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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經濟投資責任

發布時間:2021-07-25 01:13:46

① 國家的國資委都有什麼權利

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 號),設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正部級),為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訂考核標准,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國務院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②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包括哪些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指獲得授權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或者他們委託的專門機構對經營性國有資產行使出資人的職權和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國有資產出資人依法享有對國有資產的佔有、收益、使用和支配權。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可以根據資產規模和營運需要,設立國有資產營運主體如國有控股公司、投資公司、資產經營公司等,授權他們行使出資人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職責

1、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一是依法對所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二是向所出資企業派出監事會;三是對所出資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和獎懲。

2、對國有(控股)企業、企業國有資產的職責。一是指導推進國有(控股)企業的改革和重組;二是通過統計稽核等方式對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進行監管。

3、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規章、制度的職責。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以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出資企業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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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專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只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不承擔政府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

2、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唯一機構。

只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承擔社會公共管理職l能的其他政府部門、機構不應也不能承擔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3、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統一機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出資人,對所出資企業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三項權利是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

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是代表政府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黨的十六大和《條例》確定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政府設立國資機構,授權該機構代表自己行使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

5、上下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間具有指導監督關系。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以及指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這些規章制度、政策措施,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③ 多地明確國資委出資人監管權責清單都有哪些

2018年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改革將加速,預計以授權經營體制為主的國資改革,將成為新一輪改革的「牛鼻子」。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認為,隨著國資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出台,監管力度將加大,也會更具針對性。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胡遲也表示,出台國資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後,監管將更細化,會有很多新的內容。例如在北京市國資委的出資人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中,記者就看到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部分中,專門有一項是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計劃審批的內容。

在中國企業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李錦看來,2017年的公司制改革將為今年「管資本為主」的監管帶來新契機。「公司制改革推進國資監管體制的改革,是國企改革的重要一環。但很長時間以來,受限於國企機制的問題,國資監管很難在『管資本』上獲得突破,央企的公司制改革為『管資本為主』的監管路徑鋪平了道路。」長期以來,國企改革受國資改革拖累,主管部門成為改革主體,企業則成了執行主體,企業經常不能決定自己的改革命運。2018年以國資改革為主,是找准了症結,牽住了國企改革的「牛鼻子」。

由管實物形態的國有企業向價值形態的國有資本轉變,首先是推進國有資產監管機構職能轉變,關鍵是經營權的「放」「讓」「授」。2017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資委以管資本為主推進職能轉變方案》,強化了3項管資本職能,精簡43項監管事項。其中,授權8項,涵蓋了經理層成員選聘、業績考核、薪酬管理以及職工工資總額審批等企業呼籲多年的事項。李錦表示,2018年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的改革勢必加快,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就是建立三層框架,把權力授給投資公司、經營公司與實體公司,相關公司的組建將擴圍。

「現在要探索的,不僅是上面肯不肯授權,還有中間會不會接權。」李錦表示,設立國資投資運營公司的目的是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設置隔離層,避免前者對後者的直接干預。但在實踐中,相當一部分平台公司是由政府經濟管理部門、行業性公司改制設立的,行政管理色彩沒有根除,不能完全按照市場的需求進行運作,如何解決這個問題,是2018年國企改革的看點之一。

做到權責分明才好。

④ 國資委各部門職責

1、辦公廳。負責委機關文電、會議、機要、督辦、保密、信息、檔案、信訪、信息化、政務公開等工作;聯系所監管企業維護穩定工作。

2、政策法規局。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承擔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稿的組織起草、審核協調工作。

3、規劃發展局。研究提出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進行監管。

4、財務監管局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5、產權管理局

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企業國有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產權登記、轉讓、劃轉、處置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

6、企業改革局。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

7、考核分配局。健全企業國際對標、行業對標體系,分類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8、資本運營與收益管理局。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

9、綜合局:綜合歸口指導監督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加強合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以及援疆援藏援青等工作。

10、國資委職責: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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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1.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2.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3.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4.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5.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6.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准等工作。

7.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網路

⑤ 國資委和國有資產投資有限公司有什麼區別

在授權范圍內從事國有資產管理;投資開發;自有房屋出租;物業管理(憑有效資質證書經營);從事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審批的除外);房地產開發經營(憑有效資質證書經營);技術服務

⑥ 關於國有企業投資建設三產的國家政策

河北省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中

職工安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意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關於依法規范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的有關要求,正確處理和調整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合理處置企業國有資產,規范推進省屬國有企業改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屬國有企業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的省屬國有企業改制,是指省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省本級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

第三條 企業改制應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妥善安置職工,改制後的企業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企業自主用工、勞動者自主擇業的新型勞動關系。

第四條 根據改制後的企業性質,分以下情況調整勞動關系,合理計算、預留或支付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

(一)企業改制為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指國有股佔50%以上,下同)的,通過變更並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方式調整企業與原企業職工的勞動關系,對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不計發經濟補償金,職工改制前後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

(二)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原企業要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並按本辦法的規定向沒有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支付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對留用到新企業的職工計算並預留經濟補償金,新企業與原企業留用職工依法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等費用可以貨幣形式支付,也可以資產形式支付。以資產形式支付的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也可以轉作新企業對留用職工的負債。

第五條 要確保企業改制中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的有關資金或資產落實到位。資金來源包括:

(一)企業凈資產或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轉讓收入;

(二)企業佔用的國有劃撥土地轉為出讓用地的國有土地收益;

(三)省直有關部門、省級授權經營機構可在內部調劑的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

(四)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

第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具體情況提取或支付下列費用:

(一)解除勞動關系職工的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葯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集資款、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等費用;

(三)改制前企業欠繳的職工基本養老、失業和醫療保險費;

(四)改制前未參加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統籌費;

(五)實行內部退養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和到退休前的各項統籌保險費用;

(六)企業按規定實際負擔的離退休人員自改制基準日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費用;

(七)因工傷殘人員、職業病患者、精神病患者的有關費用;

(八)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生活費;

(九)企業職工遺屬補助費。

第二章 勞動關系的調整及職工安置費用的計算

第七條 企業改制後,國有股東仍絕對控股的,企業應通過與原企業職工變更或重新簽訂新勞動合同的方式變更原勞動合同,由改制企業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改制企業與職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對所簽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合同剩餘期限不足3年的,應延長至3年。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改制企業應當根據職工的申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企業應當與原企業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計算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同時與繼續在新企業就業的原企業職工,重新簽訂期限不少於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職工,合同期限簽訂到法定退休年齡。對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國有企業職工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計算並預留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在改制後企業就業的職工要計發安置費或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准計算;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高於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的,按全省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倍封頂。

計算平均工資中所稱的工資是指納入企業工資總額的應發工資,其數額應與企業上報的統計年報一致。

第九條 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區分以下情況分別計算:

(一)特殊工種職工的折算工齡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年限;

(二)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應為連續工齡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三)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招收的職工應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崗工作年限;

(四)退役軍人(包括退役士兵、復員、轉業的士兵或軍官)入伍前的工齡、軍齡和待分配時間,應合並計算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

(五)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的職工,沒有享受過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的,仍按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計算在崗工作年限。

由個人自願造成的不在崗年限視為不在崗年限。

第十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全民固定工,解除勞動合同時,選擇自謀職業的,享受一次性安置政策。自謀職業的職工視同在業人員,不再享受事業保險待遇。

企業在計算一次性安置費總費用時,可按企業所在設區市統計局發布的本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乘以享受一次性安置費的人數計算,如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高於所在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可按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計算。

企業向自謀職業職工分配一次性安置費用時,應根據工齡的長短分檔次發放,本企業自謀職業職工每年工齡應補償的一次性安置費,應按企業所有自謀職業職工累計的一次性安置費總額除以累計工齡計算,但最高不得高於全省上年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改制企業職工全民固定工和合同制職工的鑒別,應以本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的時間為准(招入和調入人員以檔案記載為准),復轉軍人以1995年1月1日為界。

領取經濟補償金後的職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一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由改制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含5年)或男職工工齡已滿35年、女職工工齡已滿30年的職工可實行企業內部退養。內部退養職工的有關費用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職工退養期間的基本生活費標准,可按改制前企業實際執行的標准執行,但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

(二)企業負擔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費部分,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基數和統籌費率及職工的原繳費工資標准計算到退休年齡;

(三)改制後的企業可將這部分內部退養人員的企業繳費部分隨改制後在職人員一並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具備條件的也可以在改制時將上述費用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險機構。內部退養職工個人按規定繼續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改制前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殘人員(含職業病患者),改制時應首先給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可按現行規定的標准計算10年,醫療費按企業工傷殘人員前三年實際發生的平均數計算10年,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支付實行工傷統籌前的個人費用和加入統籌應繳納的費用。7-10級工傷殘人員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除計發其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外,還應按工傷保險規定計發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精神病患者的生活費,按改制前企業實際支付的標准計算相關費用到病退年齡,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屆時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十三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統籌的,應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同時終止原勞保醫療制度。改制前未參加當地醫療保險統籌的離退休人員的醫葯費,應當由改制企業結清,如不能結清作為改制費用處理。對改制時尚未參加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離退休人員,可按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總額的一定比例預提10年的醫療保險費,列入改制費用,並一次性移交醫療保險機構,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對六十年代精簡下放人員的生活費,可按照現行規定能夠標准預提10年,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規定的標准和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五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享受職工遺屬補助的,父母及配偶可按現行規定標准計算到70周歲,子女計算到18周歲(18周歲高中未畢業的,計算到高中畢業),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由改制後的企業按國家規定的年限發放,也可訂立書面協議,一次性發給個人。

第十六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離退休人員自改制至70周歲前和內部退養職工自法定退休年齡至70周歲前的社會統籌外的取暖費、交通費、書報費、洗理費、副食補貼和國家規定的勞模津貼、專家津貼等合理費用,按照企業改制前實際支付的費用項目和標准計算,列入改制費用,預留給改制後的企業,用於上述費用的支付。上述人員70周歲以後的統籌外費用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改制企業不再建立或保留再就業服務中心,企業改制時,其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的勞動關系調整與企業在職職工相同。

第十八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改制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涉及調整勞動關系的其他改制費用,由省政府國資委會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和改制企業,採取聯席辦公的方式共同核定。

第十九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時,職工安置方案需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職代會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參加,所表決方案須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三章 企業改制中的國有資產處置

第二十條 清產核資界定產權。改制企業在改制前應按照《河北省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實施辦法》(冀國資[2003]5號)進行清產核資,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要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到帳、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改制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涉及工會資產的清產核資,由上級工會單獨組織,工會資產不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

第二十一條 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企業前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未經審計的,應一並進行審計。凡改制為國有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 資產損失核銷。改制企業清產核資中清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按照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資評[2003]72號)、財政部下發的《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財務處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3]233號)的規定,在企業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對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決定的基礎上,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核實認定後核銷國家所有者權益,省財政廳要在業務上對此進行監督。核銷處理資產損失涉及企業損益的,省政府國資委應事前徵求省財政廳意見。

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對資產損失核銷後的無效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可採用資產剝離的方式,由省政府國資委移交省級國有資產授權經營公司、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等國有資產運營管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統一經營、管理和處置,收回的資金作為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 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應根據改制企業的審計報告,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和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質的資產評估和土地估價機構,對改制基準日的企業資產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企業整體或主業改制的,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對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按省政府國資委的有關規定進行核准,同時資產評估結果應向改制企業全體職工張榜公布,實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 省政府國資委根據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結果,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額。多個國有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制企業,核定用於企業改制的國有凈資產時,應當包括所有國有股東享有的國有股權益。

第二十五條 按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的新的企業劃型標准,小企業的職工全部買斷企業國有凈資產,並一次性付清價款的,根據《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河北省國有小型企業改革中國有資產處置暫行辦法》(冀國資企字[1998]63號)的規定,經省政府國資委核准可享受合理優惠。

第二十六條 企業改制,通常通過轉讓方式置換存量國有資產和吸收非國有資本增量收入。國有產權轉讓應按以下規定實施:

(一)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第3號令)和《河北省企業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6號)的規定,規范操作。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二)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三)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安置費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

(四)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需按照省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出資人審定,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第二十七條 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絕對控股或不參股的,國有凈資產在支付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的相關費用後,剩餘的凈資產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置:

(一)通過招標、拍賣或協議轉讓形式轉讓給新的投資人或企業職工,轉讓收入上交國有資產出資人;由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轉讓收入,納入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管理;

(二)作為國有資產出資與外商、民營企業等投資人合資組建新的公司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

(三)實行產權或股權劃轉,用於其他企業改制。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機構和省直部門負責改制的企業,用於改制的國有資產存量可實行內部調劑。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改制時,除軍隊移交企業外不計算職工購房補貼。

第二十九條 企業改制時國有凈資產不足以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可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冀發[2003]15號)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關於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03]23號)的規定,可將應得的土地出讓收益用於填平企業凈負債和安置職工。土地收益不足支付安置職工費用和填平企業凈負債的,屬於部門負責改制的可用本部門經營性國有資產存量進行調劑,屬於省級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授權經營機構內部企業改制的,可實行內部調劑,仍有不足的可用省級國有企業改革專項資金和其他方式解決。

第四章 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與管理

第三十條 對解除勞動合同後自謀職業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方式支付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對解除勞動合同後沒有與改制後的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並享受失業保險的職工,改制企業應以現金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留用到改制後新企業的職工,其調整勞動關系中的職工安置費用,可以資產方式支付,並採取以下方式管理:

(一)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以資產方式支付給職工本人的經濟補償金可以轉為職工在改制後新企業的股權,原企業欠發的職工工資和用於生產經營的職工集資款,經職工同意,也可轉為改制後新企業的股份。

整體置換企業國有凈資產的,可以先整體轉讓國有凈資產,從國有資產轉讓收入和土地收益等資金來源中支付職工安置等改制費用。

(二)對以資產方式支付的未能轉股又難變現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用於職工安置的費用,經協商可以轉為改制後新企業對相關職工的負債,並採用備付金的方式管理。備付金的管理和使用由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委託工會進行監督,如發現備付金管理中存在安全隱患或支付能力得不到保障,改制企業工會應及時向省政府國資委和省總工會報告。為確保備付金安全,改制後新企業應以其持有的股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和易變現的不動產等,向改制企業工會議置抵押擔保,比照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有償使用備付金。

第三十一條 企業改制方案中的職工安置方案、國有資產處置方案、國有土地處置方案和調整勞動關系中職工安置備付金管理方案,分別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政府國資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總工會負責審核把關,出具審核意見,作為審批企業改制方案的依據。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意見由省政府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⑦ 經貿委和國資委的職能有什麼不同

經貿委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是負責調節近期國民經濟運行的宏觀調控部門。2003年3月1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撤消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設立商務部,主管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合作。

主要職能
國家經貿委負責宏觀調控近期國民經濟運行和國家計委分工,國家計委負責全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計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年度計劃的執行和協調。
國家計委負責確定基本建設的建設規模、投資的使用方向和大中型建設項目,負責大中型建設項目的論證,有關項目之間的銜接平衡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計劃任務書的審批,負責組織資源勘探規劃、區域規劃、流域規劃、路網航道規劃、農業經濟區劃的編制工作.國家經委負責組織和審查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建設管理,調配建設物資,組織生產准備、竣工驗收和基本建設方面的標准規范以及立法等。

國資委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的,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特設機構。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黨中央決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黨委,履行黨中央規定的職責。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管范圍是中央所屬企業(不含金融類企業)的國有資產。
機構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
(二)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准;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的權益。
(五)起草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地方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⑧ 國資委發文推進央企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對此你怎麼看

國資公司此前公布的《關於做好2021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各央企要在2021年上半年度機構進行責任追究制度工作中服務體系自糾自查,與國有企業改革三年行動等改革創新文檔有關每日再對比,從責任主體、專業規章制度、工作方案等層面開展對照材料。

通告緊緊圍繞各央企積極進行共性問題重點審查、科學研究制訂敬業合規管理免除責任事宜明細、完善健全配套設施規章制度、探尋創建管理提升建議體制、開發設計基本建設監管追究責任信息管理系統及其進一步加強監管追究責任隊伍管理等做出了一系列實際的工作計劃。

⑨ 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責任並由組織部門任命負責人的53家央企是哪些

人生若只如初見,多好。沒有往事如煙的來去匆匆,只余驚鴻一瞥的風情萬種,一眼,便已萬年。只如初見,你我目光交匯的一剎那,不言不語間,已是永遠。一見傾顏,再見傾心,直至淪陷,一靨朱顏,為你傾世傾城。今生的遇見,是前世的五百次回眸換來的一次擦肩。有生之年,狹路相逢。承君一諾,夢記千年

⑩ 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什麼職責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者權益,權利、義務和責任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
主要職責:
(一)代表國家股東一體化行使股東各項權利;
(二)監督管理國有資產;
(三)研究和調整國有經濟的戰略發展規劃和布局,國有資產進退的法律制度
和機制;
(四)引進和借鑒國際先進管理經驗,推進現代企業管理制度;
(五)指導監督地方國資委的工作;
(六)研究推廣黨政工作在中國特色的經濟范圍內的新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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