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程量追加超過10%,需要重新進行招投標嗎
工程量追加超過10%,不需要重新進行招投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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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28條)。投標人人數過少則缺乏競爭性,與招投標競爭締約目的相背離,故招標應當重新進行。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招標投標法》42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不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和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只能重新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進行招標(《招標投標法》64條)。中標無效意味著不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後果,應當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重新招標。
『貳』 工程建設設計變更工程價款超過10%的該如何辦
看建築性質,是否有政府投資或補助,有政府投資就麻煩了,要去部門重新批的
如果是建設單位造成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工程價款按照什麼進行計算,這個問題得看看材料並詳談。
投標依據當地定額估價表及投標時的造價部門發布的信息價並且在合同條款標明採用可調價格合同,並註明調整方法:預算價+設計變更+各種政策性因素文件。
簽訂的合同同樣採用可調價合同,但調整方法:中標價不調整,如何調整,應有設計變更、圖紙會審、經濟簽證進行調整,
其結算依據當地實行定額估價表、與工程同步的當地價格信息按相應費用標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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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變更的法律規定
1、《合同法》 第七十七條規定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3、《合同法》 第六十三條的規定
「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的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
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式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6、《建築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
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叄』 在標書中 「數量增減變更:投標總價的10%」 是什麼意思
數量增減變更說的是,設備數量變更後,該變更造成的價格變化。
因為你寫的不全,所以不知道如何對應,一般情況下會寫:數量增減變更不超過投標總價的10%。這說的是洽商的情況
『肆』 在工程建設超出總造價10%,或新增工程量超過200萬元時,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為原來沒有算好,或是發生了一些細節上的變更,一般不會重新招。
比如一棟房子,原來招標估1000萬,後來要1200萬,這種不會。但是如果一棟房子招標,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棟很小的房子,這種就要看情況了。和原來的工程有連續性,而在一定數額內,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據為《招標法》第42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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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工程造價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咨詢機構根據現有的資料,採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術設計階段,隨著對建設規模、結構性質、設備類型等方面進行修改、變動,初步設計概算也作相應調整,即為修正概算。
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指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工程開工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文件計算確定建設費用的經濟文件。
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己完工程價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文件和投資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伍』 工程變更超過預算10%的部分是否重新招標
主要問題不在這里。沒有10%的說法,但是增加的太多項目的本身預留金不夠。另外也可能會超概算,超過概算需要財政繼續撥款就很困難,需要重新審核程序。
『陸』 我做的是政府工程固定價,但因施工中須增加工程量,超過10%,成為重大設計變更,書面申請了,甲方與監理都確認
你找這個項目負責的設計總監,你明白的。我一直都是這樣做的。而且有好,又快,立馬出圖章給你敲好,你自己最好把設計變更的圖紙畫好,一同給設計總監看。
『柒』 實際完成投資超過概算10%以上未報批怎麼處理
如果涉及概算超過投資估算的幅度正好等於10%。是不用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因為規定是如果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10%以上或其他主要指標需要變更時,應說明原因和計算依據,並重新向原審批單位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捌』 請問"概算不能超過批復估算的10%"這一規定出自什麼文件或法規
在交通運輸部頒發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究報告編制辦法(交規劃發[2010]178號)》的第七條有明確的規定。「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拓展資料:
交通運輸部 關於印發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交規劃發〔2010〕17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原交通部於1988年頒布了《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原辦法中的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我部組織專門力量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交通部《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二O-O年四月十二日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報告編制工作,加強前期工作管理,提高公路建設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在認真總結1988年頒布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執行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近年來公路發展與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類公路建設項目(含長大橋梁、隧道等獨立工程建設項目),小型公路建設項目可適當簡化。對於實行核准制或備案制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或資金申請報告的相關內容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和實施可能性進行綜合性研究論證的工作,是公路建設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
第四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階段分為預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應以項目所在地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交通發展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為依據;編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原則上以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為依據。
第五條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要求通過實地踏勘和調查,重點研究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建設時機,初步確定建設項目的通道或走廊帶,並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技術標准、建設資金、經濟效益等進行必要的分析論證,編制研究報告,作為項目建議書的依據,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要求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通過必要的測量和地質勘察,對可能的建設方案從技術、經濟、安全、環境等方面進行綜合比選論證,研究確定項目起、終點,提出推薦方案,明確建設規模,確定技術標准,估算項目投資,分析投資效益,編制研究報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一經批准,應為初步設計應遵循的依據。
第六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影響區域經濟社會及交通運輸的現狀與發展、交通量預測、建設的必要性、技術標准、建設條件、建設方案及規模、投資估算及資金籌措、經濟評價、實施安排、土地利用評價、工程環境影響分析、節能評價、社會評價等,特殊復雜的重大項目,還應進行風險分析。預可行性研究及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具體要求詳見附件《公路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和附件2《公路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文本格式及內容要求》。
第七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在對可能的工程建設方案進行初步比選的基礎上,篩選出有比較價值的方案,進一步做同等深度的技術、建設費用、經濟效益比選。二級及以上公路的預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路線方案,應分別在1:5萬、1:1萬或更大比例尺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其中特殊困難路段需分別在1:1萬、1:2000地形圖上進行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進行必要的地質勘探,對長大橋梁、隧道等控制性工程,可採用遙感、物探、地質調繪等進行專項的地質勘探和調查,地質條件復雜時需進行必要的鑽探分析。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投資估算與初步設計概算之差,應控制在投資估算的10%以內。
第八條交通量預測相關內容,應按附件3《公路建設項目交通量分析與預測方法》編制,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另行頒布。
第九條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政策、法規並執行交通運輸部頒布的相關標准、規范、規定等。研究工作必須科學、客觀、公正。
第十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編制單位對報告的質量負責。
多個編制單位共同承擔項目時,應確定一個主辦單位。主辦單位應負責協調有關參加單位承擔的工作,使各部分工作相互銜接,內容統一。主辦單位應對研究報告全面負責。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完成後,經項目負責人、編制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單位主管簽字後報送主管部門或委託單位。
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需中央政府審批的項目先由地方政府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對報告進行修改完善後再上報審批。
已經完成的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基礎依據有重大變化時,應及時修改完善或重新編制,已經批復的報告,應重新報批。
第十二條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主報告及附件兩部分組成。幅面尺寸:主報告採用297X210毫米(A4),附件圖冊採用297<420毫米(A3)。封面顏色:預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淡黃色,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採用墨綠色。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1988年8月發布的《關於頒發水運、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的通知》(〔88〕交計字500號)中《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辦法》同時廢止。
『玖』 工程設計變更超過工程價的10%如何處理
看建築性質,是否有政府投資或補助,有政府投資就麻煩了,要去部門重新批的
如果是建設單位造成的話,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工程價款按照什麼進行計算,這個問題得看看材料並詳談。
投標依據當地定額估價表及投標時的造價部門發布的信息價並且在合同條款標明採用可調價格合同,並註明調整方法:預算價+設計變更+各種政策性因素文件。
簽訂的合同同樣採用可調價合同,但調整方法:中標價不調整,如何調整,應有設計變更、圖紙會審、經濟簽證進行調整,其結算依據當地實行定額估價表、與工程同步的當地價格信息按相應費用標准執行。
(9)山東超總投資的10核准變更擴展閱讀:
設計變更無論是由哪方提出,均應由監理部門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業主協商,經過確認後由設計部門發出相應圖紙或說明,並由監理工程師辦理簽發手續,下發到有關部門付諸實施。但在審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確屬原設計不能保證工程質量要求,設計遺漏和確有錯誤以及與現場不符無法施工非改不可。
2、一般情況下,即使變更要求可能在技術經濟上是合理的,也應全面考慮,將變更以後所產生的效益(質量、工期、造價)與現場變更往往會引起施工單位的索賠等所產生的損失,加以比較,權衡輕重後再做出決定。
3、工程造價增減幅度是否控制在總概算的范圍之內,若確需變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時,更要慎重。
4、設計變更應簡要說明變更產生的背景,包括變更產生的提出單位、主要參與人員、時間等。
5、設計變更必須說明變更原因,如工藝改變、工藝要求、設備選型不當,設計者考慮需提高或降低標准、設計漏項、設計失誤或其它原因。
6、建設單位對設計圖紙的合理修改意見,應在施工之前提出。在施工試車或驗收過程中,只要不影響生產,一般不再接受變更要求。
7、施工中發生的材料代用,辦理材料代用單。
要堅決杜絕內容不明確的,沒有詳圖或具體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