制公司的命脈。因此,公司董事會很容易對公司進行利用,損害眾多小股東的利益。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利弊擴展閱讀:

股份有限公司從本質上講只是一種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制企業的特徵主要是:

1、發行股票,作為股東入股的憑證,一方面藉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2、建立企業內部組織結構,股東代表大會是股份制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的常設機構,總經理主持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具有風險承擔責任,股份制企業的所有權收益分散化,經營風險也隨之由眾多的股東共同分擔;

4、具有較強的動力機制,眾多的股東都從利益上去關心企業資產的運行狀況,從而使企業的重大決策趨於優化,使企業發展能夠建立在利益機制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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