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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安徽投資者保護日

發布時間:2021-07-31 16:53:14

⑴ 2019年安徽省安全員C證考試題庫及答案

來源於:可可試卷
31、建築施工企業應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台帳,管理台帳保存期限不得少於(D )。
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兩年

32、《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B )。
A、相關責任
B、刑事責任
C、民事責任
D、行政責任
第六十六條第二、三款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3、根據《安全標志》(GB2894),安全標志禁止拋物、當心扎腳、必須戴防塵口罩分別屬於( D )。
A、警告標志、禁止標志、指令標志
B、禁止標志、指令標志、警告標志
C、禁止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
D、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

34、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每(C )復核一次,需要延期的應於期滿前( )內向原考核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復核手續。
A、半年、六個月
B、一年、一個月
C、兩年、三個月
D、兩年、六個月

35、輪胎式挖掘機的輪胎與工作面邊緣距離應大於(B )m。
A、1
B、1.5
C、2
D、2.5

36、事故是許多因素互為因果連續發生的最終結果,事故因素及其因果關系的存在決定了事故或早或遲必然要發生,這就是(C )。
A、偶然損失原則
B、安全第一原則
C、因果關系原則
D、動態相關原則

37、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時,(D )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A、建設單位
B、安裝單位
C、施工總承包單位
D、出租單位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並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38、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縱向水平桿,其單根鋼管的長度不宜小於(C )m。
A、2
B、3
C、4
D、6

39、《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向作業人員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C )的危害。
A、操作工藝和違章操作
B、操作規程和違章指揮
C、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
D、操作規程和違反勞動紀律

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操作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40、施工單位應當在(A )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A、企業主要負責人
B、項目負責人
C、企業技術負責人
D、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41、人工挖擴樁孔的人員在下孔作業前,應(D )孔內有害氣體,並向孔內輸入新鮮空氣或氧氣。
A、稀釋
B、吹散
C、清理
D、排除

42、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A )h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A、1
B、2
C、3
D、6

43、某施工現場按照《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評分,文明施工分項在匯總表中所佔的滿分分值為15分;存在缺項,該部分分值為5分;該項檢查評分表實得分值為92分,檢查評分匯總表中該項目實得分值為( A )分。
A、14.53
B、13.8
C、14
D、14.2

44、(A )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的意思。
A、紅色
B、藍色
C、黃色
D、綠色

45、在使用盾構機械時,以下說法不正確的是(D )。
A、應經常檢查防火系統的完整性及可靠性
B、施工人員應佩戴安全帽
C、盾構機施工人員應熟悉盾構機上的報警系統
D、盾構機內工作和操作人員不須經過專業培訓

46、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的規定,塔式起重機與35kV外電線路水平方向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為(C )。
A、1.5m
B、2m
C、3.5m
D、4m

47、建築施工企業的(C )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A、項目負責人
B、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C、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D、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8、(B )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
A、紅色
B、藍色
C、黃色
D、綠色

⑵ 2019年安徽公務員省考時間

1、筆試時間和地點:

筆試時間:

4月20日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試》

4月20日 14:00—16:30 《申論》

4月21日 9:00—11:00 《專業知識》

筆試地點:省直考點設在合肥市。各地考點設在設區的市政府所在地(報考廣德、宿松縣職位的考生,分別在宣城、安慶市考點考試)。

2、關於筆試成績:

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試》和《申論》兩科考試的,筆試成績按各佔50%的比例合成。參加《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和《專業知識》三科考試的,筆試成績按35%、35%、30%的比例合成。筆試、面試、總成績均保留小數點後兩位。

筆試結束後,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公共科目筆試總成績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成績最低合格分數線。體能測評、面試、體檢和考察的入圍人選,從同職位合格線以上人員中按規定確定。考生有一科無成績的,取消進入下一環節資格。

明確加試的職位,加試時間、內容、方式以及成績計算方法等事宜於筆試前公布。

⑶ 2019年安徽省公務員考試時間是什麼時候

2019年安徽省公務員考試筆試時間定於2019年4月20日-21日。2019年4月16日-18日進行准考證列印。

報考人員應於3月31日24:00前按規定繳納筆試考試費用,逾期視為放棄報名。

應盡早進行網上報名和繳費,以免臨近報名結束時,因網路擁堵導致報名不能成功。

一般情況下,報考人員繳費後,網上報名系統提示繳費成功,即表明完成繳費。報考人員返回網上報名系統,發現繳費狀態仍然是未繳費狀態,可能是因為銀行、第三方支付平台與網上報名系統存在通信延遲所致,報考人員可查看用於繳費賬戶的余額,如發現費用已扣,則不要重復繳費。請於次日上午10:00以後登陸網上報名系統查看繳費狀態。

在同一台計算機上兩人或多人進行報名和繳費時,正確操作方法是:前一人報名或繳費成功後,點擊「退出報名系統」按鈕,再進行下一人報名或繳費操作,切勿同時報名。未按期繳費者視為自動放棄考試。

⑷ 2019年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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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國務院制定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以下簡稱職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工傷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經辦機構所需業務經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財政、地稅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傷保險的有關工作。
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准,應當徵求工會組織、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的意見。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對工傷事故、職業病發生率在統籌地區同行業中屬於較低的用人單位,可給予獎勵。獎勵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六條工傷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籌。實行全市統籌難度大的,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縣(市)統籌。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工傷保險費滯納金;
(三)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
(四)社會捐助;
(五)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行業基準費率標准和費率浮動辦法。
行業基準費率標准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確定;費率浮動辦法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地稅、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製定。用人單位的具體繳費率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工傷保險管理(工傷搶救、申報等)、安全生產管理及職業性健康檢查等情況提出意見,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執行。
經營范圍屬跨行業的用人單位,按其主業確定所適用的行業費率標准。
第九條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項目:
(一)按規定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職業康復治療費;
(三)勞動能力鑒定費;
(四)工傷認定調查費;
(五)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獎勵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建立省、市兩級工傷保險儲備金。儲備金從徵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留,儲備金總量達到工傷保險費年征繳額30%後,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為省級儲備金。儲備金用於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市級儲備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別由同級人民政府墊付、省級儲備金支付。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安徽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名單、繳費工資、繳費金額等情況在本單位公示。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應及時報告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長時間不超過48小時。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遇有特殊情況,報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可以延長30日。
第十四條跨統籌地區生產經營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調查;也可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事故發生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工作,認定結論由委託方出具。
第十五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因特殊原因受到傷害的證明材料
1.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針對暴力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或法律文書;
2.交通事故處理部門針對交通事故所作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針對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為受到傷害所作的證明材料;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舊傷復發的證明材料;
5.其他有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意外傷害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應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舉證材料。舉證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時限內。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十七條省和設區的市設立由勞動保障、人事、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組成人數應為單數。
第十八條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任務:
(一)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初次鑒定和復查鑒定;
(三)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四)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繼續治療的確認;
(五)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
(六)康復性治療的確認;
(七)舊傷復發的確認;
(八)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九)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和確認項目。
前款第三項至第八項情形需要通過專家鑒定才能確認的,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
第十九條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單位或者個人不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鑒定結論的再次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鑒定。
第二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費用標准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省物價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至痊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機構應作出醫療結論,單位或個人應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享受相關待遇,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發給傷殘津貼。在領取傷殘津貼期間,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扣除個人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後,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第二十五條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不足兩年的,按全額的60%支付;
(二)不足三年的,按全額的70%支付;
(三)不足四年的,按全額的80%支付;
(四)不足五年的,按全額的90%支付。
第二十六條傷殘職工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七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工傷醫療費;
(二)殘疾輔助器具費;
(三)生活護理費;
(四)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五)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六)一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喪葬補助金;
(八)供養親屬撫恤金;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八條職工以下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護理費;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
(三)統籌地區內住院治療的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統籌地區外就醫交通、食宿費;
(五)停工留薪期滿後的住院治療護理費差額部分;
(六)五級、六級傷殘職工的傷殘津貼;
(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後又重新出現或經人民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其親屬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還。
第三十條職工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輸出勞務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其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應與用工單位約定工傷保險補償辦法。
已辦理國內工傷保險的職工在其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且獲得境外賠償的,不再支付其國內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境外賠償低於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的,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一條工傷職工經復查鑒定,傷殘等級發生變化,從復查鑒定結論作出次月起,按新的鑒定結論支付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傷殘等級高於前一次的,補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差額部分。
第三十二條單位或工傷職工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按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並支付,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作出後,按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計算。
第三十三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的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工傷醫療管理
第三十四條工傷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告,定點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並公告。
第三十五條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具備資格並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就近搶救,待傷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入協議醫療機構治療。職工治療終結後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
就近搶救治療的,用人單位應在傷害發生後的5日內報告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並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職工治療事故傷害所需費用,先由受傷職工所在單位墊付,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後,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向經辦機構申請結算;繼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協議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第三十七條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診斷證明、費用單據、費用清單和相關病案資料。
轉往外地就醫的,還應提供經辦機構的批准件。
第三十八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期間需要護理的,憑醫療機構證明,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護理費。護理費標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在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前,已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不足規定標準的,由單位補足差額部分。
第三十九條因下列情形發生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經批准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二)在非協議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發生的輔助器具配置費;
(三)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外、工傷保險葯品目錄外、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准范圍外的費用;
(四)與治療工傷無關的醫療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一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違反本辦法的,按照《條例》第五十八條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無理取鬧、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前因工緻殘職工生活護理費、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條例》標准計發,支付渠道不變。原待遇標准高於《條例》規定的,按原待遇標准執行,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調整的標准高於原標准時,按新標准執行。
第四十五條2004年1月1日前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傷殘職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待遇支付,由各統籌地區逐步納入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各統籌地區制定。
第四十六條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各市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1997年2月20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工傷保險暫行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82號)同時廢止。
補充回答:
安徽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本人提出,可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發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五級傷殘為35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為30個月。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1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8個月,九級傷殘為6個月,十級傷殘為4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准:七級傷殘為2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為15個月,九級傷殘為10個月,十級傷殘為5個月。

⑸ 2019年安徽省社保繳費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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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元
合肥市人社局社會保險征繳中心日前發出通知:調整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調整後,單位職工個人社保繳費基數以2010年本人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201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低於2010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862元的60%,即1718元的,以1718元為繳費基數;超過300%即8586元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基數。單位社保繳費基數以本單位2010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確定,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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