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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減持比例與投資期限反向掛鉤

發布時間:2021-07-22 08:27:10

① 副董事長父母減持公司股票,請問是否有黑

2017年5月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證監會」)發布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以下稱「新減持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稱「上交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稱「深交所」)同日分別發布了相關實施細則(和新減持規定合稱「減持新規」),即日起實施。減持新規一經發布,在市場上引起了極大反響。

證監會曾於2016年1月發布了《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6]1號,以下稱「原減持規定」,自新減持規定施行之日起廢止),原減持規定發布後,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東減持的透明度,對穩定二級市場股價、保護中小投資者和支持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是原減持規定對股東集中減持的規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處,如原減持規定中僅對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數額進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減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東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轉讓股份,再由受讓方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賣出,以規避集中競價交易的減持數量限制。又如原減持規定中對於雖然不是大股東但持有首次公開發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在鎖定期屆滿後大幅減持缺乏有針對性的監管。除此之外,市場上還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稱「董監高」)通過辭職方式,人為規避減持規則等「惡意減持」行為。各類違規減持、無序減持的現象,對二級市場投資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負面影響。

減持新規在保持現行持股鎖定期、減持數量比例規范等相關制度規則不變的基礎上,專門重點針對突出問題,對現行減持制度做了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減持新規的幾大看點如下:

一、擴大受限制主體范圍
原減持規定限制的主體范圍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並稱「大股東」)及董監高。新減持規定在原減持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兩類特定股東,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的股東(並稱「特定股東」)。深交所和上交所在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特定股份在限售期內發生非交易過戶的(司法執行等),受讓方的後續減持也需遵守減持規范。

二、細化減持限制
首先
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受減持限制的股票來源,一方面,新減持規定增加了對特定股東持有的特定股份的減持限制;另一方面,新減持規定明確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中規定的是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減持限制,原減持規定發布後上交所和深交所發布的相關配套文件中規定,二級市場買入是指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系統或者大宗交易系統買入公司股份,由此可見,原減持規定並不限制大股東減持其通過大宗交易買入的股票,這為過橋式減持留下了可利用的缺口。

其次
在交易方式方面,原減持規定僅規定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減持的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未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的減持數量作出限制。新減持規定在原有基礎上,一方面增加特定股東作為限制對象,另一方面增加對採取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限制,即在任意連續90日內,大股東或特定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和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的總數總計不超過3%。此外,新減持規定還明確了在計算上述1%和2%的比例時,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的持股需合並計算,防止大股東通過其他人變相減持,進一步堵住變相減持風險。

為引導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在股份鎖定期屆滿後規范、理性、有序減持,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份的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除要滿足上述1%的限制外,深交所和上交所的實施細則還要求其滿足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個月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其持有該次非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50%的限制要求。

除對轉讓方進行限制外,減持新規還對通過大宗交易方式受讓大股東或特定股東減持的股份的受讓方作出了限制,要求受讓方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通過對大宗交易方式減持的股份的後續流動性進行一定的限制,從而實現對「過橋減持」行為的防範。

再次
減持新規中進一步對董監高減持進行了限制,規定即便董監高在任期屆滿前辭職,仍需在其就任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後6個月內,適用公司法規定的減持比例要求,即:(1)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2)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對董監高股份轉讓的其他規定,對實踐中存在的董監高通過辭職的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的情形進行防範。

對於一些特殊的減持情況,如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可交換公司債券換股、股票收益互換等方式取得股份的減持,也應當遵守減持新規的規定。

三、強化關於減持的信息披露
減持新規將董監高也納入信息披露及備案范圍。大股東、董監高以及大股東採取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後不再具有大股東身份的交易雙方均需按照事前披露減持計劃、事中披露減持進展、事後披露減持完成情況的方式進行披露。在事前披露減持計劃時,還需將減持計劃向交易所報告備案。較原減持規定,減持新規增加了披露減持時間區間的要求,每次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不得超過6個月,以提高減持計劃的透明度和及時性。

四、擴大證券交易所監管權力
減持新規擴大了證券交易所的權力,根據減持新規,證券交易所為防止市場發生重大波動,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防範市場風險,有序引導減持,可以根據市場情況,依照法律和交易規則,對構成異常交易的行為採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減持新規發布後,引起了各大創業投資機構的極大關注。對於減持新規是否會增加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成本的問題,證監會在答記者問中強調,為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要求,證監會對創業投資基金的退出問題作出了專門的制度安排。2017年6月2日,證監會私募部發布了《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准》,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對於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將區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發行人有實際控制人的,非實際控制人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對於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但位列合計持股51%以上股東范圍,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不再要求其承諾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而是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鎖定一年。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研究完善創業投資基金投資年限與上市後鎖定期的反向掛鉤機制,引導並促進具有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理念的創業投資基金規范發展,加大服務實體經濟的力度。
副董事長的父母的股票交易,並不直接被限定在相關限制之內。類似的套路裡面其實無外乎三個目的:1.合理化避稅;2.規避減持額限;3.躲避和賺取溢價。不算黑幕、陰謀,這都是陽謀。

② 股票減持新規對股市有什麼影響的最新相關信息

你好,股票減持新規對股市的影響:
一、定增投資
今年定增市場不景氣,市場投資者也是有目共睹的。年初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做了修定,把定價基準日固定在發行期首日,縮小了發行底價和市價的價差,即縮小了投資人的定增博弈空間。這次新規的出台使得定增的退出期限延長,對財務投資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影響較大。
一是定增資管產品期限。目前多數產品的期限為12+6,因新規出台之後產品退出期限就要被延長。如選擇盡快拋出,定增投資者都需要走一次協議轉讓或者大宗交易,因為若只通過競價交易拋售,持有期限勢必再延長12個月。
二是定增退出策略。個人認為多數定增投資者在股票解禁時如有盈利,會先選擇拋售一半股票,投資人會珍惜每個連續90天的減持窗口。
三是定增投資策略。預計定增觀望情緒會更加濃厚,原本一二級市場的價差較小,加之退出渠道限制,投資人可能會因為把握不了方向或產品期限無法滿足,而選擇暫不參與定增投資。
二、大宗交易
以往減持的大宗交易模式基本都是通過大額交易量和微幅價差盈利,大宗交易的轉讓方多數也是通過IPO、定增獲得股份的大戶。當下受讓方通過大宗交易受讓特定股份,在受讓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受讓的股份,流動性受限無法支撐以往的盈利模式。未來特定股東的大宗交易轉讓可以視為「股份的二次發行」,鎖定期6個月,發行底價為市價的9折。
三、協議轉讓規模可能會增加
持股股份比例超過5%甚至更高的特定股份投資者,或選擇協議轉讓退出,由於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均存在股份減持比例限制,持有更高比例股份的投資人會選擇以協議轉讓退出,但也有一點約束,即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公司股份總數的5%。

③ 大股東減持股票規定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版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權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④ 證監會大股東減持規定

一、關於大股東減持方式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三、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東預計未來一個月內公開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數量超過該公司股份總數1%的,應當通過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所持股份。 第五、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在該公司的年報、半年報公告前30日內不得轉讓解除限售存量股份。
二、關於大股東減持信息披露
1、《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
第八、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則及時、准確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3、《證券法》
第八十六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後,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⑤ 流通股東減持多少就公告 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須公告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版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權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⑥ 董事長減持股份比例達到百分之一對股票影響大嗎

董事長減持百分之一股份,對該公司影響不會很大。當然,也要看董事長持股佔比是多少。董事長持股比例越高,影響就越小。

⑦ 關於大股東減持有哪些規定

1、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版股份總數的1%。

2、大股權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3、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7)股份減持比例與投資期限反向掛鉤擴展閱讀:

現階段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票交易方式主要有單筆減持及多筆分量減持方式。

根據股東需要及所減持股份市場流通特點,制訂靈活多樣的減持方式。針對市場流通性強、減持量小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單筆減持,在較短時間內通過大宗交易平台一次性完成。

而市場流通性弱、減持量大的股票,上市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設定交易觸發價,將所減持的股份分筆分量在設定的交易時間內,根據市場流通變化擇機、擇量減持,以達到市場逐步消化的目的,從而不會導致因減持造成股價波動下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及維護股東市場形象。


⑧ 持股比例5%以下股東減持有規定嗎

超過5%就要舉牌了,沒到的話也得小心點,容易被證監監控到是否操縱股票

⑨ 股東減持股份多少以上必須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專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屬。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深交所新規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⑩ 大股東減持規則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解釋新規時表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計劃在解除專限售後六個月屬以內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該在解除限售公告中披露擬出售的數量、時間、價格區間等;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後六個月以內暫無通過證券交易系統出售5%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計劃的,應該承諾:如果第一筆減持起六個月內減持數量達到5%以上的,他們將於第一次減持前兩個交易日內通過上市公司對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

上交所規定,:即當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對於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進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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