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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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定義
第七十七條之一 簡稱
本節可簡稱為《1933年證券法》。
第七十七條之二 定義
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本節所稱----
(一)「擔保品」是指任何票據、股票、庫存股份、公債、公司債券、借據、息票或參與任何分紅協定的證書、貨物信託證書、組織前證書或認股額、可轉讓股票、投資合同,或授權信託證書、可供擔保的存款證書、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份證書、任何賣出買進期貨的選擇權證書、套利選擇權證書,或者對任何擔保品、存款證書或證券的類或指數(包括其中的任何利息或以其價值為基礎)或對任何賣出買進期貨選擇權、套利選擇權的特權,或涉及的對與外幣有關的全國證券交易的特權,或者,一般被看作「擔保品」的任何權益或憑證,或任何息票或參與分紅證書,暫時或臨時證書,收據,擔保書,訂購或購買任何前述事項的憑證或權利。
(二)「法人」是指個人、社團、全體合夥人、協會、股份公司、托拉斯、非公司組織或政府或政府部門。本項中所稱「托拉斯」應只包括這樣一種托拉斯:其受益人或各受益人的權益或各種權益是由一保證人證明的。
(三)「銷售」或「賣」應包括以價值訂立的一切售貨合同,或對擔保品或擔保物的處理。「願意賣」、「供銷」或「發盤」,應包括以價值出售擔保品或擔保物的一切企圖或意願,或表示願意購買擔保品或擔保物而提出的請求。本項中下定義的各用語,以及在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第三款中所稱「表示願意購買」,不應包括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的任何人,或者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與任何承保人之間的,或者與一簽發人(即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支配,或被一簽發人所支配,或者是與一簽發人共同受直接或間接支配的任何人)有合同關系或將有合同關系的許多承保人中間的初步談判或協議。因購買證券或任何其他東西而給予或交付的,即作為紅利的任何擔保品,應最後被視為構成這種購買的主因的一部分,並被視為已經以價值出售。如果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最初是連同擔保品一起簽發或轉讓的,使這種擔保品的持有人有權把這種擔保品變換成同一簽發人的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或者使之有權認購同一簽發人或其他人的另一種擔保品,而這種權利直到將來某個日期才能行使,那麼,權利或特權的簽發或轉讓不得被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但是在行使這種變換權或認購權時,這另一種擔保品的簽發或轉讓則應視為出售這另一種擔保品。
(四)「簽發人」是指所有簽發或打算簽發任何擔保品的人;但關於存款證、授權信託證書或抵押信託證書的擔保品,或者關於不具有董事會(或執行類似職能的人)或固定的、限定的理事會或單位形式的委員會的非公司投資托拉斯則除外。「簽發人」是指按照信託條款或簽發這些擔保品所根據的其他協定或合同,執行規章並承擔委託人或經理的責任的人或人們;但非公司的協會除外,因為它是按其規章來規定它的任何成員或所有成員的有限責任的;托拉斯、委員會或其他法律實體也除外,因為其理事或成員個人不得負擔作為協會、托拉斯或其他法律實體所簽發的任何擔保品的簽發人的責任。關於設備信託證書或類似的擔保品除外;「簽發人」是指使用或將要使用設備或財產的人;而關於石油、煤氣或其他礦產開采權的部分的、完整的股權則除外,「簽發人」是指任何這樣的權利的所有者或這樣的權利的任何股權(不論是全部還是部分的)的所有者,他為公開發售而創造其中的部分股權。
(五)「酬勞費」是指證券和換兌傭金。
(六)「領地」是指合眾國的波多黎各、維爾京群島以及各海島屬地。
(七)「州際商業」是指各州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或合眾國的任何領地與任何州或其他領地之間,或任何外國與任何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之間,或哥倫比亞特區境內的證券貿易或證券商業或證券的運輸或信息交流。
(八)「登記報表」是指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六所規定的報表,並包括附加的任何修正,以及通過查詢,作為這種報表的一部分而歸檔的或收編在其中的任何報告、憑證或便箋。
(九)「書寫」或「書面的」應包括印刷的、石版印刷的,或書寫通訊的任何手段。
(十)「說明書」是指任何章程、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書面或通過無線電或電視,出售任何擔保品,或確認任何擔保品的出售。但下述情況除外:
1、在登記報表的有效期後發送的通訊(不同於根據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二款所容許的說明書),如果在該通訊以前或與此同時,有一符合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第一款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在發該通訊的時候,已發送給該通訊的收受者,那麼,該通訊就不得被視為說明書。
2、啟事、通告、廣告、信函或通訊,作為一種擔保品,如果按照對公共利益和對保障投資者被認為必要的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並且在其中所可能規定的,可能允許的條件下,它說明從誰那裡可以獲得符合於本編第七十七條之十的要求的書面說明書,此外,它只是鑒定擔保品,規定其價格,指定由誰來執行命令,並只包含著例如傭金這樣一種信息,那麼,它就不得被視為一種說明書。
(十一)「承保人」是指任何這樣的人:他為了經銷任何擔保品而已向簽發人購買,或者為簽發人進行與經銷任何擔保品有關的發盤或銷售,或者他參與對任何這樣任務的直接或間接的承保。但是不應包括這樣的人:他的利益只限於,從承保人或經紀人那裡所得的傭金不超過通常的經銷人或售賣人的傭金。本項中所使用的「簽發人」還應包括直接或間接地進行控制或受簽發人控制的任何人,或是處於與簽發人直接或間接地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人。
(十二)「經紀人」是指任何不論是以其全部時間還是部分時間,直接或間接地,作為代理人、掮客或負責人從事於供貨、購買、銷售業務,或者經營由他人發行的證券的人。
(十三)「保險公司」是指作為保險公司組織起來的公司,其基本的主要的業務活動是填寫保險單或對由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進行再保險,它必須受州或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保險委員或類似的官員或機構的監督;或者,必須受這種公司的任何接管者或類似的官員或清理機構以其職權進行的監督。
(十四)「專帳」是指由保險公司按照合眾國的任何州或領地、哥倫比亞特區或者加拿大或其任何省的法律而制定並保存的帳目,根據法律,收入、收益及損失,不論已否實現,從資產中劃歸該帳,按照適用的合同,都被記入該帳的貸方或借方,而不考慮保險公司的其他收入、收益或損失。
(十五)「甄別合格的投資者」應指:
1、 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三第一款第(二)項中所下定義的銀行,不論它是以個人身份還是以受託人身份行事的;第十三款中所下定義的保險公司;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登記的投資公司,或該法律第二條第一款第(四十八)項中所下定義的商業發展公司;經小企業主利益保護局許可的小企業投資公司;或雇員津貼方案,包括受《1974年雇員退休收入保證法》條款制約的個人退休帳戶,如果按該法第三條第(二十一)項中所下的定義,投資方案是由信託計劃作出的,那麼,這個人退休帳戶要就是銀行、保險公司,要就是經正式鑒定的投資顧問;
2、 任何這樣的人:他憑高超的理財能力、資本凈值、知識和對財政問題的經驗,以及掌管的資產數額,有資格成為一名符合委員會的規章和規則所規定的合格的投資者。
第七十七條之三 本節中證券的的種類
一、 免責證券
除下文中明確規定的以外,本節各條款不得適用於任何下述證券種類:
(一) 保留。
(二) 任何由合眾國或其領地,或由哥倫比亞特區,或由合眾國的任何一州,或由州或領地的任何行政區域,或由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州或領地的任何政府執行機構,或由受控制或受監督,並按照合眾國國會所授予的權力而擔當合火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的任何個人所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任何上述者的任何存款證;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或保證的任何擔保品;或者由任何銀行簽發的或體現在聯邦儲備銀行中的權益或聯邦儲備銀行的直接義務的任何擔保品;或者對任何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享,而這種基金是某一銀行專為該銀行以受託者、執行者、管理者或保管者的資格所提供給那裡的資產的集體投資或再投資而保持的;作為工業發展債券的任何擔保品[如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二)項中所下的定義],根據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其利息是可以從總收入中除去的,如果由於第二十六編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的第(四)項或第(六)項的適用[ 如同第(四)項第1段,第(五)項和第(七)項不包括在這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中而確定的],那麼,該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不適用於這種擔保品;或者對由某一銀行所保持的單一信託基金或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分擔,或由某一保險公司所簽發的合同而產生的任何擔保品,與這種權益、分擔或擔保品的簽發相聯系的是:
1、 股票紅利、養老金或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的利潤分配計劃;
2、 符合於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減少僱主捐獻的必要條件的年金計劃;
3、 第二十六編第四百一十四條第四款中所下定義的政府計劃。
它是由一僱主專為其雇員們或他們的受益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目的是把按該計劃而積累起來的基金的本金和收入分配給這些雇員或他們的受益者。如果根據該計劃,在償還對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全部債務之前,基金的本金或收入的任何部分不可能被用於或轉入除這些雇員及其受益者的專有利益以外的,本項第1段、第2段和第3段條目中所述的任何計劃以外的其他目的,那麼,根據此計劃----
(1) 捐獻就保留在單一的依託基金中,或保留在某一保險公司為單一的僱主保持的專帳中,而且根據此計劃,超過僱主捐獻的余額被劃歸購買由僱主或由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被控制或處於與僱主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所簽發的證券(不同於對信託帳戶或專帳本身的權益或參與)之用;
(2) 此計劃也包括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第(一)項意義上的雇員;
(3) 這計劃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三條第二款中所述的由年金合同提供基金的計劃。
委員會,按規則和規章或命令,應給為股票紅利、養老金、利潤分配或涉及雇員(其中有些人或所有的人不外是第二十六編第四百零一條第三款意義上的雇員)的年金計劃而簽發的任何權益或參與免除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規則,如果委員會確實認為,這對公共利益是必要的或適當的,而且與維護投資者的利益及本節的政策和規定所要達到的目的又是一致的話。為了本節的目的,由某一銀行簽發或保證的擔保品,不應包括對某一銀行所保持的任何集體信託基金的任何權益或參與;所以「銀行「這一用語意指任何國家銀行,或根據各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的法律而組織成的金融機構,其業務大體上只限於銀行業務,並受州或領地的銀行委員會或類似官廳的管轄;至於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基金,或者集體信託基金則除外,用語「銀行」具有《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的同一定義。
(三) 任何票據、匯票、交換券或由流動交易產生,或其收入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流動交易的銀行承兌票,而且它在簽發不超過9個月時到期,不包括寬延期或其任何更新,其到期日也是有限的。
(四) 由一人簽發的任何擔保品,此人是專為宗教的、教育的、仁愛的、友好的、慈善的或感化的目的而組建和運作的,而不是為了金錢的利潤,所以他的凈收益的任何部分對於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者或個人都無助益。
二 根據本條第二款提起的程序,除非法院專門下了命令,不得視為是委員會命令的延期。
第七十七條之十 計劃書中需要的資料
一 注冊聲明書中的資料;不需要的文件
除根據本款或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需要或允許的范圍外-----
(一) 除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的證券外,與證券有關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書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一表、第(二十八)項至第(三十二)項[包括第(二十八)項和第(三十二)項在內]中提及的文件。
(二) 與外國政府或其機構發行的證券有關的計劃書,應包括注冊聲明中列的資料,但不包括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第二表第(十三)項至(十四)項中提及的文件。
(三) 盡管本款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定,但計劃書可自注冊聲明書生效之日起,使用9個月以上,其包含的信息不得超過使用前16個月,只要該計劃書用戶不需花不合理的開支或努力來了解或獲得這種信息。
(四) 計劃書可省略本款所要求的任何資料,只要委員會根據規則或規章把它們定為對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沒有必要或不適合。
二 規則和規章允許的概括和省略
除本條第一款中允許或要求的計劃書外,委員會應根據對於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為必要或適當的規則或規章,允許為達到本編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目的使用計劃書。該款部分地省略或概括了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計劃書的資料。該款允許的計劃書可作為注冊聲明書的一部分提交,但為了本編第七十七條之五的目的,不得被視為該聲明書的一部分。這不包括委員會根據為了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認為有必要和適當的規則和規章而另外規定的范圍。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發布命令,阻止或中止使用本款允許的計劃書,如果委員會有理由認為這個計劃書未被提交(如果要求作為注冊聲明書一部分而提交的話),或含有對重要事實不真實陳述或疏忽了要求或需要在此陳述的重要事實,不會產生誤解。而該陳述一旦按照本條發出命令,委員會應通過直接送達或發送確認的電報通知方式發出關於發布命令和提供聽證機會的通知。在任何時候由於正當理由或者如果該計劃書已被提交或已根據命令進行修正,委員會應取消或修改該命令。
三 合理的標准
為了本條第二款第(三)項的目的決定什麼是合理的調查和意見的合理理由,合理的標准應為要求一個謹慎的人管理自己財產的合理標准。
第七十七第之二十五 其他政府代理機構對證券的管轄權
本節中沒有任何條款豁免任何人向合眾國政府的各個監督部門提交法律的任何條款所要求的情況、報告或其他文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條款的可分性
如果本章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況的適用被認為是無效的,本章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人或情況的適用,除那些被認為無效的以外,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3. 美國證券法里對於上市公司高管轉讓股份有何規定和限制高管有可能因何行為獲何種刑事責任
在美國,對證券市場規范發展起作用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四個部分組成:
1.聯邦層面關於證券的法律。美國證券市場的立法經歷了從各州分別立法到聯邦政府統一立法的過程。在1933年之前,美國沒有聯邦層次的證券法,證券業完全由各州自行立法管理。但各州分別立法的方式,不能有效地同欺詐活動作斗爭,許多證券發行者利用州與州之間法律的差異和州與州之間的競爭,逃避法律的管理。1929年證券市場崩潰使人們認識到,要建立一個統一、高效、公平、有序的證券市場,必須要有統一的聯邦立法。聯邦層面的法律主要有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業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託契約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者保護法》等。
2.各州關於證券的法律。1911年,堪薩斯州通過了一部管理證券發行的綜合性法律,史稱《藍天法》。此後,各州紛紛效仿,制定了與《藍天法》類似的法律,後來被統稱為「藍天法」。除了證券法外,各州的公司法、破產法、國內收入法等,在很多情況下也是對證券法律的補充。
3.聯邦各級法院的判例。美國為普通法國家,按照「判例必須遵守」的觀念,只要事實狀態實質上相同,法院應遵循以前判例中確立的法律原則。要准確理解聯邦證券法律,必須依據法院所做的一系列判例。
4.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的規則。1934年證券交易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在聯邦法律的框架內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則,只有關系重大的規則必須獲得國會通過方可生效。
由於判例法國家的法律文件、判例都比較散,沒有所謂法典。因此,具體的法律法規不可能在網路上找到,建議到圖書城或圖書館借閱、復印或購買相關圖書,如政法大學2003年9月出版價格79元的托馬斯-里-哈森的《證券法》
4. 投資公司的法律定義
在美國,根據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被分為兩種:單位投資信託和有管理的投資公司,單位投資信託基金中的證券基本上是固定的,由此它被稱為無管理的投資公司。與之相對應,有管理的投資公司之所以得名,是因為投資組合中的證券在不斷地被買入和賣出:組合是有管理的。有管理的投資公司又進一步分為封閉式的和開放式。開放式投資公司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共同基金。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從公司的名稱來講,所謂投資公司,一般主要從事經貿、資產、經營類投資范圍,當然主要還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范圍。
投資公司是以將貨幣或資產投向本身以外的企業或個人、並從這種貨幣或資產的投入取得 直接經營收入或通過股份變現實現資金退出的企業法人。
5.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是什麼意思
是「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由美國國會於1940年8月22日頒布的,是美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法律。
6. 美國 基金業(公募和私募)現狀以及發展歷史,尤其是具體的運作細節如題 謝謝了
美國基金就是投資公司。到去年年底,美國投資公司一共17.1萬億美元規模,其中共同內基金15萬億,容ETFs 1.7萬億,剩下是單位投資信託和封閉式基金。私募基金不是按《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主要是PE、對沖基金,加起來大概1萬億美元吧。發展歷史、運作細節沒法說了,范圍太大了。
7. 1940年投資公司法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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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這個詞語,是屬於CFA詞彙的一個,掌握好CFA詞彙可以讓您在CFA的學習中如魚得水,這個詞的翻譯及意義如下:於1940年根據國會法案而制定的法律,明確界定向公眾提供投資產品的基金公司的責任及需要遵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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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 指的是啥意思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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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CompanyActof1940的翻譯是1940年投資公司法,您所說的這個詞語,是屬於CMA核心詞彙的一個,這個詞的意義如下:於1940年根據國會法案而制定的法律,明確界定向公眾提供投資產品的基金公司的責任及需要遵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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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美國1933年證券法的豁免證券
第3節(a)除非此後有明確規定,本篇規定不適用於下述任何一類證券:
(1)在本篇修訂之前或修訂後六十日內由發行人出售或處理,或正當地向公眾報價而出售的任何證券,但這一豁免不適用於由發行人或包銷商在此六十日之後所進行的對這類證券的新發行;
(2)由合眾國或其任何領地,或由哥倫比亞特區、或由美國任何州、或由州或領地的任一政治機構、或由一個或數個州或領地的公共執行機構、或由任何受美國政府執行機構控制或監督的人,或是自己作為美國政府執行機構發行或擔保的證券;(美國政府執行機構須經美國國會授權。)或是上述任一證券的存款單、或由任何銀行發行或擔保的任何證券;或任何由聯邦儲備銀行發行的代表其利益或直接債務的任何證券;或在任何共同信託基金或類似的由銀行維持的專門用於集體投資和銀行作為託管人、執行人、管理人或監護人所運用的資產的再投資的基金的利益或分享物,屬於工業開發之類的債券(如1954年國內收入法典第103(C)(2)節中的定義)的,如果因為適用於該法典第103(C)節第(4)或(6)段因第(4)(A)段、第(5)段、第(7)段未被包括在該第103(C)節中)而定該節103(C)節第(1)段不適用於這種證券的話,則其利息根據該法典第103(a)(1)節可置於總收入之外的那種證券,銀行維持的單獨的或集體的信託基金或保險公司維持的分設賬戶的利益或分享物,這些利益或分享物的發行是關於(A)股票紅利、養老金,或符合1954年國內收入法典第401節規定的條件的利益分享計劃的,或(B)符合該法典第404(a)(2)節雇員份額減除規定的年金計劃,但那種在本段(A)或(B)條中規定的計劃除外,即(i)根據該計劃其份額是由銀行維持的單獨信託基金所持有、或由保險公司為單個僱主維持的分設帳戶所持有,並且根據該計劃,一筆超出該僱主份額的金額被用於購買由僱主發行的、或由任何直接控制僱主的、被僱主控制的、或與僱主一起受著共同控制的公司發行的證券(而不是信託基金或分設帳戶本身的利益或分享物),或(ii)容納雇員的計劃,其中部分或全部雇員是該法典第401(C)(1)節中意指的雇員。委員會應以條例、規則或命令方式,對所容納的雇員部分或全部屬於1954年國內收入法典第401(C)(1)節中所意指的雇員的股票紅利、養老金、盈利分享或年金計劃的、發行的利益或分享物給予對本篇第5節規定的豁免,如果委員會確定這對於公眾利益是必要或適當的、並與保護投資者及政策清楚表示的目的以及本篇的規定相一致的話。出於本段考慮,由銀行發行或擔保的證券應不包括在任何由銀行維持的集體信託基金中的利益或分享物。並且「銀行」一詞是指任何國民銀行、或根據任何州、領地或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所組建的,其業務主要限於銀行業,並且由州或領地銀行委員會或類似官方監督的任何銀行機構;但是就共同信託基金和類似基金、或集體信託基金來說,「銀行」一詞同《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規定的含義相同;
(3)任何來自經常性交易的、或其收益已被用於或將被用於經常性交易的、在發行時到期日不超過九個月——不包括寬限日期,或對有同樣限制的期限展期——的票據、匯票或銀行承兌;
(4)任何為宗教、教育、慈善、互助、賒濟、或改良目的,不是為金錢盈利目的而組建和營運的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凈收益沒有一部分是用於給予任何人、私人股票持有人或個人以好處的;
(5)由以下機構發行的任何證券:(A)由有監督權的州或聯邦當局監督和檢查的儲蓄放款協會、住房貸款協會、合作銀行、宅基協會、或類似機構。但當發行人不論在到期時或到期前終止投資,以費用、現金價值或其它任何方式,從購買人支付或存入的總額中接受總額超出這種證券面值30%的數額時,前述豁免則不應適用於任何這類有關證券,或(B)(i)根據1954年國內收入法典享受免稅的農民合作組織,(ii)由該法典第501(C)(16)節所規定的,根據該法第501(a)節可予免稅的公司,(iii)由該法典第501(C)(2)節中規定的,根據該法第501(a)節可予免稅的,並且是專為持有財產契據,從中獲得收入,並將全部收入減去支出後再轉入在(i)和(ii)條中規定的組織和公司的那種公司;
(6)由機動車擁有人所發行的、其發行要服從州際貿易法第214節的規定的證券,或任何在鐵路設備信託的權益。為本段目的,「鐵路設備信託權益」,是指在設備信託、租賃、有條件的銷售合同,或其它類似的由公共承運人或者是為公共承運人利益而訂立的、發行的、接受的、擔保的,目的在於為他人獲得鐵路車輛,包括機動車輛、提供融資的契約中的權益。
(7)由接管人或由破產受託人在法院批准下發出的證書;
(8)由服從於合眾國任一州或准州或哥倫比亞特區的保險專員、銀行委員或任何行使類似職能的機構或官員監督的公司發行的任何保險單或捐款單或年金合同或選擇年金合同;
(9)由發行人僅與當時的證券持有人進行交易,並且沒有為促成這種交易直接或間接支付或給予傭金或其它報酬的任何證券;
(10)為替代一種或多種有信譽的已發行未清償證券、債務或財產利益,或部分是為了這種替代或部分是為了獲得現金而發行的任何證券——假如在經過以所有的被建議發行這種替代證券的人都有權出席聽證會這樣的公正的條件為前提的聽證會之後,任何法院、或任何合眾國官員或機構,或任何州或准州銀行或保險委員會或其它由法律明確授權的政府機構對這種發行和替代的條件予以批準的話。
(11)屬於那種只能向某一州或准州居民發行和出售的,並且,由在這一州或准州居住或經商的人,或由在這一州或准州按股份公司組建並經營業務的公司發行的證券。
(b)如果委員會認定對於本篇所涉及的證券的實施,由於數量較小或有限的公開發行的特點,在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方面並非必要,委員會則可以條例或規則的形式,並根據這些條例或規則指定的條件對本節中規定的豁免證券,隨時補充任何種類的證券。但根據本小節,向公眾發行的總量超過50萬美元的任何證券都不能豁免。
(c)如果委員會認定,就《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目的看,本法中關於這種證券的實施,在公眾利益和保護投資者方面並非必要,委員會則可以條例和規則的形式,並根據這些條例和規則指定的條件,隨時對本節中規定的豁免證券加以補充,補進根據1958年小企業投資法由小企業投資公司發行的任何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