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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優惠

發布時間:2021-08-06 07:57:26

『壹』 外國人來中國投資可以享受哪些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優惠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屬於准入范疇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項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四、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及變更事項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五、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與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重合的條目,享受鼓勵類政策,同時須遵循相關准入規定。

『貳』 外國籍在中國開公司有什麼優惠政策

外資企業的些優惠政策 1.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企業,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4%,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產性高新技術企業(以領取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為准)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免2年減半3年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徵收的企業所得稅,企業可以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予以全部減免,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延長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減半的稅率不足10%的,按10%的稅率徵收。 3.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期長的生產性項目,可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4.先進技術企業,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經核定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5.產品出口企業,在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產品的產值達當年產品總產值的70%,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外商將從企業分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或者在開發區興辦新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返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的稅款,上述投資屬於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 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7.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合同規定的籌建期內,可免交土地使用費。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可減免土地使用費。 8.開發區內的土地按國家及當地政府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律實行有償出讓,並為入區企業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證》。

『叄』 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就業,取得的收入,在個稅上,有什麼優惠政策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籍人士(含港、澳、台)除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月費用扣除標准3500元外,還需在此基礎上加一個附加減除費用1300元,因此外籍個人費用扣除標准為4800元/月。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加深入,外商投資企業、外籍人員的涉稅業務越來越多,為了幫助大家對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有一個全面的理解與掌握,今天昌堯講稅就來同大家梳理一下,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怎麼繳,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外籍人員一: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
個稅繳納:
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二:外國來華文教專家
收入項目:
外國來華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發工資、薪金,並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
個稅繳納:
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外籍人員三:外國來華工作人員
收入項目: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郵電費、辦公費、廣告費、業務上往來必要的交際費)、生活津貼費(住房費、差旅費)。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派雇員來華為其承包的作業進行工作,雇員取得的工資、薪金,
個稅繳納:
(一)收入取得形式一
1、援助國派往我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2、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3、除第1、2兩項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二)收入取得形式二
凡對收入取得形式二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1980)財稅字第189號)
(三)收入取得形式三
外國公司在中國承包工程作業,其作業場所應視為在中國設有營業機構。對其雇員的工資、薪金所得,屬於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報酬,應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徵收個人所得稅,不適用居住時間是否90天的征免稅規定。((1984)財稅外字第14號)

『肆』 外國人在中國投資所得收益如何購買外匯出境

關鍵是提供收益合法來源證明,剩餘的就是到銀行購匯匯出就OK。
合法來源證明根回據來源的不同答要求也不同,如薪酬收入就要提供僱傭證明、收入證明、納稅證明等;房地產交易所得就要提供交易證明材料及納稅證明等,且各地的情況略有不同,具體可咨詢當地的銀行外匯業務審批部門。

『伍』 外國人在中國開公司稅務方面有什麼優惠政策

一、稅種優惠:

對外商投資企業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稅優惠:

外資企業帶動當地經濟開展,特別是上海市郊,增加當地地方財力的,當地正度均予以增值稅財政40%以上的扶持。

三、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一樣的,企業所得稅,也予以財政扶持的40%以上。

四、其他特定項目的稅收優惠規定:

1、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經濟特區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經濟特區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者分行由總行撥入營運資金超過1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

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准,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5)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優惠擴展閱讀:

外資企業應繳納的稅種:

目前,外商投資企業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10個稅種。

『陸』 外國人在國內買車的優惠政策

沒有任何優惠政策,反而會多花手續費

『柒』 外國人在中國注冊公司有何優惠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人,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不具有中國國籍的人員。本規定所稱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指沒有取得定居權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依法從事社會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本規定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的管理。

第二章 就 業 許 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為該外國人申請就業許可,經獲准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以下簡稱許可證書)後方可聘用。?

第六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從事的崗位應是有特殊需要,國內暫缺適當人選,且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崗位。用人單位不得聘用外國人從事營業性文藝演出,但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除外。第七條 外國人在中國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從事其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能和相應的工作經歷

(三)無犯罪記錄;

(四)有確定的聘用單位;

(五)持有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其他國際旅行證件(以下簡稱代替護照的證件)。

第八條 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持職業簽證入境(有互免簽證協議的,按協議辦理),入境後取得《外國人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和外國人居留證件,方可在中國境內就業。未取得居留證件的外國人(即持F、L、C、G字簽證者)、在中國留學、實習的外國人及持職業簽證外國人的隨行家屬不得在中國就業。特殊情況,應由用人單位按本規定規定的審批程序申領許可證書,被聘用的外國人憑許可證書到公安機關改變身份,辦理就業證、居留證後方可就業。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就業,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外國駐中國使領館和聯合國系統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人員的配偶在中國任職的規定》執行,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有關手續。許可證書和就業證由勞動部統一製作。

第九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就業許可和就業證:

(一)由我政府直接出資聘請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或由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出資聘請,具有本國或國際權威技術管理部門或行業協會確認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特殊技能資格證書的外籍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並持有外國專家局簽發的《外國專家證》的外國人;

(二)持有《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海上石油作業工作準證》從事海上石油作業、不需登陸、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勞務人員;

(三)經文化部批准持《臨時營業演出許可證》進行營業性文藝演出的外國人。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可免辦許可證書,入境後憑職業簽證及有關證明直接辦理就業證:

(一)按照我國與外國政府間、國際組織間協議、協定,執行中外合作交流項目受聘來中國工作的外國人;

(二)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須填寫《聘用外國人就業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向其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同級的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擬聘用的外國人履歷證明;

(二)聘用意向書;

(三)擬聘用外國人原因的報告;

(四)擬聘用的外國人從事該項工作的資格證明;

(五)擬聘用的外國人健康狀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 經行業主管部門批准後,用人單位應持申請表到本單位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核准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或授權的地市級勞動行政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機關)具體負責簽發許可證書工作。發證機關應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和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狀況進行核准,並在核准後向用人單位簽發許可證書。

第十三條 中央級用人單位、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聘用外國人,可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和辦理就業許可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聘僱外國人,無須行業主管部門審批,可憑合同、章程、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和本規定第十一條所規定的文件直接到勞動行政部門發證機關申領許可證書。

第十四條 獲准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須由被授權單位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通知簽證函及許可證書,不得直接向擬聘用的外國人發出許可證書。

第十五條 獲准來中國就業的外國人,應憑勞動部簽發的許可證書、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及本國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簽發的通知函電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應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的通知函電和文化部的批件(徑發有關駐外使、領館、處)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合作交流項目書申請職業簽證;凡符合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人員,應憑被授權單位的通知函電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登記證明申請職業簽證。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在被聘用的外國人入境後十五日內,持許可證書、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及有效護照或能代替護照的證件到原發證機關為外國人辦理就業證,並填寫《外國人就業登記表》。就業證只在發證機關規定的區域內有效。

第十七條 已辦理就業證的外國人,應在入境後三十日內,持就業證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證。居留證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據就業證的有效期確定

第四章 勞動管理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應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即行終止,但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後可以續訂。

第十九條 被聘用的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時,其就業證即行失效。如需續訂,該用人單位應在原合同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延長聘用時間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就業證延期手續。

『捌』 外國人在中國投資

可以投資現貨黃金啊。現貨黃金是全球市場。

『玖』 外國人和外企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外籍人員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列舉的免納個人所得稅項目,包括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以及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外籍人員在華期間有下列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義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48號)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由中國境外僱主支付並且不是由該僱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工作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日但不滿一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除在中國境內企業擔任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外(另有規定),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
外國來華人員的免稅規定
1.外國來華專家個人所得稅優惠。對外國來華經濟專家、文教專家,在我國服務期間,由我方對其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實行免費「三包」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稅法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我方免費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車、醫療,可免予計算納稅。
2.外國援建人員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援助國派往我國專門為該國援助我國的建設項目服務的工作人員,取得的工資、生活津貼,不論是我方支付或外國支付,均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3.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在我國服務而取得的工資、薪金,不論是我方支付、外國支付、我方和外國共同支付,均屬於來源於中國的所得,除上述規定給予免稅優惠外,其他均應按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對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90天的,可只就我方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計算納稅,對外國支付的工資、薪金部分免予征稅。
4.對外國來華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於工資、薪金範疇,不征個人所得稅。
5.對外國來華工作人員,由外國派出單位發給包干款項,其中包括個人工資、公用經費、生活津貼費,凡對上述所得能夠劃分清楚的,可只就工資、薪金所得部分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6.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有效憑證,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
7.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在納稅申報時,應由納稅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費、住宿費憑證(復印件)或企業安排出差的有關計劃,符合規定標準的免稅。
8.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提供探親的交通支出憑證(復印件),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稅。享受免稅優惠的探親費,僅限於外籍個人在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兩次的費用。
9.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外資、外企在華享有哪些稅收優惠
——近年來,下列稅收在內外資方面做到了統一。
1.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規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印花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等從1994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3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從2007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規定,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4.《國務院關於廢止〈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長江干線航道養護費徵收辦法〉、〈內河航道養護費徵收和使用辦法〉的規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46號)規定,房產稅從2009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5.《國務院關於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國發〔2010〕35號)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從2010年12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
6.《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10號)規定,船舶噸稅從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資、外企在華人員享有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外籍職員的在華住房費准予扣除計算納稅的通知》(財稅外字〔1988〕第21號)規定,(1)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租房或購買房屋免費供外籍職員居住,可以不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駐華機構將住房費定額發給外籍人員,可以列為費用支出,但應計入其職員的工資、薪金所得。該職員能夠提供准確的住房費用憑證單據的,可准其按實際支出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另外,外籍個人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因到中國任職或離職、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搬遷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他身份特殊的外籍人員享有的稅收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徵收個人所得稅幾個問題的批復》(財稅外字〔1980〕第48號)的規定,外國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工資、薪金收入,應當依照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征稅。如其要求免稅,應在對等原則的基礎上,即對方國家明確規定免徵我通訊社記者個人所得稅的,我方也免徵其駐華通訊社記者的個人所得稅。

『拾』 外國人在中國投資也需要在中國搞經濟建設!

優惠政策:外資、合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項目和《廣西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間,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在項目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3、企業利用投資額以外的自用資金(指企業儲備基金、發鎮基金、折舊和稅後利潤)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以及與上述設備配套的技術、配件(包括隨設備進口或單獨進口的),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0)外國人在中國投資優惠擴展閱讀: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管理措施:
一、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統一列出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資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內外資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屬於准入范疇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
二、境外投資者不得作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從事經營活動。
三、境外投資者不得從事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中的禁止類項目;從事限制類有外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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