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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投資協會

發布時間:2021-08-05 14:14:58

投資公司就叫投資商會嗎

投資商會一般是指由人民政府(民政廳等)批准成立的,由獨立經營單位、事業單位、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會員利益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專業性、綜合性、功能性的非營利社會團體。投資公司則定位為一種金融中介機構,指匯集眾多資金並依據投資目標進行合理組合的一種企業組織,既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投資銀行、基金公司、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投資部門等金融機構,也包括涉足產權投資和證券投資的各類企業,其成立運營的核心目的為盈利。兩者是存在本質區別的。

② 中國投資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投資協會(英文名稱:The Invest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IAC,以下簡稱協會) 。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資本投資的各類投資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外資等)以及相關研究機構自願參加的行業性組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堅持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持改革開放;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投資體制改革和完善資本市場;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貫徹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維護投資主體的合法權益,嚴格實行行業自律;促進投資決策與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第四條 主管部門與登記機關:協會的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國家民政部。協會堅持從實際出發、平等協商、協調服務的原則,依法與會員開展雙向服務活動,並接受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民政部等有關政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
郵編:100037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范圍:
1.積極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不斷深化投資體制改革,促進中國投資頁的健康發展,為我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2.充分發揮政府與投資主體、投資主體與投資主體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貫徹政府的產業政策和投資政策,提供宏觀經濟信息,引導投資活動;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投資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議。
3.隨著政企分開和政府機關改革的推進,協會要逐步增強投資管理職能,充分發揮投資協會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
4.堅持共同需求的原則,圍繞在實踐中普遍遇到的重大問題,廣泛開展投資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和經驗交流,探討各類投資主體的定位、發展戰略、經營模式,科學決策與管理等,促進各類投資主體的健康發展。
5.促進多元投資主體格局的形成和資本市場的完善,推進投資活動的市場化、法制化、規范化。
6.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提供法律、會計、審計、工程咨詢、監理、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7.為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推薦投資項目,介紹合作夥伴,招商引資,拓展投資渠道,協助做好招投標工作,提供市場預測、分析、促進經濟合作。
8.組織會員和各類投資主體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國內外專業培訓和考察,提高決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積極促進中國投資業與國際接軌,與境外投資機構監理廣泛的聯系,加強國際交往和經濟合作,擴大對外投資,成為投資業的對外窗口。
10.建立會員之間的電子信息網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加強信息交流,擴大對外宣傳。
11.加強投資主體自律建設,依法維護會員單位的權益。
12.主管部門交辦和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並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協會;
(三)單位會員中,國有投資主體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會城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以及少數地級市政府出資設立或授權的資產規模大、有一定影響力的國有投資公司、控股公司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非國有投資主體是指凈資產、總資產達到一定規模和具有一定影響的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合作企業、以及非國有投資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資投資主體是指由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機構、跨國公司、投資基金、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投資經營的機構和企業。
(四)個人會員是在投資研究和投資管理方面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向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經專業委員會考察同意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該專業委員會和協會會員;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對協會其他會員的違法行為的檢舉權和本人的申述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協會會員自律要求;
(四)完成協會和專業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五)單位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和專業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協會章程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與投資業務由密切聯系的領導同志擔任協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投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會長和會長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批准協會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和秘書長授權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專業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協會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實行總會、專業委員會兩級組織體系。各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章程的總原則下,制定工作條例,參加協會活動,獨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上級主管單位按規定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各種渠道籌集的協會發展基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有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2月17日中國投資協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③ 中國投資協會的發展歷史

中國投資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14日。根據國家民政部整頓社團組織的有關文件精神,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黨組研究決定,將1980年成立的中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研究會和1995年成立的中國投資協會合並重組,成立新的中國投資協會,並於2001年2月17日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正式成立新的中國投資協會。會議通過了《中國投資協會章程》;選舉國家計委原副主任、顧問陳光健為會長,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總經理王文澤為常務副會長,國家計委投資研究所所長張漢亞為秘書長。2009年3月28日,協會選舉產生了第三屆理事會,選舉張漢亞為會長,葉匯、宋紹樂、周培年等21位為副會長,張永貴為秘書長,並聘請中國投資協會顧問、名譽會長、特約常務理事;討論通過《中國投資協會服務公約》和促進協會成員行為自律公約。
2013年3月29日,協會選舉產生了第四屆理事會,選舉張漢亞為會長,葉匯、宋紹樂、周培年等21位為副會長,張永貴為秘書長。聘請陳錦華、成思危、陳光健、石啟榮為名譽會長,張國寶、解振華、朱之鑫、彭森、張曉強、杜鷹、穆虹、鹿心社、張力軍、姜偉新、李榮融、陳元、范福春、劉琦、鄧楠、包克辛等16位國務院有關部委領導為高級顧問,丁士昭、王文澤、王春正、王榮生、史大楨、佘健明、吳小平等36位老領導、老專家為特邀顧問,胡祖才、李朴民、趙家榮、師榮耀等32位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有關部委的相關司長為特邀常務理事。
中國投資協會將發起200億元現代農業基金
中國投資協會農業和農村投資委員會顧問魏相賓2015年1月18日表示,由中國投資協會農投委發起的現代農業產業基金正在籌建之中,目標是籌集200億元基金,基金將圍繞現代農業,以高科技農業為扶持重點。「預計第一期今年一季度將啟動,有可能第一個受益的項目是植物工廠。」
國內首個自主研發、單體面積2.6萬平米的標准化植物工廠1月18日正式亮相,這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植物工廠。該植物工廠由北京農眾物聯科技有限公司建設運營,項目總投資1.2億元,目前已建成並投產運營。植物工廠包含食用菌、綠葉菜、茄果類蔬菜、花卉、葯材五大栽培品系,滿負荷運轉下,預計年產蔬菜瓜果約700萬公斤。該項目負責人姚旭表示,2014年第四季度四分之一廠區試運營期間已完成銷售收入3000餘萬元。
國家發改委農經司巡視員胡恆陽認為,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一步加快,對農產品需求進一步增長。而要破解農產品需求增長和資源環境的約束的矛盾,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提高國內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較為重要,其中發展設施農業是一個重要方向。
中國農科院研究員賀超興指出,植物工廠是設施農業的高級階段,能夠使農業生產從自然生態束縛中脫離出來,按計劃周年性進行生產,大幅度提高單位土地的利用率、產出率和效益。植物工廠在國外已經很發達,農眾物聯植物工廠的投產標志著中國本土化高科技設施農業的發展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產業化、規模化運營實力,有利於推進我國農業現代化的發展。
國家發改委宏觀經濟研究院副院長馬曉河也稱,我國各級主管部門和單位,正在通過各種政策支持、財政扶持等手段,推動中國本土化植物工廠標准化、體系化、規模化發展。
魏相賓也表示,從資本領域來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現代農業企業最終發展目標一定要瞄準資本市場,這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需要。據了解,北京農眾物聯科技有限公司依託中國本土化高科技植物工廠項目,已經啟動了IPO上市規劃。
中國投資協會成立於1995年11月14日。
2000年,根據國家民政部整頓社團組織的有關文件精神,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決定將1980年成立的中國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研究會和1995年成立的中國投資協會合並重組,並於2001年2月17日召開會員大會正式成立新的中國投資協會 。

④ 有誰知道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協會

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協會是全國中小企業、企業經營者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前身為深港投資促進會,成立於2006年7月,會員由來自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中小企業,關注、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服務機構和中小企業社會團體等組成。中國國際中小企業協會總部設在北京,國際運營總部設在香港,以實現國際資源共享,協調發展,為繁榮中國經濟、促進社會進步服務。協會專注於中國中小企業的投融資及國際交流服務,也致力為各地政府,招商企業、專利項目搭建高效、快捷、務實的招商引資宣傳平台,為中國內地中小企業、投融資機構之間架起經濟合作的民間橋梁。

協會宗旨:
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政府的政策,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作用,推動中小企業健康發展,建立全國性的經貿投資促進平台,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反映中小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和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而開展各項活動,在政府與中小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促進中小企業做強做大、又快又好地發展。
本會積極宣傳我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廣泛聯系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融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為中國內地政府、中小企業招商引資、政策宣傳提供有效服務、為投融資者提供全方位專業的服務。我們對開展招商引資,經貿合作,政策咨詢、商務考察、會議會展,宣傳策劃等服務有著豐富的操作經驗和良好的服務理念,通過舉辦洽談會、項目推介會、進行商務考察、培訓和交流會等活動,促進中國中小企業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之間、香港與內地中小企業之間平等互利的經濟、貿易、技術的合作、我會積極宣傳我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廣泛聯系境內外相關商會、協會和投融資促進機構、經濟團體、建立經貿投資促進業務渠道和信息交流平台,參與投資促進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與各國投資促進機構的溝通與合作,為內地政府、企業招商引資、政策宣傳提供有效服務、為投融資者提供全方位專業的服務。本會對開展招商引資,經貿合作,政策咨詢、商務考察、會議會展,宣傳策劃等服務有著豐富的操作經驗和良好的服務理念,通過舉辦洽談會、項目推介會、進行商務考察、培訓和交流會等活動,促進中國中小企業與其他國家和地區企業之間、香港與內地中小企業之間平等互利的經濟、貿易、技術的合作、積極協助中國中小企業走出去,促進投融資者國際性的交流合作。

主要業務范圍包括:
(一)積極宣傳我國的經貿政策和投資環境;
(二)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咨詢、投融資、技術支持、企業信息化、人員培訓、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和法律咨詢等服務;
(三)為中小企業建立投融資會議交流信息平台,收集和發布中小企業所需要的各種信息,並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做融資合作方案;
(四)維護中小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整合國內外投資貿易資源,為國際、國內企業之間投資和貿易合作提供咨詢、服務;
(六)建立企業培訓與職業資格認證評價體系,加快中小企業經營管理者人才職業化、市場化進程;
(七)開展與外國中小企業協會和經濟組織的聯系,組織會員參與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七)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專家和學者對國內外經貿投資問題進行調研和研討,出版相關刊物和報告;
(八)為政府和企業提供市場調研、專業培訓、投資項目評估與包裝、項目開發與管理、大型投資經貿活動策劃等服務;
(九)組織國內外企業和投資者在境內外進行商務考察、經貿交流等活動;
(十)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⑤ 請問外商投資協會的職責是什麼,是國企嗎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於1987年11月在北京創立,是由商務部主管,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由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為主,聯合組成的全國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宗 旨

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職 能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介紹中國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在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對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5、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
6、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內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
8、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書刊;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C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中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國內投資環境的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系、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中國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中國的改革開放和投資環境。受中國政府和會員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合同、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交流,共同發展;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並提供法律服務;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適應會員需要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系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對地方省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和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9、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10、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並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1、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2、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注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貿易工作的機構,地方省、市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和須履行的義務如下: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規定;
2、按規定繳納會費;
3、熱心支持、積極參與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5、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6、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國家有關部門依法登記、注冊文件的復印件;
3、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1、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一年不繳納會費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分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由會員民主協商和民主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時其任期作相應改變。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可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專家委員會、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家委員會,指導協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成立,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並在社團主管部門登記。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十六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依照本會章程制定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章程和議事規則,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凡本會會員,從事某一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所開展或協調事務的活動,擁護該行業委員會或該分會章程,經申請均可成為該委員會或該分會會員。
第三十八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主要任務是: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促進、協調和規範本行業企業會員的生產經營活動,增強自律機制;
3、聽取和反映本行業企業會員的意見與要求,就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九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組織與活動辦法,由本會根據本章程與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視其不同特點分別制訂。
第四十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員會議,行業委員會或分會會議閉會期間由會員會議選舉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負責日常工作。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負責人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秘書長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人員擔任。行業委員會或分會領導人員的任期、職權和工作規范由行業委員會或分會自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本會。確需另行設立的,須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開支。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九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各項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擬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1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⑥ 中國投資協會外資投資委員會,是騙子公司嗎

中國投資協會外資投資委員會不是騙子公司,屬於中國投資協會設立的合法機構。

中國投資協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登記注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是中國投資建設領域權威性、綜合性社團組織,其主管部門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6)北京企業投資協會擴展閱讀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近日對中國投資協會違規設立分支機構通報批評。經查,中國投資協會於2018年3月13日作出《關於成立中國投資協會外資委國際區塊鏈投資發展中心的批復》,在其外資投資專業委員會下籌備設立國際區塊鏈發展中心。

通報稱,該行為違反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取消全國性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四條關於「社會團體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定,是十分錯誤的。

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發現後,立即對中國投資協會進行行政約談,要求進行整改。中國投資協會承認對專委會工作審查監管不嚴,對問題的出現負有重要的管理責任。

中國投資協會承諾立即進行整改糾正,並於2018年3月23日在協會網站發布《關於撤銷「關於成立中國投資協會外資委國際區塊鏈投資發展中心的批復」的公告》,向民政部社會組織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⑦ 行業協會可以投資企業嗎

行業協會是非盈利性質的,不能投資

⑧ 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組織機構

會 員 部
1、負責與協會各級會員進行日常溝通和聯系;
2、促進會員與政府、會員與會員之間的溝通與交流,籌備協會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活動。收集和受理有關會員企業和各地外資協會關於增補、調整協會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理事人選的申請;
3、承辦商務部及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各類座談會、說明會,培訓等活動,幫助會員企業增強創新能力,改善經營管理,向政府及其部門反映行業、會員訴求,提出行業發展和立法的意見和建議;
4、了解會員企業需求,保持與地方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密切聯系,組織會員企業參加有關的調研和考察工作,召開會長辦公會、全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席會、全國外商投資企業信息工作會議等;
5、聯系各下屬五個專業工作委員會,積極發展會員,協助會員企業加強與政府的交流與溝通;
6、通過《中國外資企業之窗》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網站發布信息,宣傳會員,向會員企業及時傳遞政策法規、投資環境、國內外經濟運行趨勢和行業發展動態等相關信息,開展法律、政策、技術、管理、市場等咨詢服務;
7、組織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相互了解,取長補短,相互借鑒,倡導會員履行社會責任,參加社會公益事業;
8、同國內外同業組織或機構交流與合作,共同舉辦投資、管理、財務、法律等境內外活動;
9、受業務主管部門的委託推薦外商投資企業500強,表彰先進企業;
10、整理會員資料、收繳會費。
咨詢協調部
1、作為出口招標協調辦公室的成員之一,負責會員企業的投標通知、組織及實施工作、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2、負責會員企業的投標培訓,為會員企業提供商品信息、海關數據及相關法律、法規服務;
3、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咨詢等服務;
4、組織會員企業赴境外參加各類展覽、展銷會、博覽會和貿易洽談會,承辦政府部門在國外主辦的各類非商業性展覽會;
5、聯系組織境外辦展機構和企業來華舉辦各類展覽、展銷會;
6、負責廣交會編織品展團和組織協調工作。
綜合部

⑨ 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的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名稱:中國投資協會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中文簡稱中國創投專委會)。英文名稱:China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 (英文簡稱為CVCA)。
第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性質:中國創投專委會是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並經民政部登記成立,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批准合法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中介和咨詢服務機構、相關研究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等自願參加的全國性創業投資行業社團組織,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指導部門。
第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創業投資政策法規,研究創業投資領域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加強創業投資行業規范和企業自律管理,保護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創業投資企業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資本與項目之間聯系交流合作的橋梁與紐帶,推動中國創業投資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阜外大街7號國投大廈16層1617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業務范圍:
(一)研究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各類問題,為會員開展創業投資業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制定行規行約,實行行業自律;
(三)代錶行業利益,向政府提出各類政策法律咨詢建議;
(四)舉辦各類交流活動,促進創業投資企業之間以及創業投資企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合作;
(五)作為我國創業投資行業對外交流的平台與窗口,聯系境外創業投資行業協會組織與創業投資機構;
(六)收集整理創業投資行業相關信息,定期發布創業投資報告,出版發行創業投資專業刊物,創辦創業投資專業網站,加強會員之間的信息交流;
(七)培訓創業投資行業專門人才;
(八)政府交辦和經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由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組成;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是中國投資協會的當然會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
(三)單位會員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機構及其他相關投資主體和活躍在創業投資領域的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研究機構;
(四)個人會員是在上述單位會員及創業投資科研、教學、媒體等機構中有造詣的領導和知名專家、學者。
第八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加入中國創投專委會的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單位基本情況材料;
(二)經考察通過後,提交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並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中國創投專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創投專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執行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創投專委會交辦的工作;
(四)關心、支持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工作,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的各項活動,並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中國創投專委會反映情況,提供中國創投專委會所需相關信息;
(七)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創投專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中國創投專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行為,經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一、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
(三)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事宜;
(五)審議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1次。經理事會或1/3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業務指導部門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二、理事會
第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是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擔任理事的條件:
(一)具有1年以上(含1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良好,在所在省市區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特邀常務理事和顧問;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中國創投專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中國創投專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三、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擔任常務理事條件:
(一)具有2年以上(含2年)創業投資或相關從業經歷;
(二)經營業績較為突出,在中國創業投資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
(三)積極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經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投融資業務,在該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等。
第三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聯席會長的權益與副會長相同,從業界最具影響力和代表性的副會長中產生,聯席會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事關創業投資行業發展的重大戰略與政策問題;
(二)代表中國創投專委會出席國際、國內有關活動;
(三)就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提出建議或報告。
第三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薪酬及獎勵;
(四)處理其他交辦事務。
第三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創業投資相關管理部門的政府官員為名譽會長或特邀常務理事。
第三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根據發展及國際交流合作的需要,聘請國內外金融、投資、風險管理、咨詢服務業的知名專家、學者為高級顧問。
第三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處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相關法律事務。
五、會長聯席會
第三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會長聯席會。會長聯席會由中國創投專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聯席會長組成。
第三十七條聯席會長從副會長中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任一屆。會長聯席會討論決定中國創投專委會的重大決策事宜。
第三十八條會長聯席會議由三名以上聯席會長聯名提議,由常務副會長負責召集,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六、秘書處
第三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設立秘書處,為中國創投專委會日常辦事機構。
第四十條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協會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乾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專業化和國際化。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一條中國投資協會授權中國創投專委會獨立管理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財務。
第四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或中國投資協會核撥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條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中國創投專委會經費開支包括:
(一)組織各項活動、會議的經費;
(二)專家顧問咨詢費;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的經費;
(四)秘書處辦公經費及其他經費開支;
(五)其他正當開支。
第四十五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中國創投專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中國創投專委會換屆之前必須接受中國投資協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經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中國創投專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導部門徵求意見後,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投資協會審查批准。
第五十二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前,須經中國投資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中國創投專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投資協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中國創投專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中國創投專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創投專委會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自中國投資協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⑩ 股權投資協會到訪企業是好是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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