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外商獨資企業A股上市有先例嗎
外商投資企業的主要形式有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外資不控股的中外合資企業上市,國內已有先例(如北方股份),我們這里所要探討的主要是針對外資控股的企業上市問題,目前除b股市場的閩燦坤外,國內a股市場還沒有外資控股企業成功上市的先例。
近日,中國首次以外資控股企業上市為主題的研討會「中國資本市場對外開放與外商企業上市研討會」在北京召開,表明了自國務院、證監會、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等國家部門表示允許外資企業在中國發行a股和b股並上市的政策後,國內證券市場及外資企業、投行人員、中介機構等對於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已提高到實際操作的層面上來。
早在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8月轉發的外經貿部、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局、國家出入境檢驗局的《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中,便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申請發行a股或b股」。近半年來,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外經貿部部長石廣生、國家計委副主任李子彬等都在公開的場合表示過中國將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發行a股和b股,並且外經貿部於5月18日發布了《關於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問題的通知》,外經貿部與中國證監會於11月5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上市發行a股或b股進一步確定了法律基礎。據說證監會和外經貿部現正在就外資企業上市問題制訂實施細則。
目前,確實還沒有外資企業上市的操作細則,很多人都認為我國《公司法》、《證券法》沒有考慮到外資上市問題。但就作者個人觀點,外資企業上市不必要另搞一套改制、股票發行上市的程序,比照內地企業上市的程序就可以了(如發a股和發b股的程序相同),這也符合wto的精神。外資企業上市並不是無法可依,外資企業改制設立股份公司可以依照外經貿部1995年發布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資產重組可以依據證監會對擬上市企業重組改制的有關規定以及依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申請上市可以依據證監會的有關程序規定,上市後不存在法人股流通問題,非流通法人股的轉讓可以依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
比照內地企業上市,外資企業在改制及上市申請的兩個重要環節上,主要是多了一個主管審批機關,即外經貿部,但在最近外經貿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中,這種需要外經貿部對外資公司上市進行審批的情況已經有所改變,不再是外資公司「申請發行a股或b股,應獲得外經貿部書面同意」,而是「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發行股票及增發或配、送股票完成後,應到外經貿部辦理法律文件變更手續。」我們可以看出外經貿部與證監會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上市審批權力上已經基本達成一致。
㈡ 外資企業上市問題 10 25兩個比例矛盾
這兩者不矛盾的。
如有一家外資企業,總計1億股,其中外資有2500萬股,需要上市並公開發行股票1億5千萬股,即發行後總股本為2.5億股,外資只佔10%。如果公開發行的股份多於1億5千萬股,即外資占股低於10%,證監會不會同意該外資企業上市。而該外資企業一旦上市,由於外資比例低於25%,就不屬於外商投資企業,而是屬於股份有限公司,當然需要辦理有關變更手續。
這個10%是國家對於外資企業上市的一種支持手段,而25%是外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一道門檻,如果外資只要圈錢不需要稅收優惠,只要上市前占股不低於25%,上市後不低於10%就行了,如果外資既要圈錢又要稅收優惠,那麼不管上市前還是上市後都需要佔總股本的不低於25%
㈢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
只要外方投入的注冊資本超過25%就是外資企業,現在是外籍就行了.
在我國上市條件:
1. 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公開發行規模在3000萬元以上。
2. 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 公司成立時間須在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組而設立的,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的公司改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成立時間可連續計算。
4. 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不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25%;如果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不少於15%。
5. 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㈣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股票
公司的證券可以和其他的方式進行融資。
㈤ 外資企業購買股票
北京消息 (記者 周翀)國外投資者對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後新上市公司兩類對象進行戰略投資,可以採取有條件的定向發行和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這是商務部、證監會、國稅總局、工商總局、外管局近日聯合發布的《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作出的規定。
作為股權分置改革的配套政策,2005年11月商務部與證監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涉及外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規定,境外戰略投資者可購買已股改公司A股股份。新頒布的辦法進一步對外資戰略投資的方式進行了界定。
《辦法》規定,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內不得轉讓;投資者應嚴格遵守行業禁入和投資比例限制。
《辦法》同時明確,符合下列五種情形的國外投資者可以出售A股:投資者進行戰略投資所持上市公司A股股份,在其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須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在要約期間可以收購上市公司A股股東出售的股份;投資者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權分置改革完成且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在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的股份,在限售期滿後可以出售;投資者承諾的持股期限屆滿前,因其破產、清算、抵押等特殊原因需轉讓其股份的,經商務部批准可以轉讓。
而對境外戰略投資者在二級市場對A股只能賣不能買的限制,西南證券研發中心副總經理周到認為,既明晰了外國戰略投資者的投資行為與QFII之間的邊界,也為監管部門規避了風險。「如果所有外國投資者都通過戰略投資者名義對A股股票進行買賣活動,將給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帶來巨大挑戰,QFII的存在也就失去了意義。」
《辦法》將於2006年1月30日正式實施。
㈥ 與外商開辦合資企業股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一、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國利用外資的產業政策,目前僅限於國家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的行業。國家禁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行業和《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規定應當約定合營期限的行業,不得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
2、擬設立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如果擬上市的,要求為5000萬元),其中外國(境外)股東認購的股份應不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25%。
3、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為外國(境外)股東,其他發起人為在中國境內注冊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發起人條件外,其中至少有一個發起人應有募集股份前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該發起人為中國股東時,應提供其近三年經過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該發起人為外國股東時,應提供經該外國股東居所地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
4、發起人認購的股份,自公司設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期限屆滿,發起人轉讓股份的,不得違反外方股東持有股份最低限額25%的規定,並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二、關於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設立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簽署設立公司的協議後,可以共同委託一個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申請手續。
2、申請人向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提交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
3、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批准後,再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貿部門。該等文件經對外經貿部門批准後,發起人可以正式簽定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發起人簽訂的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報省級或計劃單列市對外經貿部門審核同意後,上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准。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在45日內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5、採取發起設立方式的,發起人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規定認繳股款,認購股份;發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收到全部登記文件之日起30日內頒發營業執照。
如果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必須起草招股說明書,向中國證監會遞交公開向社會募股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股票的,股款繳足後,必須經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發起人應當在股款繳足後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於創立大會結束後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
三、國有企業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和程序
1、現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H股後,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條件:
(1)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經國家正式批準的;
(2)境外股東持有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的股份;
(3)經營范圍符合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2、發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轉變為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報送如下文件:
(1)股東大會對轉變公司性質的決議;
(2)現存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產評估報告;
(3)申請轉變公司性質的報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補充、修改協議;
(5)中國證監會批准H股境外發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況。
上述申請文件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准後,原公司持批准證書和公司股份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四、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現有優惠政策
1、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進出口下列物資,依照中國稅法的有關規定減稅、免稅:
a.按照設立公司的合同規定,作為外國股東出資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經審批機構批准,公司以增加資本所進口的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產出口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原材料、輔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物;
e.公司生產的出口產品,除中國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國稅法的規定減稅、免稅或退稅。
2、新設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稅的優惠
a.對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兩年免所得稅,三年減半徵收所得稅,簡稱「兩免三減」。
b.設在經濟特區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c.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d.設立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從事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他項目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將從公司取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公司,增持股份,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額的40%稅款。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東,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3、自設立之日起擁有經營進出口權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權進口企業自用的非生產物品、企業生產所需的設備、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出口其生產的產品,勿須經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批准。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內進口的配額商品,免領配額證明,企業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進口設備、物料清單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商品,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特定商品清單驗放,不再履行其他審批手續。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而進口的商品,其中配額商品須納入外商投資企業年度進口配額總量計劃,企業憑配額證明申領進口許可證;進口特定登記商品,企業須辦理進口登記證明,海關憑進口登記證明驗放,其他商品海關憑企業的進口合同和有關文件驗放。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進口的商品,由海關按照保稅貨物進行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自產的屬於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憑外經貿部下達的出口配額數量申領出口許可證;其餘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額,無須申領出口許可證。
4、外匯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外匯帳戶保留外匯;經常項目用匯,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帳戶,保留一定數額的外匯現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准。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經主管機關批准後,按照國務院關於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規定辦理有關資金匯出手續;借用境外貸款的,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
5、境內再投資的政策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在境內投資比照《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內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自身凈資產的50%,投資後,接受被投資公司以利潤轉贈的資本,其增加額不包括在內。
經省級審批機關確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且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外資的比例不低於25%的,可以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給被投資企業,並加註「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字樣。此類企業在中國中西部地區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6、工資總額方面的規定
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放工資的水平和工資總額由公司的董事會根據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確定,不受國家對工資總額的限制。但是,如果是發行H股後申請轉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資總額仍然由勞動部門核定備案,且在人均工資超過1200元時,超過的部分不計入成本,並調整企業所得稅。在此情形下,與國有企業不同的是不受勞動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其他方面的限制。
㈦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免稅,那麼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是否免稅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免稅的。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予以免徵個人所得稅,只限於兩種情況:
一是對外籍人員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二是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人員,從發行該B股或者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除上述兩種情況外,外籍個人因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來自中國境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外籍人員屬於和我國政府已簽訂稅收協定(安排)的國家(地區)的居民,可出具有關護照和居民身份證明,按照各稅收協定(安排)所規定的不同的優惠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境內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適用股息*20%,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屬於境內的上市公司,適用下面的政策:
從2013年1月1日起: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暫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㈧ 外資上市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作為參考,謝謝了
根據《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上市前三年均已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
2、經營范圍符合《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3、上市發行股票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於10%;
4、按規定需由中方控股(包括相對控股)或對中方持股比例有特殊規定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後應按有關規定的要求繼續保持中方控股地位或持股比例;
5、符合發行上市股票有關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
㈨ 1. 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必須與依法設立的證券經營機構簽訂承銷協議,
為了更加深入地了解投資報酬率,於是我對對影響投資報酬率的因素進行了分析.根據投資報酬率的公式:投資報酬率=稅後凈營業利潤/投資資本
從公式可以看出,企業可以通過降低銷售成本,提高凈利潤率;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來提高投資報酬率。
那麼假設08 09年的投資資本是一樣的,那麼營業利潤的下降導致了河北鋼鐵的投資報酬率下降.
投資報酬率由營業凈利率、所得稅稅率及資本周轉率決定。其中:所得稅稅率由政府決定;營業凈利率和資本周轉率主要取決於公司自身的業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