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網貸害人啊,國家該怎麼整治一下
真心希望國家強力整治,身邊好多人被坑,。沒有切實的解決辦法,這樣下去會破壞社會和諧穩定,破壞人民家庭幸福
2. 現在P2P理財國家有哪些管控措施
第一種,分期還款。這種風控措施,主要是指一些P2P網貸平台要求借款人按月還本付息,這樣就使得借款人還款壓力減小,從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投資者的資金風險。
第二種,創新信審體系。常見的P2P網貸平台,對於借款者的信用程度的評定,主要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學歷證明等信息,除此之外,一些P2P網貸平台還會將借款人的網路社區、朋友圈、網路活躍度等指標納入信審體系,從而更加綜合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並以此擬定借款利率。
第三種,風險准備金。P2P網貸平台會從借款者的項目支持資金中抽取一定比例的借款金額,其主要用於准備金賬戶,為了償付逾期款項之用。這種風控方式是非常簡單的,許多P2P網貸平台基本上都採用了這個方式,這對於那些專業風控能力較低的P2P網貸平台的發展是非常有利的,且可以幫助平台吸引更多投資者的加入,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安全顧慮。
第四種,融資擔保機構擔保。擔保機構為P2P網貸平台提供擔保,也是許多P2P網貸平台採用的風控方式。
第五種,資產抵押擔保。借款項目需由特定形式資產如房產,車輛等做估值抵押。這是一種比較傳統的風控方式,這也是各種風控措施中安全性最高的一種。
3. 有沒有關於網貸方面的法律法規
您好:
(一)P2P網貸平台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0
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
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四)國家鼓勵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40條規定:國家鼓勵各類社會中介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企業診斷、信息咨詢、市場營銷、投資融資、貸款擔保、產權交易、技術持、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2)2010年5年14日《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第三十六條中明確提出: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3)2013年10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16款提出:構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費環境基礎。大力推進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路信任服務,推行電子營業執照。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開展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設施認證,建設移動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多層次支付體系的發展。推進國家基礎資料庫、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等資料庫的協同,支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4. 國家不是打擊非法集資嗎,為什麼網貸利息那麼高都不制止封殺呢,還有地方高利貸的,是不是國家管不了他們
我覺得是網貸的利潤很高,國家的稅收應該很可觀,這就是為什麼明明他們知法犯法還沒事,並且網貸平台催收方法也是喪盡天良的
5. 對於P2P網貸行業國家有什麼監管政策
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監管政策,具體什麼時間下台也不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