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信社股金如何轉換為農村商業銀行的股份
暫時不能轉換。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3〕15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和<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銀監發〔2003〕10號)精神,現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組建工作及申報程序
(一)申請籌建的各項工作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縣(縣級市、市轄區)農村信用社聯社符合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條件的,經銀監局同意後即可著手籌建前的各項准備工作;
2.加強組建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
3.履行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法律程序。召開縣級聯社及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按照規定程序審議通過農村信用社合並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決議,以及通過必要的授權決議。已經統一法人的地方,只需要縣級聯社召開社員代表大會,不需要再通過與合並內容相關的決議;
4.開展清產核資及凈資產分配工作。縣聯社或籌備工作小組(受農村信用杜社員代表大會委託)聘請有審計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對農村信用社進行清產核資和整體資產評估。籌備工作小組對清產核資工作進行復查。籌備工作小組、縣聯社、中介機構三方按整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凈資產。在此基礎上,籌備工作小組提出凈資產分配方策;
5.驗收整改。經銀監會授權,銀監局組織對組建階段各項工作,重點是法律程序、清產核資、凈資產分配工作進行驗收,向籌備工作小組出具《驗收意見書》。籌備工作小組針對驗收發現的問題予以整改,出具整改報告,銀監局復查。銀監局根據對組建工作檢查驗收和復查結果,出具《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對組建工作法律程序有效性、清產核資結果真實公允性負責;
6.中介機構按整改後的情況出具最終清產核資報告及凈資產確認書;籌備工作小組出具凈資產分配意見;
7.確定新發起人。籌備工作小組制定增資擴股方案,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制定募股說明書,按公正透明的原則徵集新發起人,簽訂發起人協議。農村信用社原股東自願作為發起人的,應有優先認購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的權利;
8.在各項籌備工作完成,符合申請籌建標准後,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籌建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核意見(內容主要包括受理情況、申請材料完整性、組建期間各主要工作完成情況、驗收整改落實情況、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組建工作驗收報告》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申請開業的各項工作
1.增資擴股和驗資。發起人認繳全部股金後,籌備工作小組聘請中介機構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增資擴股和驗資應區分原農村信用社股金轉增銀行股本與新股東投資入股;
2.籌備工作小組就高級管理人員與獨立董事人選資格與銀監部門溝通;
3.召開創立大會、股東大會(農村合作銀行為股東代表大會。下同)、職工代表大會、創立大會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選舉董事(含獨立董事)和股東監事。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職工監事。發起人、股東人數較多、不能全部參加會議的,可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股東大會實施律師見證制度;
4.召開董事會、監事會。選舉和聘任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基本管理制度辦法等;
5.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擬設銀行名稱預先核准;
6.籌備工作小組准備申請文件。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銀監局受理後,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上報銀監會審批。
二、審核要點
(一)申請籌建材料審核
1.申報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
3.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在社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有關決議齊全,會議程序及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4.《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合法合規,程序合法有效;發起人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5.清產核資工作過程深入完備,評估結果真實公允;凈資產分配法律依據充分;報告內容細致翔實;
6.中介機構資質及參與審計評估人員具備合法資格;
7.清產核資工作的驗收整改完全落實;
8.地方承諾的各項扶持措施基本落實到位;
9.籌建方案中關於明晰產權增資擴股、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內部控制、轉換經營機制等方面的措施符合監管要求,切實可行。
(二)申請開業材料審核
1.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創立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決議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
5.股本結構以及股權設置符合監管規定,並滿足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6.股東具備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資格;
7.《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8.法人治理、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業務范圍已批准開辦與擬開辦部分予以區別;
10.從業人員基本情況明晰;
11.法人總部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證明文件齊備。
三、有關事項說明
(一)機構名稱
1.以縣(或縣級市,以下統稱縣)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其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為:「縣名十農村商業銀行」。如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相似,為「省(自治區 直轄市)十縣名十農村合作銀行」。如浙江義烏農村合作銀行,簡稱義烏農村合作銀行。
2.以地級市轄區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命名規則為「地級市名十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
3.地級市以「市區、郊區、開發區聯社」等為單位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能出現重名的特殊情況,另設字型大小,不單獨以地級市名稱作為字型大小,命名規則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十字型大小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江蘇省蘇州市區農村信用聯社申請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名稱為「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江蘇東吳農村商業銀行」。
4.深圳、廈門、青島、寧波和大連5個計劃單列市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其命名規則為:「計劃單列市名十縣或市轄區名十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如寧波餘姚農村合作銀行,簡稱「餘姚農村合作銀行」。
(二)籌備工作小組組成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由地方政府負責人,縣(市 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銀行監管負責人以及稅務、工商、土地等相關部門人員組成。籌備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農村信用社縣級聯社。
(三)設立方式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一般採取平價發行的方式。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制定的募股說明書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時間不少於七日,徵集發起人應貫徹公正透明的原則。
(四)股權設置、股東資格與持股比例規定
1.股權設置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本結構應充分考慮股東來源的代表性。在股權設置中應處理好自然人股與法人股比例的關系、高管人員持股與普通員工持股比例的關系,既要防止大股東控權,又要避免股權過於分散形成內部控制。擬定的注冊資本總額應適當超前,至少滿足開業兩年內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2.股東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東應符合《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暫行規定》中有關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資格。自然人股東應在當地居住,法人股東注冊地址應在當地。
(1)新入股的法人股東,設立時間應為兩年以上,並符合連續二年盈利、凈資產30%以上、長期投資比例(包括本次投資)不超過自有資本50%、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等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
(2)新入股的法人股東,屬於原企業改制的,原企業經營業績及經營年限可以延續作為新企業的經營業績和經營年限。
(3)非法人的經濟組織,如個人獨資企業、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以經濟組織名義入股的,應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的要求,視作法人股管理;不符合法人企業投資入股金融機構要求的,以自然人身份入股,按自然人股管理。
(4)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入股。
3.持股比例
(1)單個自然人股東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職工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農村合作銀行的非職工自然人股東持股合計不低於股本總額的 30%。
(2)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含中外合資與外商投資企業)持股合計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監管機構審批。
(五)原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理
籌備工作小組應妥善制定原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股金處置方案。在社員退股前,由縣級聯社和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金處理方案:一是全面披露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未來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發展預測和面臨的風險。實事求是做好宣傳工作;二是社員在自願前提下可以將量化後的股金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股份;三是對堅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員,在凈資產量化後允許其退股;四是對既不願增資入股又要求維持原股金的社員,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股份。折算後的股份金額達不到一個投票權標準的,不具有投票權;五是對暫時無法確認身份的股金,先行打包折算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資格股,不行使表決權。待股東身份落實後再作進一步處理。
(六)法人治理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治理結構應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並逐步完善。
1.關於獨立董事。董事會中應有1-2名獨立董事。獨立董事人數計入董事會總人數中。在首屆董事會中應設有獨立董事。申請開業時獨立董事暫時不能到位的,留下空缺於開業一年內補充。獨立董事的產生及職責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 15號)
2.關於專門委員會。董事會下應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開業時應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法人股東持股比較集中的地方,應設立關聯交易委員會。其他如薪酬及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可以在開業後逐步建立。專業委員會的職責及人員構成可參見《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2〕第15號)
(七)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農村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比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中關於城市商業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農村合作銀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參照有關規定執行。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應積極向社會招聘引進合格的高級管理人員。
農村商業銀行與農村合作銀行申請開業時,其董事、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監事長的任職資格由銀監會負責;副監事長、營業部總經理、信貸、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部門總經理、支行行長和支行副行長由銀監局負責審核。
(八)銀監局負責或授權銀監分局負責審批原農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儲蓄所變更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應當在許可證、營業執照、分支機構設立、憑證印製、印章、牌匾等所有工作準備就緒後開業。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開業後即啟用新的印章、憑證,自行製作獨立的行徽、標識。
(九)申請材料報送程序及格式
1.組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申請人為「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籌備工作小組」;申請書主送機關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抄送機關為銀監局和銀監分局。申請書由銀監局負責受理並初審,銀監會負責審批和核准。
2.申請材料採用活頁裝訂的方式、紙張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標准A4紙張規格,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除外)。申請材料的封面和側面應標有「關於申請籌建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材料」或「關於XX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申請的材料」字樣,申請材料須用中文簡體仿宋GB2312小三號字體書寫。如需提供原件的歷史文件是以英文書寫的,應附中文譯本且以中文譯本為准。申請文件一般採用雙面列印。
3.申請材料一式四份,銀監會兩份,銀監局一份,銀監分局一份。
4.銀監局上報《審核報告》(《組建工作驗收報告》作為附件)一式兩份正式文件。
(十)銀監局及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的指導,按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標准和申請材料目錄,嚴把受理和審查關,確保組建質量。各銀監局統一整理歸納轄區內組建工作遇到的有關問題,向合作部反映。合作部原則上不接待申請單位直接咨詢。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組建工作應嚴格依法進行,按照規定要求履行相關法律程序,形成法律文書,不得逆程序違規操作。
B. 中國已取消中資銀行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嗎
2018年8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該負責人同時強調,在推動落實放寬市場准入的政策過程中,宏觀管理部門將不斷完善機制建設,維護國家經濟安全,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推動完善金融領域的安全審查和相關審慎監管機制,維護金融穩定。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除需遵守相應機構類型的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現有和未來中國關於外商投資的基礎性法律。
C. 外資銀行設立條件與投資入股的條件的比較
外資銀行設立的條件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獨資銀行或者合資銀行,除最低注冊資本額應滿足3億元人民幣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其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人在中國內已經設立了代表機構(獨資銀行設立代表機構應滿二年以上);
三、申請人提出設立外資銀行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並且申請人受到所在國家或者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督;
五、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在中國境內設立銀行的申請;
六、申請人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入股中國銀行業的可行投資模式分析
○ 巴曙松
投資入股中國銀行業狀態與特點
雖然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成立外資獨資銀行和合資建立新銀行等形式進入中國的銀行業市場,但是通過購買並持有中國國內銀行機構的股份進入逐漸得到外資金融機構的青睞。
2003年12月,中國銀監會宣布將單個外資機構入股的比例由原來規定的15%提高到20%,合計外資投資比例低於25%,被入股機構的性質和業務范圍不發生改變。
另外,還有眾多商業銀行以及信用社的交易已明確意向,如:濟南市商業銀行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渤海銀行和渣打銀行,德國復興開發銀行集團與南充市商業銀行,澳洲聯邦銀行、荷蘭合作銀行與杭州市農村信用社的合資等;上海農信社、光大銀行、蘇州商業銀行、杭州市商業銀行、哈爾濱商業銀行以及四大國有銀行的引入戰略投資者工作也在緊鑼密鼓的談判之中。
就現實狀況來看,投資入股方式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優勢在於:
較低的進入成本。與獨資和合資方式比較起來,參股方式避開了眾多的法規和政策限制,繞開了各種壁壘。另外,在投資入股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時,外資金融機構可以較小的資金成本取得較大的權益。
在業務拓展和經營管理上發揮較大的作用,能將新產品的開發、創新和中資銀行的分銷網路、人民幣業務規模相結合以更有針對性地對目標和產品領域進行滲透,擴大其在本地市場的業務份額。
在時間上避開了中國開放人民幣業務的時間限制和地域限制,提前全面進入國內銀行市場,利用國內銀行分支網路和廣泛的客戶基礎,推廣外資銀行的產品和服務。
外商投資中國銀行的過程中,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管制的放鬆,外資的角色也在不斷演變:從一開始以財務投資者身份試探,逐漸轉化成戰略投資人角色;從最初僅謀求在董事會發言的權力,發展到在業務層面嘗試多種合作。
從目前來看,投資入股的方式呈現出以下特點:
外資參股的方向出現分化。入股中國金融市場的外資金融機構中,真正有實力以大比例參股目前中資銀行第一陣營的,還是以花旗、匯豐為代表的外資銀行第一團隊;其他銀行在規模上遜色於上述銀行、但中國業務特色明顯的這類外資銀行,則將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隊的外資則瞄準了他們能夠拿下的目標。「門當戶對」原則在互補型參股的案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是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下一步的熱點。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同時得到所有外資金融機構的青睞。原因在於:
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實需求。中國目前正在對全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以及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和重組,這是目前差異化程度最大的一類銀行機構。除了一批較差的機構必須退出市場以外,相當一部分急需補充資本金,提高資產質量和經營水平,引入外資是這些機構的首選。
監管當局的政策支持。隨著外資參股中國中小金融機構的正面效應的凸現和監管當局監管理念和監管水平的提升,對於外資入股中小金融機構,政府已採取支持姿態,並屢屢出現「撮合」的實例。銀監會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勵和支持城市商業銀行積極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市和城市商業銀行之間的聯合與重組等項工作。
投資入股模式優勢、難點與風險
從中長期來看,外資金融機構不太可能滿足於僅僅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持有被參股銀行的少數股份,而是會盡力爭取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即使暫時無法實現控股,外資銀行也會通過派駐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對被參股銀行施加更大的影響,從而更好地為其在華整體戰略目標服務。從已有外資銀行投資入股的策略來看,粗略劃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持有相對控股比例,控制董事會,實施流程再造
案例 新橋投資——深圳發展銀行
新橋入主深發展的過程一波三折,最終新橋的入股比例為17.89%,成為首家外資控股中國的商業銀行,而且還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國股份制銀行。在深發展召開的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選舉出了新的董事會成員共15人,其中10名非獨立執行董事當中,來自外方投資者新橋的董事成員有5位。這 5位獨立董事中,還有兩位是外國銀行家。很明顯,新橋在新董事會中占優勢。
新橋入主深發展後,已經開始了對銀行的改造:一是優化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新橋掌握控制權後,即以重金請來國際咨詢公司對各家分行行長進行調研,並實施了中高層的變動。在適當保留部分適用人員後,新橋很可能還要在全球范圍內重新聘請職業經理人。二是強化風險決策。深發展面向全國招聘一名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4名總行風險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及若干名分行或業務線信貸執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條從總行信貸風險執行總監,到分行或業務線高級信貸主管的授信業務垂直控制鏈。銀行的風險控制部門將得以相對獨立,新橋藉此形成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和相互制約,最終建立起信貸執行官和各分行行長之間的有效制約機制。
優勢分析 這是眾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銀行業最為企盼的方式。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在董事會和經營層的有利地位,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徹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為具有國際先進管理水平的銀行。
難點分析
a.被參股銀行的要求條件較為苛刻。被參股對象股權必須較為分散,且可能必須從不止一個股東手中購入股權,談判成本較高。
b.必須得到政府支持。金融行業一向被認為是政府應當控制的領域,控股權的出讓顯然是十分謹慎的。
c.應該附加有持續經營的規定。對於不完善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投機性的短期經營行為一向不受歡迎。
d.股權的定價以及准確掌握不良資產狀況等真實情況是一個挑戰。
風險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層最強烈的反彈。在深發展交易的整個過程中,董事會原高管人員與轉讓方關系均十分緊張,導致談判屢屢陷入僵局。
b.受到當局嚴格的監管。
2.入主銀行的董事會謀求發言權,輸出先進管理經驗和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再造,從而增強控制力
案例 匯豐銀行——上海銀行
匯豐銀行2001年12月以6260萬美元的價格購入上海銀行8%的股權,成為僅次於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在此之前,IFC 已經以匯豐選擇的全面進入、多層次滲透方式,給上海銀行帶來了實質性影響。
匯豐銀行派駐一名董事進董事會(另一位參股股東IFC同樣派駐一名董事),經常在董事會上投出反對票,反對銀行不顧資本金的約束盲目擴大資產規模,使得上海銀行較早接受了資本管理的理念,實現了穩健發展。匯豐還同上海銀行在銀行治理、組織架構、市場營銷及服務和品牌建設方面開展了全面合作。參照匯豐的做法,上海銀行成立了「Call Center」(電話服務中心)。目前,上海銀行正在進行組織體系及業務流程的徹底改造,將形成一個扁平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矩陣式的組織架構。總行將同時面對200多個網點,這些分支機構將成為提供一致服務及單純銷售和櫃面服務的網點,同時通過成立多個營銷中心和建立客戶經理制來開拓業務和產品營銷。 2003年底,上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10.6%,不良貸款率僅為3%。
優勢分析
大多數外資金融機構入主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時,在股權上並沒有取得控股地位,都採取了這種策略。這種模式的優勢在於:
a.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對公司施加影響,較好地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使銀行迅速轉換經營機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在雙方磨合良好的情況下,能對銀行實施全方位、多層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銀行體內,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和全球網路的優勢,逐步掌握主控權, 並在適當時機通過增資擴股實現控股。
難點分析
a.要取得被參股方的充分支持與配合。雖然大多數銀行在引入外商投資者時都表示希望外資金融機構帶來先進經驗,但當外資機構對公司實施全方位介入時,必然會受到不同阻力,這時必須要取得參股對象的充分支持與配合。
b.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經驗。中國的銀行是植根於中國企業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權不佔優勢的情況之下,外資金融機構想通過介入從而對銀行施加全方位的影響,必須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經驗。
c.要求派駐到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管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個人能力往往在關鍵的場合體現出分量。例如,IFC派駐上海銀行和南京市商業銀行的董事藍德彰就是一位中國通,從不忌諱與董事會開展激烈的辯論,所以能夠給銀行的高層帶來較大的沖擊。
風險分析
a.與參股對象在經營理念和文化上可能產生沖突。外來參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響銀行與參股對象深層次的沖突與紛爭。這種沖突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導致參股對象的邊緣化。
b.與當地政府關系的處理。對於城市商業銀行的定位、發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見往往有著較大的話語權重。如果與地方政府關系處理不當,銀行的發展就可能會受到影響。另外,國內銀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權仍然在政府手裡。
3.深度介入並控制銀行某項業務,逐步延展到銀行的其他層面
案例 花旗銀行——浦發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2002年底與花旗銀行達成結為「具有排他性的戰略合作夥伴關系」的協議。協議包括入股、信用卡業務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終不超過24.9%。
但對花旗來說,合作的全部重心幾乎都放在了信用卡業務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名義上設在浦發銀行下,實則為按公司化運作的半獨立運營中心。一旦政策允許,信用卡中心肯定會走向獨立,成立合資公司。而在此之前,雙方承擔對等的風險、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花旗提供技術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計入浦發銀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執行官和四個部門的正職均來自花旗,副職則全由浦發銀行的人擔任,首席執行官向一個由花旗和浦發銀行各三人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員會」匯報。另外,花旗還提供了集團內最新版本的業務系統,所有的數據處理則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亞太數據處理中心進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輸出了一支比較有經驗的團隊。
與在信用卡方面的實質性參與不同,花旗暫時對浦發銀行其他方面的合作並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術援助。在花旗擅長的個人業務方面,花旗並未在產品開發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參與。
優勢分析
花旗與浦發銀行在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合作是外資銀行參股戰略考慮的一個典型案例。這種參與模式的優勢在於:
a.投資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進入某項具體業務的市場。有著技術、產品優勢的外資銀行,利用合資中方夥伴的優勢完全有可能後來居上。如花旗集團利用自身的經驗優勢,結合浦發銀行的本土優勢,雙方深度合作後可以迅速在內地中資銀行也剛剛起步的這個新領域取得優勢地位。
b.可以在政策形勢突破時迅速切換為合資公司開展業務,而無需經過過渡期。花旗雖然表面放棄了在中國內地獨立發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發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來政策一旦突破後肯定會轉換為合資公司。
c.避免了在公司層面與原先股東方的利益沖突。這種模式往往只是將合作與控制限定在一些剛剛起步的新領域,在這個局部范圍內通過一系列的制度約束,外方能夠較為有利地取得控制地位,從而避免與中方股東的沖突。
難點分析
a.要求投資方在該項業務上較為權威: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外方在該業務的經驗、風險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較強的優勢,才能讓中方信服。
b.要求該項業務具有新的業務增長點和較大的發展潛力,並與銀行的各項業務可以具有一定技術上的獨立性,可以進行較為確定的區分。
風險評估
a.該項業務市場前景存在不確定性。一旦該項具體業務開展失敗,則很難繼續對銀行實施其他進一步的滲透和控制。
b.通過控制該項業務從而滲透至整個銀行存在一定難度。由於中國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不完善,即使外資機構在該項具體業務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難介入其他業務。
c.對於一些本地性的商業銀行,如城市商業銀行,由於它們存在業務的范圍限制,如果選擇這種方式介入則往往也受到限制。
投資入股過程中
可能遇到的其他問題
1.定價分歧
中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轉讓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每股凈資產,對於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沒有成熟的參考標准,另外,諸多銀行一般只按照貸款余額的1% 提取一般准備金,對不良資產的撥備遠低於國際標准。
在深發展、上海銀行、西安商行的入資過程中,都曾因為價格問題引起過重大分歧。如外資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談判中,由於按照國際會計准則,西安商行的每股凈資產大大低於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於0.50元,但中方堅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經過曲折談判後,最終採取「漸進式入股」,按照入股協議,外資在首次入股後4年內可將認購比例提高到24.9%——這也是外資銀行入股的上限,其中豐業銀行持股12.5%,IFC持股 12.4%。外方對何時行使認購權有充分的選擇權,且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國際會計准則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達到1元時,外方才須認購。
2.法律管轄權
合作過程中出現糾紛後的法律管轄權問題,也是入股的爭執點之一。如在花旗入股浦發的過程中,花旗堅持要適用美國的法律,中方要適用中國法律,最後決定適用注冊地法律——中國法律,一旦有糾紛用第三方法律——新加坡法律。在西安商業銀行與加拿大豐業銀行的合資項目中也同樣出現了糾紛,後者最終接受了適用中國法律的要求。
外資參與中國金融市場途徑及應注意的問題
1.短期內參與中國金融市場的途徑
合格的境外金融機構參股中國銀行業受到積極鼓勵,其主要政策目標:一是推動銀行業的產權結構調整,二是尋求新的資本金補充渠道。
2003年12月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鼓勵境外金融機構中長期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該《辦法》允許境外金融機構按照自願和商業的原則,參與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組與改造,並對投資入股的條件與程序加以適當的規范,改變了以往外資入股需要逐個請示上報的做法,減少了個案之間的差別與不確定性。
因此,在參股、合資、獨資這三項外國銀行可能選擇的模式中,近期以參股和合資為主最受政府認可。參股和合資可使外國銀行與東道國優勢互補,達到 「雙贏」目的。當前,中國正在對全國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以及一批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進行改革,中間的機會不言而喻。
與大型傳統國企合作,是進入中國保險業的捷徑。現有的合資保險公司絕大多數選擇了中國非金融行業巨頭作為合作夥伴,依託國內特大壟斷企業的財務資本和市場網路,並掌控經營權。對於這些超大型國企而言,進入金融領域,並且將對外購買金融產品的支出內部化,當然是不錯的選擇。而且這些特大企業的上下游產業夥伴帶給外方出資人的巨額團體業務市場,難以估量。
合資基金業發展前景廣闊,同時也會面臨中資基金管理公司強勁的市場競爭。不過,在我國資本項目管制逐漸放鬆後,如果允許合格的國內投資者用外匯買賣境外的投資品種,合資基金公司由於擁有熟悉境外市場的外資機構,將會很有優勢。
2.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應當注意的問題
從中國金融市場體系發展中最為急需的環節著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也應當對自身的競爭優勢進行客觀的評估,同時分析自身具備的業務優勢是否是中國金融市場發展所急需的。例如,農業保險是世貿框架下替代直接補貼來扶持農業的通行做法,中國目前缺乏在該領域有經驗的公司,因而優秀的農業保險公司自然會受到青睞。
充分發揮混業經營的體制優勢。目前,中國正處於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換過程中,中國層出不窮的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一個有代表性的平台。在這個方面,外資金融機構通常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如果能夠充分發揮混業經營體制的優勢,開發出適應市場需求的金融產品,不僅能夠推動中國金融體制的轉換,而且對於中國的金融創新、對於外資金融機構拓展生存空間也有積極意義。
慎重選擇合作夥伴。目前看來,外資選擇的中方合作夥伴均具有三個背景:政治背景,國際背景,資本背景。外資認為選擇這樣的中方企業可以使合資公司在中國特定的社會環境下獲得某種直接或間接的利益。由於具有國際合作和國際市場經驗,同時這些企業在中國都是屬於最具經濟實力的企業,容易在管理理念上進行溝通。但在中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下,同時具備這三個背景的企業很少,使得外資在選擇可以與其相匹配的合作夥伴上發生困難。
盡快實現人才、金融產品和金融技術的本土化。由於金融產品是一種社會產品,並非簡單的技術產品,它的生存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社會和市場的土壤,必須適應於這種土壤本身特有的文化、法律、資本市場等環境。外資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以後,必須要投入較長的時間來了解本地市場,收集數據,設計產品,建造產品銷售網路,培訓銷售人員等。特別是保險公司,本土化的程度高低更是直接影響其能否在中國順利發展的重要進展。
(作者: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博士生導師)
D. 銀保監廢止和修改規章擴大銀行業對外開放嗎
2018年8月23日,為關於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政策精神,推動已宣布的擴大銀行業開放舉措盡快落地,銀保監會發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取消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限制,實施內外資一致的股權投資比例規則,持續推進外資投資便利化。
是明確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為中外資入股銀行業創造公平、公開、透明的規則體系,保持監管規則和監管體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四是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除需符合相關的金融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資基礎性法律。
E. 政府融資平台不能入股信用社依據是什麼
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是可以入股信用社的。
《關於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銀發〔1994〕186號)及《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04〕23號)均未禁止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入股信用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信用社簡介: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F. 中國銀監會為什麼取消外資控股中國銀行的比例限制
「中抄國取消了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是傳言:正在徵求意見中的《銀行控股股東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未取消外資控股中資銀行相關限制。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明確指出,在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比例問題上,《徵求意見稿》與《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沒有沖突。銀監會2003年頒布的現行《管理辦法》沒有變化,其第八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沒有被修訂,仍然適用。
銀監會《徵求意見稿》起草人強調,銀監會注意到,在2003年之前,就出現了個別外資金融機構雖然持股比例不到20%,但實際上已經取得境內銀行相對控股地位的個案。為了加強和規范對這類取得相對控制權行為的持續監管,《徵求意見稿》對此提出了補充監管規定,是對這類行為審慎監管的加強和完善。
G. 我國對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人資格有哪些要求
適當調整境內企業法抄人向農村地區銀行業法人機構投資入股的條件。境內企業法人應具備良好誠信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且資金來源合法等條件。
資產規模超過50億元,且資本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以及不良資產率等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的境內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可以在農村地區設立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
村鎮銀行應採取發起方式設立,且應有1家以上(含1家)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適度提高境內投資人入股農村地區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股比例。其中,單一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持股比例不得低於20%,單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單一其他非銀行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任何單位或個人持有村鎮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經監管機構批准。
H.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法》由中國銀行業監�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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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第6號《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本辦法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目錄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 第一條
▪ 第二條
▪ 第三條
▪ 第四條
▪ 第五條
▪ 第六條
▪ 第七條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編輯
2003年第6號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布。
主席劉明康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編輯
第一條
為規范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優化中資金融機構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已依法設立的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金融機構包括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國際金融機構是指世界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其他政府間開發性金融機構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是指在外國注冊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外國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中資金融機構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資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中資金融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佔中資金融機構的實收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的比例。
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五條
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應當基於誠實信用並以中長期投資為目標。
第六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用貨幣出資。
第七條
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城市信用社或農村信用社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投資入股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兩年對其給出的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八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由吸收投資的中資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直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中資金融機構吸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省級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第十一條中資金融機構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吸收投資入股申請時,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中資金融機構吸收投資入股的申請書;
(二)中資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吸收投資的決議或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三)境外金融機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決議;
(四)雙方簽訂的意向性協議;
(五)境外金融機構最近三年的年報或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
(六)境外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經營情況等資料;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投資人為外國金融機構的,中資金融機構還應當提交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對該外國金融機構最近兩年的評級報告和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接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決定;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決定後6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足額劃入中資金融機構賬戶,並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證。
第十四條中資金融機構因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而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結構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中資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擅自變更股東、調整股權結構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已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境外金融機構增加持股比例的,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適用本辦法;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八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購買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流通股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九條投資入股汽車金融公司,依照《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03年12月3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I.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商業銀行不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內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容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